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企业动态核算源清单(21C0084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1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1/08/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708-bc2100400739af-2
预算金额79.35万元
招标公司重庆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
招标联系人罗庆俊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钟若仪
中标公司重庆比特数图科技有限公司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企业动态核算源清单(21C0084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企业动态核算源清单(21C0084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3日
一、项目号:
21C00845 采购执行编号:
1708-BC2100400739AF-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二、项目名称:
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企业动态核算源清单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号:1
供应商名称:重庆比特数图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36号(3号楼)“嘉发中心”写字楼名义层【28】层【2】【3】的部分单元
中标(成交)金额: 79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号:1
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城区涉VOCs排放的企业动态核算源清单 | 重庆市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特征行业企业。 | 提供重庆市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特征行业企业抽样调研服务;建立涉VOCs排放企业的VOCs动态核算算法,核算不少于100家重点涉VOCs企业的排放量;按月动态生成主城区VOCs排放源清单,并进行整合入库、分析应用;提供每月的主城区涉VOCs排放企业动态核算报告。 |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 项目成果顺利通过采购人及专家验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王陆潇 欧阳平 梁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代理服务费总计:1185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实施时间:1.成交供应商于采购合同签订后180个日历日内完成需求调研、开发、测试、部署、试运行、调优、培训等工作。2.项目初验后进入软件试运行期后,收集用户意见,逐步修改完善系统功能,达到终验要求后进行终验。3.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自验收之日起进入为期1年(365天)的售后服务期(服务期内须为采购人提供免费系统维修及应急保障服务等)。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
采购经办人:罗庆俊
采购人电话:023-89181833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山路252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钟若仪 仇思远
代理机构电话:023-67707262 67707443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5室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钟若仪 仇思远
项目联系人电话:023-67707262 67707443
十、附件
竞争性磋商-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企业动态核算源清单21C00845(第二次终审稿).doc
竞争性磋商-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企业动态核算源清单21C00845(第二次终审稿).doc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www.ccgp-chongqing.gov.cn/notices/detail/998631040115585024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 目 编 号:21C00845
采购执行编号:1708-BC2100400739AF-2
磋商项目名称: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
企业动态核算源清单
采购人:重庆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第一次采购失败的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企业动态核算源清单项目进行第二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采购预算79.35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2021年7月21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8日。
2.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免费提供。
(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7楼)
(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8月2日北京时间14:00
(七)磋商开始时间:2021年8月2日北京时间14:00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
联系人:罗庆俊
电 话:023-89181833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旗山路252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唐玮 吴荐
电 话:023-67523244 67956021
传 真:023-67625920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室
项目名称 | 最高限价(万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 企业动态核算源清单 | 79.35 | 1 | 其他 |
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二、项目背景介绍
