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名称 | 水下安检排爆装备及特警支队警用装备采购 | |||||||||||||||||||||||||||||||||||||||||||||||||
采购项目编号 | SDGP370600202102000871 | |||||||||||||||||||||||||||||||||||||||||||||||||
采购人名称 | 烟台市公安局 | |||||||||||||||||||||||||||||||||||||||||||||||||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 北京纵横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 |||||||||||||||||||||||||||||||||||||||||||||||||
合同内容 |
烟台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SDGP370600202102000871 项目名称:水下安检排爆装备及特警支队警用装备采购(包A)
甲 方:烟台市公安局 乙 方:北京纵横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22 年 2 月 15 日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乙方在投标时的书面承诺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6)附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货物名称与数量:详见供货范围明细表 4、乙方提交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乙方提交的货物必须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需进口的应执行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乙方应保证将货物按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并确保货物安全无损的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进行验收。 5、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 :¥1108800.00元。 (大写):壹佰壹拾万零捌仟捌佰元整。 6、付款方式: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凭发票、验收报告单等相关付款凭证)支付合同价款的6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7、供货期及地点: (1)供货期:自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5个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材料设备采购 (1)甲方不负责采购、供应任何材料设备。 (2)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投标文件中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订货应包括附件、配件和专用工具以及技术说明书。 (4)乙方保证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5)乙方使用替代产品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批准,但不能因此减轻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更不能因替代产品而影响设备投资额和工程质量。 (6)乙方必须保证设备的来源合法,若所投设备是进口产品,货到验收的同时必须提供该设备的海关报关证明、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其产品的销售和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9、验收方式: (1)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进口设备必须具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明。 (3)国内设备或合资厂的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4)乙方应将所供物品的有关资料及配件、配套工具等交付甲方。 (5)设备达不到质量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10、售后服务条款 (1)质量保证期为自设备通过最终验收起 24 个月。若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高于此质量保证期的,执行国家规定。 (2)在设备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质量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3)对不符合本合同第4条规定要求的设备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本身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4)在设备安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派出技术人员,满足用户技术咨询,做好技术培训,能够及时到安装现场处理设备异常问题。 (5)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应继续向用户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必须要有专门队伍从事此项工作,并提供全天候的热线技术支持服务,必须对用户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在 1 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 24 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 (6)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7)设备及主要配件乙方应负责维修。保修期内,乙方对设备(人为故意损坏除外)提供全免费保修或免费更换;保修期后,收取成本费维修(备品备件投标人应以优惠的价格提供)。 11、项目管理 乙方要指定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商务和技术。每一项目实施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现场管理。在项目施工或实施阶段验收时,相关负责人必须配合。 12、分包与转让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3、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违约条款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设备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除迟交设备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5、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16、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17、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采购代理机构、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北京纵横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盖章) 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岳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1001045700053010223 时间: 2022 年 2月 15日
附件:供货范围明细表
项目名称:水下安检排爆装备及特警支队警用装备采购 项目编号:SDGP3706002021020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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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时间 | 2022-02-16 13:5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