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巢湖市金盾集团公交公司报废车辆处置项目公告
金额
2500.00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3/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ahts0014
预算金额2500.00元
招标公司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赖主任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天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童工1865613577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 巢湖市金盾集团公交公司报废车辆处置项目 | ||||||||||||||||||||||||||||||||||||||||||||||
项目编号 | 2024AHTS0014 | ||||||||||||||||||||||||||||||||||||||||||||||
委托方 | 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24年3月25日9:00始至2024年4月14日17:30止。 竞价时间:2024年4月15日9:00 竞价地址:巢湖市金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 |||||||||||||||||||||||||||||||||||||||||||||
巢湖市金盾集团公交公司报废车辆处置项目 | 2500元/吨 | 0万元 | |||||||||||||||||||||||||||||||||||||||||||||
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巢湖市金盾集团公交公司报废车辆处置项目。 2.标的详细情况:
注: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与委托方联系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确认标的具体情况,如有疑问,主动向委托方咨询,成交后成交价不得调整。 | |||||||||||||||||||||||||||||||||||||||||||||||
价款支付 | 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缴纳90%的转让款(以车辆行驶证重量计算),实际结算重量以双方在磅单上签字确认为准,10%尾款在拖运完毕后一次性结清。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的独立法人企业,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具备报废车辆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副本)或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3.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拆解场所; 4.具备合肥市属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资质备案证明材料; 5.具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拆解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证明材料; 6.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分公司及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转让要求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数量、重量、体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自交易价款全部付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过户、交接等手续。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车辆报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5.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合政秘〔2014〕110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处置报废车辆。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 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 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不得在现场拆解车辆,只允许拖行方式第一时间运至报废拆解场地,不得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车辆交付之后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出让方无关。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次竞价以有底价增价报价的方式进行,报价最高者(其报价必须超过委托方所设定的底价)为最终成交人,详见竞价须知。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一)项目登记 1.登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公告期工作日内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登记持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至代理机构处进行登记,并领取电子版文件,否则将不予接受其竞价。 2.地址:巢湖市德胜中央城小区7号楼二楼(安徽天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项目竞价: 1、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竞价须知。 2、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不低于500元/吨或其整数倍。 3、意向受让方开标前半小时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加盖公章现场登记,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竞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附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承诺函(格式附后); (6)报废车辆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副本)或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拆解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8)合肥市属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资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9)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拆解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 重要提示: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登记及相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委托方及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巢湖市德胜中央城小区7号楼二楼(安徽天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携带授权书和身份证领取。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巢湖市德胜中央城小区7号楼二楼(安徽天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656135776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本项目定额收取人民币3000元,成交受让方在领取成交确认书时向代理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 | ||||||||||||||||||||||||||||||||||||||||||||||
七、其他说明 | |||||||||||||||||||||||||||||||||||||||||||||||
1.委托方向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代理机构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安徽天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天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 |||||||||||||||||||||||||||||||||||||||||||||||
八、联系方式 | |||||||||||||||||||||||||||||||||||||||||||||||
委托方 | 联系电话:赖主任 15056587102 | ||||||||||||||||||||||||||||||||||||||||||||||
代理机构 | 联系电话:童工 18656135776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 |
附件:巢湖市金盾集团公交公司报废车辆处置项目竞价文件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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