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合同明细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乙方提供满足要求的配件,并及时送至采购人指定地址。
1、采购人所有采购的车辆配件必须是原厂或其配套厂家生产的“原厂配套”产品或相当于“原厂配套”的产品,配件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能提供厂家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文件、产地证明文件、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产品性能指标等文件,配件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及产品出厂标准。
2、保证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后,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
(1)验收应在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
(2)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缺、次品、损坏或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方和乙方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货物必须达到乙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性能指标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的要求。
(4)如果合同货物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短缺、损坏,乙方及时安排换货,以保证合同货物成功完整交付。换货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提供的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由乙方与原知识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6)所有货物在收货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乙方除无条件更换货物外,还将按货物货款的二倍金额在履约担保中进行扣除。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本项目合同一年一签,如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采购人有终止中标人续签合同的权利,并重新组织采购。
(2)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政策性调整造成采购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配件质保期按生产厂家的标准执行,计算时间以产品安装并正常使用之日起计算。
(2)在免费质量保修期内,如货物非因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诺全额免费包维修、包更换。
(3)提供24小时服务热线和长期免费技术支持,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
(4)合同期内乙方有义务每季度对供货数量多的配件进行汇总,配合好甲方做好分析原因,及时调整供货品类。(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控制年度合同结算金额上限(每年255万元)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峡路,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则视为本项目自动终止:
(1)在本项目的合同期限内,结算总额达到预算金额(人民币765万元)上限,每年255万元。
(2)结算总额未达到预算金额(人民币765万元)上限,每年255万元,但供货期限达到本项目的招标服务期限。
2、在乙方的服务期限内,有可能出现没有预想到的汽车修理配件的情况,如在配件采购清单中没有列明,乙方按本章第三点“服务要求”的规定进行供货。新增配件每个月进行一次整理汇总,其价格经第三方进行市场调査后由采购人与乙方协商确定,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定价后次月进行结算。
3、投标货物在实际采购中若发生更新换代,则按不低于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标准进行供货,配件价格不变。
4、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投标下浮率进行供货,且货物的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销售价格,或同期同类政府采购成交价格,或给长沙市其他企业或个人的销售价格(包括各项折扣价),否则,采购人可以确认当次采购无效,造成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5、如制造商统一调整价格,乙方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价格下调时,需给予采购人相同的价格下调;价格上升时,需向采购人提供制造商调价通知书等书面证明文件,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执行新的价格。
6、甲方调查审核后,认为乙方某个产品报价不合理,可以不采购此产品乙方清楚,资格的取得并不等同于业务的产(发)生。甲方无法预计和保证货物的具体需求数量8、甲方对乙方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