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拟通过公开竞价转让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我司持有的海南绿田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先峰远有限公司和屯昌顺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户债权资产,本次债权竞价转让采用连续竞价方式。上述3户债权在基准日2015年12月20日的本息明细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债权情况(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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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201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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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
利息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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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绿田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4,960,757.04 |
5,579,455.26 |
10,540,212.30 |
2 |
海南先峰远有限公司 |
3,400,000.00 |
7,707,653.46 |
11,107,653.46 |
3 |
屯昌顺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700,000.00 |
1,127,344.64 |
1,827,344.64 |
2015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上述债权金额由我司根据相关债权协议约定计算所得,仅供参考,不构成我司对债权最终回收金额的承诺,最终的债权金额以司法裁定为准。债权具体情况及相关情况请投资者登录我司对外网站查询(http://www.gwamcc.com)或与我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一、债权情况
下述3户债权情况为我司调查情况描述,仅供参考,不构成我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任何保证。我司不对下述债权瑕疵或风险作出任何判断性结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海南绿田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1、主债权基本情况
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人 |
借款金额(万元) |
借款种类 |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
(屯)农银借字(2002)第25号 |
海南绿田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350 |
扶贫专项贷款 |
2002.12.27- 2005.12.27 |
(屯)农银借字(2003)第84 号 |
海南绿田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200 |
扶贫专项贷款 |
2003.12.30- 2006.12.30 |
海南绿田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田园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屯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屯昌支行”)分别于2002年12月26日和2003年12月30日年签署了上述《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550万元,借款种类为扶贫项目贷款,借款用途为胡椒深加工,借款期限三年。根据借款凭证,两笔贷款分别于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2月31日发放。因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形成逾期, 2008年底,该户债权随农行股改剥离给财政部。2016年9月23日,我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受让海南农行五指山熊竹种植发展有限公司等68户债权资产,受让资产包中包含该户债权。我司受让的该户债权在基准日2015年12月20日债权总额为10,540,212.30元,其中本金4,960,757.04元,利息5,579,455.26 元。
2、抵押担保及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及抵押土地资产因债务人绿田园公司和屯昌县国土局的土地纠纷及债务人绿田园公司与农行屯昌支行的债务纠纷已形成2起诉讼。我司于2016年9月受让该户债权后,于2016年12月收到海南省农行移交的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2号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诉讼资料(即农行屯昌支行诉债务人绿田园公司的一审判决)后,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于2017年4月收到二审判决书(2017)琼96民终316号。
(1)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抵押物情况予以认可,具体如下:
2002年12月30日(贷款发放日)由农行屯昌支行向绿田园公司发放的350万元贷款对应抵押物为:(1)位于屯昌县新兴镇蕴沃瓦灶坡的296.98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屯国用[2004]字第01-0005号),已办理抵押登记(屯他项[2004]字第002号);(2)屯昌县新兴镇蕴沃瓦灶坡房产202.14平方米(屯房权证屯字第06395号),已办理抵押登记(辅助厂房、屯房屯他字第1520号);(3)企业动产(烘干检验机1套;无级变速器1台;三箱电动机1台;离心通风机1台;干燥发生炉1台;排烟装置及其他机具1台),已办理抵押登记(屯工商[2004]抵登字第01号)。2003年12月31日(贷款发放日)由农行屯昌支行向绿田园公司发放的200万元贷款抵押物为绿田园公司名下位于屯昌县新兴镇蕴沃园栏坡土地118.75亩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屯国用[2004]字第01-00006号),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屯国用[2004]字第0001号)。
(2)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明确我司受让该户债权后对绿田园公司2003年12月30日贷款1460757.04元的抵押物(即绿田园公司位于屯昌县新兴镇蕴沃瓦灶坡的118.4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但不予支持我司对350万贷款抵押物(即绿田园公司位于屯昌县新兴镇蕴沃瓦灶坡的296.9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判决已予以纠正,具体如下:
(1)限债务人绿田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2017年4月24日)偿还我司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复利(其中2002年12月30日-2003年2月20日以3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88%计算利息、复利,2003年2月21日至2003年3月4日以339.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88%计算利息、复利,2003年3月6日至2005年12月30日以329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88%计算利息复利;自200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逾期还款利息按罚息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复利以合同期内应付利息及复利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我司对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即绿田园公司位于屯昌县新兴镇蕴沃瓦灶坡的296.9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2)限债务人绿田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2017年4月24日)偿还我司本金1460757.04元及利息、复利(其中2004年1月1日-2006年12月30日以1460757.0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88%计算,2007年1月1日起逾期还款利息按罚息利率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复利以合同期内应付利息及复利之和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我司对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即绿田园公司位于屯昌县新兴镇蕴沃瓦灶坡的118.4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为89118元,由我司与绿田园公司各自承担89118元。
