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湘E9599警大众牌SVW6451XED小型普通客车
金额
1.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5/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拍卖竞价湘E9599警大众牌SVW6451XED小型普通客车
正在竞价
当前价:1.5万元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里程: 143000公里
品牌型号: 大众牌SVW6451XED
注册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挂牌价:1.5万元
保证金:1.5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5月20日 09时0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6月17日 16时30分00秒
- 交通工具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下载文件
- 出价信息
交通工具基本概况
重大事项披露
一、标的物基本情况:
序号 | 车辆牌号 | 品牌型号 | 出厂日期 | 注册日期 | 评估价(元) | 起拍价 (元) | 竞买保证金(元) |
5 | 湘E9599警 | 大众牌SVW6451XED | 2014-4-10 | 2014-5-22 | 15000 | 15000 | 15000 |
标的详情请见邵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邵价认定【2024】022号。车牌和警用标识不在拍卖范围,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必须拆除警用设施设备,去除警用标识、公务用车标识使用。
车辆展示地点:邵阳县宝成驾校旁边停车坪。
二、特别说明:
1、车辆现状:
湘E9599警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定载人数:5人,品牌型号:大众牌SVW6451XED,车辆识别代号:LSVXU25N6E2074146,发动机号:S77804,注册日期:2014年5月22日,年检有效期:2024年5月,保险不详,车况较差。
2、本次拍卖标的均依现状进行拍卖(不含车牌,警用标识),由于标的为旧机动车,可能存在无法启动、车辆故障、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年检过期、环保不达标(无法异地过户)、欠缴税费等瑕疵,因此请有意竞买者在拍卖公告公示的展示时间内到展示地点仔细审看拍卖车辆(包括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鉴定)、核实车辆情况并到车辆现登记地及拟转入登记地的交管、税务、环保等职能部门了解车辆年检、过户、购置税、道路运输证、环保等规定,自行对车辆的现状、能否达到及如何达到年检、过户(转入或转出)、道路运输证、环保等的要求和所涉及的费用等作出判断及评估,同时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在拍卖成交后所产生的实物移交、有关政策规定及不可抗力等方面的风险,竞买人承诺自行审看拍卖标的原物,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认可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和各种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知瑕疵、道路运输证、环保、里程、保养、修理、欠缴税费及事故等瑕疵),且愿意承担车辆因达不到国家有关要求(国家标准)而无法过户的风险,不得因标的瑕疵向拍卖人和委托人主张任何权利,对自己的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车或拒付成交价款、佣金等。
特别提示:本次拍卖标的的车辆使用年限较长,或部分车辆需大修,车况差,行驶里程数大,车辆磨损严重,拍卖车辆或因相关部门的排气污染、机动车尾气检测未达标以及道路运输证过期等,由此产生的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风险及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本次标的拍卖,因部分车辆存在严重损坏,需要发动机等部件进行大修,若竞得人需将损坏严重的车辆进行报废的,报废后的所有相关手续移交给委托人或拍卖人,拍卖人方可退还过户保证金。
3、拍卖车辆过户手续的办理:拍卖成交后,其车辆的过户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去有关部门办理,所需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规费、购置税、车船税、补环保检验、道路运输证、车辆年检与保险过期所需的罚款、滞纳金、遗失补证等)等均由竞得人承担,拍卖人、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因各地车管法规条律不同,如需要办理车辆手续转外地入户的竞得人,竞得人承诺自行核实转入地车管部门的规定,车辆档案一经提出,而当地部门不能入户上牌,由竞得人本人承担,委托人及拍卖人概不负责。车辆成交后确因过户资料等手续问题造成车辆无法过户的,委托人、拍卖人及竞得人各方之间不承担违约责任。
4、价款及费用结算方式:本次竞价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车辆竞价转让成交后,竞得人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竞价成交后,竞得人所交的交易保证金在竞得人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后自动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其所欠成交价款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以上所有的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竞得人须在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全部交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清全部款项的,视为违约,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竞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竞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额)。
5、标的物的移交:拍卖车辆在竞得人交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待委托人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移交给竞得人,车辆移交前转让方应拆除或涂抹其他标识,车辆移交后所造成车辆的丢失、发生的交通事故、违章罚款或因该车辆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等均由竞得人承担,与委托人、车辆所属单位和拍卖人无关。若因其他不利因素(包括已知和未知的瑕疵,车辆缺件部分及其维修等)而产生的风险全部由竞得人承担,委托人、拍卖人对任何后果均不承担责任。
6、委托人、交易平台、拍卖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书资料、图片和工作人员的介绍仅供参考,涉及到该标的数据及有关情况的介绍,只是一般性的介绍,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担保,并不排除在统计资料及打印过程中存在笔误,因此本须知介绍情况若与标的物现状有差异的,具体情况以标的内在的实际情况及标的物现状为准。
7、本次拍卖车辆成交后竞得人需另向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交纳过户保证金5000元。标的物过户手续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办理,须在30日内将车辆过户办理完毕,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过户手续的,每延迟一天扣除100元/台违约金(非竞买人自身原因不能如期过户的不承担此违约金),30日内仍未办理好过户手续的由委托人收回该车辆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重新处置,违约人原所交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过户手续后(向本公司提供车辆登记证本,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过户保证金由本公司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过户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 1832630104000298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行
