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长沙市留置场所升级改造项目(二号留置楼及后勤)智能化系统工程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60.5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10/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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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细.xls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1062101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留置场所升级改造项目(二号留置楼及后勤)智能化系统工程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62101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0-08-19 —— 2023-08-18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2689.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货物全部到达项目现场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1075.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安装调试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1075.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验收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537.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项目质保期满后(无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430017106610500017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 ①验收须按相关的国际或国家标准和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采购人代表有权参与有关的验收试验,乙方应向采购人验收代表提交试验数据的报告、主要零部件、原材料、原始资料和检查记录等资料,供采购人验收时审查。 ②采购项目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2)验收要求 ①验收由双方代表在采购人的指定地点根据上述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乙方应自检合格且第三方检测合格后申请竣工验收。设备安装后,乙方提供该安装竣工图8套及电子版进行存档。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4、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7、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9、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本协议是对主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4090068-1)的补充,如主合同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其他本协议中未约 定的事项按主合同执行。 2、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合同第八条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人民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5、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6、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7、本次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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