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项目结果公告
P3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二级屏障工艺提升实验室信息化运维管理系统实验室核心工艺设备提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实验室升级改造P3实验室升级施工组织设计咨询工艺设备提升安全防护材料代换混凝土砂浆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永久工程临时设施计日工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图纸的修改图纸修改补充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内外道路道路和桥梁交通运输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设施场内道路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场内临时道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超重件桥梁临时加固改造施工期运行调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环境保护施工用水电力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条件基础资料供水给排水管道供电供气供热与供冷系统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古树名木施工措施计划技术培训编制工程质量报表财务分包管理登记造册工程照管半成品保护隐蔽工程检查质量检验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工程隐蔽部位隐蔽部位覆盖钻孔探测重新检查质量争议检测治安保卫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垃圾劳动保护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职业健康施工方案测量放线尺寸基准线测量基准点水准点暂停施工材料设备永久设备替代品替代材料试验设备取样装置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工程质量检查复核试验备品备件安装工具工程的质量检查施工队伍进场工程试车成品保护保管单机无负荷试车投料试车竣工结算审核试运行修复工程工程保险工伤保险全套施工图进度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工程交接洽商签证管线布置电讯线路架空地下障碍节能维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消防设备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样品的报送与封存现场工艺试验屋面防水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电气管线装修工程预付款担保施工组织措施装卸堆放库损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8/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99002022bdy01642
预算金额701.22万元
招标公司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招标联系人孟玥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誉金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樊晓丹13653645242
中标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99002022BDY01642
二、项目名称: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项目 | 7006000 |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 | 91140000MA0GTQ3XXN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二级屏障工艺提升 | 二级屏障工艺提升 | 90日历天 | 王永刚 | 140000070102074 |
1 | P3实验室信息化运维管理系统提升 | P3实验室信息化运维管理系统提升 | 90日历天 | 王永刚 | 140000070102074 |
1 | P3实验室核心工艺设备提二级屏障工艺提升 | P3实验室核心工艺设备提升 | 90日历天 | 王永刚 | 140000070102074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彭燕,陈永乐,袁国华,何晓飞,张克红(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Q =(Ф1×1.0% +Ф2×0.7% +Ф3×0.55%)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49033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太原市小南关街8号
联系方式:0351-75531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誉金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邮电学校1号办公楼四层401会议室
联系方式:1365364524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樊晓丹
电 话:13653645242
附件信息: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升级项目.docx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升级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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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山西誉金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编号:1499002022BDY01642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项目的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获取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并于2022年8月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项目的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获取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并于2022年8月5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二零二二年八月
建设地点: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指定地点;采购需求:本次单一来源采购共1包,具体报价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应规定为准。预算金额:7012200元项目编号:1499002022BDY01642项目名称: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二级屏障工艺提升 | 1项 | 2889800 | |
2 | P3实验室信息化运维管理系统提升 | 1项 | 100000 | |
3 | P3实验室核心工艺设备提升 | 1项 | 4022400 |
项目联系人:孟玥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单位名称: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拟成交供应商信息质量标准: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完工,含工程质量验收;
四、获取采购文件3.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本次谈判要求报价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报价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项目联系电话:18634323492
截止时间:2022年8月5日9:00(北京时间)五、响应文件提交售价(元):0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获取时间:2022年8月2日00时00分00秒至2022年8月4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
1.采购人信息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地点: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邮电学校1号办公楼四层401会议室。时间:2022年8月5日9:00(北京时间)六、开启地点: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上提交
名称:山西誉金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电话:0351-7553120联系人:陈老师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小南关8号名称: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联系电话:0351-8331319项目联系人:樊晓丹、石国云、王倩、王少红、赵晓宁、李芳、李晓兰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邮电学校1号办公楼二层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2.3 | 采购人 |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2.4 | 采购代理机构 | 山西誉金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2.5 | 项目名称 |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项目 | ||
2.6 | 项目地址 |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指定地点 | ||
2.7 | 结构类型 | / | ||
2.7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2.7 | 出资比例 | 100% | ||
2.7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2.8 | 采购范围 | 详见工程量清单 | ||
2.8 | 计划工期 | 自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完工,含工程质量验收 | ||
2.8 | 质量要求 | 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 ||
3.1 | 报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1.本次采购要求报价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报价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2.信誉要求:以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页面截图(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截图。其他要求:/ | ||
3.1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6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和地点: | ||
3.7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和地点: | ||
3.8 | 分 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
3.9 | 偏 离 | 不允许 |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 | 图纸、清单(另册) | |||
6.1 | 单一来源谈判文件澄清和修改 | 时间:报价截止时间前3个工作日 |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2年8月5日09时00分 |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报价人自行确定 | |||
10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
8.6 | 保证金 | 报价人须在开标前提交人民币140000元作为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必须采用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用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支付的,须从报价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并确保在响应文件开启之前到账。收款单位:山西誉金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支行银行帐号:160301201090530578行号:313161006030 (3)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
