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见附件一产品清单
(1)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2) 运输方式、交货方式: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设备(软件开发)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验收,培训、质保运维期内的维护维修等有关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软件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分阶段交付、分阶段验收方式进行,每项业务交付完成,进行交付进度确认,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三个月,试运行正常的,方可进入项目终验程序。交付进度确认:项目采取分系统确认交付进度原则,各系统部署、实施交付完成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各系统交付进度确认申请及相关资料,甲方对交付完成的各个系统进行进度确认。甲方收到进度确认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对已交付完成的系统予以确认,并签发相应的交付进度确认单。 项目初验: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所有系统的安装调试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项目初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验收申请通知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需要组织初步验收。在甲方完成初步验收之日起,本项目进入试运行期。项目终验:项目试运行期3个月后向甲方提交项目终验申请及相关资料,由甲方组织项目终验。甲方自收到乙方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同时出具验收报告或给出书面整改意见,如甲方逾期未组织专家评审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书面整改意见及要求对相关项目成果或系统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整改完成后再次向甲方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1)甲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功能需求列表(详见投标文件)作为验收标准,对乙方交付内容和交付质量进行验收。
(2)甲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正式签署项目验收报告,如甲方逾期签署项目验收报告的,视为甲方已向乙方签发项目验收报告。
2)硬件签收标准。
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进行接收,甲方应当场核对并检验硬件产品,如发现硬件数量、型号问题应立即在货物签收回执单上注明并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对所接收的硬件产品无数量、型号异议,则应在接收7个自然日内出具到货签收单。如甲方逾期未予核对检验或未签署到货签收单的,视为甲方对硬件数量、型号无异议。
3)验收要求
(1)本项目验收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及相关验收要求、标准、规范执行。
(2)验收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本省、本市)、团体有关标准规范、项目变更方案、经评审审定的详细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协议、供应商的承诺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第二、三、四笔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验收前,乙方将完成所有待验收工作任务,并根据甲方项目管理要求,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文档和资料。
(5)等保三级测评、密码评估和软件测评由甲方负责对接第三方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等保三级测评、密码评估和软件测评作为项目终验条件。如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等保三级测评、密码评估和软件测评未按时完成导致项目终验逾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合同总金额的10%。
(7)如因甲方需求变更、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交付期限需要延长或导致乙方无法交付的,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另,因前述原因造成的乙方逾期交付或交付不能,不影响本合同付款条件的成就,乙方有权就已履约部分收取对应的合同款项。
6.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承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6.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甲乙双方约定以含税价格不变作为基准,调整增值税税额。
6.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受阻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终止后及时告知对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6.4合同未尽事宜,或项目实际交付内容如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甲方有义务对接协调省市区现有系统第三方厂商对接工作,如因甲方负责协调的第三方系统厂商原因导致延期,乙方不承担因此部分的违约责任;除省市区现有系统以外的第三方厂商,甲方积极协助乙方推进对接工作,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工作环境,协调业务单位配合乙方工作,提供相关的行政支持。产品系统部署所需云资源服务器及网络由甲方提供,如因甲方提供不及时等原因导致项目交付逾期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6互联网医院牌照许可,乙方需负责达到申请牌照的所有软件部分的条件,甲方配合协调申请流程,因甲方原因导致申请失败的,乙方不应承担责任。
6.7项目终验后3个月内甲方完成项目结算,并出具项目结算报告,最终结算金额以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报告金额为准。
7.4甲方有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的规定及时付款,甲方应依照下列条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应从规定的付款日起,每延期一个日历日,向乙方缴纳逾期付款总额的0.01%,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7.5乙方有向甲方按时交付货物的义务。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的规定时间及时交货,应从规定的交货日起,每延期一个日历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逾期交货产品总价格的0.01%,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7.6迟延履行质保服务的违约责任质保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完成保修工作,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甲方有权在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抵扣保修费用,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主张。
7.7若甲方无故中途提出退货,除已支付的款项不予退还,甲方还应承担因退货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7.8乙方须根据项目进度要求进行实施交付工作,甲方应及时组织系统服务进度确认,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的,甲方对合同已履约部分承担付款义务。
7.9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怠于履行本合作协议约定义务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限期履行或改正,限期仍未履行或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支付的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1)知识产权保护与保密义务。
1)合同标的物涉及的成品软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仍归乙方所有或原权利人所有,不因本合同产生向甲方授权或转让的效果。甲方不得脱离合同产品本身使用合同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且不得授权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成品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许可甲方使用的正当授权及其应将软件使用许可以及相关材料授权/转让给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使用该成品软件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则乙方负责承担因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责任,且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本项目定制开发软件其知识产权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拥有,验收时乙方向甲方交付完整的定制化开发软件源代码。乙方保证其定制开发的软件产品未侵犯第三方之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商业秘密或对任何第三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因此与第三方形成争议、诉讼或仲裁案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3)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所提供成品软件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甲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复制、分发、反编译、跟踪、逆向工程及分析手段获取中间数据及结果。
4)除非已经为公众知晓,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中接触到的合作相对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源代码、客户资料、成交价格、统计数据、计算机运行系统的资料等,均构成合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法规要求或取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接收方不得对外披露。
5)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撤销、无效而解除。本合同所标明的货品单价和总价仅限于本合同内执行,为保证乙方的正常销售,甲方不得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透露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价格。
6)若一方违反保密条款,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由于一方违反保密条款造成双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进行损失赔偿。
(2)数据合规条款。
在任何时候甲乙双方均应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与数据收集及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规范性文件。承诺严格遵守可适用的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公开透明的原则,仅在为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用户个人信息。乙方应采取与业务数据处理风险相适应的相关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性。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乙方可能会对本项目涉及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匿名化),对技术处理后的个人信息进行本项目范围之内的学术研究或分析(如进行AI模型算法的训练),以更好地提升产品功能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