8、委托人因其它不确定的因素,需终止或暂停拍卖,竞买人应退出竞买,委托人、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人不向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9、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前必须熟读网上拍卖资料、《车辆转让合同书》,并遵守所有条款。竞价成交后竞得人须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人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书》等合同文本。
10、以上特别说明竞得人应严格遵守,否则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资产转让合同,收回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 2019〕366号)文件标准由竞得人全额交纳。
2、拍卖佣金由竞得人按成交价5%向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交纳。
3、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原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在交清拍卖佣金、交易服务费后转为成交价款,尾款竞得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清。
交易信息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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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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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资产网上交易须知
一、交易原则及公告发布
交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公告媒体: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二、获取相关文件
请进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登录湖南省(邵阳市)国有资产资源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218.76.201.12:8888/portal/index,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下载交易文件,查看交易状态和相关数据。
三、办理CA数字证书与绑定
竞价申请人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注册登记”,进行在线注册、在线办理CA证书,然后点击“登录注册平台”进行在线激活和绑定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共享平台(移动端),电话:4006587878;
CA证书和电子签章兼容互认平台(pc端),电话:4006682666;
四、竞价申请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程序
竞价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凭CA数字证书登陆交易系统对拟竞价的标的提交申请,并在按时、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相应标的的竞价。
竞价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竞价申请人负责。
优先权人须登录交易系统提交竞价申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二)公告截止
采取网络拍卖或网络竞价(其他模式)方式的,公告期满,交易系统从拍卖开始时间接受竞价方报价。如无人报价则流拍。
采取网络竞价(省级模式)方式的,公告期满,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交易系统从竞价开始时间接受竞价方的报价。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系统自动发布补充公告,公告期延期7个工作日后,交易系统接受竞价方报价。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按起始价和报价孰高原则签约。
(三)注意事项
1、每个标的均应单独申请,单独缴纳竞价保证金。
2、申请人应当使用绑定的账户按时、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方可参加竞价。
3、申请人应打印“申购回执单”留底,避免忘记竞价保证金账号等相关信息;应使用具有收款功能的账户缴纳竞价保证金,便于未竞得时退还竞价保证金。
4、竞价人应在竞价开始前登录本人账号并确认自己具备竞价资格。竞价人可同时在不同的终端设备上登录同一账号参加不同标的的竞价,也可以在同一时间、同一个终端设备上使用一个账号参加不同标的竞价。
五、报价
(一)报价程序
具体程序请下载、阅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系统竞价人操作手册》。
(二)报价规则
1、竞价人通过交易系统报价。
2、竞价人的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其他竞价人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如要继续报价,应以加价方式报价,每次加价量为规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同一竞价人可多次加价报价,网上拍卖/网上竞价期间的第一人次报价可以等于起始价或任意加价幅度的有效价格,同一价格不能重复报价。
3、符合本报价规则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三)注意事项
1、竞价人应避免临近报价截止时间出价,以防止网络延时导致交易系统无法即时接收报价。
2、不符合报价规则或因竞价人的电脑操作系统故障、交易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无法被交易系统接收情形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六、网上拍卖/网上竞价及其成交结果
1、网上拍卖/网上竞价程序分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两个阶段,其中:
(1)自由竞价时间和限时竞价时间由发起人在发布公告时设定。若发起人未选择设置自由竞价阶段,则该项目直接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限时竞价时间不低于2分钟不多于4分钟;若发起人选择设置自由竞价阶段,其中自由竞价时长不低于30分钟不多于60分钟,限时竞价时间不低于2分钟不多于4分钟。
(2)自由竞价时段内竞买人可自由出价(含随机出价)。
(3)限时竞价时段内如无人出价则竞价结束;如有新的出价,竞价时段自动顺延1个限时竞价时间;如有更新出价,则继续延期,以此类推直至竞价结束。每次限时竞价时间倒计时的最后一分钟内,系统出现该标的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 3次提示。限时竞价时间倒计时截止,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竞价结果。
2、竞价注意事项
(1)竞价开始后,竞价人应首先根据标的设定的起价,确定是否点击出价,如需要加价的,根据标的设定的加价幅度点击加价按钮进行加价;竞价人可以按照加价幅度的任意整倍数进行加价。完成加价后,点击出价按钮完成出价。只要竞价人选定的价格高于当前最高价,出价将被系统接受,否则须重新选定价格后再出价。
(2)竞价均采用增价方式,当前报价将在标的信息中公示。
(3)每个标的首次出价可以是系统显示的起始价,亦可在起始价基础上加价后出价,具体由竞价人自行决定。
(4)当前价格为本人出价时,出价记录将以“
”标记。
(5)竞价过程中,无论何种情况,均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当前最高价,并始终以系统实际接受的最高价为准。竞价结束时,如最高出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系统将按当前最高价确定成交价及买受人(有优先权人参与的按优先权规定),并自动生成成交提示信息。
(6)标的最高出价未达保留价的,则标的流标。
3、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依照以下规则进行
(1)竞价开始前,将显示本场拍会是否有优先权人参拍;
(2)竞价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应价,如无更高应价,则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价人。不同级别优先购买权人,可根据需要设置1-100级别,数字越大级别越高。
七、成交结果及其发送
确认成交的,交易系统即时向最高报价人发送《最高报价人通知书》,并在相关信息栏中显示并及时备案交易结果。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资格审查实行后置审查的方式。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委托湖南鹏飞拍卖 有限公司对最高报价人 进行资格审核,在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 见。转让方委托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与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得人在网上交易 系统签 订《成交确认书》。