8.3.2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签字和(或)盖章 | ||
8.3.2 | 纸质响应文件份数、电子版份数 | 纸质响应文件一式五份;响应文件电子版1份(载体为U盘) | ||
纸质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 胶装 | |||
12.1 | 纸质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报价人地址:报价人名称:(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
13.1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纸质响应文件: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邮电学校1号办公楼四层401会议室电子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 | ||
14.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是,退还安排 |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报价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二巷邮电学校1号办公楼四层401会议室 | |||
15 | 开标程序 | 按照政采云平台程序开标 | ||
16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抽取。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词语定义 | ||||
1.1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报价人近三年所做的类似实验室升级改造项目 | ||
1.2 | 不良行为记录 | 不良行为是指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通报或网络公告的建设市场主体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他证明材料不作为依据。 | ||
2 招标控制价 | ||||
招标控制价 | 设招标控制价1.公布内容:7012200元2.要求:报价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总价,其报价予以拒绝; | |||
3“暗标”评审 | ||||
“暗标”评审 | ☑不采用□采用 | |||
4 响应文件电子版 | ||||
是否要求报价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同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 | 要求,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报价人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内容应与电子版完全一致。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1份;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将其密封在独立密封袋中;响应文件电子版形式:以U盘形式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不退还报价人。 | |||
5报价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报价人的授权代表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 | ||||
6成交公示 | ||||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成交候选人的情况在本项目单一来源谈判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告。 | ||||
7知识产权 | ||||
构成本采购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报价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8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
除报价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报价人少于三个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9同义词语 | ||||
构成采购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报价人”进行理解。 | ||||
10监 督 |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
11解释权 | ||||
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报价人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2.2“工程量清单”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1“工程”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升级工程等内容。2.定义本单一来源谈判文件适用于本次单一来源谈判的全过程。1.适用范围一、总则
2.8“采购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7“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6“项目建设地点”: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5“项目名称”: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4“采购代理机构”: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3“采购人”: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其他要求: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信誉要求: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项目经理资格: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资质条件: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3.1报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报价人资格要求
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报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3保密报价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3.2费用承担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6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5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3.4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报价人提出的问题。3.7投标预备会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报价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报价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报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报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价人踏勘项目现场。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3.9偏离报价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应符合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3.8分包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报价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报价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报价人应在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由下列五部分内容组成:5.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内容二、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单一来源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报价费用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图纸(另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6.5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人将向所有登记并领取了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发出通知。6.4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供应商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人一旦对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6.3采购人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接收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6.2采购人对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人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通过平台发布相关文件,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报价人,各报价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及时登陆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s://login.sxzfcg.zcygov.cn/user-login/#/login)下载相关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负。6.1供应商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登记并领取了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要求对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按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代理机构。6.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7.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7.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三、响应文件6.6采购人在组织开标现场对报价情况可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全场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8.2.1供应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客户端去制作、编制响应文件,同步生成一个加密文件,一个备份文件。8.2响应文件的编制商务技术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8.1资格证明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报价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8.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它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8.3.3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开启应先进行电子开启,开启成功后以电子评审结果为准,不再进行纸质评审;符合开评审补救措施情形的,则直接启动纸质评审,不再进行电子评审。8.3.2供应商应按照对应的操作手册制作并递交电子和纸质响应文件,同时要保证纸质和电子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即利用已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响应文件直接打印纸质响应文件,封皮按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规定签字和签章。供应商所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不一致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3.1供应商需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响应文件。8.3纸质标与电子标并行8.2.3供应商在单一来源谈判截止时间前应提交纸质响应文件五份,电子版一份(U盘),待单一来源谈判开启现场提交。8.2.2电子响应文件所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材料采用原件扫描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响应文件格式”);*响应函及附录(见“响应文件格式”);(1)资格证明部分:8.4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本次报价,供应商应按本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技术部分内容和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具体填写要求及格式详见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第五章)。8.3.4评审先进行电子评审,评审成功后以电子评审结果为准,不再进行纸质评审;符合开评审补救措施情形的,则直接进行纸质评审,并以纸质评审结果为准。
