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地下消防水池及泵房土方开挖外运土方回填36000立方米相关报建报批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现场跟踪服务施工及验收档案整理备案保修期维护土建场地给排水管道铺设电气管线道路工程绿化景观路灯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工程设备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督管理临时工程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施工设备工程实施采购竣工试验永久占地临时占地临时设施布置竣工后试验计日工人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操作维修手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计算书研发试验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工程设计费现场施工化石文物建筑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设计工作成果建造完成的建筑物试运行试验调试改造古迹钱币其他物品技术专利建筑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商业软件技术秘密存储传输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基础资料施工条件构筑物生产装置隔离设施地下管线古树名木坟墓相关费用批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与供冷系统通信广播电视地上设施资料水文观测地质勘察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劳动用工驻地工程师安全文明施工材料的抽样检验周转性材料独立检查员水源市政管网办理员工工伤保险实施计划施工作业劳务拆除技术培训加工制造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测量成果工程操作重新安装修理备品备件隐蔽工程隐蔽检查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试验条件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复核试验钻孔探测检验试验取样装置缺陷修补工艺试验超重件的运输养护临时道路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场外交通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桥梁进入现场测量放线尺寸基准线定位水准点测量标志物的保护施工控制网点现场外修复单位/区段工程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工程测量劳动用工管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多余材料垃圾防治检查防护设施防护器具搭设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安全生产设施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措施许可膳宿条件生活环境临时性公用设施线缆食堂的饮食卫生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医疗设施临时用水用电计量仪器节点铺设工程照管现场安保运达现场施工组织方案说明修复工程启动试验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程成品保护施工堆积物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竣工退场工程保修缺陷调查缺陷修复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协助劳力重新试验调整暂估价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物资保养永久性工程相关工作清理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技术资料生产设备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保险货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持续保险财产保险工艺包试验检验工器具设备监造竣工验收性能测试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单车试验竣工文件风险管理计划沟通计划环境管理体系装修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律师费债权技术援助建安工程勘察设计分析示意图工作模型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造价咨询绿色施工变更设计补充设计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展示图园区道路施工图设计方案中的结构设计建筑使用功能设计规划布局功能流线空间组合艺术造型结构体系技术创新专题分析造价分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园林房屋暖通空调工程建安费施工技术文件编写指南横道图施工机械施工总平面布置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0/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g2022-16590
预算金额1147.01万元
招标公司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潘主任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万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林工0662-661262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2-16590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10月18日 10时0分~2022年11月9日 17时3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19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993.8165
-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 (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以上(含丙级)设计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1)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的由主办人提供)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由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 (2)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市政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集团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10日 10时0分 - 2022年11月10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03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11月10日 9时30分 - 2022年11月10日 10时0分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
- 招标代理:广东万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潘主任
- 代理联系人:林工
- 联系方式:0662-6612621
- 代理联系方式:13432546186
- 招标监督机构:阳江市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监督电话:0662-6611048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 初步设计图纸.rar初步设计图纸.rar
- 招标公告.pdf招标公告.pdf
- 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oc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 1.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挂网稿).doc1.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挂网稿).doc
附件:
招标公告
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的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
施工总承包,其招标前期工作已完成,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东发改农(2022)12号、东
发改农(2022)26号文核准和招标监督部门备案。现对该项目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
1.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
(1)招标项目名称: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2)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建设园区道路8500平方米,地下消防水池及泵房500平
方米,场地给排水管道铺设2100米,土方开挖外运61200立方米,土方回填36000立方米等:项
且概算总投资为1147.01万元;其中概算建安费为973.01万元;
(3)招标范围:设计阶段包括相关报建报批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现场跟踪服
务等:施工阶段包括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建安工程内容施工及验收、档案整理备案、保修期维
护等总承包范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按本项目规划控制要求结合现状条件进行土建、排水、电气、
道路、绿化景观、路灯等工程的设计内容。
(2)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所规
定的工程内容,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
(4)资金来源:上级财政拨款解决,已落实
2.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
(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
乙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或市政
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以上(含丙级)设计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
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的由主
办人提供)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由施工项目负责人兼
任。
(2)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应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市政类
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工程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且应以承接施工任务
的一方为主办方,该联合体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资质要求,并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09日17时30分(北京时
间)。
(2)获取方式:投标人须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下载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3)本项目设立投标登记环节,采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标登记方式进行投标登记,
不接受现场登记(参加投标登记之前,投标人应查询本企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登记的
状态,确保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以免出现信息不能被使用。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
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失去投标机会的,医
此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
版操作指引。)
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2年11月10日09时30分至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
(北京时间)。
(2)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03室(广州市天河
区天润路333号)
7.联系事项:
(1)招标人: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潘主任0662-6612621
地址: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陶然路63号
(2)代理人:广东万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工0662-6620933
地址: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新昌路68号四楼
(3)交易中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0-28866000
地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8.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方式
(2)招标决标方式:公开招标(综合评估法):
(3)投标人应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在该项目截标
时间前,将其投标保证金从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缴纳保证
金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公告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投标项目保证金操
作指引的说明”或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采用投标保函(保单)方式的,于开标会现场提
交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及其缴费凭证。
(4)投标人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未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投标申
请将不予受理。
(5)因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保障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序开展,请各投标单位实时关
注并严格遵守广州市疫情防控政策,选派符合广州市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人员参与投标相关活动,
如因不符合广州市疫情防控政策或健康码(或行程卡)未达要求或身体等其他原因,未能如期参
与本工程投标的,其后果自行负责。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020-28866000。
招标人: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万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8日
GF-2020-0216
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
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
总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说明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三)专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二)通用合同条件
目录《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三、《示范文本》的性质《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三、质量标准2二、合同工期1一、工程概况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十一、合同份数4十、合同生效4九、订立地点4八、订立时间4七、承诺4六、合同文件构成3
1.4标准和规范131.3法律131.2语言文字121.1词语定义和解释6第1条一般约定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6
1.10知识产权181.9化石、文物171.8严禁贿赂171.7联络16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
2.1遵守法律20第2条发包人20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201.13责任限制20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1.11保密19
2.7其他义务242.6现场管理配合232.5支付合同价款232.4办理许可和批准222.3提供基础资料22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1
3.5指示273.4任命和授权273.3工程师263.2发包人人员253.1发包人代表24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24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14.2履约担保31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9第4条承包人293.7会议293.6商定或确定28
4.9工程质量管理384.8不可预见的困难384.7承包人现场查勘374.6联合体374.5分包354.4承包人人员34
5.5操作和维修手册435.4竣工文件435.3培训425.2承包人文件审查40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39第5条设计39
6.4质量检查506.3样品486.2材料和工程设备456.1实施方法45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455.6承包人文件错误44
7.3现场合作57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67.1交通运输55第7条施工546.6缺陷和修补54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52
7.9临时性公用设施647.8环境保护637.7职业健康627.6安全文明施工597.5现场劳动用工587.4测量放线58
8.3项目实施计划678.2竣工日期678.1开始工作66第8条工期和进度667.11工程照管667.10现场安保65
8.9暂停工作738.8工期提前728.7工期延误718.6提前预警708.5进度报告698.4项目进度计划68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789.3重新试验779.2延误的试验779.1竣工试验的义务75第9条竣工试验758.10复工75
10.5竣工退场8310.4接收证书8210.3工程的接收81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8110.1竣工验收79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79
11.5承包人出入权87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8711.3缺陷调查8511.2缺陷责任期8411.1工程保修的原则84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84
12.3重新试验9012.2延误的试验89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88第12条竣工后试验8811.7保修责任88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88
13.4暂估价9413.3变更程序92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113.1发包人变更权91第13条变更与调整91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90
14.1合同价格形式99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9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97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9613.6计日工9513.5暂列金额95
14.7最终结清10814.6质量保证金10614.5竣工结算10414.4付款计划表10314.3工程进度款10114.2预付款100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12第16条合同解除112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1215.2承包人违约11115.1发包人违约109第15条违约109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120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1917.1不可抗力的定义119第17条不可抗力119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19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16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2218.1设计和工程保险122第18条保险122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21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121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20
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19.1索赔的提出125第19条索赔125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12318.4其他保险12318.3货物保险123
20.3争议评审12720.2调解12720.1和解127第20条争议解决12719.4提出索赔的期限127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126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134第2条发包人133第1条一般约定13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1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3020.4仲裁或诉讼129
第9条竣工试验144第8条工期和进度142第7条施工140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139第5条设计138第4条承包人135
第15条违约151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8第13条变更与调整146第12条竣工后试验146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45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44
附件1《发包人要求》156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5第20条争议解决153第18条保险152第17条不可抗力152第16条合同解除151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166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5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4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61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60
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5.工程内容及规模:。4.资金来源:。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1)设计费(含税):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5)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3)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4)通用合同条件;(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6)价格清单;(5)承包人建议书;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在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八、订立时间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第1条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日期和期限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6其他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7)价格清单;(6)承包人建议书;(5)通用合同条件;(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6.4文件的照管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知识产权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1.11保密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3责任限制《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1遵守法律第2条发包人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1提供施工现场
