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
合同签订后60天(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乙方将货物免费运至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乙方承担验收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5.2.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
5.2.2 本项目质保期为5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产品的维修、维护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或给采购人及第三方造成一切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责和全部费用,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5.2.3 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包括因产品设计、工艺、材料、配套件的缺陷等本身缺陷(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在质保期内,乙方派专业人员作售后服务跟踪,如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5.2.4 乙方应保证产品是完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美观、牢固、耐用,且必须适应于各种特定医疗环境的使用特性和使用要求。
5.2.5 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采购人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5.3.1、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长县财发〔2022〕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3.2、严格按合同及图纸展开制作与安装,乙方交付的产品应与投标时样品一致,如果低于样品质量要求或其他质量问题,甲方拒绝验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
5.3.3、若因为乙方在制作过程中没有积极配合而导致交付时间拖延的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3.4、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担,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5.3.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更换为合格产品,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6、因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6.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7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以签订的纸质合同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