*报价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见“响应文件格式”)*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报价人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见“响应文件格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P3实验室核心工艺设备提升分项报价表(见“响应文件格式”);*报价一览表(见“响应文件格式”);(2)商务技术部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报价人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报价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为方便评审,响应文件中的各项表格必须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第七章格式要求制作。8.5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材料。*项目管理机构(见“响应文件格式”);*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偏离表(见“响应文件格式”)
开户行: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治路支行收款单位:山西誉金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8.6.3在汇款单用途栏或备注栏内注明“项目编号后四位”8.6.2谈判保证金必须采用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用网上银行、支票、汇票、本票支付的,须从报价人的基本账户转出,并确保在响应文件开启之前到账。8.6.1报价人须在谈判开始前提交人民币:140000元为谈判保证金。8.6保证金
(1)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8.6.6保证金退还:8.6.5供应商要充分考虑汇款及到账所需时间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所需时间,以确保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前到账。因不能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导致响应无效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6.4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确保已缴纳保证金。行号:313161006030银行帐号:160301201090530578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8.6.7有下列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9.2供应商照搬照抄单一来源谈判文件技术、商务要求,并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评审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9.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须对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9.报价内容填写说明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费用。在其它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它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7报价(5)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90个日历天。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10.响应文件的有效期9.5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审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9.4报价一览表为在第一轮公开报价仪式上报价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9.3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第五章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供应商对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格式的资料,必须按照样表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加盖与供应商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供应商应保证纸质响应文件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内容严格一致;11.4供应商应按本单一来源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响应文件的份数提交响应文件。11.3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要求,在每一份响应文件的封面下方和其他要求的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11.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11.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于一袋内。骑缝处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的签字及供应商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地址,响应文件在2022年8月5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并注明“谈判时启封”字样。12.1响应文件应按以下方法装袋密封:12.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1.6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11.5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
14.1供应商可以在单一来源采购开启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和撤标要求须经采购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1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3.2单一来源采购截止时间后,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客户端无法接受响应文件。13.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符合要求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客户端。13.线上提交响应文件12.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响应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15.1单一来源谈判开启现场须携带编制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CA数字证书。采购人按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单一来源谈判活动,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15.单一来源谈判开启五、单一来源采购程序14.3在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14.2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供应商代表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谈判时启封”字样。
(4)供应商携带的CA数字证书已损坏的。(3)供应商使用的CA数字证书属于注销或无效的;(2)供应商未携带CA数字证书或携带了非本次投标加密用CA数字证书的;(1)在解密时长30分钟内未到场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15.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包括以下情形:15.2供应商需在单一来源谈判开启时,在开启现场,使用CA数字证书对其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解密时长30分钟。(2022年8月5日9:00至2022年8月5日9:30)
17.2符合性审查17.1.1资格性检查:由评审小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中8.4条(1)资格证明部分加*项等进行审查,若加*项存在缺失或无效则响应无效,未通过资格性审查。17.1开标后,评审小组成员将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基本要求:响应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7.响应文件初审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审小组由五人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三分之二。16.组建评审小组
(5)未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规定报价的;(4)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工期等超出采购人可接受的偏差范围的;(3)报价有效期不足的;(2)响应文件未按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1)本文件8.4条(2)商务技术部分中加*项目缺失或无效;评审小组须审查每份响应文件中是否实质上响应了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中的内容及其他要求。未发现属于响应文件无效规定情形的:
17.5评审小组成员将允许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17.4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一般技术、商务要求)是指在实质上响应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17.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再对响应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8)不符合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7)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保证金未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要求递交的;
19、谈判(线上进行)评审小组专家依据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对已通过资格性审核的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核,在审核后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归纳各专家审核意见,形成谈判要点。18、确定谈判方案17.6.2供应商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后,评审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供应商进行二轮报价(最终报价)。17.6.1第一轮报价为响应文件所载明报价。17.6本次谈判采取一轮谈判、二轮报价方式进行。
