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南宁市西乡塘区档案局新馆智能电动密集架及档案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A(4)2017071GNN)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18/03/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ca(4)2017071gnn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南宁宇烁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阳光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档案局新馆智能电动密集架及档案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A(4)2017071GNN)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宁市西乡塘区档案局新馆智能电动密集架及档案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A(4)2017071GNN)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西财采决﹝2018﹞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南宁宇烁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A单元A-1706号
法定代表人:覃燕
委托代理人:江仕峰
联系电话:0771-3213376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法定代表人:殷振川
委托代理人:冼凌晨
住所地:南宁市纬武路165号
相关供应商名称: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305号
相关供应商名称: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56号
相关供应商名称: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北大道66号
二、事实依据及处理决定
2017年12月18日,南宁宇烁商贸有限公司对南宁市西乡塘区档案局新馆智能电动密集架及档案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A(4)2017071GNN)提出质疑,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认为:一、中标人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没有型号,核心产品配置不完整,没有做出实质性承诺。二、中标人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大股东熊菊如与另一投标人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虎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春林共同经营两家公司(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熊春林任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熊菊如在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是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投诉人认为中标人阳光公司与金虎公司、远洋公司存在串标嫌疑。
被投诉人辨称:一、中标人阳光公司的投标报价明细表已按其公司的实际情况填写并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二、投诉人所述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三家投标单位间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是否存在串标嫌疑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相关供应商阳光公司答复称:一、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明细表已按其公司的实际情况填写并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报价明细表只是反映投标人的投标单价、型号、规格、数量等,标书中详细的技术参数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中体现,报价明细表不能代表所有投标文件内容,产品型号,核心产品配置全部在商务及技术文件中体现。二、阳光公司、金虎公司、远洋公司互相为独立的集团公司,三家供应商负责人既非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而投诉人所述另外两家企业: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既非关联供应商和生产该投标产品的企业、也非经营该投标产品、更没有参与此次投标。这三家参与了投标的供应商单位负责人非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相关供应商金虎公司答复称:该公司与中标人是两个法人独立企业,投诉人投诉“围标、串标”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相关供应商远洋公司答复称:2005年,江西樟树农商银行按照国家农商银行改革的有关规定,吸收了几十家企业入股,该公司也被邀请参股;也未直接参与江西樟树农商银行的管理和经营,与其他同行入股企业不仅没有丝毫利益关系,而且是同行业竞争对手,江西樟树农商银行也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此次竞标活动,非此次竞标的关联单位。
经查明,中标人阳光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部分未体现产品型号,核心产品配置,但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表中已对招标文件需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另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可知,中标人阳光公司的股东熊菊如为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金虎公司为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金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春林为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中标人阳光公司的股东熊菊如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金虎公司及远洋公司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经向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咨询,评标委员会针对投诉事项答复:一、中标人在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表中已经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二、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法定代表及代理人均为不同的自然人。从各公司的投标文件及投诉人所提供的投诉书所列证据材料中判定,无法证明中标人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远洋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我局认为:
一、中标人阳光公司的投标文件已在其技术响应表部分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已得到评标委员会的认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没有型号,核心产品配置不完整,没有做出实质性承诺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阳光公司、金虎公司及远洋公司之间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樟树市鑫森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非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我局不认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规定的情形。因此,投诉人投诉中标人阳光公司与金虎公司及远洋公司存在串标嫌疑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或南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西乡塘区财政局
2018年2月28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