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xcg-2021011900302
预算金额36.9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市南郊公园南郊公园职工工作用餐服务外包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20210119003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南郊公园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随心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南郊公园职工工作用餐服务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10119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南郊公园职工工作用餐 餐饮服务 具备正规合法餐饮资格,可以开发票。 840 369600
 合计金额小写: 369600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369600元

金额明细:每人每月440元餐标,共70人,合计30800元

全年合计:30800*12=3696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3-08 —— 2022-03-07

3.2 履行地点:中标供应商地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根据甲方的需求,乙方可提供送餐上门服务,配送准时,保证热饭热菜,乙方不另外加收配送费用。

2、乙方配送提供的午餐须提供足够的分量确保职工食用。

3、乙方须采用安全、卫生、环保的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合格的一次性餐具或餐盘盛装餐食,餐具要严格清洗、及时消毒。

4、堂食用餐地点为:中标供应商门店;外卖配送地点为:南郊公园及湘府文化公园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乙方需按甲方提供的人员名单数量,每人440元/月的标准充值至甲方的职工(员工)餐卡中,实销月结。

2、套餐按20元/份收取,二荤一素一汤;其他菜品按市场合理价格。

3、职工餐卡为就餐用途,必须依法依规提供就餐服务,不得提取现金。

4、次月5日前乙方提交甲方各职工充值卡充值明细,经甲乙双方核对金额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的税务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5、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湖南随心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800134997708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基础套餐最低标准(以湘菜为主):两大荤选一、两小荤选一、两素选一、一汤、一米饭。

大荤:如鱼、猪肉、猪排骨、牛肉、鸡肉、鸭肉、虾等;

小荤:如辣椒炒肉、香干炒肉、四季豆炒肉、油豆腐炒肉、莴笋炒肉、肉沫茄子、酸豆角肉沫、腊味小炒、酸辣鸡杂、黄瓜皮炒肉、红萝卜炒肉、芹菜炒肉、青豆炒肉、洋葱炒肉、白辣椒炒肉、腐竹炒肉、腊八豆炒蛋、西红柿炒蛋、辣椒炒蛋等;

素菜:如时令蔬菜、手撕包菜、花菜、长豆角、茄子炒豆角、酸辣土豆丝、豆制品、菌菇类等;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须具备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员工持有有效健康证。

2、乙方须合法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且在近一年内无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资产或人事变动和未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3、乙方所提供餐食的原材料及配料等素材须保证品质,禁止使用“三无”产品、地沟油等不合格原料;确保食材新鲜、安全、卫生,并对食材质量负责。

4、食品制作及加工程序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采购人将定期、不定期对乙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菜品口味进行抽查监督。

5、乙方须提供充值系统的软硬件设备供消费刷卡充值服务。

6、疫情期间服务要求:乙方须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进行排查,凡有与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人员有接触的人员,要及时送诊或隔离观察,坚持对在岗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凡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停岗送诊。员工须佩戴口罩并及时更换口罩;员工进入食品操作区要对手部等进行清洁消毒,加强洗手与消毒频次,保持手部卫生。加强对员工的安全防护、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我防护、应急处理和餐饮服务能力。

卫生健康要求

1、乙方有能容纳70人同时就餐的门店并可提供有多种菜品选择的堂食和免费送餐服务,就餐门店的环境干净整洁。

2、菜品丰富,价格合理、干净卫生,符合餐饮行业相关标准及规定,从业人员都有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

3、全年(包含节假日、过年)可以提供工作餐。

4、如采购人因食用乙方提供的不卫生的餐食引起不良后果,则由乙方积极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甲方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合作协议规定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履行协议条款,做好协调工作。

2甲方对乙方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服务质量、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3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餐厅治安秩序,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入驻工作,并为项目提供相关环保、消防、安全、工商、税务等工作便利协助。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本协议对食堂运营管理,负责食堂运营管理的所有费用,并自负盈亏

2乙方负责提供餐厅正常运作所需的用品用具,如锅碗瓢盆等。

3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

5乙方须承担下列经营成本费用

(1)餐厅的清洁和保洁、食堂垃圾清运费用;厨房污水及油污处理费用(污水、

噪音、排气、油污处理应配合项目物业管理处要求,处理结果应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3)乙方所配置的所有服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及工资、福利、社保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所有配置的工作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甲方不承担任何劳动关系方面的义务。

(4)乙方负责餐厅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以及日常管理,以及办理经营职工食堂所需的一切证件及负责职能部门对经营职工食堂所需征缴的各种费用。

(5)乙方派驻的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健康证明,并且符合地区标准,健康证办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7.7乙方负责食堂的清洁和保洁、食堂垃圾清运等清洁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本协议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法定原因外,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单方解除。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损失金额的10%。

2.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因法律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

3.乙方在合作期内与第三方发生的经营或者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1年3月8号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2就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皆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44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楠竹家园6栋601房
法定代理人: 邹畅萍 法定代理人: 张雪林
委托代理人: 夏强 委托代理人: 黄胜
电话: 0731-85418229 电话: 0731-88888888
传真: 0731-8541822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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