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403]gk[gk]2020001
预算金额962.44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华川技术有限公司962.44万元
中标联系人陈玉玉13696883634
公告正文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人民政府

乙方华川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3]GK[GK]2020001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人民政府三明市区水源地薯沙溪水库控藻及生态修复一期工程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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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402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1 国内 9624400 9624400 华川等 详见标书分项报价表 环保
合计: 96244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佰陆拾贰万肆仟肆佰元整(¥96244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货物经安装调试正常运行,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最终验收,其结果由双方确认,并作为设备验收的最终依据。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品目号1-1-1 水生态调控装置★ 11套;品目号1-1-2 水生态调控装置(配套型)★ 4套;品目号1-1-3 阵列可控纳米溶氧盘★ 33套;品目号1-1-4 阵列可控纳米溶氧盘(配套型) 16套;品目号1-1-5 生态礁石(消落带型) 8套;品目号1-1-6 微纳米气泡发生装置★ 2台;品目号1-1-7 微气泡扩散设备★ 4台;品目号1-1-8 中央控制系统(深水型) 1套;品目号1-1-9 中央控制系统(常规型) 1套;品目号1-1-10 浅层生物净化床 1500m2;品目号1-1-11 多维生态装置 1200m2;品目号1-1-12 设备检修专用平台 1台;品目号1-1-13 底泥监测、原位微生物取样分析及环境友好微生物筛选、培养、驯化★ 1项;品目号1-1-14 环境友好微生物(除铁锰、抑藻、降氮控磷) 8t;品目号1-2-10 配套空气软管(PE,DN25,含专用配重) 8km;品目号1-2-11 配套微纳米气泡软管(PE,DN32,含专用配重) 6km;品目号1-2-12 设备房 1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1、出厂检验:中标人应随同货物出具产地证书,结果必须符合前款验收标准的要求,若是进口设备应同时提供报告单和检疫检验证明。 1.2、安装调试检验: ①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由采购方进行外观质量和数量的检验(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认定),经检验的货物必须能完全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1.3、货物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测试)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检验的记录。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其原件必须提供给业主。 1.4、最终验收: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最终验收,其结果由双方确认,并作为设备验收的最终依据。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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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30 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
2 30 设备安装并完成验收后15天内,支付30%
3 37 设备验收完成12个月后15天内,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水质监测目标,支付37%
4 3 质保金3%在运营维护期满后15天内,无质量服务问题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481220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日起至工程质保期完成之日

10、违约责任

一、本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项目质量和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标准的,乙方应立即纠正并及时返工,由此造成工期延长,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及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甲方若无故违反上述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应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并不得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 三、乙方若无故违反上述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但以支付的合同款为上限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将设备交付甲方使用,每天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7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超过15天,按合同的20%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超过30天,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若甲方无故拖欠项目款,甲方每天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延期超过7天,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超过15天,按合同的20%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超过30天,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给乙方逾期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项目中乙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企业或机构泄露。若乙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甲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一、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如水质、地质资料、水电基础、环保监测数据等。 (2)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本项目开工前相关准备工作,为乙方提供项目提供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网、通路,场地平整)条件并确定设备间位置,确保项目施工顺利进行,若无法及时提供,工期应相应顺延。 (3)因变更项目、条件、规模而导致乙方返工的,需重新明确补充条款. (4)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赶工或设置临时设施的,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另行签订协议。 (5)由于特殊原因,乙方在施工过程所增加的工程量及隐蔽工程量 ,甲方在认可的条件下应及时签字确认,并协商计价。 (6)项目运行前及运行1年后验收时,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负责相应的监测费用。 (7)本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完整完工资料交付甲方,甲方有责任于15天内接收,逾期接收则视为已接收。 (8)由于库区水生物物种单一性与藻类爆发及增殖放流有直接关联性,为保证设备设施后期正常运行,逐步达到生态修复的效果,库区增殖放流的鱼种投放及运营应由乙方指导并进行后期的管理。为抑制底泥中污染源释放,影响水质,甲方还可委托乙方对于底泥进行生态清淤或资源化。 二、乙方职责 (1)在上游来水稳定III类水及库区保证一定生态水位的、库区增殖放流的鱼种投放及运营应由乙方指导并进行后期的管理的前提下,实现长效控藻,项目正常运行1年后库区不再出现大规模藻患(库区叶绿素A不高于30μg/L),小规模水华有效控制(叶绿素A不高于25μg/L)。(2)结合水库其他整治措施、库区增殖放流的鱼种投放及运营应由乙方指导并进行后期的管理的前提下,项目正常运行1年后,库区修复区中下游区段水体表层pH维持6-9,水质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Ⅱ类水质要求。同时改善薯沙溪水库水源地的生态环境现状,恢复水体微生物活性,增强水生态系统功能,提升水体自净能力。(3)在甲方提供四通一平条件并确定设备间位置前提下,60天内完成交付。 (4)组织施工及技术人员进场并办理好所需的材料和机械进场。主要设备或核心部件安装时应通知甲方到现场,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5)承担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经济责任。(6)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负责免费培训2-4名的甲方设施运营管理员。(7)质量保证期为运营期满后2年,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并承诺设备质保期内免费更换及保修。包含免费维修服务及免费更换零配件服务。(8)项目运营期结束后,乙方提供终身维护服务,仅向甲方收取必要的成本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由于物种单一性跟藻类爆发与增殖放流有直接关联性,所以,增殖放流的鱼种投放及运营应由乙方指导并进行后期的管理。

甲方: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人民政府 乙方:华川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后池二路2号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工业区镜浦路11号二层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林映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玉玉
联系方法:13666996153
联系方法:1369688363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福州前屿支行
账号: 账号: 419568651837

签订地点:福建省三明市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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