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金额
18万元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1/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281J/2023-0000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市经济信息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4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4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 1 -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 1 -
二、资金来源 - 1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 1 -
四、磋商有关说明 - 1 -
五、联系方式 - 2 -
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 3 -
※一、服务内容 - 3 -
※二、服务要求 - 4 -
※三、服务团队要求 - 4 -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 5 -
※一、服务期限、地点及评价方式 - 5 -
※二、报价要求 - 5 -
※三、付款方式 - 6 -
四、履约保证金 - 6 -
※五、违约条款 - 7 -
※六、保密要求 - 7 -
※七、不可抗力 - 7 -
八、知识产权 - 7 -
九、其他 - 7 -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 8 -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 8 -
二、评审标准 - 10 -
三、无效响应 - 12 -
四、采购终止 - 12 -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 13 -
一、磋商费用 - 13 -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 13 -
三、磋商要求 - 13 -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 14 -
五、成交通知 - 15 -
六、签订合同 - 15 -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 16 -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22 -
一、经济部分 - 23 -
二、服务文件 - 24 -
三、商务部分 - 25 -
四、资格部分 - 26 -
五、其他资料 - 30 -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序号 | 项目内容 | 最高限价 (万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服务期 |
1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 | 18 | 1 | 1年 |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18 万元(含税金额)。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供应商应进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提供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需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到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http://jjxxw.cq.gov.cn/)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补遗文件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采购内容。
(二)磋商报名
1.报名期限: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11日。
2.报名方式:在报名期限内,潜在供应商将《报名登记表》(见附件)盖章后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143095960@qq.com。
3.未进行报名的潜在供应商将不得参与磋商。
(三)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5010会议室(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南路12号)
(四)响应文件递交开始和截止时间:2023年1月17日北京时间14:00-14:30
(五)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1月17日北京时间14:30
(六)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
(八)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张老师
电 话:(023)63897239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南路12号
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标注的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服务内容
(一)采购工作
1.负责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不限金额、不限数量(根据采购人实施情况确定);
2.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包括该类文件的澄清或补遗文件;
3.按照审定的采购文件要求,编写采购公告并负责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人自主办理挂网的项目除外);
4.负责采购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公示,负责发出中标通知书;
5.负责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答复,并负责整理相关答疑资料,形成澄清或者补遗通知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6.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负责组织或协助采购人组织专家参与评标,并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
7.负责办理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事宜;
8.负责整理归集采购活动的全套文件材料,并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向采购人移交采购全过程档案资料;
9.完成采购人交办的涉及采购的其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提供专业解读,提供采购咨询服务等)。
(二)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协助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
(三)日常事务性服务
1.收集处室参加采购会议前相关资料(审批表、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情况说明、预算评估报告、党组纪要、审查意见书等),做好每次采购会会议议程整理和相关材料分类汇总;
2.50万以下委托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结果公告以及合同公示;
3.50万以上委托采购项目在财政一体化系统里录入采购意向、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和采购调剂、结转等,并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录入计划申报、专家抽取、进行合同登记、项目验收登记。其中200万以上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须线下报财政局;
4.及时登记各采购项目信息,完成每年采购台账;
5.整理每年各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情况以及实际执行情况,完成相关表格;
6.印刷、办公用品日用品等相关类别采购须在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下单。询价类须发布相关询价公告;
7.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服务要求
(一)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采购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采购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力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采购人做好采购代理工作,并提供与采购项目有关的其它服务。代理服务中的整个招标采购过程须符合国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代理项目的招标采购流程,不得有营私舞弊的行为。
(二)服务期限内若确实需要更换拟派负责人的,须征得采购人的同意,且更换人员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验必须高于或等于拟派人员;
(三)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移交的所有采购过程的资料,均须通过书面形式移交;采购人提出的意见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审核,如与采购法规不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出相应意见,确保代理项目合法、合规。
(四)采购代理过程中,如遇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等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分析原因并向采购人提出合法、合规的处理意见,并负责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确保代理项目合法、合规。
(五)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泄露采购人提供的任何信息。
(六)采购代理机构须配合采购人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采购资料保存期限为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三、服务团队要求
(一)服务人员
拟派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至少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团队成员至少2人。
提供服务团队名单、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驻场服务
服务期内,供应商须派驻至少1名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人员提供驻场服务。如驻场服务人员不满足工作要求的,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更换驻场人员,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标注的要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服务期限、地点及评价方式
(一)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二)服务地点: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或指定地点。
(三)评价方式:
