招标
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弘愿堂广场南侧售货棚约10平方米经营场地出租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12/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0122fczz232504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汪俊平0566-202356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弘愿堂广场南侧售货棚约10平方米经营场地出租公告
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弘愿堂广场南侧售货棚约10平方米经营场地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愿文化园分公司
2023年12月8日
项目名称 | 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弘愿堂广场南侧售货棚约10平方米经营场地出租 | 标的编号 | N0122FCZZ232504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年12月8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竞租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
标的 概况 | 标的坐落 | 位于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大愿文化园内。 | |||||
基本属性 | 标的类型 | 商业 | 所在层数 | / | |||
租赁面积 | 约10㎡ | 租赁期限 | 1年,如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自2024年1月1日起算;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 ||||
租金支付 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租金递增方式 | / | ||||
装修期限 | / | 履约保证金 | 1年期租金成交金额的20% | ||||
房屋现状 | 标的状态 | 租赁状态,租赁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 是 | |||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 / | ||||||
其他情况 | 1、出租标的已搭建木制简易建筑。 2、出租标的通电、不通水。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1年期租金评估价为人民币39,960.00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8月4日 | ||||||
评估机构 | 安徽中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租金底价 | 1年期租金底价为人民币46,000.00元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愿文化园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UUKEK97 机构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新区大愿文化园内 负责人:汪俊平 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愿文化园分公司)拟公开出租持有的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弘愿堂广场南侧售货棚约10平方米经营场地,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出租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产权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弘愿堂广场南侧售货棚约10平方米经营场地出租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对承租本次出租标的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权利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
特别 告知 | 1、经营业态 意向竞租方的经营业态应符合出租方经营管理要求,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油烟、噪音污染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并禁止销售与佛教商业化相关的产品及与园区经营业态相冲突的产品。意向竞租方在报名前须填写《场地经营业态申请表》,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竞租。 2、特别提示 (1)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本次承租方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标的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并将出租标的按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本次承租方。 (2)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应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书面证明,并按照有关法律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①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承租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②如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承租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承租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3)意向竞租方如需查勘出租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3、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确定的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5、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付清出租标的租金。 2、自《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一部分。 3、自《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按出租标的1年期租金成交金额的20%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出租标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竞租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标的交割 | 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如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其已撤离清场)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已全面了解并知悉出租标的水、电、权证、消防、周边环境、面积、结构、质量、外观、装修等情况,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2、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本次承租方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标的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并将出租标的按出租标的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本次承租方。”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3、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如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其已撤离清场)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出租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经营场地上已搭建木制简易建筑,承租方不得迁移、不得对其进行拆除,承租方可在已搭建的简易建筑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5、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出租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6、意向竞租方承诺:竞得标的后,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上报出租标的相关经营场地设置布局方案,并经出租方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负责,与出租方无关。 7、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投入使用、经营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费用自行承担。 8、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自觉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日常检查,对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整改,整改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时间须与出租方上、下班时间同步(具体时间按照出租方管理制度执行),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如承租方需临时停业的(每月停业时间不得超过3天),须事先取得出租方同意,节假日不得停业。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因承租方经营时间未与出租方上、下班时间同步、或因涉及整改事项未按出租方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或因承租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承租方对游客的合理投诉未及时处理的,以上四种情形出租方每发现一次按人民币500元/次的标准对承租方进行处罚,出租方可直接在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当月处罚次数超过三次以上,或出租方认为承租方经营行为给园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且不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经营销售与佛教商业化相关的产品或与园区经营业态相冲突的产品,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且不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经营业态,不得利用出租标的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不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并无偿收回出租标的。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维护、维修;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电等,并根据出租方要求按月向出租方交纳电、物业(如有)等各项费用(电费依据电表实际用电量计算),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4、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出租标的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因园区整体经营需要或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政策性原因需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须无条件接受,出租方、承租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期结算,承租方不得就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7、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 18、意向竞租方承诺:如《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19、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应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20、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同意按不低于出租底价(人民币46,000.00元)对出租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承租方接受出租底价,并以出租底价作为报价。 21、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租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 |||||
现场展示 |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3年12月21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 |||||
报名手续 |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可至交易所领取。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竞租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否则视同意向竞租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a.公告期间,在出租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竞租方已提出有效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该意向竞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时,所有意向竞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竞租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的。 (2)意向竞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出租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竞租方按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后,意向竞租方未按《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要求履约并且《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出租方有权扣除该意向竞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竞租方的承租资格。 (3)意向竞租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对于没有产生承租价款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承租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竞租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承租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竞租方承担,由出租方追究违约的意向竞租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自《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承租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承租方支付《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的一部分。 (6)未竞得本标的的意向竞租方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
附件下载 | |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张经理(0566-2023567) |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3117532)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
其他 | |
池州九华山大愿文化园内弘愿堂广场南侧售货棚约10平方米经营场地出租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安徽九华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大愿文化园分公司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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