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交通运输局团头湖环湖公路安装智能蓄能自发光太阳能地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82.87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6/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ccg-2022041900152
预算金额82.87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DY-20220419001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交通运输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旭发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团头湖环湖公路安装智能蓄能自发光太阳能地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0419001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智能蓄能自发光反光太阳能地标材料 其他灯具/4604828720
 合计金额小写: 82872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贰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产地

品牌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元)

1

智能蓄能自发光反光太阳能地标材料

JX201901Y-02F

长沙

金旭

4604

180

828720

如甲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需增减地标数量时,按本合同约定采购价据实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四十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成交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3866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货到安装付至合同价的65%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86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43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剩余5%作为质保金,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一次性付清,质保金在质保期不计息。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湖南金旭发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800232824808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地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交通行业规范,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规格及技术要求。

2、地标安装完成后远观整体具有一致性,呈现两条线性的效果,近看单个地标美观、整洁、无破损、无污痕。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指南》文件要求进行简易程序验收。

1、施工路段路面两侧均匀安装,每侧地标安装间距为8m(在转弯角度大于60度的急弯处加密至6m)。

2、路标安装方向前后一致,白色反光面朝向车辆行驶的右方,黄色反光面朝向车辆行驶的左方。

3、地标无脱落、无移位。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地标安装过程中的协调和矛盾纠纷的处理,必要时进行适度交通管制,保障地标安装环境能满足安装条件,并对乙方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2、乙方在保证供货产品质量的同时,应做好地标安装施工方案,组织充足的安装设备和人员,确保安装质量和进度。

3、在地标安装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或安装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必须无条件替换和返工,所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必须确保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地标的交付、安装与验收。

5、乙方在地标安装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安装施工现场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配套相应安全措施,确保安装施工安全。如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又乙方负担(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民事、行政责任等)。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1688号望城区政府投融资中心4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金辉大酒店南楼7楼写字楼南面办公室
法定代理人: 周宏杰 法定代理人: 谭辉
委托代理人: 刘震操 委托代理人: 熊伟
电话: 0731-88062142 电话: 0731-85525810
传真: 0731-88068809 传真: 0731-85525810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4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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