2.3提供基础资料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2.3逾期提供的责任(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支付合同价款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办理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2.6现场管理配合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3.3工程师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6商定或确定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指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会议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4.2履约担保(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4.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1一般约定4.5分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4分包管理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3分包人资质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5.6责任承担(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工程质量管理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第5条设计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5.2承包人文件审查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竣工文件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5.3培训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5.6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3.2样品的保管(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6.4.3隐蔽工程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2质量检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2取样(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6.6缺陷和修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5.4现场工艺试验(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2场外交通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1.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7.3现场合作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现场劳动用工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测量放线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7.6.1安全生产要求7.6安全文明施工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6.3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5安全生产责任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6.4事故处理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7.7职业健康
7.9临时性公用设施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7.8环境保护(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7.9.2临时用水、用电等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7.11工程照管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7.10现场安保
8.1.1开始工作准备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8.2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8.1.2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5进度报告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8.6提前预警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8.7.3行政审批迟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9暂停工作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8.8工期提前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8.9.3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8.10.1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8.10复工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8.9.5拖长的暂停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9.1.2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
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9.2延误的试验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9.3重新试验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0.1.1竣工验收条件10.1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0.1.2竣工验收程序(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0.3.1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10.3工程的接收
10.5竣工退场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10.5.1竣工退场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10.5.3人员撤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1.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1工程保修的原则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3.2缺陷责任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11.3缺陷调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5在现场外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3.4修复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1.3.3修复费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3.6未能修复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11.5承包人出入权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第12条竣工后试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11.7保修责任
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2.2延误的试验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12.1.4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12.1.3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4.2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12.3重新试验12.2.2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13.1发包人变更权第13条变更与调整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13.3变更程序13.2.3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3.3.3.1变更估价原则13.3.3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3.3.2变更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3.3.3.2变更估价程序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5暂列金额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3.6计日工
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价格调整公式
厂FmFtlFrFB
P=PoA+B1x1+B2x)+Bx0+.+Bx-1
F01F02F03Fon
(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14.1.1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14.2.1预付款支付14.2预付款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14.3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4.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1)人工费的申请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5竣工结算(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5.1竣工结算申请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5.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14.6质量保证金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14.5.3扫尾工作清单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15.1.2通知改正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5.2.2通知改正(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第16条合同解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18.3货物保险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1持续保险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18.4其他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5.4通知义务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18.5.2保险凭证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19.1索赔的提出第19条索赔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0.1和解第20条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4提出索赔的期限(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20.3.2争议的避免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1.1.1.10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1.1词语定义和解释第1条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2语言文字1.1.3.11临时占地包括:。1.1.3.10永久占地包括:。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1.1.3工程和设备
1.4.2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1.4.1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法律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4.3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7联络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1.10知识产权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发包人的送达地址:。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1.13责任限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1.11保密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2.2.1提供施工现场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第2条发包人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2.5支付合同价款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2.3提供基础资料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2.2.2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3.1发包人代表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2.7其他义务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2.5.2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责:。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姓名:;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3.7会议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3.6.2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3.6商定或确定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3.3工程师
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第4条承包人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4.3.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4.4.1人员安排4.4承包人人员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4.3.3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4.5.2分包的确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4.5.1一般约定4.5分包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4.7承包人现场查勘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4.6联合体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5.2承包人文件审查第5条设计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4.8不可预见的困难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5.4.1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5.4竣工文件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5.3培训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5.2.2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担。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6.1实施方法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5.5操作和维修手册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6.3样品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担。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6.4.2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6.4.1工程质量要求6.4质量检查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6.4.3隐蔽工程检查
7.1.2场外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7.1.1出入现场的权利7.1交通运输第7条施工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7.1.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7.3现场合作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6安全文明施工7.5.2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7.5现场劳动用工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7.4测量放线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7.9临时性公用设施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7.6.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7.6.1安全生产要求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8.1.1开始准备工作:。8.1开始工作第8条工期和进度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7.10现场安保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8.3项目实施计划竣工日期的约定:。8.2竣工日期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8.4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8.5进度报告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8.7.3行政审批迟延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8.7工期延误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9.1竣工试验的义务第9条竣工试验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8.8工期提前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0.3工程的接收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0.1竣工验收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10.4.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10.4接收证书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2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1.2缺陷责任期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10.5.3人员撤离10.5.1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10.5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1.3.4修复通知11.3缺陷调查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第12条竣工后试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11.7保修责任
13.3.3变更估价13.3变更程序13.2.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3条变更与调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3.4暂估价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13.3.3.1变更估价原则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3.5暂列金额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4.1.2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14.1合同价格形式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4.3.1进度付款申请14.3工程进度款■有预付款,预付款按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按每期应支付进度款的30%抵扣,直至全额抵扣完毕。14.2.1施工阶段工程预付款支付方式14.2预付款14.1.3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项目在施工图审查之后停建、取消的,支付至总工程设计费的70%。项目在施工图审查之前,按《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中各阶段工作量完成比例支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停建、取消,按如下方式支付设计费:(2)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之后,支付至工程设计费的100%;(1)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的施工图成果文件后,支付至工程设计费的70%;14.3.1.1工程设计费支付: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14.4付款计划表进度款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进度预算及报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审定的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的85%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工程款总额支付至合同.14.3.2施工进度款支付方式
14.5.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14.5.1竣工结算申请14.5竣工结算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4.6质量保证金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3)其他方式:。(2)%的工程款;(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14.7最终结清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预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5.1发包人违约第15条违约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5.2.2通知改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5.2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第17条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1设计和工程保险第18条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8.4其他保险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18.3货物保险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18.1.2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18.5.4通知义务保险单的条件:。18.5.2保险凭证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争议评审第20条争议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20.3.2争议的避免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其他事项的约定:。评审机构:。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发包人要求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发包人要求》附件1附件8:支付保函附件7:履约保函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二)工程规模。(一)工程目的。一、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二)包括的工作(一)概述二、工程范围
