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金融服务办公区D栋201、301、401室房屋租赁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8/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fcj00524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刘工0551-66223705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

项目登记 出让公告 补充/变更公告 候选人公示 结果公告 进场交易见证书 合同及履约
开标倒计时
小时 分钟

金融服务办公区D栋201、301、401室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金融服务办公区D栋201、301、401室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4BFFCJ00524

委托方

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48299:00始至2024918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8299:00始至2024919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金融服务办公区D栋201、301、401室房屋

2-4

钢混

5485.58

3

230.3944

23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大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未清空,房屋内所有设备、设施及物品均不在出租范围内,本项目成交后,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事项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在公告期内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4.标的房屋内不得增设夹层,严禁破坏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外立面。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证载仅限于办公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特别说明:

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明确租赁用途不得违背项目公告要求),并在合同中具体注明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2)承租人需与项目所属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服从现场管理,经营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水、电等费用与项目所属物业另行结算。

3)承租人严禁破坏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外立面等如经营业态需要过二次消防,需通过消防及住建部门的审核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

4)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标的承租过程中所办理的《营业执照》中名称如与承租人名称不一致则《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须与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一致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5173300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陈经理;联系电话:0551-65188860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以下简称“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落于            间数   间。

建筑面积:      ;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止,计       年整。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个月,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年租金为人民币: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

户名:合肥滨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54870188000001477

(三)甲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开具首期租金发票,乙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支付,计: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向甲方支付,甲方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自然日向乙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收到发票后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甲方在合同签2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甲方对房屋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日常的检测、维修、维护,但因乙方不合理使用或二次装修导致损坏或故障的,甲方不负责维修。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甲方在交付时相关设施、设备即存在问题或非乙方不合理使用导致的除外。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乙方二次装修范围内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如房屋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欠缴各项费用达(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剩余租期总租金的5%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      /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乙方应对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承担妥善使用、监管义务。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不存在权属负担,如抵押权等。

甲方在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应当于十个自然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合同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乙方不存在违约情形,甲方应将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计息)。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仅对房屋及设施做较小改进、添附及其他改动,不视为装修,无需事前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保障范围内房屋发生维修事宜,甲方应于接到乙方的维修通知后五日内进行维修或直接委托乙方维修;若因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费用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但乙方不合理使用或二次装修导致相关维修义务的,乙方应自行维修。

如甲方迟于30日后交付租赁房屋(乙方怠于前往接收租赁房屋的情况除外),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退还履约保证金。

甲方未及时对房屋进行维修、维护,经乙方通知后30日后仍未维修且乙方无法自主维修的;或乙方维修后通知甲方,甲方拒付维修费用超过30天且金额大于10000元;或因房屋问题导致乙方已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装修费用。

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装修费用。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的用途可用作商业办公用途,如导致房屋被查封等强制性措施或其他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乙方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如乙方因此产生相关的罚款或行政处罚的,可向甲方追偿及追责。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否则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或造成任何安全事故、第三人伤害的,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装修费用。因上述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第三人伤害的,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享有提前半年(18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减租(不超过总租赁面积的50%)的权利。如乙方未提前半年(180个自然日)通知甲方减租(不超过总租赁面积的50%),甲方可按减租比例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如乙方减租面积超过总租赁面积的50%,则无论乙方是否提前半年(180个自然日)通知甲方,甲方可按超出50%部分的比例没收乙方的租赁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应提前半年(180个自然日)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甲方侵害乙方优先购买权,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十二甲乙双方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滨湖新区玉龙路金融办公区D1F。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为:              

甲方双方就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甲乙双方的送达地址需变更时应该履行其通知义务,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

甲乙双方确定,送达时间以如下标准 为准:

邮寄送达的,以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签收文件上记载的日期为送达之日(收件人需在签收时明确签收日期,否则合理推断签收文件上记载的日期即为签收之日)。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付款资料满足下述付款条件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5个自然日内,将相应款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1.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

2.收到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发票联。

3.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并认证成功合法有效,并认证成功。

(二)甲方应按下述条款的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确认甲方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开票信息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2.甲方同时向乙方及/或其分支机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乙方的分支机构和对应的价款。甲方应分别对清单中的费用承担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甲方与乙方合同价款为含税总价。

4.甲方应在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的30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交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否则乙方有权拒收发票并要求重新开具。经多次分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提交以及双方收付款,甲方开具并提交乙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必须等于乙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5.甲方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正确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与税务机关相关规定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6.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乙方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乙方的,甲方应负责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应资料,以保证乙方顺利获得税金抵扣,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7.为保证取得的发票可以及时并成功获得抵扣,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乙方签收后,若发生丢失,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8.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或其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向乙方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票,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税收规定退回甲方已开具的发票或向税局递交需乙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效证明。

9.若甲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则应按照上述约定向乙方提供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付款。

10.若甲方开具发票后,乙方开票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开票信息发生变更后的10日内通知甲方并且不进行认证抵扣,甲方应当配合乙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乙方认证抵扣。

11.合同执行期间,若甲方转让或授权给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造成乙方可抵扣增值税损失,乙方有权要求按损失的增值税金额对应核减合同总金额,否则,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相关损失。

若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条,则相关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正文中违约责任条款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本公司(乙方)郑重提示:本公司(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2、第3、第4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八条  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民法典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采购合同权益保护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非取得授权,划清与乙方品牌之间的界限,且永不实施侵犯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的侵权行为,否则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侵权行为存在之日起,乙方有权立即采取终止发送业务或服务需求、终止付款、终止合作、解除或终止合同等处理措施,且不承担任何对甲方的违约或侵权责任。甲方保证无条件接受乙方的上述处理措施,且不主张任何异议或任何权利。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仅包括该房屋所在地发生的地震、塌方、陷落、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非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而发生的火灾、爆炸以及战争、社会动乱或动荡和因法律、政府政策的变化及政府行为而导致的合同双方均无法逆转的障碍。

(二)发生不可抗力,以至任何一方的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则此种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应予中止,履约期限按上述中止时间自动延长,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一方延迟履行义务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该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三)如遇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与对方协商,寻求公平的解决办法,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后果减至最低限度。

(四)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90日,并导致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且双方无需支付对方任何违约金,甲方应当在乙方支付完毕租金后的15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保证金,逾期退还的,每超出一天按照千分之三率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保密责任

双方同意,因本合同的前提谈判、签约、履约等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任何资料为保密资料(“保密资料”)。除为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用途外,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资料,也不得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披露上述保密资料。但是,因法律要求或政府要求而对外提供上述资料的,不构成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该保密条款的效力为永久,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失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玉龙路金融办公区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案1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人或代理人:                                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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