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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汕头市生态环境南澳监测站实验仪器计量校准项目】公开选取【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机构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9/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为【汕头市生态环境南澳监测站实验仪器计量校准项目】公开选取【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机构的公告
2022-09-23 17:30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南澳分局 公开选取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项目采用多选一的直接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将在报名的若干家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应有任何异议。
- 项目业主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南澳分局
- 采购项目名称
汕头市生态环境南澳监测站实验仪器计量校准项目
- 中介服务事项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 投资审批项目
否
- 采购项目编码
440523MB2D070212209202021
- 项目规模
投资额(¥25,312.80元)
- 所需服务
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
- 服务内容
汕头市生态环境南澳监测站实验仪器计量校准
-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符合相应的仪器校准资质
- 其他要求说明:
无
- 服务时限说明
无要求,按照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 服务金额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金额说明
具体按《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直接选取
- 是否选取中介
是
- 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
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中航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 选取理由
基于服务单位的资质及服务质量
- 截止报名时间
2022-09-23 17:30
- 业主单位咨询电话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南澳分局 (登录后查看)
- 采购需求书下载
汕头市生态环境南澳监测站实验仪器计量校准项目实验仪器计量校准中介委托情况说明.pdf 汕头市生态环境南澳监测站实验仪器计量校准项目实验仪器计量校准中介委托情况说明.pdf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已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和中介专属网页发送通知,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登录中介专属网页进行报名。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澳分中心
2022-09-21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南澳分局
汕头市生态环境南澳监测站实验仪器计量校准
项目实验仪器计量校准中介委托情况说明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现有我局汕头市生态环境南澳监测站实验仪器计量校准项
目需要中介机构完成实验仪器计量校准工作,收费标准按《广东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
[2004]43号)等相关文件进行支付。报名中介机构需提供报价
函等资料,以便我局进行选取。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南澳分局
2022年9月14日
汕头市生态环境南澳监测站实验仪器计量校准项目
序号 | 仪器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价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p计(实验室用) | PHS-3C+ | 240 | 1 | 台 | ||
p计(现场用) | PHS-10 | 240 | 1 | 台 | ||
离子计 | PXJ-IC | 378 | 1 | 台 | ||
COD快速测定仪 | LB-200 | 756 | 1 | |||
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 | X-am7000 | 2520 | 1 | 台 | 种气体 | |
可见分光光度计 | 729型 | 714 | 1 | 福 | ||
电导仪 | DDS-309+ | 312 | 台 | |||
便挑式溶解氧测定仪 | JPB-607 | 1344 | 1 | 台 | ||
独度仪 | BZ-IZ | 420 | 1 | 台 | ||
10 | 便携式余氯测试仪 | LB-YL-1AZ | 1100 | 1 | 台 | |
消解仪 | LB-901B | 756 | 台 | |||
12 | 空盒气压表 | DYN3 | 672 | |||
13 | 低温培养箱 | LRH-150CL | 800 | 1 | 台 | |
14 | 便携式快速油烟检测仪 | LB-7020型 | 600 | 1 | 4 | |
15 | 手持式空气P2.5检测仪 | DT-9881M型 | 1400 | 1 | 台 | |
16 | 风速风向测量仪 | DEMG | 504 | 1 | 台 | |
17 | 红外测温计 | AS842B+ | 600 | 台 | ||
18 | 便携式红外测油仪 | JC-OIL-6B | 600 | 1 | 台 | |
19 | 便携式盐度计 | CT-3086 | 504 | 1 | 台 | |
20 | VOC有毒害体检测仪 | TY2000-D | 546 | 1 | 台 | |
21 | 防爆风速仪 | EX-JDMI | 504 | 1 | 台 | |
22 | 超声波清洗器 | KQ-500DE | 350 | 1 | 台 | |
23 | 马弗炉 | Sx2-2.5-10 | 600 | 台 | ||
24 | 手提式高压气灭菌器 | LSII-18B | 450 | 1 | 台 | |
25 | 分液漏斗萃取振荡器 | FY-A-8 | 630 | 1 | 台 | |
26 | 鼓风干燥箱 | DHG-9030A | 560 | 1 | 台 | 每加一测温点加收80元 |
27 | 低温培养箱 | LRH-150CL | 800 | 1 | 台 | |
28 | 声校准器 | AWA6022A | 240 | 1 | 台 | |
29 | 笔式p日计 | RPB10 | 240 | |||
30 | pH计(实验室用) | PHS-3C+ | 240 | 1 | 台 | |
3 | p计(现场用) | PHS-10 | 240 | 1 | 台 | |
32 | 手提式高压蒸气灭菌器 | LSII-18B | 450 | 场 | ||
33 | 便携式盐度计 | CT-3086 | 504 | 1 | 台 | |
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 | X-an7000 | 2520 | 1 | |||
35 | VOC有毒害体检测仪 | TY2000-D | 546 | 台 | ||
总计: | 总计: | 总计: | 23880 | |||
含税6% | 含税6% | 含税6% | 25312.8 |
2022/9/1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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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 | |||||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信息来源:价格处时间:2004-03-0100:00:00字体:[大][中][小]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四年二月十日粤价[2004]4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2〕812号),为规范我省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级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682项,在我省省级及以下计量检定机构开展的国家级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按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的原则核定。其中,燃油加油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级收费标准的30%收取,其余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级收费标准的6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二、我省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485项,我省省级及以下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其中,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其余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我省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三、收费单位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仲裁鉴定除外)。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有关规定,上述收费由财政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上缴省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3月15日起执行。省及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的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43号)同时废止。附件:1.广东省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国家项目)2.广东省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省及省以下项目)3.广东省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附件3:广东省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drc.gd.gov.cn/gfxwj5633/content/post_862422.html1/2 |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信息来源:价格处时间:2004-03-0100:00:00字体:[大][中][小]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四年二月十日粤价[2004]4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2〕812号),为规范我省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级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682项,在我省省级及以下计量检定机构开展的国家级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按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的原则核定。其中,燃油加油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级收费标准的30%收取,其余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级收费标准的6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二、我省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485项,我省省级及以下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其中,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其余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我省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三、收费单位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仲裁鉴定除外)。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有关规定,上述收费由财政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上缴省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3月15日起执行。省及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的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43号)同时废止。附件:1.广东省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国家项目)2.广东省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省及省以下项目)3.广东省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附件3:广东省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drc.gd.gov.cn/gfxwj5633/content/post_862422.html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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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四)拖期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六、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50元。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相关附件:关于本站|网站地图|技术支持|联系我们|隐私保护|版权声明drc.gd.gov.cn/gfxwj5633/content/post_862422.html2/2 | 八、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附件1广东省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国家项目).doc附件2广东省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省及省以下项目).doc分享到分享到关闭窗口打印文档 | 2022/9/1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四、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检定费;(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检定费;(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四)拖期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六)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检定费。六、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检定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50元。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相关附件:关于本站|网站地图|技术支持|联系我们|隐私保护|版权声明drc.gd.gov.cn/gfxwj5633/content/post_862422.html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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