1.施工用电。(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三)工作界区6.保修工作范围。5.培训工作范围。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4.施工道路。3.施工排水。2.施工用水。
(三)进度计划。(二)设计完成时间。(一)开始工作时间。四、时间要求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五、技术要求(六)其他时间要求。(五)缺陷责任期。(四)竣工时间。
六、竣工试验(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六)样品。(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四)质量标准。(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九、文件要求八、竣工后试验(如有)七、竣工验收(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五)操作和维修手册。(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三)风险管理计划。(二)沟通计划。(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五)沟通。(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三)支付。(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一)质量。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四)分包。(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十一、其他要求(六)变更。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五)设备供应商。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
3.装修工程为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
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7:价格指数权重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序号 | 名称 | 变更权重B | 基本价格指数F0 | 备注 | |||
序号 | 名称 | 代号 | 权重 | 代号 | 指数 | ||
变值部分 | B1 | F01 | |||||
变值部分 | B2 | F02 | |||||
变值部分 | B3 | F03 | |||||
变值部分 | B4 | F04 | |||||
变值部分 | |||||||
变值部分 | |||||||
定值部分权重A | |||||||
合计 |
地址:担保权人/发包人:地址:承包人:编号:履约保函
1.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鉴于(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发包人名称):地址:保证人: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日。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2.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四、代偿的安排3.在保证担保金额最高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贵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1.向承包人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七、其他3.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1.因贵方原因致使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六、免责条款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保证人:(公章)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支付保函(格式8-1)附件8:时间:年月日传真:电话:
保证人:地址:担保权人/承包人:地址:发包人:编号: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1.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鉴于(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承包人名称):地址:
四、代偿的安排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日。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2.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六、免责条款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保证人:(公章)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七、其他
(格式8-2)时间: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
二、中标人同意招标人以本协议作为工程支付担保的凭证,不再要求招标人另行提供支付担保手续。如发现招标人违反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中标人将按规定追究招标人责任。一、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本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按规定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款,如有违反承包合同行为,愿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因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给予招标人提供担保,财政部门也不能出具与履约担保等额的资金证明书。为了确保××项目的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阳府〔2021〕11号)及其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现就该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中标人:(全称)招标人:(全称)关于××项目免于提供支付担保的协议
年月日年月日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招标人:(盖章)中标人:(盖章)四、本协议一式两份,招标人、中标人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执行,合同规定的支付担保责任完后自动失效。三、本协议作为本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
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
招标工程编号:东住建招(2022)第42号
A
招标人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万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0月18日
(一)总则…………………………………………………………………………()二、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章招标公告………………………………………………………………()目录
(七)中标确认……………………………………………………………………()(六)评标定标……………………………………………………………………()(五)开标规定……………………………………………………………………()(四)投标文件……………………………………………………………………()(三)招标文件……………………………………………………………………()(二)投标否则……………………………………………………………………()
二、商务文件格式……………………………………………………………()一、资格后审文件格式………………………………………………………()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章评标办法………………………………………………………………()(九)附件…………………………………………………………………………()(八)合同授予……………………………………………………………………()
(1)招标项目名称: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1.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的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其招标前期工作已完成,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东发改农(2022)12号、东发改农(2022)26号文核准和招标监督部门备案。现对该项目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五章合同文件格式…………………………………………………………()三、技术文件格式……………………………………………………………()
2.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4)资金来源:上级财政拨款解决,已落实;(2)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1)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按本项目规划控制要求结合现状条件进行土建、排水、电气、道路、绿化景观、路灯等工程的设计内容。(3)招标范围:设计阶段包括相关报建报批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现场跟踪服务等;施工阶段包括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建安工程内容施工及验收、档案整理备案、保修期维护等总承包范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建设园区道路8500平方米,地下消防水池及泵房500平方米,场地给排水管道铺设2100米,土方开挖外运61200立方米,土方回填36000立方米等;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147.01万元;其中概算建安费为973.01万元;
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工程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且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该联合体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资质要求,并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3)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市政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2)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的由主办人提供)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由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以上(含丙级)设计资质。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2年11月10日09时30分至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3)本项目设立投标登记环节,采取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标登记方式进行投标登记,不接受现场登记(参加投标登记之前,投标人应查询本企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登记的状态,确保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以免出现信息不能被使用。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失去投标机会的,因此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操作流程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2)获取方式:投标人须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1月09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5.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招标人: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潘主任0662-66126217.联系事项:天河区天润路333号)。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03室(广州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11月1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北京时间)。
8.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地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3)交易中心: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0-28866000地址: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新昌路68号四楼(2)代理人:广东万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林工0662-6620933地址: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陶然路63号
招标人: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5)因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保障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有序开展,请各投标单位实时关注并严格遵守广州市疫情防控政策,选派符合广州市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人员参与投标相关活动,如因不符合广州市疫情防控政策或健康码(或行程卡)未达要求或身体等其他原因,未能如期参与本工程投标的,其后果自行负责。如有疑问请致电咨询020-28866000。(4)投标人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未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投标申请将不予受理。(3)投标人应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将其投标保证金从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缴纳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公告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投标项目保证金操作指引的说明”或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采用投标保函(保单)方式的,于开标会现场提交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及其缴费凭证。(2)招标决标方式:公开招标(综合评估法);(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方式;
(一)总则二、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招标代理机构:广东万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8日
凡有或■的为本次招标投标人须知选定内容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1.2 | 招标人 | 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人民政府 | |
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东万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1.4 | 工程名称 | 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
1.5 | 招标项目名称 | 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 |
1.6 | 建设地点 | 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内 | |
1.7 | 建设规模 | 建设园区道路8500平方米,地下消防水池及泵房500平方米,场地给排水管道铺设2100米,土方开挖外运61200立方米,土方回填36000立方米等;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147.01万元;其中概算建安费为973.01万元; | |
2.1 | 资金来源情况 | ■国有100%,其中:■政府100%;□集体 %;□私营 %; □外资 %;□其它 。 | |
2.2 | 资金到位情况 | 上级财政拨款解决,已落实。 | |
3.13.2 |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 设计阶段包括相关报建报批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现场跟踪服务等;施工阶段包括设计范围内所涉及的全部建安工程内容施工及验收、档案整理备案、保修期维护等总承包范围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按本项目规划控制要求结合现状条件进行土建、排水、电气、道路、绿化景观、路灯等工程的设计内容。(2)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和区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 | |
4.1 |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以上(含丙级)设计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本工程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且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该联合体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资质要求,并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 |
4.3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1)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的由主办人提供)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由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2)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1)投标人可选择项目总负责人与施工项目负责人由同一人兼任。(2)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 | |
4.4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5.15.2 | 分包 | 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规定。 | |
6.1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自行踏勘)。踏勘地址: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内。 | |
10.011.0 | 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和投标人质疑期限 | 1.招标人澄清、修补或补充期限: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2.投标人质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3.招标人答疑期限: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 | |
12.1 | 承包方式 | 1.勘察、设计采用总价合同承包方式;2.施工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 | |
13.0 | 勘察设计要求 |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 ■符合国家勘察、设计深度规定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住建部现行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住建部现行版) |
13.0 | 勘察设计要求 | 设计控制要求 | ■实际招标部分工程造价不应超过招标部分总额 973.01 万元。□设计总面积(含各项附属设施面积)不应超过招标部分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他说明: |
13.0 | 质量标准 | 1、本工程验收达到国家合格或以上 标准。2、承包工程如获得如下质量奖,按投标人须知13.4款奖励承包人。□国家级质量奖 □省级质量奖 □市级级质量奖 | |
14.0 | 工期要求 | 招标总工期: 170 日历天。1.设计周期为 20 日历天。自签订合同后 20 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中标人须确保设计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工期为150日历天。施工拟开工日期为2022年11月 ,拟竣工日期为2023年3月。注:各子项目工期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 |
15.1 | 设计费用支付方式 | 工程设计费支付:(1)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的施工图成果文件后,支付至工程设计费的 70 %;(2)工程竣工验收或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之后,支付至工程设计费的 100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项目停建、取消,按如下方式支付设计费:(1)项目在施工图审查之前,按《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中各阶段工作量完成比例支付;(2)项目在施工图审查之后停建、取消的,支付至总工程设计费的 70 %。 | |
15.1 | 施工阶段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支付方式 | 1.预付款□没有预付款。■有预付款,预付款按合同价款的 30 %,预付款按每期应支付进度款的 30 %抵扣,直至全额抵扣完毕。2.进度款进度款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进度预算及报 表,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按审定的已完成合同工 作量的 85%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工程款总额支付至合同承包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85%时,不再支付工程款。结算款:工程结算送经财政部门审定并完成资料移交后,扣除3%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余额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注: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财建〔2022〕183号文的有关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此规定。 | |
15.2 | 设计方案补偿数量、标准及付款方式 | □ 前 名有效投标人未中标者(如联合体的为设计单位)可获得设计方案补偿金。其中:综合总得分第2名者获得补偿金为 万元;综合总得分第3名至第 名者获得补偿金为 万元。□ 未中标的补偿金获得者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领取补偿金发票,由招标人以现金或转账等方式分别一次性支付给补偿金获得者。 | |
18.0 | 投标文件编制及份数要求 | 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之设计部分(设计说明、展示图和设计图纸缩印本)和施工部分应分别编制,不少于(各一份正本,五份副本),必须胶装书状成册。 | |
18.0 | 设计说明、展示图和设计图纸缩印本,展示图版(含彩色透视或鸟瞰图 | ■设计说明、展示图和设计图纸,以缩印本形式统一装订成 A3 开本。□展示图版一套,幅数不限,内容为表现图、分析示意图、总平面图等,可以水平或垂直展示,图纸规格不大于A1号图(约841mm×594mm),图纸比例由投标人根据视觉效果自行决定。展示图纸宜裱在轻质板上。□展示图版提交彩色透视或鸟瞰图,轻质展示图板均为 号图,幅数为 幅。□提交的透视或鸟瞰图须表现:总体布局、单体造型等的透视效果,同时,鸟瞰应表明与周边关系 。□其它说明: | |
18.0 | 工 作 模 型 | □比例尺1:300 □应表明与周边关系,□素色模型, □彩色模型。□其它说明:由中标单位在方案确定后提供。 | |