1.评价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评价标准: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进行评价,如达不到合同要求,视为该项目不合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条款(合同签订时由采购人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完善考核标准):
(1)是否按时递交采购文件初稿。
(2)项目采购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要求。
(3)项目推进是否及时,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4)采购档案是否及时归档并移交我单位。
(5)驻场人员是否按要求提供服务。
※二、报价要求
(一)本项目的磋商报价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代理费、评标专家费、办公配套费、人工费、驻场服务费、税费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因供应商对磋商报价估计不足或市场价格波动,一律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均不承担价差补偿。
(二)采购代理服务费部分待后续进行项目采购代理时,由项目中标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驻场服务费部分由采购人支付。
(三)采购代理服务费部分由“按标准收费”与“最低收费”两部分组成。
1.“按标准收费”按下表执行:
招标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及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含500) | 1.1% | 0.8% | 0.7% |
500-1000(含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含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含10000) | 0.25% | 0.1% | 0.2% |
2.“最低收费”为当“按标准收费”计算出的采购代理费低于“最低收费”数额时,采购代理费按“最低收费”数额计取。
(四)本项目报价分为 “最低收费”及“驻场服务费”两项:
1.“最低收费”由供应商自行填报。
2.“驻场服务费”部分最高限价为18万元,由供应商自行填报。
3.“最低收费”及“驻场服务费”将作为磋商报价计入评分。“最低收费”及“驻场服务费”保留到个位整数,且不能填报0元,否则将被视作无效报价。
(五)供应商磋商报价按本磋商文件格式填报。
※三、付款方式
(一)采购代理服务费
该部分费用待后续进行项目采购代理时,由项目中标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
(二)驻场服务费
1.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额50%的增值税发票及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2.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且项目验收完成后,成交供应商提供剩余应付金额足额增值税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3.如成交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相关义务,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4.在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则无需提交担保函,成交供应商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支付比例按约定比例执行。
四、履约保证金
若本项目无需支付预付款,则供应商需按以下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金 额:合同金额的5%;
缴纳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前;
缴纳方式:成交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退还时间:项目验收合格后3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退还手续,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还情形:出现四次服务质量审核不达标的。
若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违约条款
采购人可随时对成交供应商的工作内容进行抽查,出现一次不达标的,采购人予以口头警告;出现两次不达标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出现三次不达标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10000元的违约金;出现四次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若有),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所获悉的所有项目内容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公布、不得转交给第三方。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若有违反按保密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将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保密协议详见附件3)。
※七、不可抗力
因相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招标项目取消或延期或调整的,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后因无法履行而解除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原件)。
八、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九、其他
其他事宜由合同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补充说明。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注①);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注: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不能参加磋商。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附后)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②) | 1.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附后); 2.采购人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二)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条件(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注: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经调查核实为虚假承诺的,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以《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为准。
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字和盖章 | 响应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磋商方案 | 只能有一个方案参与磋商。 | ||
报价唯一 | 只能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电子文档数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3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 | 响应文件内容 | 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中(※)号标注部分的要求。 |
磋商有效期 | 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3.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7.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填写《最后报价表》并提交)。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9.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商务、技术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详见评审标准)。
10.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
二、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值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磋商报价 (15%) | 15分 | 满足磋商文件资格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最低收费”分值占比为5分; “驻场服务费”分值占比为10分。 |
2 | 服务部分(50%) | 50分 | 1.服务方案(25分) 根据供应商组织机构设置、服务内容及执行标准、服务保障进行评审。内容全面、条理清晰的得25分;方案内容较全面、条理较清晰的得18分;方案内容不够全面的得10分;方案缺失思路模糊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方案评分 |
2.质量控制管理制度(1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代理招标流程进行评审。流程全面、条理清晰的得15分;流程较全面、条理较清晰的得10分;流程不够全面、条理不够清晰的得5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 ||||
3.档案管理制度(10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制度完善、管理落实到位的得10分;制度较完善、管理落实一般的得6分;制度稍有缺陷的得2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 ||||
3 | 商务部分 (35%) | 9分 | 专业团队(9分) 1.根据供应商拟派本项目负责人的经验、资历(履历、从业时间、业绩等)进行评分。优:3分,良:2分,一般:1分,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2.项目负责人持有政府采购代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的得2分。 3.拟派本项目的专职服务人员必须是供应商本单位人员且持有的政府采购代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每提供1人的得1分,总分4分。 | 1.提供项目负责人履历,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5分 | 服务评价(5分) 2022年1月1日起至今,在供应商已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人满意评价的,一份满意评价得0.5分,满分5分。 | 服务满意评价必须由采购人单位出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评价表、荣誉证书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
15分 | 业绩(15分) 1. 2022年1月1日起至今,供应商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达到80个以上的,每增加10个加1分,该项满分5分。 2.2022年1月1日起至今,供应商给不同的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且采购人达到30家以上的,每增加1家加0.5分,该项满分3分。 3.2022年1月1日起至今,供应商累计代理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4000万加1分,该项满分7分。 | 须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表截图加盖公章,时间以计划表时间为准。 | ||