19.2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根据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3)谈判后,供应商根据评审小组要求,做出书面承诺。(2)评审小组专家依据谈判要点,结合专家书面审核意见和供应商技术陈述情况,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须结合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商务、技术要求,对所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报价组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向评审小组专家进行陈述。(1)供应商向评审小组作商务、技术陈述;19.1评审小组与供应商进行商务、技术谈判。具体步骤为: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由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报价无效:19.5.2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现场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响应文件,则在谈判现场由评审小组另行约定时间重新提交响应文件。19.5.1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现场能够做出书面承诺,并且经评审小组认可,可以以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重新提交响应文件;19.5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包括现场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约定时间再次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19.4发生实质性变动时,供应商应当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9.3对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评审小组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后,认为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方面没有实质性响应单一来源谈判文件的。(5)未按评审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4)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短于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规定有效期的;(3)未按规定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2)未在指定位置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标记、密封的;
(2)谈判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成员名单;(1)公示情况说明;21.1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应当做好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21.形成谈判报告20.1谈判结束后,评审小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线上提交(二次)最后报价。20.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线上进行)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2.采购项目废标(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评审小组要对本项目供应商资格性审查认定和价格计算情形进行复核。24.评审复核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汇总各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形成评审小组集体推荐意见,确定成交供应商。23.确定成交供应商22.2采购项目废标后,谈判小组应做出书面报告。(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六、签订合同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报价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谈判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采购人均有权决定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决定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及纠正措施。26.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5.2在谈判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或评审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1谈判开始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25.谈判过程保密
成交服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收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费向成交供应商计取成交服务费。28.成交服务费27.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27.2采购人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2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7.成交通知
29.5违反29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9.4成交供应商一旦成交,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分包,亦不得将合同全部及任何权利、义务向第三方转让,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29.3在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可与采购人谈判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29.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29.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9.签订合同
31.2在采购人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1.1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部门或评审响应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31.披露供应商自领取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0.保密七、保密和披露
拟成交供应商信息本次P3实验室核心区区域面积约330平方米,原设计方案为双层岩棉玻镁板作为二级屏障,升级提档为316L不锈钢结构。对30套高效空气过滤装置、3套BIBO袋进袋出过滤器、50余套生物安全型电动密闭阀进行品牌档次提升。增加3D建模。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项目是我省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P3实验室更是重中之重,为确保我省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的重要使命,特对P3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项目的建设进行提档升级。本项目提档升级的追加预算金额为7012200元。项目概况:第三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二级屏障工艺提升 | 1项 | 2889800 | |
2 | P3实验室信息化运维管理系统提升 | 1项 | 100000 | |
3 | P3实验室核心工艺设备提升 | 1项 | 4022400 |
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方式付款;商务要求项目联系电话:18634323492项目联系人:孟玥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单位名称: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工程说明一般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建设地点: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指定地点;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完工,含工程质量验收;
1.5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4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1.3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指定地点。本项目为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基础设施升级项目施工。1.1工程概况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1合同工期3.工期要求2.1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2.承包范围1.6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4.1质量标准4.质量要求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名录见本章第三部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适用规范和标准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4.2特殊质量要求整体实验室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6.1安全防护6.安全文明施工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部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7.1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7.治安保卫6.2.2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6.2.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2文明施工6.1.2其他:
9.样品和材料代换8.2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8.1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7.3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7.2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11.其他约定13.1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10.计日工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9.2材料代换9.1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其他约定内容: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3.1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2.特殊技术要求1.3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GB50224-201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0-9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注: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最新规定。〖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二)通用合同条款《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三)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
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
(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
(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响应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时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十三、合同份数
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