16.019.1 | 工程投标报价及结算方式和要求 | 本项目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招标限额设计和施工,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审核部门审批的施工图预算金额。1.本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1470055.51元,概算建安费为9730100.00元 。2.招标控制价要求: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9938165.00 元;其中:(1)工程建安费(招标控制价)为 9730100.00 元。 (2)招标人参照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计算工程设计费基准价(招标控制价)为 208065.00 元。3.投标报价上限要求:(1)投标人的设计费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设计费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的80%,即 166452.00 元,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2)投标人的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工程建安费(招标控制价)的 95 %,即 9243595.00 元,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4.成本警示价要求(1)投标人的设计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设计费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的60%,即 124839.00 元,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2)投标人的工程建安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建安费(招标控制价)的82 %,即 7978682.00 元,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5.工程总承包合同价(1)设计合同价=设计收费基准价(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2)施工合同价=工程建安费(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6.结算价要求:(1)设计部分工程款结算:设计费结算以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不含暂列金)作为计费基数,并按照设计中标下浮后的百分比值进行结算,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2)施工部分工程款结算:工程建安费合同价为暂定价。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计,并按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和国家、广东省、阳江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经双方确认后由承包人报送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评审。本项目施工费用实行施工图及其预算总价包干,预算总价包干的施工费结算原则为(施工图预算价-暂列金额)×(1-中标下浮率)。因法律法规变化、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物价涨落事件、优质优价奖励、不可抗力事件和合同约定其他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引起增加的工程价款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出,超出暂列金额部分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 |
20.0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45天内有效 □60天内有效■90天内有效 □ 天内有效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
21.0 | 投标保证金要求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不接受现金交纳)■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19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 壹拾玖万元整)。一、采用转账形式投标人应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在该项目截标时间前,将其投标保证金从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缴纳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公告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投标项目保证金操作指引的说明”或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保证金递交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账户名称: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润路支行账 号:44001583404059333333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020-28866000-4-0二、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方式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会现场提交本项目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及由本企业基本账户转出资金购买本保函(保单)的缴费凭证。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另行提交(不需密封)。在开标会现场,投标人(如为联合体,则指联合体牵头人)须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下同)。(经现场确认,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按照未能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1)投标人不能在开标会现场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2)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入,而是从本企业非银行基本账户或其分支机构或其他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转入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时间转入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的。)注:1、本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以系统平台显示的投标保证金信息为准。(友好提醒:因与银行系统对接会需要一定时间,请投标人自行考虑其所需时间,尽早完成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手续,耽误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
22.1 | 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开标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起止时间: 2022 年 11 月 10 日 09 时 30 分至 10 时 00 分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22 年 11 月 10 日 10 时 00 分 | |
23.1 |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及开标地点 |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及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 楼 03 开标室开标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 号)。 | |
23.2 | 参加开标会人员及有关要求 | 1.参加开标会人员(如为联合体,则指联合体主办人参加)应凭递交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进场,并接受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核验。2.投标人代表不得超过1人,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本项目开标会,其中委托代理人必须同时是该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3.在开标现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并同时单独提交一份符合要求的本人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打印件。4.投标人代表须在开标现场单独提交一份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5.投标人代表须在开标现场单独提交一份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商务文件投标函或其复印件。注:因预防疫情需要,现阶段投标人代表只能1人参加开标会,如防疫要求改变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要求对参会人数作相应调整。投标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 |
24.0 | 资格后审委员会 | 本项目资格后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 5 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派代表专家 0 人,其余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5 人;有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的项目,应分别抽取2名以上设计专业和施工专业评标专家。 | |
24.0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资格后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相同。 | |
28.029.0 | 评标定标办法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取综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综合总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 |
29.0 | 项目评标方式 | 设计部分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审,其它部分采用明标评审;其中技术文件评审先对设计部分进行评审后对施工部分进行评审。 | |
31.2 | 中标通知书发放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20.2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 |
34.0 | 履约担保要求 | 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15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10%。中标人可以选择下列担保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1、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上(含分支机构)银行部门出具的履约保函。 2、由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单。3、由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 4、现金履约担保。 | |
35.0 | 合同存档 | 详见投标人须知第35.1条款 | |
其他要求 | 无 |
1.5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工程总承包人。1.工程项目概况
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7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4.投标人资格要求3.2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1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4.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6.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地点,自己组织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及一切责任事故。6.踏勘现场5.2投标人拟将允许分包的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按照第四章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也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应当允许投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5.分包4.4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的资格后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招标投标文件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7.2货币名称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7.1语言文字7.通用规定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5保密责任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7.4费用承担招标投标文件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3计量单位
7.11本招标文件所称的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不得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中“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起止时间是指:在本招标项目以外的招标项目以中标结果公示时间首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直接发包项目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7.10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7.9本招标文件所称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下浮率),其计算公式为:设计部分报价浮动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施工部分报价浮动率(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工程建安价)×100%。7.8本招标文件所称本人身份证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7.7本招标文件所指天或日均为日历天,工作日均为国家机关法定工作日,时间均为北京时间。7.6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网上或网站,除特别指明外,是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网址:http://www.gzggzy.cn/);交易平台,除特别指明外,是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8.否决投标条款(二)投标否决7.1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书、证照如已推行或实施电子证书、证照的,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供其有效的电子证书、证照或其原件扫描件。电子证书、证照与纸质证书、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人员可在相关网站(平台)下载、查看或打印其相关电子证书、证照,并可在相关网站(平台)或通过扫描电子证书、证照上的二维码对其信息真伪进行验证。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7.13本招标文件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县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7.12本招标文件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及其相关手续;(4)投标人不是通过交易系统登记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参与者;(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指定地点或者逾期送达;(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派员按时参加开标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资料查验;8.1开标时,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资格后审和评标: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指定的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或在开标现场未提交投标保函(保单)原件及其缴费凭证;(2)投标人的投标现金保证金不是从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入或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保单)费用不是由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购买;(1)投标人不能在开标会现场单独提交其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已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本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8.2经现场确认,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按照无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7)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低于C级或没有信用等级。(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警示价或超过投标报价上限;
(4)投标承诺书;(3)分包情况;(2)联合体投标;(1)市场准入资格;8.3经资格后审委员会确认,投标人的下列资格后审文件评审内容之一不符合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具体合格标准按照附件1要求),为无效投标文件:(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时间转入或提交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8.4.1设计部分技术文件8.4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8)委托代理人要求。(7)资格后审文件份数和要求;(6)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6)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5)投标人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8.7款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4)技术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3)技术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2)采用暗标方式评审的技术文件副本中均不得有签名、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1)采用暗标方式评审的技术文件正本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签字或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5)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4)投标人有本投标人须知第8.7款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3技术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2)技术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1)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签字或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8.4.2施工部分技术文件
(5)商务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4)商务文件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提供;(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2)商务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商务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8.5商务文件符合性审查,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8.6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②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对涉嫌有串通投标的行为应另行作出书面说明,招标人应于评标会结束后将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监管部门。注:①资格后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按上述情形确认资格后审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的有效性时,只能出具合格(通过)或不合格(不通过)任一种意见,不能有第二种意见;如评委不出具具体意见的,视为其确认投标文件有效。(7)本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6)投标人有本投标人须知第8.7款所列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人代表的;(3)为招标项目(指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除外);(2)为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8.7.1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8.7串通投标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9)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正在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作为失信企业被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正在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停业或暂停承揽业务的处罚(含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报行为)。(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8.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8.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8.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文件(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章招标公告9.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9.招标文件
10.3招标文件在网上发布后,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遗漏或不够完善的,可以对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应当形成补遗文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网上公布。澄清、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其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截标时间。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0.2招标公告应按规定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同时发布,其中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须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截标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人应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10.1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结合招标项目实际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经招标管理部门招标备案后方可发布。10.招标文件发布、获取、修改或澄清9.2除9.1款内容外,招标人按规定在网上发出对本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和答疑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第五章合同文件格式