针对臭氧污染凸显的问题,本项目将对重庆市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按照行业特征进行涉VOCs排放企业抽样调研及核算排放量;基于重庆市主城区涉VOCs企业数据,比对不同特征行业的涉VOCs排放企业,利用特征数据(例如年产量、用电量等)建立涉VOCs排放企业的VOCs动态核算算法,集成动态核算算法对主城区涉VOCs企业数据处理、补全、归一化、计算等工作,生成主城区所有涉VOCs企业按月更新的VOCs排放源清单,并入库、整合进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系统。实现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源清单相关数据分析与数据接口应用开发,为有效调动主城各区对VOCs排放污染源实施精准治理、精准管控、精准错峰提供技术支撑。
三、服务及质量需求
(一)对涉VOCs排放主要行业企业的抽样调研服务
1.行业对象
按照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要求,针对重点行业石化行业、化工行业、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储油库和加油站、汽修服务等开展抽样调研。
2.抽样调研数量
以上行业每行业不少于2家进行现场调研,具体调研清单由采购人提供。
3.调研目的与内容
目的:按照行业特征进行涉VOCs排放企业抽样调研及核算排放量,找出行业特征与排放量核算关系。
调研及核算内容:
3.1现场调研的同一类涉VOCs排放企业,尽可能包括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等类型(若有)。
3.2根据VOCs排放核算的需要,设计涉VOCs排放企业调研信息表并进行现场调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业、主要设施、原辅材料、产品产量、能源消耗、废气治理、污染排放等内容。
(二)抽样调研企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服务
基于抽样调研企业数据进行涉VOCs企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服务(年/月)。
1.参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文件,梳理不同行业的VOCs排放核算方法。
2.完成抽样调研企业的VOCs产生与排放量核算。
(三)涉VOCs企业的VOCs排放量动态核算算法
供应商须结合采购人的现有主城区涉VOCs企业数据(含抽样调研企业数据及排放量核算数据、许可证数据、二污普数据、自行监测数据、环境税数据、环统数据等),参照抽样调研企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建立可按输入数据更新频次(年/月/日)动态更新的VOCs核算算法。
1.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动态估算特征数据分析
供应商须结合采购人的现有主城区涉VOCs企业数据,比对抽样调研企业不同特征行业的涉VOCs排放企业数据,进行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动态估算特征数据分析。
2.算法构建
2.1参照抽样调研企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基于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动态估算特征数据分析,构建算法进行补全,保障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核算公式正常运行。
2.2对于无法寻找推导特征数据的涉VOCs排放企业,导致无法估算排放量的,构建自动计算规则利用业务历史数据或者类比、归纳等其他方式进行计算。
(四)主城区涉VOCs企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服务
1.数据整理与初始化
供应商须结合采购人的现有主城区涉VOCs企业数据,按照上述算法所需输入参数的类型、结构、格式等要求,构建动态排放核算相关数据模型并组织数据资源。具体内容如下:
1.1梳理涉VOCs排放企业排放量计算所需输入参数的类型、范围、要求,并构建涉VOCs排放企业动态排放量核算程序输入清单。
1.2对涉VOCs排放企业排放量动态核算输入输出项进行评估并构建涉VOCs排放企业动态排放核算数据模型,形成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动态核算主题数据表。
1.3结合涉VOCs排放企业现有数据资源现状,比对计算规则所需输入参数的类型、结构、格式等要求,并设计与构建数据自动清洗程序对各数据资源进行持续清洗,使其满足计算规则要求。
1.4将涉VOCs排放企业的数据资源通过自动清洗程序清洗后初始化进入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系统的涉VOCs企业基础数据库中。同时构建数据自动更新程序,持续自动完成后续新增数据资源推送入库工作。
2.涉VOCs企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
供应商须构建规则与自动算法进行不少于100家涉VOCs企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对上述生成的涉VOCs企业的VOCs排放量估算结果进行按月或日归一化处理,最终形成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每月或日排放量估算结果。持续保障以上算法的自动运行,并按照输入数据更新频次动态生成主城区涉VOCs排放企业VOCs最新排放量估算结果。
3.形成基准年主城区涉VOCs的1km*1km月尺度源清单
基于基准年主城区涉VOCs企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结果,形成主城区涉VOCs排放企业基准年12个月的1km*1km的源排放清单,并将排放清单整合进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化系统。
(五)主城区涉VOCs企业的VOCs排放综合查询与统计服务
供应商须按照业务使用需求,对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结果数据进行查询、统计、汇总并开发数据共享服务,为各业务提供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数据支撑。本次服务主要包含如下:
1.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明细分析服务
输入具体涉VOCs排放企业编码,查询该涉VOCs排放企业历史与当前估算周期VOCs排放量估算结果。
2.按行业分析服务
输入行业编码,查询该行业内涉VOCs排放企业历史与当前估算周期VOCs排放量估算汇总结果与明细数据。
3.按区域分析服务
输入行政区划、乡镇区划编码,查询该区域内涉VOCs排放企业历史与当前估算周期VOCs排放量估算汇总结果与明细数据。
4.专题分析服务
项目名称 | 数量/单位 | 备注 |
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 企业动态核算源清单 | 1项 | 服务范围:重庆市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特征行业企业。 服务要求:提供重庆市主城区涉VOCs排放的特征行业企业抽样调研服务;建立涉VOCs排放企业的VOCs动态核算算法,核算不少于100家重点涉VOCs企业的排放量;按月动态生成主城区VOCs排放源清单,并进行整合入库、分析应用;提供每月的主城区涉VOCs排放企业动态核算报告。 服务标准:项目成果顺利通过采购人及专家验收。 |
输入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站名称,查询该站点周边三公里内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历史与当前估算周期VOCs排放量估算汇总结果与明细数据。
5.其他专题分析服务
根据各业务应用场景需求,制作专题查询服务,支撑业务应用。
(六)主城区涉VOCs企业的VOCs排放动态核算报告
