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莞市欧岳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金额
200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8/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 | 20230015645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欧岳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银湖路22号1号楼1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欧岳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环莞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欧岳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CG9YGT41,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银湖路22号1号楼1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8'24.075",东经114°9'38.213")。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1312m2,建筑面积3584m2,主要从事手表表壳的加工生产,年产量为52.8万个。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水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熔蜡制模、退火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浇铸、抛光工序水喷淋装置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定期补充,不外排;脱模剂稀释用水因受热完全蒸发,无废水的产生及排放;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官网,然后引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影响评价结论:浇铸、抛光工序:项目设置集气装置对浇铸、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进行收集,经收集后通过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管道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及浇注”以及“其他生产工序或设备、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的要求。项目浇铸、抛光工序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约有1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淋砂制壳工序:项目淋砂制壳工序使用粉状原料(锆砂)进行投料的过程中会外逸产生少量的粉尘,主要成分为颗粒物。经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抛丸工序:项目使用抛丸机对部分铸件进行抛丸处理,去除其表面的毛刺的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粉尘,主要成分为颗粒物。项目抛丸机配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效率按照90%)对抛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处理后(收集效率为90%)无组织排放。经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中排放限值的要求,对项目周围的空气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磨光工序:项目使用磨光机对模具进行磨光处理,去除其表面的毛刺等,此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颗粒物。经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退火工序:项目退火工序生产过程中需使用氮化分解炉将外购的液氨进行分解的过程中有少部分气体未分解而逸出,以臭气浓度以及氨计。通过加强车间通排风措施,厂界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要求,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熔蜡制模、修蜡、脱蜡、焙烧工序:项目将熔蜡制模、修蜡、脱蜡、焙烧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收集,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管道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熔蜡制模、修蜡、脱蜡、焙烧工序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约有1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加强车间管理,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固废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危险废物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 4.噪声影响评价结论:项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8-09 |
联系人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谢岗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87762669 |
通讯地址 | 东莞市谢岗镇谢岗东风西街1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