11.3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从网上下载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取答疑资料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2对于投标人的任何有关招标文件的网上疑问,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以书面公告形式在网上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补遗文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在网上发布。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投标人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该详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同时审阅招标文件中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发现招标文件缺损、错漏或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无记名形式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要求,且不得有任何可识别投标人及其人员的标识。11.招标文件质疑和答疑10.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从网上下载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取澄清、修改或补充资料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4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网上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3.工程质量及有关要求12.2工程施工所需材料全部由中标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供应,但所有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材料相符,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2)施工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承包方式。(1)设计工程采用总价合同承包方式。12.1本招标工程合同承包方式。12.工程承包方式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专篇,满足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采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技术,提高环保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建设成本。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13.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2)建设工程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有利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力求经济美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1)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抗震防灾要求,注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3.1本工程设计质量要求:国家合格标准。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任务必须遵守下述规则,如因设计单位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5.工程费用支付办法(3)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其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经建设单位现场签证。(2)工程施工工期要求: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日历天(含节假日、停水、停电、风雨天在内)内完成招标内容全部施工项目。开工及竣工日期以承包合同签订规定为准。(1)设计期限及其相关要求: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服务周期和相关设计要求完成招标内容的全部建设工程设计工作。14.工期要求13.3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工程验收以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技术说明书等设计、技术文件为依据。如施工质量不合格,中标单位须负责返工直至达到合格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16.3施工部分工程款结算:工程建安费合同价为暂定价。承包人根据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计,并按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和国家、广东省、阳江市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经双方确认后由承包人报送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评审。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16.2设计部分工程款结算:设计费结算以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不含暂列金)作为计费基数,并按照设计中标下浮后的百分比值进行结算,设计费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16.1本项目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审核部门审批的施工图预算金额。16.工程结算办法15.2招标人如对有效投标人之未中标者实施经济补偿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数量、标准及付款方式支付补偿金。15.1工程设计服务费用支付、施工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及有关规定在双方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执行。
(4)经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预算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信息缺项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并经合同双方确认后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3)经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预算书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现行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下浮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施工结算单价=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和中标单位根据现行计价办法和计算规则双方确认的预算单价×[1-中标下浮率],承包人施工部分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工程建安价)×100%。(2)经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预算书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量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1)经财政部门或相关审核部门审定的预算书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16.4工程发生变更,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本项目施工费用实行施工图及其预算总价包干,预算总价包干的施工费结算原则为(施工图预算价-暂列金额)×(1-中标下浮率)。因法律法规变化、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物价涨落事件、优质优价奖励、不可抗力事件和合同约定其他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引起增加的工程价款可以从暂列金额中支出,超出暂列金额部分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4)合同履行期价格(或调整系数)、基准价格(或调整系数)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3)基准价格(或调整系数)是指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中给定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价格、费用、系数)。(2)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价格与基准价格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但应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利一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1)人工费发生涨落的,可按照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进行调整。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费和合同履行期调整系数与基准期调整系数对比的差值的乘积计算调整人工费。16.6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根据合同约定,按以下方法进行价差调整:16.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税金,结算时按规定的标准计算,该费用如发生增减,增减部分费用列入增减工程造价。
16.7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工程变更(包括变更设计、补充设计、现场签证)或其他原因而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的,应按照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①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7)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6)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不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因素。调整价款应单独列项,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5)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发包人可根据工程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给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合同履行期价格由工程参建各方根据工程资料和计价办法,通过市场调查等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相应的价格,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基准价(或调整系数)、合同履行期价格(或调整系数)均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1)投标承诺书;17.2资格后审文件编制主要内容:17.1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部分组成。17.投标文件组成(四)投标文件16.8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的设计图纸建成完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结算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7)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6)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5)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4)投标人一般情况表;(3)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7.4.1设计技术文件17.4技术文件编制主要内容:(2)应提交的其他资料。(1)投标函;17.3商务文件编制主要内容:(8)其它资料。
18.1投标文件编制应包括本投标人须知第17条要求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第四章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及遵循有关投标文件编写目录及要求,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编制投标文件。18.投标文件编制施工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保证质量措施、保证安全措施、文明施工现场措施、劳动力安排计划、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主要机具使用安排等。17.4.2施工技术文件(2)其他要求资料(1)设计说明、展示图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
18.6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无行间插字或无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18.5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同一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一名代理人。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其内容均应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8.4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注明要签字盖章的位置由规定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投标文件正副本所有需签字盖章的地方应全部签字盖章,从正本复印的签字盖章无效。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封面(设计部分技术文件副本封面除外)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但设计部分技术文件的副本不得签字、盖章,或不得有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联合体投标的(除特别注明的外),投标人为联合体主办人名称,其投标文件由主办人及其代表按规定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18.3投标文件应胶装书状成册,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签字或盖章,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体为黑色字体。投标文件副本内页如从正本复印的,其正副本内页内容应一致。投标文件的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应作无效投标处理。设计、施工的技术文件须分册编制。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设计说明、展示图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封面及内页统一使用白色A3纸打印。施工部分技术文件须编制目录,内页自正文(不含目录)起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内页正文不得少于150页,不得超过500页,不得分册编制,目录及内页须统一使用白色A4复印纸黑色字体双面打印,封面须统一使用A4纸封面。18.2投标文件的资格后审文件和商务文件内页统一用白色A4复印纸黑色字体打印(相关证书、证件及业绩奖项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中的字体不受此限,其中商务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项手写无效),每册封面均须统一使用A4纸封面。
(3)招标人名称;(2)招标工程编号;(1)招标项目名称;18.9设计部分技术文件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均应注明如下四项内容,多注或少注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内层密封注明正副本除外):18.8投标文件的资格后审文件正本和副本共同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也可按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方法包封。商务文件、施工部分技术文件包封同资格后审文件。18.7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正本和副本须分别密封(注明正副本),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包封,,两个内层包封再合包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19.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19.投标报价18.1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条款上述要求编制、装订、密封、标记和签字、盖章,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18.11设计部分技术文件的内层和外层密封上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密封的封口处可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施工部分技术文件的密封封口处可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18.10投标文件的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施工部分技术文件密封上的标注内容均不能少于设计部分技术文件密封上应注明的四项内容,其密封上可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4)投标文件的内容(如设计部分技术文件)。
20.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招标工程投标有效期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间,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20.投标有效期19.5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19.4投标人应按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自主确定投标报价。19.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投标人须知第3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19.2投标报价分别有设计服务费和工程建安费两部分。
21.4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应在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保单)原件:21.3评标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全额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保单)原件;承包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全额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保单)原件。21.2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主办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21.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数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1.投标保证金20.2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形成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文件报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在网上发布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21.5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3)投标人拒绝在投标有效期限终止之后延长投标有效期限。(2)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1)招标终止;
22.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本次招标活动失败,招标人应按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招标人不负担因此次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22.2招标人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22.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提交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地点。22.投标文件提交(4)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3)由于违法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中标无效的;
(1)开标会开始,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23.3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其程序如下:23.2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证书证件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室递交投标文件。若因投标人未带齐相关证明资料而导致无法办理截标手续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招标人相关工作人员也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23.1招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本项目开标会;拟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所有投标人必须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派员参加开标会。23.开标(五)开标规定
23.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会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开标会结束。招标代理机构将有效投标人的资格后审文件(含核验身份资料)送资格审查。(5)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4)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等单位代表对人员身份核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报价和有效或无效投标人名单等进行签字确认;(3)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投标人参与项目的先后顺序,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代表依次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进行核验,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宣布核验结果,并公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2)主持人公布参加开标会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等单位代表情况;
24.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其投标。24.2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原则上以一人为限,该代表应为招标人的正式员工,且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和要求,但不得担任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不得接受评标报酬,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独立评审。24.1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组成人员数见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委员会成员按有关规定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从中推选出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主任主持资格后审(评标)工作。24.资格后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六)评标定标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5.1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实行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任该招标项目的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25.评标过程的回避24.5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禁止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审秩序和妨碍评审结论的公正性。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后审报告(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后审报告(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24.4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对同一个问题不一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经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2)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1)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2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应按规定重新抽取。25.2资格后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已完成评标活动的,其评标结果无效。(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27.资格后审26.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6.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人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与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26.评标过程的保密(3)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