供应商须对主城区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估算成果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按月编制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动态核算报告,并逐月向采购人提交报告文件。报告文件须对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排放情况及变化趋势进行多维度的分析。
四、成果要求
项目需提供如下成果:
1.涉VOCs排放企业的VOCs动态核算
1.1动态核算算法模型源代码;
1.2动态核算算法模型的可执行程序;
1.3动态核算算法设计说明书;
1.4动态核算模型动态核算结果的数据接口服务。
2.VOCs排放量核算服务
主城区基准年12个月的1km*1km网格化VOCs排放源清单,入库“主城区大气污染源分析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涉VOCs企业)”。
3.综合查询与统计服务
3.1专题业务分析服务源代码;
3.2专题业务分析服务可执行程序。
4.动态核算报告
基准年12个月的每月涉VOCs排放企业VOCs排放量动态核算报告。
5.项目竣工资料
5.1项目开工报告;
5.2项目实施方案;
5.3项目验收报告
5.4例会记录;
5.5培训计划;
5.6培训记录;
5.7项目质量测试报告;
5.8系统安装维护手册;
5.9系统使用手册;
5.10软件开发相关源代码;
5.11系统功能报告;
5.12安全渗透扫描报告(第三方);
5.13所涉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文档。
五、项目演示要求
(一)演示要求
1.供应商须提供系统功能演示。
2.供应商需自备演示电脑,并提前进行软件运行环境配置,准备好演示内容和必要的演示数据。演示若用笔记本电脑须带有HDMI接口,由供应商自备并提前进行软硬件运行环境配置。若需上网供应商需自行解决无线上网。供应商(限2名人员)进入演示房间进行演示,磋商小组可以对相关问题进行问询。
3.演示内容务必清晰准确。如采用图片展示、PPT,WORD、视频播放等形式演示的,演示部分不得分。
4.演示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到时即停止演示,请供应商合理把握演示时长。
5.供应商将按抽签顺序进行演示,但通知5分钟后还未出现在演示现场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演示。
6.如果演示结果和供应商响应文件应答不一致,以演示结果为准。
7.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询标系统外接设备说明:
接口:询标系统信号输入仅支持HDMI接口,建议外接设备自带HDMI输出接口(交易中心为提升服务,配备了常用的VGA、type-c、苹果雷电口转HDMI转换头,但请自行考虑信号转换过程中的不稳定风险)。
运行环境:win7、win10、macOS。
(二)系统演示内容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一、实施时间、实施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实施时间:
1.成交供应商于采购合同签订后180个日历日内完成需求调研、开发、测试、部署、试运行、调优、培训等工作。
2.项目初验后进入软件试运行期后,收集用户意见,逐步修改完善系统功能,达到终验要求后进行终验。
3.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自验收之日起进入为期1年(365天)的售后服务期(服务期内须为采购人提供免费系统维修及应急保障服务等)。
(二)实施地点:重庆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中心。
(三)验收方式:
1.项目验收:所有合同内容执行完毕、系统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均已得到满意的解决后,供应商可向采购人申请进行工程的最终总体验收。
2.只有当下列条件满足时,才视同验收合格:
2.1系统技术资料齐全。项目验收交付的同时需完成文档交付工作,以计算机光盘及纸介质形式进行提交。系统交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交付内容:《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开发计划》、《项目质量测试报告》、《验收报告》、《例会记录》、《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系统安装维护手册》、《系统使用手册》、算法相关源代码(光盘),以及与工程相关的其他文档。
2.2所有系统技术参数及服务、施工内容等均与设计方案及承诺一致,试运行期间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总体运行正常。
2.3在试运行时所暴露的问题已获得令采购人完全满意的解决。
2.4技术文档已经按技术资料要求移交完毕,培训均已完成(包括用户培训、系统管理人员培训等),日常运行保障交接手续均已完善,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均已执行完毕。
3.验收不合格,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整改,完成后重新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报告)。
4.以上所述各项验收工作,采购人在接到供应商正式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验收工作;超过30个日历日且采购人未组织验收的,自动视为验收合格。
二、驻场人员要求
本项目要求驻场实施,本项目投入的所有人员必须是供应商在职人员。供应商应提供不低于5人的驻场开发人员,并在响应文件中明确项目实施期及售后服务期内派驻本项目的各类工作人员岗位级别、人员资质、人员数量的人员明细清单。售后服务期间,提供不少于2人的驻场运维服务,驻场运维人员主要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包括系统BUG、系统运行保障、数据交换延迟或中断、数据质量清洗、接口调整、数据推送、数据报告制作、系统使用报告制作、日常数据处理数据修正数据导出等数据服务、数据分析及其他按照业务要求调整的工作、提供数据及系统的访问控制、用户操作审计等安全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
三、报价要求
本次磋商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报价应包含:人工费、设计费、交通费、通信费、第三方工程决算审核、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税费、集成费、采购人现有软件整合及维护等所有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四、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完成并向采购人提交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并通过采购人审核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合同金额70%的发票,采购人以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70%的合同款;
(二)项目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并开具合同金额30%的发票,采购人以转账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支付30%的合同款;
(三)在售后服务期满后,采购人于10个日历日内无息退还10%的履约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