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1.1.1.4响应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成交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成交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响应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成交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日历天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日历天,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日历天,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日历天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日历天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历天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
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
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
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
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日历天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日历天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日历天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
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日历天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历天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日历天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日历天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日历天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日历天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日历天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日历天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日历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
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日历天,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日历天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日历天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历天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历天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日历天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日历天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日历天,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日历天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日历天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日历天,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历天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日历天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日历天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
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日历天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日历天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日历天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日历天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日历天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日历天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日历天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日历天,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日历天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日历天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日历天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日历天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历天,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日历天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日历天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日历天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日历天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日历天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历天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
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历天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日历天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日历天,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日历天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日历天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日历天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日历天,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
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日历天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日历天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日历天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日历天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日历天,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日历天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日历天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日历天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日历天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日历天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日历天,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日历天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日历天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日历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日历天,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历天,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日历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
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日历天,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日历天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日历天,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历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日历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日历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日历天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日历天,或者争议发生后14日历天,选定争议评审员。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专用合同条款、投标书及其附录、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
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1.1.3.10临时占地包括:施工单位根据需要向建设单位申请。1.1.3.9永久占地包括:无。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本合同签订以前国家和地方颁布实施的有效版本的标准、规范。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发)及国家现行的其他相关法律。1.3法律
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专用合同条款、投标书及其附录、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或规范;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两套,并提供电子版一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正式开工前14日内;
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日历天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外交通协调由承包方负责,费用自理;场内交通限定在路。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建设单位指定专用交通道路并办理出入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使用于本工程。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建设单位。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5%。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清单工程量和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对比),承包方可依据《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新组价,监理及发包人予以确认批准。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全部承担。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在本工程使用。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双方共同所有。
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