本工程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28.评标办法(评标办法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27.4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后审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后审结果的书面报告。当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不再进行后续招标投标程序,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27.3资格后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审查职责,对同一个问题不一致的,按程序要求记录。资格后审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查结果经资格后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资格后审委员会审查过程中如出现疑问,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27.2对于各有效投标人未能按投标人须知附件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资格后审文件或不能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审查验证的或提交的资料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其资格后审文件资料中相对应的内容不予确认,应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27.1资格后审工作在开标后评标前按程序进行。资格后审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后审文件对各有效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及本工程投标人须知附件1中约定的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凡全部满足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人即确定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4)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委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对已匿名编号的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进行还原,将对应的投标人全称在还原表上列出。(3)评委对各投标人的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填写《评分表》并签名。(2)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对资格后审合格各投标人的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进行匿名编号。(1)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29.1综合评估法程序:29.评标定标程序
(10)评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逐一计算各投标人技术文件得分、商务文件得分和信用评价得分的综合总得分,全体评委在《综合计分汇总表》上签名。(9)评委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分别计算有效投标人商务文件的投标报价得分。(8)评委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所有商务文件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并从所有有效报价中随机摇珠选定一个投标报价(以进入资格后审的全部投标人名单中的序号为球号)。(7)评委逐一对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合格商务文件的投标人的业绩、奖项、项目成员职称等进行评审打分,填写《评分表》并签名。(6)招标代理机构收回评委的《评分表》进行复核,并列出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含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汇总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人员签名确认。(5)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施工部分技术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填写《评分表》并签名。
30.中标结果公示(七)中标确认29.2评标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该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13)评标、定标会议结束。(12)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录的评标、定标有关内容写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案。(1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综合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向招标人推荐三个综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综合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投标人综合总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31.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将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并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的中标通知书发放到中标人及各相关单位。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20.2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31.1中标人确定。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确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31.中标人确定30.3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之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异议和投诉规定详见投标人须知附件2)30.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0.1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于评标会议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包含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业绩奖项、质量、工期、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等)、评标专家代码(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进行标示,如专家一、专家二等)及其对应的具体评标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等)以及评标报告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不是从本投标企业基本账户提交投标担保或以虚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的;(2)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2.1评标完成后,经查核,中标人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按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废除授标:32.废除授标及授标31.3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9)中标单位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8)中标单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或中标单位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7)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中的拟派驻项目机构人员资料信息、业绩奖项资料信息与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登记通过的人员、业绩奖项资料信息不一致的;(6)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5)因中标人过错而未能按照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或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4)中标人于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
(1)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32.3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32.2中标人被废除授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以确认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在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前,也要按规定实行中标结果公示。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或确定为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12)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除授标的其他情形。(11)中标人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有本企业投标承诺书所列被依法限制或暂停承揽业务或停业的处罚的;(10)中标人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
33.合同授予(八)合同授予(5)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4)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2)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34.履约和支付担保33.5中标人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承包任务,不得将中标项目承包任务转让(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人。33.4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3.2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工程总承包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3.3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3.2款的规定与中标人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应改正并处以投标保证金额罚款。33.2招标人应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3.1本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1条或第32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35.1招标人应当自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将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存档。35.合同存档34.4中标人履约担保和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参考格式详见合同版本附件7和附件8),双方担保手续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如不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应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履约担保与招标人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原件分别由招标人和中标人保管。34.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按规定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函或者财政部门不能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证明书的,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支付工程款的承诺协议,作为支付担保的依据。34.2若中标人不能按本投标人须知第34.1款的规定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承包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4.1中标人须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10%。具体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为准。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附件1附件3:工程设计任务书附件2:招标投标分段限时异议和投诉的规定附件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九)附件
序号 | 评 审 内 容 | 合 格 条 件 |
1 | 市场准入资格 | 1、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书;2、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综合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以上(含丙级)设计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须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投标企业须提交阳江市诚信登记手续(省外企业须同时提交进粤登记手续)。 |
2 | 联合体投标 | 本工程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且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该联合体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资质要求,并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
3 | 分包情况 | 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规定。 |
4 | 投标承诺书 | 按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承诺书格式提供。 |
5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1)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的由主办人提供)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由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2)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广东省外的投标人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资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市政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 |
6 | 拟派驻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 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的要求提供。 |
7 | 资格后审文件份数和要求 | 资格后审文件应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和有关要求及份数提供。 |
8 | 委托代理人要求 | 提供与本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经社保管理机构确认本项目开标日前半年内至少任意三个月与本投标单位的社保关系证明。 |
5.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格后审资料和资格后审文件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同时,投标人应确保上述要求的资格后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否则,按投标承诺书的要求处理。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委托代理人的社保关系证明应提供其在总公司或在本市范围内分公司办理的社保关系手续,市外其他分公司办理的社保关系手续无效。违反上述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和签署投标文件的可不执行第8项要求。4.第8项中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或签署投标文件的必须提供其与法人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3.投标人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为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登记通过人员,并须确保该些人员证书等信息资料始终保持有效,投标人应登录该平台打印显示拟派人员的名单及其拟派相应岗位的信息资料(须显示来自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2.投标人须提供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的本企业信息表打印件(或扫描件)作为进阳江诚信登记手续,省外企业还须提供广东建设信息网中“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的本企业进粤诚信信息登记网页的打印件作为进粤诚信登记手续;其他代替本项诚信登记资料的不予确认。注:1.投标人应按上表资格后审合格条件要求提供相关有效的证书、证照及资料,如有关证书、证照已推行或实施电子证书、证照的,应按规定提供其有效的电子证书、证照或其原件扫描件。
(二)对开标结果的异议,应在开标结束后资格后审前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可以当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一)对招标文件内容(含招标控制价及图纸、清单等)异议,应在截标时间10日前以网上质疑方式提出。一、异议时效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根据《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本工程招标投标各阶段的异议和投诉处理按“分段限时”原则进行。投诉人超过本规定要求异议和投诉时效的,招标人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有关异议或投诉。招标投标分段限时异议和投诉的规定附件2
除开标现场外,异议或投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内容要真实有效,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或投诉人为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以自然人名义异议(投诉)的,该自然人必须为所异议(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如投标员、拟派的项目经理、招标人代表等),并能如实提供其在所异议(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直接参与单位工作的社保证明等文件,否则,受理单位可不予受理。行政监督部门一般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其中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或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二、投诉时效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开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在开标现场答复并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
1、业主提供的红线图及其他相关资料;二、设计依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建设园区道路8500平方米,地下消防水池及泵房500平方米,场地给排水管道铺设2100米,土方开挖外运61200立方米,土方回填36000立方米等;项目概算总投资为1147.01万元;其中概算建安费为973.01万元;一、项目概况工程设计任务书附件3
7、《市政给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07MS101);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4、《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2、国家现行的市政、道路、给水、排水、照明、交通、绿化等设计规范及标准,行业相关标准。
14、《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1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2012);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11、《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9、《埋地聚乙烯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2004);1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15);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三、设计要点19、《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1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17、《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SL744-2016);16、《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15、《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5057-2009);
四、技术指标5、选用先进环保工艺设备,尽量因地制宜,采用综合回收技术,在治理污染及综合回收过程中,尽量避免二次污染。4、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设计规定进行设计,污染治理效果要达到有关排放标准。3、坚持经济效益与环保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在工艺设计中积极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低能耗、低噪音设备,采用无污染、少污染的新技术,把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2、贯彻执行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环保方针、政策。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贯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原则。
六、成果要求3、设计总周期见设计招标文件。2、各阶段工作成果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通过。1、按规划要求、有关规定及本招标文件,符合各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五、项目工作控制要求及工期要求本项目建设园区道路8500平方米,地下消防水池及泵房500平方米,场地给排水管道铺设2100米,土方开挖外运61200立方米,土方回填36000立方米等。
一、评标基本原则第三章评标办法(2)上述设计成果文件未含用于技术评审图纸数量,设计单位应另外提供。(1)施工图设计文件12份,其中含加盖审图中心公章的图纸不少于6套,并提供相应光盘2张,电子版(含PDF及atuoCAD2004版);2、提交设计的成果内容:1、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必须达到现行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方案设计阶段的深度,满足方案报批的要求;
