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4716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1/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3121200932
预算金额4716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帆0731-88441188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1212009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212009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 信用担保服务 一、服务内容 (一)负责对中心下辖6区3县(市)管理部、铁路分中心(含怀化管理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提供阶段性全额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此期间的逾期催收、逾期代偿、协助诉讼等工作。贷款阶段性担保的阶段是指公积金贷款的《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至抵押权登记落实之日止。 (二)负责对中心下辖6区3县(市)管理部、铁路分中心(含怀化管理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资产管理。主要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落实至贷款结清期间,负责贷款的还款提醒、资产分析、风险预警、逾期催收、逾期垫付。 1 47160000
 合计金额小写: 47160000
 合计金额大写:肆仟柒佰壹拾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发放的增量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委托事项包括:

一、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发放的增量贷款提供阶段性全额连带保证责任,承担逾期催收、逾期代偿、协助诉讼等工作。其中,逾期催收和代偿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借款人贷款逾期未达连续3期或累计6期的,乙方应当及时进行逾期催收和催收登记,并于月末结果反馈给甲方。

2、借款人贷款逾期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由甲方下辖各管理部在乙方逾期贷款划扣专户(专户账户名称: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号:78760188000146542,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泰支行)内直接划扣截至划款当日借款人所欠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复利。铁路分中心在省内其他地州市发放的异地贷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贷款逾期数据、代偿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所欠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复利代偿给甲方或转入甲方与受托银行共同指定账户,并月末将代偿后的催收结果反馈给甲方。

3、借款人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甲方认为应立即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将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罚息、复利代偿给甲方或由乙方采取等值购买债权的方式购买甲方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或由甲方(甲方协调其受托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诉讼事宜并依据双方于2023年12月31日签订的《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详见附件)中第二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三、甲方委托乙方对逾期贷款进行风险分析,密切关注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的贷款,每半年向甲方报送分析报告,对于严重逾期的贷款进行风险提醒,并提出处置建议。

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贷款业务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贷前咨询、资料收集整理、系统录入、合同面签、贷款担保复核、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档案电子化等(铁路分中心在省内其他地州市发放的异地贷款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事项不含合同面签、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等业务)。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对增量贷款进行贷后资产管理。委托事项包括:

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增量贷款在贷后资产管理阶段的还款提醒、资产分析、风险预警、逾期催收、逾期垫付。其中,逾期催收和垫付按照以下方式实行:

1、借款人贷款逾期未达连续3期或累计6期的,乙方应当及时进行逾期催收和催收登记,并月末将结果反馈给甲方。

2、借款人贷款逾期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由甲方下辖各管理部在乙方专户内直接划扣截至划款当日借款人所欠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复利。铁路分中心在省内其他地州市发放的异地贷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贷款逾期数据、代偿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所欠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垫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与受托银行共同指定账户,并月末将垫付后的催收结果反馈给甲方。

3、借款人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甲方认为应立即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的:

1)借款人的抵押物仅有甲方抵押权、银行代持抵押权或甲方和合作银行分别持有抵押权,无其他权利瑕疵(如抵押物存在其他抵押权、法院查封、冻结等情形)的,自收到甲方通知的10日内,由乙方等值购买甲方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2)借款人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权利瑕疵,乙方可向甲方提交由甲方提起诉讼的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负责具体的诉讼事项、承担诉讼费用,并在诉讼期间继续履行垫付义务。

4、借款人贷款连续逾期12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24期(含)以上(甲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除外),甲方认为应立即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剩余贷款本息的,无论借款人的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瑕疵,自收到甲方通知的10日内,由乙方无条件地等值购买甲方对借款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自行提起诉讼。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点中的诉讼事宜;乙方购买甲方债权的,债权的转让按照双方签订的《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产债权转让协议》相关约定执行,并依据《委托协议》中第二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三、甲方委托乙方对逾期贷款进行风险分析,密切关注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含)以上的贷款,每半年向甲方报送分析报告,对于严重逾期的贷款进行风险提醒,并提出处置建议。

甲方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资料收集整理、档案电子化等贷款业务。但《委托协议》中第十二条第三款所述贷款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事项还应包括贷前咨询、系统录入、合同面签、贷款担保复核、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等(铁路分中心在省内其他地州市发放的异地贷款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事项不含合同面签、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等业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1-01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详情请见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一年一签,总服务期限为5年。按实计付,按月支付。

付费标准。阶段性担保费的费率为0.7‰,贷后资产管理服务费的费率为2.2‰。按贷款发放类型分为以下三种方式计付:

一、期房贷款: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费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2.9‰进行支付;

二、产权过户前的二手房贷款(仅指收到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之日放款情形,下同):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费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2.9‰进行支付;

、现房贷款、商转公贷款、二手房贷款(不含前款情形)以及前置放款二手房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后见担保确认函放款贷后资产管理服务费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2.2‰进行支付。

本协议中的当年是以公历日期为时间段。

支付方式。按前款所述服务费计付标准逐月支付,并留存当年12月应付服务费至次年2月,根据当年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考核结果进行支付。具体考核挂钩支付依据《委托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进行。

本协议服务费包含了乙方就履行本协议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工作所需必要费用和甲方对乙方就履行本协议所承担代偿风险的补偿费用以及《委托协议》第十七条所指贷后风险保证金。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芙蓉支行(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8000597969090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详情请见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详情请见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详情请见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详情请见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月1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详情请见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伍家井巷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99号长房东郡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新武 法定代表人: 李彩彤
委托代理人: 张良武 委托代理人: 陈帆
电话: 0731-84886841 电话: 0731-88441188
传真: 0731-84886814 传真:

附件列表
  1. 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及贷后资产管理服务委托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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