(二)海南先峰远有限公司
1、主债权基本情况
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万元) |
借款种类 |
借款期限 |
对应抵押合同 |
对应展期合同 |
97000007《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
100 |
扶贫专项借款 |
1997.06.30- 2002.06.30 |
|
琼中农银借展字(2002)第005号 展期至2004.12.1 |
琼中农银借字 (2001)第031 号《借款合同》 |
30 |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
2001.12.10- 2003.12.10 |
琼中农银抵字 (2001)第008 号《抵押合同》 |
琼中农银借展字(2003)第013号 展期至2004.12.8 |
琼中农银借字 (2001)第032 号《借款合同》 |
200 |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
2001.12.10- 2003.12.10 |
琼中农银抵字 (2001)第009号 《抵押合同》 |
琼中农银借展字(2003)第014号 展期至2004.12.8 |
琼中农银借字 (2001)第033 号《借款合同》 |
10 |
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 |
2001.12.10- 2003.12.10 |
琼中农银抵字 (2001)第010 号 《抵押合同》 |
琼中农银借展字(2003)第012号 展期至2004.12.8 |
海南先峰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峰远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琼中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琼中支行”)分别于1997-2001年间签署了上述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340万元,借款种类为扶贫项目贷款和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借款凭证,上述贷款分别于1997年7月23日和2001年12月11日发放, 2008年底,该户不良债权随农行股改剥离给财政部。2016年9月23日,我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受让海南农行五指山熊竹种植发展有限公司等68户债权资产,受让资产包中包含该户债权。我司受让的该户债权在基准日2015年12月20日债权总额为11,107,653.46元,其中本金3,400,000.00元,利息7,707,653.46 元。
2、抵押担保情况
(1)海南金川国际旅游开发公司以位于陵水县光坡镇香水湾地区7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陵国用旅字第042号)为先峰远公司97000007《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项下1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海南省土地管理局向陵水县政府下发《关于撤销陵水县政府16个土地批文及注销7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琼土用[1997]125号)文件,明确以违反土地审批权限为由注销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
(2)海南省宝平(集团)公司以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902号面积97.43平方米的房产(权证号为房证字第28601号)为借款人3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他项权登记。根据法律意见书及其补充说明,经律师前往海口市国土局查询,该房产在登记部门登记的唯一抵押权人为自然人李超,农行琼中支行并未在列。此外,农行虽然提供了该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房他证字第004262号),但是未能提供他项权证原件。
(3)先峰远公司以其自有的位于琼中县乌石镇大平上村荔枝、龙眼基地林权(合计1289亩,其中1号448亩,2号305亩,3号496亩,林权证号:B4600002181号)为其琼中农银借字(2001)第031 -033号《借款合同》项下三笔贷款合计本金240万元提供抵押,琼中县林业局已出具《关于同意海南先峰远有限公司将荔枝、龙眼林木林权作为向银行贷款抵押物的批复》(琼中林字[2001]121号)。
3、债权诉讼时效
该户贷款债权展期至2004年12月仍形成逾期后,农行琼中支行已分别于2004年12月2日、2004年12月9日、2006年12月21日、2008年11月10日向债务人先峰远出具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且先峰远公司已签收上述催收通知书并盖章确认。2010年5月28日、2012年2月14日、2013年12月20日及2015年10月,农行琼中支行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催收公告的形式进行催收。我司收购资产包后,于2016年10月26日与海南省农行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催收暨招商公告,2018年9月10日在海南日报发布新的催收暨招商公告。综上,每次催收相隔时间未超过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 年10 月1 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户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限内。
(三)屯昌顺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主债权基本情况
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人 |
借款金额(万元) |
借款种类 |
抵押合同 |
借款期限 |
(屯)农银借字 (2000)第008 号 |
屯昌顺丰 农业发展 有限公司 |
70.00 |
扶贫专项贷款 |
(屯)农银抵字 (2000)第0009号 |
2000.12.27- 2003.12.27 |
合计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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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7日,屯昌顺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昌顺丰”)与中国农业银行屯昌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屯昌支行”)签署了编号为(屯)农银借字(2000)第008号的《借款合同》,屯昌顺丰向屯昌农行借款70万元,借款种类为专项贷款,借款用途为养牛,借款期限至2003年12月27日。同时签署编号为(屯)农银抵字(2000)第0009号的《抵押合同》,以屯林证字(2000)第011 号《林权证》和屯林证字(2000)第012 号《林权证》项下合计192亩橡胶树林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借款凭证,上述70万贷款于2000年12月27日一次性发放,因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形成逾期,2008年底,该户债权随农行股改剥离给财政部。2016年9月23日,我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签订《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受让海南农行五指山熊竹种植发展有限公司等68户债权资产,受让资产包中包含该户债权。我司受让的该户债权在基准日2015年12月20日债权总额为1,827,344.64元,其中本金700,000.00元,利息1,127,344.64元。