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方负责对工程实行质量检验、进度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及工程交接、负责对承包人提出的洽商、签证等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在24小时内签认等发包方负责的管理工作。行使本合同条款中所指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7日内由发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现场的50m范围,满足承包人施工及现场生活需要。场地内的管线布置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发包人做好包括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以前的一切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两套竣工图(发包人再给承包人提供两套原图),竣工资料两套。(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办理消防、施工、节能、质量等所有验收和备案手续。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以上手续,责任由承包人负责,直至办完手续后才可办理竣工结算。承办人配合发包人办理造价审核审计工作。涉及缴纳的手续费用按规定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建设单位配合移交城建档案馆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
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现场8小时以内罚款承包人2000元(工程款内扣除),项目经理个人200元(交现金)。如月累计3天以上(含)旷工和请假15天以上应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5天。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组织项目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的管理。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和工地代表批准,请假每月不得超过10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主要管理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内容,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果因项目经理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内容,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罚款50000元,并按规定补办变更手续(变更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资格条件),否则承包人停止施工,无条件退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人每次罚款:承包人1000元(从工程款内扣除),个人100元(交现金)。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罚款30000元,并安排符合岗位资格的人员按规定补办变更手续,否则终止合同,无条件退场。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需要时另行协商。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3.5.2分包的确定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综合验收正式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和维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监理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
5.工程质量(3)/。(2)/;(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前通知监理,并由总监主持,由设计、监理、工地代表、质量监督部门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验收。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5.1质量要求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报请发包人和当地治安管理部门审核批准。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与当地保卫部门主动联系,发包人配合办理。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无质量事故,无人员伤亡事故,承包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承担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进行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案的检查验收,确保安全要求后才可施工。承包人要主动接受监理的监督检查。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7.1.1。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文明施工现场,现场不得有施工垃圾,施工垃圾及被施工垃圾污染的土方和承包方临时建筑(含基础地面)及临时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负责清运并承担费用。如承包方不清运发包方清运后所发生费用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6.1.5文明施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内。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内。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日内。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7.3.1开工准备7.3开工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正式开工日前7天。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80日历天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见补充条款。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延期,每推后一天罚款三万元,直至扣完履约保证金即自动解除合同关系。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9提前竣工的奖励(3)/。(2)/;(1)/;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6样品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附有出厂合格证及准用证,并由发包方或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才可使用,消防设备必须是当地消防部门同意使用产品并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未经发包方及监理同意,承包方单方采购材料设备按不合格材料处理。所完成工程按不合格工程处理,不得计价并立即返工。同时符合通用条款8.3.2和8.4.2的规定。8.4.2由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
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所有变更都必须先办手续后执行,在14日前书面提出,由发包人、设计、监理、施工任何一方提出,四方共同协商一致,由施工方附变更预算报请监理及学院批准后,由总监签发,承包人实施;经济签证由总监主持,工地代表、造价人员、现场取证计量,附照片预算书报请学院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变更和经济签证,施工单位擅自实施,一律不予计工程量,如遇紧急情况可先口头通知,承包人两日内补办手续,超过两日不予补办手续。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投标文件中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时,可以执行或参照,否则,由承包人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新组价,监理及发包人予以确认。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以及发生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按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报价人投标时不得占用暂列金额,若中标后采购人(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发现报价人占用暂列金额,在结算时以第三方审核审定的结算金额中扣除投标造价中占用的暂列金额部分。10.8暂列金额单项暂估价材料超过50万以上由承包人主持市场公开招标,发包人监督管理;50万以下由监理主持,工地代表、建设单位预算员、造价咨询人员,承包方人员共同询价,以询价报告,报学院批准后执行。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为招投时执行的太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清单工程量和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对比,偏差在±15%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调低幅度为:以工程量增加15%为起点,每增加15%,综合单价调低0.1%,最高调低幅度为1%;当工程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高幅度为:以工程量减少15%为起点,每减少15%,综合单价调高0.1%,最高调高幅度为1%;2、因承包人原因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漏报、错报,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并视为该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如发包人发现投标的综合单价超过参照以2011山西省定额相关规定计算的单价+5%时,发包方有权按《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关规定调整;3、材料价格采用本合同11.1条第2种方式进行调整;4、人工单价如遇造价管理部门有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的按施工同期最新人工单价调整,如工期延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可按施工同期最新单价调整,因承包人造成的,按合同约定竣工之日前人工单价调整,不能按最新单价调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单价合同。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洽商记录等引起的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加,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工程部门签章的变更、核定、签证单等为依据,在结算时计取;引起工程量和费用的减少或取消时,以实际数量计算或扣除。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同上。