四、评标定标办法资格审查结束后,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进入本评标程序,评标工作应按照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提交评标报告等主要程序进行。三、评标程序和内容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确定的专家评委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应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的决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产生。二、评标组织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阳江市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六、评分细则(三)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和标准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进行汇总。(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的,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分得分结果计算为全部成员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成员超过5人的,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分得分结果计算为成员中的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评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采用集体打分的无效。五、评标规则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先对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再进行商务文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后对投标人的信用评价评分,取综合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注:技术文件评审得分最低分为0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技术文件评审得分=(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评审得分+施工部分技术文件评审得分)×30%(一)技术文件评分细则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综合总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依次确定前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总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综合总得分相同时,以报价低的排序为前;当投标人综合总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时,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排序。本工程总承包项目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商务文件得分、技术文件得分、信用评价得分权重分别为60%、30%、10%。其中技术文件得分由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评审得分(权重为40%)和施工部分技术文件评审得分(权重为60%)组成,商务文件得分由设计部分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权重为40%)和施工部分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权重为60%)组成。综合评估法
2、施工技术文件评分细则注: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评审得分最低分为0分,取值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评审得分=技术文件得分×(40%)(2)设计部分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并根据招标人设置的技术文件评审标准进行量化打分。设计部分技术文件中应当具有的评审项目缺项时,得0分。(1)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1、设计技术文件评分细则
(二)商务文件评分细则(2)施工部分技术文件评审得分最低分为0分,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注:(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个评审项目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项目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则视为有该评审项目。施工部分技术文件评审得分=技术文件得分×(60%)(2)施工部分技术文件采用明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人设置的技术文件评审标准进行合格性评审,技术文件中应当具有的评审项目缺项时,得0分;技术文件中有该评审项目且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的则本项满分。(1)施工技术文件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表2):
(2)当有效投标报价为6个以上(含本数)10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1)当有效投标报价为3个以上(含本数)6个以下(不含本数)时,计算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第一步,按下列情形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2.在资格审查、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评审合格后,按如下步骤分别计算各有效投标人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的商务文件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文件评审得分=(设计部分商务文件评审得分+施工部分商务文件评审得分)×60%1.商务文件评审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业绩奖项、项目成员职称等内容。商务文件评审得分由业绩得分、奖项得分、项目成员职称和投标报价得分组成。其中设计部分商务文件评审标准详见附表3,施工部分商务文件评审标准详见附表4。
投标报价得分=100分×[1-(||×n)]。第四步,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投标报价得分。第三步,取投标人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与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第二步,在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随机摇珠选定单个投标报价。(4)当有效投标报价为20个以上(含本数)时,去掉三个最高报价和三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当有效投标报价为10个以上(含本数)20个以下(不含本数)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两个最低报价后计算余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本招标项目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参与评审的工程业绩、奖项和项目成员职称必须为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中登记的业绩、奖项和成员职称,否则不予计分。2.本招标项目的业绩、奖项、项目成员职称等评审内容,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应分别评审,独立投标人应分别提供相应评审资料,联合体可由其主办人及成员任一方提供或分别提供相应评审资料。注:1.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报价得分以元为单位分别计算设计投标报价得分和施工投标报价得分,最低得分为0分(如投标报价得分为负值时作0分处理);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商务文件评审得分取值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4.施工部分商务文件评审得分=商务文件得分×(60%)3.设计部分商务文件评审得分=商务文件得分×(40%)其中,“K”代表评标基准价;“100”代表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得分。当投标报价高于K值时n为1,当投标报价低于K值时n为0.5。
2.信用等级B级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最高为90分,信用等级C级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最高为80分。注:1.诚信分数相同投标人的排名相同,后一名投标人的排名为前一名排名加上诚信分数相同投标人数量。进入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少于30家时,按如下方式记取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前30%(含30%)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为100分,排名前30%(不含30%)至60%(含60%)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为90分,其余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为80分。按百分比记取投标人家数时四舍五入取整。进入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多于30家(含30家)时,按如下方式记取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其中1-10名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为100分,11-20名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为90分,21名后的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得分为80分。信用评价得分由进入资格后审的投标人以开标当天各投标企业在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公告的诚信分数为依据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其中: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人按主办人资质类别计算诚信分数,联合体成员按非主办人资质类别计算诚信分数。(三)信用评价评分细则
设计部分技术文件评审标准附表1注:投标人信用评价评审得分取值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信用评价评审得分=信用评价评价得分×10%3.投标企业如为联合体,联合体主办人的信用评价得分占比80%,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的信用评价得分占比20%。如联合体有多个成员单位,则每个成员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占比(20/联合体成员个数)%。
评分项内容 | 分值范围(100分) | 评审标准 | 评分标准 | 评审结果 | |
施工图设计方案(80分) | 使用功能 | 20分 | 建筑使用功能设计符合招标项目性质要求的设计规范,设计内容完整无遗漏,建筑总面积和单项面积符合招标文件和功能要求。 | 好20分,中16分,差12分 | |
施工图设计方案(80分) | 规划布局 | 20分 | 施工图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平面布置疏密适宜,与周边环境有机结合。 | 好20分,中16分,差12分 | |
施工图设计方案(80分) | 适用标准 | 10分 | 设计图纸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条件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的程度。 | 好10分,中8分,差6分 | |
施工图设计方案(80分) | 结构合理 | 10分 | 施工图设计方案中的结构设计安全性和合理性满足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的程度。 | 好10分,中8分,差6分 | |
施工图设计方案(80分) | 设计质量 | 20分 | 设计图纸体现的创作理念、功能流线、空间组合、艺术造型、结构体系、技术创新,并兼顾抗震、消防、节能、生态等强制性规范标准等设计总体水平和质量情况。 | 好20分,中16分,差12分 | |
专题分析(10分) | 造价分析 | 10分 | 技术经济分析应含说明、指标及指标分析,有明细表、整体工程和主要分项工程拟投入的主要材料用量指标,有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分析。 | 好10分,中8分,差6分 | |
服务保证(10分) | 质量保证 | 3分 | 投标人所提出的保证设计质量的措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的程度。 | 好3分,中2分,差1分 | |
服务保证(10分) | 进度保证 | 3分 | 投标人所编制的设计进度计划的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的程度。 | 好3分,中2分,差1分 | |
服务保证(10分) | 实施配合 | 2分 | 投标人提出的设计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配合工程实施所派出驻工地设计工程师的人员(职称、专业、数量)、服务内容、响应时间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的程度。 | 好2分,中1分,差0分 | |
服务保证(10分) | 服务措施 | 2分 | 投标人所报的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的程度。 | 好2分,中1分,差0分 |
施工部分技术文件评审标准附表23.技术文件中均不得有签名、盖章或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2.技术文件采用暗标评审,技术文件中应当具有的评审项目缺项时,得0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缺项评审项作出书面说明。注:1.本评审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进行合理修改。
评审项目 | 分值(100分) | 评审标准 | 评分标准 | 评审结果 |
施工方案 | 20 | 有施工方案 | 有(20分) | |
施工方案 | 20 | 有施工方案 | 无(0分) | |
施工进度计划 | 15 | 有施工进度计划 | 有(15分) | |
施工进度计划 | 15 | 有施工进度计划 | 无(0分) | |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 10 | 有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 有(10分) | |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 10 | 有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 无(0分) | |
保证质量措施 | 15 | 有保证质量措施 | 有(15分) | |
保证质量措施 | 15 | 有保证质量措施 | 无(0分) | |
保证安全措施 | 15 | 有保证安全措施 | 有(15分) | |
保证安全措施 | 15 | 有保证安全措施 | 无(0分) | |
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 10 | 有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 有(10分) | |
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 10 | 有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 无(0分) | |
劳动力安排计划 | 5 | 有劳动力安排计划 | 有(5分) | |
劳动力安排计划 | 5 | 有劳动力安排计划 | 无(0分) | |
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 | 5 | 有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 | 有(5分) | |
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 | 5 | 有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 | 无(0分) | |
主要机具使用安排 | 5 | 有主要机具使用安排 | 有(5分) | |
主要机具使用安排 | 5 | 有主要机具使用安排 | 无(0分) |
说明:1.本工程总承包的设计业绩有效期从取得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起至本招标项目截标时间止计算期为5年内,以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计分凭证。工程奖项有效期从取得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时间起至本招标项目截标时间止计算期为5年内。设计部分商务文件评审标准附表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个评审项目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项目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则视为有该评审项目。说明:1.技术文件采用明标评审,技术文件中应当具有的评审项目缺项时,得0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缺项评审项作出书面说明;技术文件中有该评审项目且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的视为本项满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100分) | 评审标准 | 评分标准 | 评审结果 |
1 | 企业工程业绩 | 20分 | 承担过648.67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任务 | 有一项10分,每增加一项10分,最高得20分 | |
2 | 企业工程获奖 | 20分 | 获得国务院或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行业学会颁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奖项 | 有一项20分,最高得20分 | |
2 | 企业工程获奖 | 20分 |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行业学会颁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奖项 | 有一项10分,每增加一项10分,最高得20分 | |
2 | 企业工程获奖 | 20分 | 获得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行业学会颁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奖项 | 有一项5分,每增加一项5分,最高得20分 | |
3 | 项目成员职称 | 20分 |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高级职称人员占50%以上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占90%以上 | 有一项10分,每增加一项10分,最高得20分 | |
4 | 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 40分 | 投标报价得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商务文件评分细则计算 | 投标报价得分×40%(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施工部分商务文件评审标准附表4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个评审项目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工程奖项以每单个奖项进行表决),评审项目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则该项得分。4.同类工程是指与招标工程资质专业类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同的工程;2/3规模以上工程是指有关造价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达到招标项目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3.本招标项目要求的投标人工程业绩、奖项和成员职称必须为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业绩、奖项和成员职称,并提供系统网页打印件。不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2.本招标项目企业工程获奖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或住建部门或行业协会或行业学会(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土木工程学会等)颁发企业的单项设计项目奖项或工程总承包项目奖项。投标人同一工程有多个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企业工程获奖项累计最多得2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100分) | 评审标准 | 评分标准 | 评审结果 |
1 | 企业工程业绩 | 4分 | 承担过648.67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任务 | 有一项4分,最高得4分 | |
2 | 企业工程获奖 | 4分 | 获得国务院或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奖项 | 有一项4分,最高得4分 | |
2 | 企业工程获奖 | 4分 |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奖项 | 有一项2分, 每增加一项2分,最高得4分 | |
2 | 企业工程获奖 | 4分 | 获得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奖项 | 有一项1分, 每增加一项1分,最高得4分 | |
3 | 项目成员职称 | 2分 | 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高级职称人员占30%以上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占80%以上 | 有一项1分, 每增加一项1分,最高得2分 | |
4 | 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 90分 | 投标报价得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商务文件评分细则计算 | 投标报价得分×90%(取值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个评审项目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工程奖项以每单个奖项进行表决),评审项目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则该项得分。4.同类工程是指与招标工程资质专业类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同的工程;2/3规模以上工程是指有关造价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达到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2/3。3.本招标项目要求的投标人工程业绩、奖项和成员职称必须为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中登记的业绩、奖项和成员职称,并提供系统网页打印件。不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不得分。2.本招标项目企业工程获奖是指各级政府或住建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筑业协会、勘察设计协会等)颁发企业的单项施工项目奖项或工程总承包项目奖项。投标人同一工程有多个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企业工程获奖项累计最多得4分。说明:1.本工程总承包施工业绩有效期从取得竣工验收的时间起至本招标工程截标时间止计算期为5年内,以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计分凭证。工程奖项有效期从取得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时间起至本招标工程截标时间止计算期为5年内。
招标项目名称: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工程编号:东住建招(2022)第42号投标文件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资格后审文件格式
资格后审文件目录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后审文件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六)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如有)(五)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四)投标人一般情况表(三)授权委托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投标承诺书
本人(法定姓名)(身份证号码)是(企业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本企业此次参加(招标项目名称)投标,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就此郑重承诺如下:投标承诺书(一)投标承诺书注:目录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资格后审实际内容要求自行增减。(八)其它资料(七)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