交易服务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 号)文件标准由竞得人全额交纳。
竞得人须向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交纳标的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
本次拍卖车辆成交后竞得人需另向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交纳过户保证金5000元。标的物过户手续由竞得人自行负责办理,须在30日内将车辆过户办理完毕,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过户手续的,每延迟一天扣除100元/台违约金(非竞买人自身原因不能如期过户的不承担此违约金),30日内仍未办理好过户手续的由委托人收回该车辆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重新处置,违约人原所交的各种款项不予退还。竞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过户手续后(向本公司提供车辆登记证本,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过户保证金由本公司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过户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湖南鹏飞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 18326301040002981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城西支
最高报价人未按竞买要求条件参与竞价,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的,视为最高报价人违约,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其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标的重新组织网络拍卖。
九、签订《转让合同》
成交后,出售人在线编辑《转让合同》,并在线发送给竞得人。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出售人、竞得人应在线签订《转让合同》。
十、竞价保证金的处理
竞得人保证金处置,按以下方式任选一种处理。
1.竞得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合同签订后转作受让标的定金,标的转让成交确认后,由转让人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划入出售人账户,抵作成交价款。
2.竞得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成交确认、合同签订、标的交接完成后,由转让人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路退回竞得人账户。
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自竞价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回至原汇出账户。
十一、竞得提示的效力
交易系统推送的竞得提示为成交标志,对出售人、竞得人(受让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交易中止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或终止公开出售活动,并在交易平台网站发布公告:
(一)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
(二)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公开出售无法实现的。
(三)出售人在网上拍卖开始前撤回委托出售标的的。
(四)应当依法中止、终止公开出售活动的其他情形。
十三、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
(一)出售人、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违约责任,由财政部门会同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违约人和其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予以公示,作为不良行为处理,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二)出售人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竞得人有权提请财政部门冻结出售资产,同时将出售人列入失信名单,该出售人一年内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进场交易。出售人不配合竞得人办理资产转让手续的,出售人应当退还竞得人已经支付的成交价款。
(三)竞得人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或未按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的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同财政部门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不予退还其已经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一年内不允许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出售人、竞得人均未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请财政部门宣布交易结果无效,冻结出售资产。
十四、免责说明
(一)交易主体通过CA数字证书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其自身的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二)交易系统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交易主体应妥善保管证书,防范网络风险,保护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因遗失CA数字证书,忘记和泄露CA数字证书密码,竞价人的电脑操作系统被入侵等原因导致的后果,由竞价人自行承担。
(三)遗失CA数字证书的,交易主体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至CA重新申领。补办期间原CA数字证书所实施的行为由竞价人自行负责。
(四)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交易系统故障等因素,导致不能下载有关文件、不能进行网上有效报价、不能进入限时竞价等情况的,交易中心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外,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五)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竞价人的利益,交易系统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不保证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服务器不发生网络病毒入侵,也不保证网络信息的绝对安全和准确。交易中心人采取有力措施尽量避免系统发生错误,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十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竞得人应以申请时的名义与出售人签订《转让合同》。
(二)交易中心人通过交易系统保存交易主体在转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作为交易主体参加转让活动的证明。
(三)网上交易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接收数据信息的时间为依据。
(四)参与公开出售活动的各方,均视为同意本《须知》。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竞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还应提交《联合竞买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转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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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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