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支付期限:/。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按月计量。每月25日前承包人提供当月已完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报告和造价报表及有关资料,监理一周内审核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公司一周内审核确认。依据造价公司的审核报告,发包人两周内支付工程进度款。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进行计算。12.3.1计量原则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①计算原则:按实际发生并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②计算依据:施工图纸、会审记录、技术核定单、签证、洽商、会议纪要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投标报价等,措施项目必须是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并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取。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提交进度预算报表。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的工程量经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建设单位造价员审核,报学院批准后,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97%;两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结清剩余3%余款。12.4.1付款周期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已完工程量造价经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确认后14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一周内。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提交进度预算报表。(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提交进度预算报表。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3.2条。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综合验收后7日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无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无承担;工程试车内容:无。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出具竣工结算起30日历天。14.1竣工付款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30日历天,按通用条款13.6条执行。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执行通用条款。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留审定后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全部结清。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3%的工程款;
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日内。如承包人收到维修通知未能到现场修复,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修复费用按实际支出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日历天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日历天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1工程保险18.保险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8.7通知义务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1、施工技术措施费以批准的方案和实际发生并经验收的工作量计取费用,没有发生的不可计取。高出预算价格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必须事先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证确定后方可有效,否则无效。发包人认定的特殊材料和没有政府指导价的材料且没有投标报价的,必须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选定质量、价格并书面签证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否则按不合格材料处理,零计价。21、补充条款(2)向太原市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
7、如因发包人原因、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工期需顺延的,承包人须在延误情况发生后两周内办理签证手续,超过两周不再补办,不计取工期延期费用。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申请及实际情况对“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进行认定,并具有完全权利。6、施工现场的管理及处罚办法:依据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5、其它未尽事宜按2013年工程量清单规范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4、施工单位进场后要单独设置水电表,按使用量结算,按月交费,否则,施工用水电费按当月进度审核报表中水、电的定额含量及价格计取;生活用水电费按当月进度审核报表中所含人工工日的数量计算,耗用量按每人每月用水1m³,用电1kw·h计取,交水电费后再付进度款。3、承包方报送的进度预算及竣工结算要合理准确,误差必须控制在±10%以内,如超出10%以外,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方负责,从结算工程款内扣除。2、大型设备塔吊、打桩机进出场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费用。其它机械设备不予计取进出场费。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附件10、报价人报价中暂估价材料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暂估价组价,不得修改材料暂估价;如有降低暂估价组价的,在第三方审核审定的结算中扣除原投标造价中降低暂估价材料部分的价格。9、施工界限:需要打空洞的任务装修工程承包人自己承担,并要为消防、设备安装预留管线等空洞。8、报价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后对图纸存在的差错、遗漏或缺陷提出投标疑问,采购人及时答疑或补遗;成交通知书通知中标人领取时间起至图纸会审时间段,中标人(承包人)对图纸进行细致审核,在图纸会审时一并提出来,发包人及时修改、补充,否则因图纸差错、遗漏或缺陷原因工期不予顺延。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 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历天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附件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历天无条件支付。
附件9: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
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日历天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承包人):支付担保附件10: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日历天无条件支付。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四、代偿的安排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七、争议解决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
担保人:(盖章)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八、保函的生效(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附件11:年月日传真: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1.1.2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1.1编制依据:1、工程量清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另册)
2.1.1《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2.1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2、招标控制价1.1.6其他相关资料。1.1.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1.1.4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2.1.7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2.1.6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2.1.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2.1.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相应的计价办法;2.1.3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常规的施工方案;2.1.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3.1.3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1.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3.1.1《计价规范》、《实施细则》;3.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有关计价要求,自主报价。3、投标报价说明2.1.8其他相关资料。
2.1.8其他的相关资料。3.1.7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3.1.6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3.1.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本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修改文件;3.1.4企业定额及费用标准或者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
3.2.5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工程设备,投标报价时应严格执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计算规则。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3.2.3工程量清单中报价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3.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3.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3.2投标报价要求:
3.5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规定:3.4.2施工组织措施清单中的生活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属不可竞争性费用,报价人报价时不得随意调整,其余可参照定额执行或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各分项成本。3.4.1措施项目包括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报价人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报价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3.4措施项目报价要求3.3.“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各项费用的合计金额一致。并应按山西省《实施细则》附录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人工及主要材料、机械消耗量及单价表”。3.2.6报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及单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投标报价时均应考虑,其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
3.5.6管理费应由报价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报价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3.5.5规费和税金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经省、市标准定额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5.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3.5.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或参照定额规定并计算计日工金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3.5.2暂估价分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项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3.5.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不包括计日工金额。