五、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供应商应明确承诺:项目实施完成后提供1年售后服务期。售后服务期间,供应商应明确承诺免费提供上门检测和维护等服务,提供不少于2人的驻场运维服务,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中的服务要求进行服务,确保硬件设备、网络线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正常以及专题业务分析服务的正常提供。
(二)维护响应时间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电话服务应答,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如现场不能解决问题,48小时内利用备品备件等方式解决问题。除不可抗力和使用方责任外,维护响应过程中的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六、知识产权
(一)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注:(若涉及软件开发等服务类项目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二)除成交供应商自有的成套产品技术外,采购人对项目涉及的其他定制开发成果拥有知识产权,项目完成且最终验收通过后,项目涉及的部署文档、项目源码、使用手册、技术说明、规范文件、数据库文件等拥有知识产权,成交供应商应一并将电子版移交采购人。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注:
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由执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了较大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
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序号 | 演示步骤 | 演示过程须体现以下内容 |
1 | 第一步,演示中心城区网格的弱扩散渲染地图 | 演示重庆市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1km*1km网格的弱扩散渲染地图,选择不同的因子(AQI、PM2.5、O3),展示对应因子的弱扩散渲染地图。 |
2 | 第二步,演示中心城区网格的源排放量渲染地图 | 演示重庆市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1km*1km网格的排放量渲染地图,选择不同的排放因子(VOCs、NOx),展示对应因子的网格排放量渲染地图。 |
3 | 第三步,演示中心城区不同月份的网格排放量渲染地图 | 选择不同的月份,演示对应月份排放因子(VOCs、NOx)的网格排放量渲染地图。 |
4 | 第四步,演示中心城区网格排放量统计信息 | 选择不同因子(VOCs、NOx),演示各月排放量比例、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各区排放量比例、污染源排放量统计。 |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签字。
(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若供应商的服务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
二、评审标准
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1.对小微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签字、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
(十一)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的;
(十二)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一)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一)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提供2019或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 2.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提供复印件)。 |
(一)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见格式文件)。 |
(一)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1.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供复印件)(注)。 2.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登记证(注)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复印件)。 |
(一)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 | 1.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见格式文件)。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一) | 供应商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 | 响应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的签字齐全。 |
1 | 有效性审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齐全。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方案 |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1 | 有效性审查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响应文件内容 |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规定的磋商内容作出响应。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值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磋商报价 (10%) | 10 | 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对小微企业的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注: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 |
2 | 服务部分 (70%) | 30 | (一)服务要求 1.起评分: 有效供应商的起评分为30分。 2.扣分条款: 所供服务参数不满足磋商文件一般性服务需求的,每负偏离一条从起评分中扣除6分,有5条及以上负偏离的,本项得0分。 | |
