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县澳前镇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龙邦塑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ZK[GK]2019001的干湿垃圾桶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9901 | 垃圾容器 | 垃圾容器 | 6500 | 套 | 国内 | 102 | 663000 | 環霸 | LB-30L/T | 无 | ||||
合计: | 663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叁仟元整(¥663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人民政府;
4.3交付条件:安装完毕,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30L分类固定架参数 (1)垃圾桶分类架采用≥25mm*25mm镀锌方管材质焊接成型,镀锌方管厚度为≥0.8。总重量≥4kg; (2)铁架上下部分均为长方形,整体尺寸,长≥690mm;宽≥360mm;高≥390mm,前部上格净空高度≥195mm; (3)铁架上部中间位置焊接一根长度为≥310mm镀锌方管用于区分不同垃圾桶,在后部中间位置焊接一根长≥300mm镀锌管,使整个架子更加稳固。 (4)产品整体连贯,少数部分经手工点焊,人工打磨,焊点较少,表面平滑,坚固耐用。 (5)架子面漆采用静电喷塑,置于≥200摄氏度烘箱中,高温固化烤漆而成,表面漆色均匀,颜色鲜艳美观大方,富有光泽,产品使用寿命长。 (6)垃圾桶分类架前面镶有镀锌压花花卡,花型金属装饰长≥380mm;宽≥110mm,前部上格中间采用≥1.0镀锌合金连接,长≥195mm宽≥30mm,起到装饰美观的作用。 2、30L垃圾桶技术参数 (1)容积:≥30L(负偏离≤2%); (2)规格尺寸:≥400mm*350mm*490mm(含盖,无轮高度),桶重量≥1.2kg; (3)材质:聚丙烯(PP)。桶体采用高密度聚丙烯新料一次性注塑成型, 桶身厚度≥2.8mm,桶口及加强筋厚度≥2.8mm,桶盖厚度≥2.5mm。盖子内部有加强筋结构,桶身两侧面有加强筋,桶口边缘含有≥19条加强筋,增强产品的牢固性,稳定性。 (4)桶口边缘含有≥19条加强筋,增强产品的牢固性,稳定性。 (5)外观:垃圾桶表面光滑平整,无接缝、无划痕、无黑点、无气泡和裂纹,具有耐酸碱,耐腐蚀性能。 (6)把手与桶体采用一体注塑成型,无焊接、无缝隙,增强牢固性,垃圾桶把手注防滑粒,增强拉手的摩擦力和牢固度。 (7)垃圾桶盖子把手在桶盖正前方为中间位置,把手与垃圾桶连接牢固,把手两边位置须注塑防火标示图案; (8)温度在-30℃至65℃的气温下,不变形,不开裂; (9)垃圾桶颜色须为采购方指 定颜色,至少两年不褪色,桶体按采购方要求烫金或丝网印刷公益标语和标志字体;颜色、喷图(字)须有采购人确认后再进行制作交货。。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货物。所有货物按厂家货物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中标人提供货物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后支付30%货款。 |
2 | 70 | 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开始正常投入使用后,支付剩余的70%货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
10、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量保证期:一年,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2质量保证及要求(1)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产品实行“三包”(含不合体、质量问题的免费包换)。中标人应在中标后根据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配送货物,在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接到采购单位通知后7天内负责包换、包退,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包装、运输等一切费用。包换、包退后的货物应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平潭县澳前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浙江龙邦塑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澳前镇澳前村33号 | 住所: | 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光瑶村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徐新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763855666 |
联系方法: | 1342903188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仓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201000040230597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