无4、其他补充说明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报价人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或修改,或者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或修改,但报价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差异不得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并不得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原工程量清单或补充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即使按照施工图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报价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报价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包括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每个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报价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报价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或修改文件。3.5.8工程量差异调整3.5.7投标总价是报价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报价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所附表格中要求回答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正面回答。1.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顺序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全部格式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一、供应商提交文件须知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另册第六章图纸
封面格式(正/副)本6.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语言和份数提交。5.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妥善保存,但不退还。4.评审小组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的合格性及能力。3.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二〇二二年月日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单一来源响应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
3、………………………………………………………………………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资格证明文件目录目录格式
…………………………………………………3、………………2、………………………………………………1、报价一览表……………………………………………………………………………商务、技术文件……………………………………………………………………………
证格资说明:目录内容和排序须按“第三部分报价人须知8.4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编排顺序”中报价人应提交的商务、技术文件内容及顺序排列。………………………………………………………………………………………………………………………………
(采购单位名称):响应函一、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格式)分部明
5.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4.我方承诺:完全理解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时,报价将被拒绝。3.按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2.提供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日起的(90日历天)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全称)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谈判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办公)(手机)供应商代表姓名:电话:传真:地址:邮编:所有有关本报价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6.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包括单一来源谈判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响应函附录说明: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响应函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报价,从而导致该报价无效。日期:供应商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E-mail: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计划工期 | 天数: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
4 | 施工准备时间 | ||
5 | 质量标准 | ||
..... | |||
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供应商名称(公章):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特此证明!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职务:姓名:性别:
附供应商代表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生效,特此声明!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采购单位名称):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日期:
报价人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书四、报价人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承诺书(格式)日期:供应商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
承诺本单位/本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报价截止日期前查询在信用中国网中的信用信息,本公司/本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本公司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承诺本单位/本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报价截止日期前一年内的纳税凭证(任意一次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证)(依法免税的具有相应的免税证明文件)、报价截止日期前一年内的任意一项缴纳社保金凭证(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具有相应的证明文件));承诺本单位/本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本单位/本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第三方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会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2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我公司(报价人全称)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我方承诺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下列条件:致:(采购人名称)
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格式)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承诺本单位/本人若违背承诺约定,将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并同意将不良行为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承诺本单位/本人提供的所有响应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保持公平的竞争关系。三、坚决做到不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和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二、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了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我方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郑重承诺:(采购单位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特此声明。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质保量地完成采购合同规定的任务,准确兑现售后服务承诺。六、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中标,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五、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术技务商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报价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一、报价一览表(格式)分部
二、P3实验室核心工艺设备提升分项报价表(格式)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货币: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报价(元) | 工期 | 备注 |
1 | 二级屏障工艺提升 | 1项 | |||
2 | P3实验室信息化运维管理系统提升 | 1项 | |||
3 | P3实验室核心工艺设备提二级屏障工艺提升 | 1项 | |||
总报价(大写): 人民币: 元 |
货币:人民币/元报价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产地及厂家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三、商务偏离表(格式)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注:报价人如实填写此表格,无相应内容可填的,填写“无”或用“/”来表示。
报价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谈判文件商务要求 | 报价文件的对应响应 | 偏离情况 | 备注 |
报价人应按照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练、内容具有针对性)四、施工组织设计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及保通措施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工期进度及保证措施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附表一:附表三(三)进度计划附表二(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一(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其他说明的事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疫情应急预案
单位:人(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项目管理机构注:计划工期拟定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实际签合同日期为准。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报价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三)进度计划附表三:
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二)项目经理简历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备注 |
项目经理 | 注册证和B证 | |||||||
安全员 | 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 |||||||
施工员 | 上岗证 | |||||||
质检(量)员 | 上岗证 | |||||||
机械员 | 上岗证 | |||||||
资料员 | 上岗证 | |||||||
说明:上述人员为最低要求,报价人可适当增加。 |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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