2 | 服务部分 (70%) | 30 | (二)服务方案 1.供应商提供涉VOCs排放企业调研信息表设计方案,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工业、主要设施、原辅材料、产品产量、能源消耗、废气治理、污染排放等内容。信息表设计科学合理、信息涵盖完整、条理清晰得3分,信息表设计科学合理、但信息涵盖不完整得1分,信息表设计不合理或未提供信息表涉及方案得0分,本条满分共3分。 2.供应商提供不少于100家VOCs排放企业建议名单,对需要调研企业的选取的合理性进行方案描述,并提供不少于10家企业的详细说明,根据描述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审。VOCs排放企业建议名单合理、10家企业的详细说明完整的得6分,VOCs排放企业建议名单较合理说明较完整得2分,VOCs排放企业建议名单不合理说明不完整或未提供建议名单和描述得0分,本条满分共6分。 3.供应商提供涉VOCs排放企业的VOCs动态核算算法与VOCs排放源清单动态生成进行方案描述。方案描述准确完整、科学合理、条理清晰、可行性强得6分,方案描述较完整、较合理、条理较清晰、可行性较强得2分,方案描述不完整、不合理、条理不清晰、可行性不强或未提供方案得0分,本条满分共6分。 4.供应商对涉VOCs排放企业的现有排放量核算数据、许可证数据、二污普数据、自行监测数据、环境税数据、环统数据进行描述。描述准确完整、科学合理、条理清晰得3分,描述不够完整、不够合理、条理不够清晰或未提供描述得0分,本条满分共3分。 5.供应商对涉VOCs企业综合查询与统计界面进行方案描述(含界面原型,供应商应自行准备案例数据),需提供不少于12张的界面原型,根据描述的完整性与合理性进行评审。方案描述准确完整、科学合理、条理清晰、可行性强得6分,方案描述较完整、较合理、条理较清晰、可行性较强得2分,方案描述不完整、不合理、条理不清晰、可行性不强或未提供方案描述得0分,本条满分共6分。 6.供应商提供主城区12个月的1km*1km网格化排放源清单展示原型(供应商应自行准备案例数据),需提供不少于6张的界面原型,根据描述的完整性与合理性进行评审。描述准确完整、科学合理、条理清晰得6分,描述较完整、较合理、条理较清晰得3分,描述不完整、不合理、条理不清晰或未提供描述得0分,本条满分共6分。 | |
2 | 服务部分 (70%) | 10 | (三)现场演示 供应商根据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需求的理解与大气污染源(涉VOCs)分析业务的理解,按照下述场景开展系统演示,演示要点要求如下: 1.演示重庆市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1km*1km网格的弱扩散渲染地图,选择不同的因子(AQI、PM2.5、O3),展示对应因子的弱扩散渲染地图。实现该项演示操作得3分,未实现演示本项不得分。 2.演示重庆市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1km*1km网格的排放量渲染地图,选择不同的排放因子(VOCs、NOx),展示对应因子的网格排放量渲染地图。实现该项演示操作得3分,未实现演示本项不得分。 3.选择不同的月份,演示对应月份排放因子(VOCs、NOx)的网格排放量渲染地图。实现该项演示操作得2分,未实现演示本项不得分。 4.选择不同因子(VOCs、NOx),演示各月排放量比例、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排放量比例、污染源排放量统计。实现该项演示操作得2分,未实现演示本项不得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演示内容进行评审。 |
供应商的应答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要求”,有一条不满足的,商务部分得分为0分,不再进入商务部分的评审。 | ||||
3 | 商务部分 (20%) | 6 | 1.供应商通过软件成熟度模型认证CMMI3级及以上的得2分,其余不得分。 2.供应商具有1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 3.供应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2分,不满足不得分。 | 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3 | 商务部分 (20%) | 4 |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承担过软件开发类或数据服务类相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每提供一个项目业绩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未提供或不满足得0分。 | 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3 | 商务部分 (20%) | 3 | 1.供应商具有系统应用类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2.供应商具有数据服务类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3.供应商具有系统管理类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注:上述证书须由国家版权局颁发,且著作版权属于供应商所有) | 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一份证书只计分一次。 |
3 | 商务部分 (20%) | 2 |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开发团队人员中,有人员持有数据库管理师或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提供1个人员证书得1分,最多得2分,其余不得分。 | 1.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提供供应商为开发团队人员在2021年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一人持有多证不重复计分。 |
3 | 商务部分 (20%) | 4 | 供应商承诺提供驻场开发服务人员数量在满足5人的要求基础上,额外增加2人得0.5分,额外增加3人得1分,额外增加4人及以上的得4分,其余情况不得分。 | 提供供应商为驻场开发人员在2021年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3 | 商务部分 (20%) | 1 | 售后服务期内,供应商提供驻场售后服务人员在满足2人的基础上,供应商承诺额外增加1人1年的驻场售后服务,得0.5分;增加2人及以上人员1年的驻场售后服务,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 1.提供供应商为驻场售后服务人员在2021年连续三个月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注: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服务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200-100)万元×0.8%=0.8万元
(500-200)×0.78%=2.34万元
合计收费=1.5+0.8+2.34=4.64(万元)
(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户 名: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五里店支行(行号:102653000177)
账 号:3100023409200174780
说明:成交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且所供应的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免收采购代理服务费,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本篇。
八、交易服务费
供应商成交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渝价[2018]54号执行。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
