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公安局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2023-2025)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801001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工程(2023-2025)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801001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结算金额=综合单价*(1-单项优惠率)*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 (本项目采购限价:免费注册即可查看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1-01 —— 2025-10-3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上门提供应急抢修服务、按实结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不支付预付款; ②每年分三次支付进度款(即每四个月支付一次),每四个月过去后的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双方完成工程量结算及完成考核,完成结算和考核后15个工作日内每次按当期实际完成验收合同工程量(实际完成验收合格工程量以甲方签证数量为准)的70%支付;每12个月满将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报送到投评中心进行结算评审,结算评审报告出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余款等出具评审报告期满一年后一次性支付。另甲方有权按照本条第③款的约定扣除所有月份违约金后再支付各阶段的费用。付款时间至迟不超过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工作次年的6月30日。 ③甲方对乙方根据《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管理考核办法》、《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考核扣分标准》进行综合考核,每月进行考核,考核采用月百分制,每月初对上个月项目施工进行考核。在每月考核评分中,承包人应保证得分达到90(含)分以上,未达90分的:90分(不含)以下,每扣0.1分,将按该月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扣除,以此递增。在月考核中如果未达60分的或连续三个月未达90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收取当月应结算费用。 (2)本项目按照乙方所投单价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综合单价*(1-单项优惠率)*实际验收合格工程量,最终以投评中心结算评审金额为准。投标人报价时,应考虑市场在服务期限内的物价上涨因素投报优惠率,在服务期内,甲方不进行设施材料价格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优惠后单价为固定价格,该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管理费、整治费、抢修维修费、设备及道路安全检查费、设备设施材料采购费、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加班费、运输费、包装费、设备设施使用费、保险费、装卸费、搬运费、场地使用费、质保费、合理利润、相关知识产权使用费、税金(税率6%)以及行政规费等乙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所需支出的一切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先锋支行(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740161018260009885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信号灯具、反光膜等原材料,以厂家质保期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标志基础以规格要求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施工质量如标线施划等质保期为一年。信号灯系统运转质保期2年(雷击、人为损坏特殊原因除外); (2)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以及甲方验收要求; (3)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以及甲方验收要求,从正规渠道采购。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要求、标准按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政府采购合同(范本)”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日常考核监督:由甲方明确专人负责,根据任务来源及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乙方响应速度、任务完成质量、核实工程数量并进行签证。具体管理与考核办法由甲方另行制定并执行; (4)考核监督结果运用:在日常考核出现由于乙方未及时完成任务或任务完成后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重大工作影响时,乙方必须返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视情况作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询问工作情况,乙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发现一般影响的问题应当4小时内向甲方报备,发现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当在询问甲方意见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若情况紧急可先行采取确保有利于甲方的方式进行风险规避; (2)应按甲方要求和《长沙县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管理考核办法》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应用合理技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认真、细致、周到地进行更换、维修、整治服务工作; (3)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保密资料;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系统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以及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保密义务不应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乙方应永久承担保密义务。 (4)故意或者过失工作致使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直接和间接损失; (5)乙方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服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及安全,合同履行期间,如非甲方原因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若发生安全事故(包括人身损害、2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采购标段预算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接; (7)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材料质量问题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提供的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乙方应当为其人员购买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因乙方人员产生的任何争议以及乙方人员与乙方产生的争议,均由乙方负责处理。若因此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乙方应对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教育,因乙方人员原因造成甲方、乙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经司法、行政部门等调解、判决等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 (9)乙方承诺其具备承接合同所涉义务的资质和相关技术条件,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自愿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交甲方存档备查。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合同款项。