注:债务企业名称为“屯昌顺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但我司在工商系统未能查询到该家企业,仅能查找到全称为“屯昌顺丰农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但屯昌顺丰农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黎辉鹏,与屯昌顺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姓名,且昌顺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显示两家企业注册号一样,均为4600262000027。
3、抵押担保情况
该户债权抵押物为屯林证字(2000)第011 号《林权证》项下60亩橡胶树林权和屯林证字(2000)第012 号《林权证》项下132亩橡胶树林权。林权证显示,上述抵押物均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南坤镇南笼农场,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屯昌县南坤镇南笼农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和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均为屯昌顺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即债务人),林地使用期10年,终止日期2010年10月30日。
4、主债权诉讼时效
该户贷款债权于2003年12月27日到期未还后,农行屯昌支行已分别于2003年12月30日、2004年7月10日、2005年8月21日、2006年10月24日、2007年4月17日、2008年4月7日向债务人屯昌顺丰出具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且屯昌顺丰已签收上述催收通知书并盖章确认。2009年5月12日,农行屯昌支行以邮寄形式向债务人屯昌顺丰寄出2009年“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2008年12月8日、2010年11月3日,2012年2月10日、2013年12月18日及2015年10月31日农行屯昌支行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催收公告的形式进行催收。我司收购资产包后,于2016年10月26日与海南省农行联合发布债权转让、催收暨招商公告,2018年9月10日在海南日报发布新的催收暨招商公告。综上,每次催收相隔时间未超过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 年10 月1 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该户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限内。
二、处置方式:单户债权公开竞价转让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
四、竞价日程安排
预定工作时间 |
工作流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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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 |
在长城公司对外网站(http://www.gwamcc.com)和《海南日报》发布竞价转让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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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17日 |
接受竞买人业务咨询、进行竞买人资格审查、领取竞买文件、办理竞买手续、缴纳保证金、查阅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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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7日 下午4:00前 |
缴纳竞价保证金: 1、海南绿田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竞价保证金300万元。 2、海南先峰远有限公司债权竞价保证金150万元。 3、屯昌顺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竞价保证金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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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上午9:00 |
举办海南绿田园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竞价会、提交竞价书、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债权转让协议 。窗体底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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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上午10:45 |
举办海南先峰远有限公司债权竞价会、提交竞价书、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债权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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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 下午3:30 |
举办屯昌顺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竞价会、提交竞价书、签署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债权转让协议。窗体底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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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会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副楼14楼会议室 |
注:该时间表为我司初步拟定,若有变动,另行通知。
五、竞价规则(见附件1-1至1-3)
六、《债权转让协议》(见附件2-1至2-3)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不构成出售上述债权的承诺。投资者可根据我司提供的竞价规则及债权转让协议所列条件及条款出价购买上述资产,在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前,我司不对任何潜在的、已注册或我司给予竞价资格的投资者承担任何责任。
我司欢迎有意向的境内外投资者前来咨询、洽谈(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及其所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八、联系人、联系方式
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以书面形式直接交付我司,竞价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赵女士、张女士
联系电话:0898-36686291、0898-36687631
传真:0898-36686281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14层9015室
邮政编码:570203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98-36686283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2018年12月7日
附件1-1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81207/20181207160802_6735.doc
附件1-2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81207/20181207160819_7508.doc
附件1-3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81207/20181207160837_4091.doc
附件2-1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81207/20181207160934_1485.doc
附件2-2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81207/20181207160948_1092.doc
附件2-3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81207/20181207161011_00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