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事实(一般以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处罚的书面文件为准;但被列为联合惩戒的企业,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等发布的信息为准),愿意按规定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信用原则被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正在列为联合惩戒的对象,作为失信企业被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正在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停业或暂停承揽业务的处罚(含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报行为)。4、本企业参加此次投标时没有因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背诚实3、本企业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没有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没有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即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7.11款有关要求)。2、本企业此次投标所提交的所有投标资料及其证书、证照、证明资料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有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含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8.7款所列的情形)。1、在参加本次投标过程中,如遇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投标人同时参加本投标项目的,愿自愿放弃本次投标资格,以不影响招标项目的公正性。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年月日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
注:投标文件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亲自参加开标会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盖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三)授权委托书
注:投标文件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亲自签署或亲自参加开标会的,须提交本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
注:1、所有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成员都须填写此表,投标人应按表格要求如实填报;如果投标人拟分包部分工程,则这些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也须填写此表。投标人一般情况表(四)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1 | 企业名称 | ||
2 | 总部地址 | ||
3 | 当地代表处地址 | ||
4 | 电话 | 联系人 | |
5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6 | 成立日期 | 资质证书有效期 | |
7 | 公司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 ||
8 | 主营范围1. 2. 3. 4. …… | ||
9 |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五)联合体投标情况表3、当上表所填内容与所附证书复印件内容不一致时,以证书复印件内容为准,如复印件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证照的,应按规定提供其有效的电子证书、证照或其原件扫描件。资格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的复印件。如有关证书、证照已推行或实施电子证书、2、所有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全体成员均须在本表后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如需)附:2、独立投标人不须提交此表。注:1、本表后须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情况表
成员身份 | 各 方 名 称 |
1、主办人 | |
2、成员 | |
3、成员 | |
…… |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主办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主办人。(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招标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主办人名称:(盖章)注:本协议书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名称:(盖章)
注:如投标人拟分包部分工程(仅限于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六)拟定分包人情况表年月日
分包人名称 | ||||
分包人资质 | ||||
分包人地址 | ||||
拟分包工程 | ||||
分包理由 | ||||
分包人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工程 | ||||
工程名称 | 地 点 | 总包单位 | 分包范围 | 履约情况 |
注:1.拟派驻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主要包括:投标人名称:拟派驻招标项目设计机构组成人员表(七)拟派驻招标项目管理机构则每个拟定分包人应分别填写本表。如投标人无拟分包部分工程,则不须提交此表。
姓 名 | 拟派驻人员证书 | 在本工程设计中拟任职务 | ||
姓 名 | 证书名称 | 证 号 | 专 业 | 在本工程设计中拟任职务 |
设计项目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不符合上述1~3项要求的,资格后审应不予通过。3.填报上表时,投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实际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本表列出,填报人员的信息应与其所附资料信息一致。其中,项目总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证书名称、证号、专业栏必须按规定填报。2.上述拟派人员须为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登记通过人员,投标人应登录该平台打印显示拟派人员的名单及其拟派相应岗位的信息资料(须显示来自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并附上拟派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担任岗位职务所对应的注册证书或上岗资格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等资料,其中,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注册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如有关证书已推行或实施电子证书的,应按规定提供其有效的电子证书或其原件扫描件。(3)如本招标项目设计方为主办人,应在此表填报并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与设计项目负责人可由同一人兼任。(2)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结构、建筑、给排水、电气、道路、桥梁、园林等专业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1)房屋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负责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1)项目总负责人与施工项目负责人可由同一人兼任,其他人员(含相关专业工程师)应按规定配备。(2)投标人投标时此表填报少于项目总负责人(施工方为主办人时填报)、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注:1.拟派驻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施工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按规定配备不少于如下人员: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如本招标项目施工方为主办人,应在此表填报并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投标人名称:拟派驻招标项目施工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表5.中标人确定后,如发现中标人拟派驻本项目设计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达不到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调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直至达到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否则,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姓 名 | 拟派驻人员证书 | 在本工程中拟任职务 | ||
姓 名 | 证书名称 | 证 号 | 专 业 | 在本工程中拟任职务 |
项目总负责人 | ||||
施工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 | ||||
… |
6.中标人确定后,如发现中标人拟派驻本项目施工管理机构组成人员达不到相关规定、规范要求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调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直至达到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否则,招标人有权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5.不符合上述1~4项要求的,资格后审应不予通过。4.上表填报人员的信息应与其所附资料信息一致。其中,项目总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证书名称、证号、专业栏以及其他人员的证书名称、证号栏必须按规定填报。3.参加开标会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核验身份资料必须与本表拟派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附有关证书证件资料一致。2.投标人应填报拟派人员在本项目担任的职务。上述拟派人员须为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登记通过人员,投标人应登录该平台打印显示拟派人员的名单及其拟派相应岗位的信息资料(须显示来自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并附上拟派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担任岗位职务所对应的注册证书或上岗资格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等资料。其中,项目总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注册证书等资料复印件;施工项目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其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等。如有关证书已推行或实施电子证书的,应按规定提供其有效的电子证书或其原件扫描件。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之一或在本项目施工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之间相互兼任的(项目总负责人与施工项目负责人可由同一人兼任除外),视为未响应招标人要求。
2、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签字,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注:1、所有投标人应按资格后审文件各项要求打印表格,并按表格要求内容提供资料。(投标人可附与资格后审有关的其它补充资料,但不应在其资格后审文件中附有宣传性材料,这些材料在资格评审时将不予考虑。)其它应附资料(八)其它资料
投标文件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商务文件格式4、未提交上述各项资料的,评审时有关内容不予确认。3、资格后审文件中有要求提供附件的,应附在该项文件的后面。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文件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名称: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工程编号:东住建招(2022)第42号
投标函(一)投标函(二)应提交的其他资料……………………………………………(一)投标函…………………………………………………………目录日期年月日
4、如我方中标,我方在资格后审文件承诺派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如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拟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截止时间起正在其他建设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即为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7.11款有关要求),招标人可以废除我方的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3、如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资格后审文件所承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保证在未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不擅自变更主要设计人员,保证按投标函附表中承诺的设计周期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服务。如未经招标人同意更换项目设计机构组成人员,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我方承担。2、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现有的资金或通过银行借贷、担保的资金完全能够满足用于本招标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包括所需的履约担保金等方面资金)。同时,我方将保证本招标项目所使用的主要施工设备能满足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如果资金和设备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1、我方愿以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项目设计业务报价和付费方法及标准,并以本投标函附表上所列明的工程设计费报价,接受你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设计任务要求。施工部分我方愿意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及本投标函附表的工程建安费报价,按招标人确定的单价合同承包方式承包施工,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段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意该工程总承包结算按照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工程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研究了(招标项目名称)的招标文件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我方承诺如下:致招标人: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7、在合同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6、我方同意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企业投标文件的各项承诺,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5、我方保证按投标函附表中承诺的设计周期完成相关设计任务;保证按投标函附表中承诺的施工工期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并移交整个工程,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并承诺本工程的保修期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署的合同要求执行。
投标人:(盖章)2.中标人的合同价计算公式:设计合同价=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施工合同价=审定工程建安预算费×(1-中标下浮率)。注:1.本表工程设计费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工程建安费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工程建安价)×100%。投标函附表
招标项目名称 | 招标工程编号 | |||||
投标人名称 | ||||||
序号 | 项目内容 | 投标内容 | 备注 | |||
1 | 投标报价 | 合同价=工程建安费+工程设计费 |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总报价(元) | 大写: 小写: 元 | |||
1 | 投标报价 | 工程建安费 | 报价浮动率为: %(百分比须以整数点报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为:(大写) (¥ 元) | |||
1 | 投标报价 | 工程设计费 | 报价浮动率为: %(百分比须以整数点报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为:(大写) (¥ 元) | |||
2 | 承诺工期 | 招标总工期: 个日历天。其中:(1)设计总周期为 个日历天。自签订合同后 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文件(中标人须确保设计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审图机构审查)。(2)施工工期为 个日历天。 |
(本项无格式)应提交的其他资料(二)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注:本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项不得手写,否则作废标处理。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正本三、技术文件格式2、应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本工程总承包招标商务文件评审的业绩、奖项、项目成员职称等内容,设计部分和施工部分应分别评审,独立投标人应分别提供相应评审资料,联合体可由其主办人及成员任一方提供或分别提供相应评审资料。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工程业绩、奖项、拟派项目人员职称必须为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的业绩、奖项、职称,并从该平台中提供有效的网页打印件(须显示来自阳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上述相关的评审资料可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人及成员任一方提供。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容:设计技术文件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名称: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工程编号:东住建招(2022)第42号
投标文件内容:设计技术文件招标工程编号:东住建招(2022)第42号投标文件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副本日期年月日
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名称: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工程编号:东住建招(2022)第42号投标文件阳东区东城镇那味振兴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日期年月日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技术文件部分目录,包括章、节的标题及主要编制内容。设计、施工部分技术文件须分册编制。技术文件编写目录及要求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容:施工技术文件
简述本工程概况,内容包括:主要工程内容、各专业工程设计概况、施工环境,现场条件以及招标人的要求。第一章工程概况简述施工技术文件编写指南2.施工部分技术文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施工技术文件评审项目及标准和施工技术文件编写指南,并结合本招标项目实际要求编制。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时,技术文件须编制目录,目录可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也可不标注页码,内页自正文(不含目录)起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内页自正文(不含目录)起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以阿拉伯数字“1”开始),内页正文不得少于150页,不得超过500页,不得分册编制,目录及内页须统一使用白色A4复印纸黑色字体双面打印,封面须统一使用A4纸封面。正副本封面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投标人编制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时,正本封面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其所有副本均不得签字、盖章或不得有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或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或其人员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获奖称号或其他不符合常规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不符合正副本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1.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设计任务书及其对项目的实际要求事项编制。设计技术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抗震防灾要求,注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守土地管理、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有利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力求经济美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根据招标人的工期要求和投标人的施工总体安排,规划施工关键线路,明确进度控制时间参数,绘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控制计划网络图(规定采用时标双代号网络图)和横道图,提出本工程总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控制措施,以及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回补措施。第四章施工进度计划投标人根据本工程特点、难点与项目管理重点,自选5项主要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分别提出简要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体安排、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法、施工机械,对施工难点的建议,砼施工质量保证(含大体积砼质量、砼外观质量等)措施、线形控制方案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等。第三章施工方案描述本工程特点,分析关键性专业工程的施工特点与难点,并对本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文明施工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工程(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简要的描述。第二章工程特点、难点与项目管理重点
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提出安全施工保证措施。第七章保证安全措施根据本工程特点、难点与项目管理重点,提出明确的质量目标、目标分解策划和有针对性的质量保证措施与工程质量创优规划。针对创”绿色建筑”、“节能建筑”、和“环保设计”要求有确保功能质量的措施。第六章保证质量措施根据本工程类型、现场场地情况、周边环境和施工总体安排,绘制本工程现场各主要施工阶段的总平面布置图。第五章施工总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根据本工程情况、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结合项目实际需要,提出本工程主要材料、构件的需求用量计划。第十章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根据本工程情况、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结合投标人实际,提出本工程各主要阶段对劳动力需求的安排计划。第九章劳动力安排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提出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第八章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合同(参考版本)为蓝本签订本项目总承包合同)(与项目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招标人和中标人建议应以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格式(另册,参考版本)第五章根据本工程情况、工程要求和施工条件,结合投标人实际,提出本工程对主要机具需求的安排计划。第十一章主要机具使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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