九、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供应商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成交供应商,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可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办法的规定,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信用融资”信息专栏。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价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服务期及地点、报价要求等。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三)其它优惠服务承诺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采购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200 | 1.1% | 0.8% | 0.7% |
200-500 | 1.08% | 0.78% | 0.69% |
500-1000 | 0.76% | 0.43% | 0.52% |
1000-5000 | 0.45% | 0.23% | 0.32% |
5000-10000 | 0.23% | 0.09% | 0.18% |
10000-100000 | 0.045% | 0.045% | 0.045% |
1000000以上 | 0.009% | 0.009% | 0.009%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2019或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五)书面声明(格式)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七)证明文件
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磋商项目名称 | 数量 | 综合单价 | 总价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
合计人民币(小写):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一、服务要求 | ||||||
二、考核方式 | ||||||
三、付款方式: | ||||||
四、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 ||||||
五、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 ||||||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 |||||
备注: |
年 月 日
(二)明细报价表
项目编号:
磋商项目名称:
注: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
2.该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或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格式自定)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编号:
磋商项目名称: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应逐条如实填写,“响应情况”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供应商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视为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2.本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要求响应情况:服务期及地点、报价要求等(格式自定)
(二)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编号:
磋商项目名称: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应逐条如实填写,“响应情况”中必须列出具体数值或内容。如供应商未应答或只注明“符合”、“满足”等类似无具体内容的表述,将视为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2.本表可扩展,并逐页签字或盖章。
(三)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序号 | 名称 | 相关信息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1 | |||||
2 | |||||
3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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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工费 | / | |||
9 | 运输费 | / | |||
10 | 其他费用 | / | |||
11 | …… | / | |||
12 | 总计 |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2019或2020年度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本年度新成立或成立不满一年的组织和自然人无法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表)的,可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五)书面声明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合同签订前后随时愿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公司还同时声明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我公司还同时声明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并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我方对以上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序号 | 磋商项目商务需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说明 |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七)证明文件
说明:供应商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办理营业执照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供应商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准。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填写所属行业,或所填写企业类型与相应行业划型标准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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