如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合同款项,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息为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5乙方响应不及时、不符合工程要求、施工要求、质量要求的,或者乙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按【1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或逾期完成合同义务达【2】次以上或服务不达标达【2】次以上或未达60分的或连续三个月未达90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无权收取甲方解除合同当月实际费用,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负责退还,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要求当月实际费用10%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6若有证据证明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等不是原装产品或者由非正当渠道供货,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拒绝支付该设备、材料所涉及的费用。发现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次每件的违约金。 7.7违约方除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对方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a、工程要求 (1)乙方承接项目程序要求:任务派遣(民警日常巡查、110报警、数字化城管、交通优化、隐患治理)一乙方接受任务(制作方案、图纸报甲方审核,甲方不另行组织设计;紧急、简单的应马上组织施工,事后补充相关资料)一组织施工(施工完毕后及时向任务来源处反馈,同时报采购单位现场负责人)一竣工验收(施工前后拍照留存)一工程量签证。工程项目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必须提前书面呈甲方审核,经审核后方可施工。 (2)施工前,乙方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安排表,交甲方审核,并提供现场施工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甲方审核确认后据此执行。 (3)施工期间,乙方必须定期反馈施工进度及当天工程安排情况,特殊情况,随时反馈。 (4)工程竣工后,7天内必须提交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含电子文档和现场实物对比相片资料)交甲方,申请验收。 (5)乙方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施工期间造成的人身与财物安全事故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所有施工期间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身着反光背心。(部分施工必须夜间进行)。 (7)施工期间必须服从现场交警指挥,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施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变更要求。 (8)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9)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b、乙方施工注意事项 (1)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2)交通标志的形状、图案、中英文字体、颜色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制作。 (3)所有钢构件均应先加工制作,后热浸镀锌,严禁镀锌后加工。主要钢构件(如立柱、横梁、法兰盘等)镀锌量为600g/m2,热镀锌所用的锌应为《锌镀》(GB470-83)中所规定的0号或1号锌。 (4)柱式标志的牌面内缘到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少于25cm,柱式标志牌面下缘距路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8m,悬臂标志牌面下缘距路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8m。 (5)所有基础均须采用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须满足长沙市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钢筋混凝土基础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后,方可安装立柱及标志板。 (6)标志板用龙骨加固,板边用角铝加固,标志板加固仅考虑了安装后的强度,因版面较大,应避免搬运时发生损坏。对于大版面的标志采用分块制作,现场拼装,版面接缝应平整。标志的支撑结构采用热浸镀锌防腐处理。 (7)标志板的位置应现场核实定位是否妥当,若视线不良或设置困难、或与已完工的工程发生干扰时(除定位要求较强的标志外),可适当前后挪动标志位置,但须经设计单位确认。 (8)在安装时,标志板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和指示标志为0~45°。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10°。 (9)立柱放样前,应调查每根立柱位置的地基状态。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已完工的工程,尤其不得污染路面。 (10)项目施工时,如果相交路口的交通设施已建设到位,那么相应的工程量应减除。 (11)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与交警等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12)未尽事宜应参考相关规范执行。 c、乙方服务要求 (1)对响应速度能力的要求 ①信号灯故障(包括路口停电)、110报警和对道路行车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在接到报警任务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 ②通过数字城管、民警巡逻等渠道来的非紧急性任务,可以根据事情轻重缓急在合理时间完成,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4个小时; ③隐患治理、交通优化、信号调优等任务,按照采购单位的安排,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 (2)对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 ①信号灯故障小问题必须在2个小时内解决,一般性问题必须在4小时内解决,大故障问题必须在24小时内解决,个别不能按时解决的问题报采购单位批准延期。 ②熟悉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相关标准、规范,具备交通组织优化、信号控制优化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设备,能根据道路和车辆通行状况提出交通优化、信号调优、绿波保障等方案。 (3)对施工现场安全的要求 ①乙方制定全面、可行的安全制度,并提交采购单位备案,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制度。 ②故障路口在故障修复前必须采用移动式临时信号灯等临时措施疏导交通,以确保道路畅通。 ③在施工路段前后按照规范设置施工警示牌、反光锥等设施,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④施工人员必须穿戴有反光标示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安全帽、绝缘鞋,高空作业时身着安全带,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⑤在维修维护施工前,采购单位必须对周边环境做好安全防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如果疏导交通有困难,应及时通知辖区内交警,辖区内交警应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 (5)监督考核 ①日常管理考核由采购单位专人负责,乙方必须指定专人配合。 ②根据不同任务性质,以乙方的响应速度、技术能力、完成质量等因素进行考核。 ③考核采用考核扣分制,按《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考核扣分标准》执行。 ④在考核中出现因乙方未及时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后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重大工作影响,乙方必须返工,并承担返工损失,在按照正常考核的同时,视情节轻重扣除当期任务工程款,直至终止合同。 (6)质保承诺 ①信号灯具、反光膜等原材料,以厂家质保期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标志基础以规格要求为准,质保期内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施工质量如标线施划等质保期为一年。信号灯系统运转质保期至少2年(雷击、人为损坏特殊原因除外)。 ②乙方必须就施工质量和原材料质量以及工期作出承诺。 ③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7)旧件回收 乙方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更换的配件、设施等归属于甲方,乙方不得随意处理, 要进行登记并集中存放到旧件回收库房,由甲方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验旧后统一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附件:《长沙县公安局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及隐患整治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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