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造水供水教学室设备采购
金额
270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0/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70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造水供水教学室设备采购意向补充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某部机舱教学室建设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
造水供水教学室设备采购
二、采购需求概况
本项目采购内容主要包括2套变频恒压供水装置、1套压力水柜、1套电加热水柜、1套饮用水处理装置、1套海水淡化装置, 供应商需提供设备、设备安装、教学室整体布局设计和各设备相关配套设计等,通过公开招标选取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建设一个具有操作练习、专业教学和练习评估及考核等功能的教学场所。
三、预算金额
270万元。
四、初步需求参数
详见附件
五、预计时间与地点
采购时间:2023年11月
项目建设地点:上海市宝山区
六、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投标人经营范围满足国家关于本次招标服务的相关要求。
(五)投标人未被列入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和“政府采购失信名单”。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联系方式、联系人与意见反馈公示期
联系人:严先生
电 话:021-81851215
地 址:上海市
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日。
八、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通过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详细具体、理由充分,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和完善需求参数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2023年10月20日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某部机舱教学室建设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
造水供水教学室设备采购
二、采购需求概况
本项目采购内容主要包括2套变频恒压供水装置、1套压力水柜、1套电加热水柜、1套饮用水处理装置、1套海水淡化装置, 供应商需提供设备、设备安装、教学室整体布局设计和各设备相关配套设计等,通过公开招标选取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建设一个具有操作练习、专业教学和练习评估及考核等功能的教学场所。
三、预算金额
270万元。
四、初步需求参数
详见附件
五、预计时间与地点
采购时间:2023年11月
项目建设地点:上海市宝山区
六、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投标人经营范围满足国家关于本次招标服务的相关要求。
(五)投标人未被列入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和“政府采购失信名单”。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联系方式、联系人与意见反馈公示期
联系人:严先生
电 话:021-81851215
地 址:上海市
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日。
八、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通过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详细具体、理由充分,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供应商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和完善需求参数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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