3分 | 企业实力(3分) 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为招标代理服务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的,得3分。 | 提供证书复印件。 | ||
3分 | 办公场地(3分) 供应商具有相应的开评标场地,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场地的情况,从面积、环境、交通便利性、评标场所是否具有监控录音录像设备等几个方面进行评审: 优(具有专门开评标室、监控完备、交通便利、环境洁净)得3分; 良(具有专门开评标室、监控完备、交通较便利、环境较洁净)得2分; 差(具有专门开评标室、无监控完备、交通不便利、环境较差)得1分; 未提供的得0分。 | 所提供场地实景及设施照片、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
说明:磋商小组认为,排名在前面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最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成交供应商候选人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一位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或特定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参加磋商的;
(三)供应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五)供应商的服务时间、服务质保期及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六)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七)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采购服务需求;采购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共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要求澄清,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二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中规定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字、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1.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均应密封送达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响应文件的装订形式为胶装。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参阅采购邀请书。
3.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可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表。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磋商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把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将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http://jjxxw.cq.gov.cn/)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期结束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四)如有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质疑处理完毕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在签订合同时擅自改变成交状态的,采购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五)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项目内容 | 总价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
合计人民币(小写):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一、合同价 | |||||
二、服务内容: | |||||
三、服务要求: | |||||
四、保密要求: 乙方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所获悉的所资料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公布、不得转交给第三方。乙方若有违反按保密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甲方还将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
五、验收方式: 1.验收单位: 2.验收标准: | |||||
六、付款方式 | |||||
七、知识产权: 八、违约责任: 按《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采购人应按项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 | |||||
九、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补遗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 |||||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 ||||
备注: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1: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验收单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验收单 | ||||
处室名称: | ||||
采购类别:货物□ 服务□ 工程□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备注 |
1 | ||||
2 | ||||
供应商名称(盖章) | 供应商签字: 时间: | |||
使用单位验收意见(盖章) | 验收人签字: 时间: | |||
备注 |
附件2:服务质量审核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项目 服务质量审核表 | ||||
成交供应商 名称 | 审核日期 | 审核结果及说明 | 审核人签字 | 成交供应商代表 签字 |
附件3: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范围
1.保密资料指在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由甲方或其授权代表以文字、图纸或任何其他形式透露给乙方,或者乙方以任何其他形式从甲方获取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资料。
2.任何包含保密资料的手册、说明、报告、图纸、信函、电传、电子邮件和其他资料或载体,均视为保密资料。
3.在甲方告知乙方时,已经是公开资料的,不是保密资料。
第二条 保密义务的内容
1.乙方应对任何保密资料保密并促使、监督其雇员对保密资料保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关于保密资料存在的信息或为第三方使用、复制保密资料或以任何形式了解保密资料的内容提供便利。
3.除为合同的履行外,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三条 保密对象
保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其关联公司及其相关人士。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咨询者、代理人、顾问等。
第四条 保密期限
乙方应在职责范围内对所解除的甲方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五条 其他
1.任何保密资料的版权,除有明确规定外,都归甲方所有。
2.当合同履行完毕或被解除时,乙方应立即将保密资料归还给甲方。不能归还的,应在按照甲方的要求或者在甲方指定人员的监督下将其销毁。
因履行合同的需要或根据本保密承诺书,保密资料需要为第三方所知时,乙方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确保第三方签署一份与本保密承诺书中的保密义务相等的保密承诺书。
4.如乙方未按上述条款所述义务保密从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索赔、支出、法庭或仲裁庭或任何其它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罚。
(以下无正文)
甲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 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方案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它商务证明材料
四、资格部分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特定资格条件(若有)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人):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最低收费”的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驻场服务费”的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文档份 。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二、服务文件
(一)服务方案
(二)服务响应偏离表
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商务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该表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逐条如实填写,根据响应情况在“差异说明”项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及原因,完全符合的填写“无差异”。
3.该表可扩展。
(二)其它商务证明材料(格式自定)
四、资格部分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项目名称:
致:(采购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项目名称:
致:(采购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字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注: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采购人):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五)特定资格条件
根据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供应商应进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提供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库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其他人员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结束)
附件下载: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报名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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