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钟宅北苑安置房一期正式用电工程(施工)答疑纪要一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11/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3502060201153905003001h02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2/12/02
公告正文
文件编号 | E3502060201153905003001H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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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叁 级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同时具备有效国家能源局(原电监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具备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五级及以上 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2-12-02 10:15:00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在线递交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类 | |||||||||||||||||||||||||||||||||||||||||||||||||||||
开标时间 | 2022-12-02 10:15:00 | |||||||||||||||||||||||||||||||||||||||||||||||||||||
开标地点 | 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开标方式 | 在线开标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否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2022-12-02 10:15:00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350200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p{margin-top:0pt;margin-bottom:1pt;}p.X1{text-align:justified;}span.X1{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10.0pt;}p.X3{margin-top:13.0pt;margin-bottom:13.0pt;}span.X3{font-size:16.0pt;font-weight:bold;}p.X4{margin-top:14.0pt;margin-bottom:14.5pt;}span.X4{font-size:14.0pt;font-weight:bold;}p.X2{text-align:left;}span.X2{font-size:9.0pt;}p.X5{text-indent:28.35pt;}span.X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0pt;}p.X6{text-align:justified;}span.X6{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0.0pt;}span.X7{font-size:9.0pt;}p.X8{text-align:center;}span.X8{font-size:9.0pt;}p.X9{text-align:left;margin-top:5.0pt;margin-bottom:5.0pt;}span.X9{font-family:'Arial Unicode MS';font-size:12.0pt;}p.X10{margin-top:0.0pt;margin-bottom:0.0pt;}span.X10{font-size:12.0pt;}p.X11{text-indent:21.0pt;}p.X13{text-align:justified;}span.X15{font-weight:bold;}span.X16{font-size:9.0pt;}span.X17{font-size:9.0pt;}p.X19{text-indent:21.0pt;}span.X20{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font-size:9.0pt;}p.X21{text-align:justified;}span.X21{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color:#000000;}span.X22{font-family:'Arial Unicode MS';font-size:12.0pt;}p.X23{text-align:left;margin-top:5.0pt;margin-bottom:5.0pt;}span.X23{font-family:'Arial Unicode MS';font-size:12.0pt;}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附件一 专用合同条款(非财政参考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其他文件或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待定; 资质类别和等级:待定; 联系电话:待定; 电子信箱:待定; 通信地址:待定。 1.1.2.5 设计人: 名 称:待定; 资质类别和等级:待定; 联系电话:待定; 电子信箱:待定; 通信地址:待定。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施工场地、临时用地、办公用地等相关场所。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工程主体及附属构筑物等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在工程完工后不影响原地表用途,且归还土地原使用单位的占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46-2013《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厦门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若干技术措施》及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 本工程设计要求。 (2) 国家、省、市、地方现行的有关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定、规范和标准。 (3) 发包人企业标准及本合同附件相关内容。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购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购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不提供标准、规范,购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 承包人应自行购买现行国家、地方规范和标准并承担费用,并应认真阅读并在实际施工中执行。 (2) 国家及地方政府没有规定的,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高于国家及地方政府没有规定的,按发包人指定的规范、标准或要求执行。 (3)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并提供拟采用相应标准(如承包人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等)、规范或经验做法、需要的理由和时间,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协商或征求相关部门确定。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工程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 (5) 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项目,执行设计院或发包人和承包人三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及本合同的施工技术要求。 (6) 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合同(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4)合同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0)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11)工程量清单。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包含竣工图使用图纸在内6套。承包人需要增加施工图套数的,与发包人联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所需要的全部施工图纸内容。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清单的内容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含投标图纸)进行复核,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图纸后 7 日历天内提出,若未及时提出异议,则承包人无权再对图纸的相关问题提出索赔要求。 施工图出现重大修改时, 发包人发放修改后的新版施工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承包人未按时将旧版施工图作废并返回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及时按新版施工图施工,造成工程实体与新版施工图不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图纸设计交底后14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提出专业预留预埋图交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查,如不能按时提出预留预埋图,罚款按500元/天累加计算,如由于预留预埋图不准确或遗漏,造成主体完工后凿打结构的,除无偿返工之外,每处罚款100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有不理解或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发包人)反映咨询,取得核实后应知会监理和发包人。对于原施工图中有专业间矛盾、尺寸错误、图纸不符、功能性问题、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等应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工序开始前及时提出,不能隐瞒不报,或推诿为按图施工,否则,要追究其不作为责任,除无条件整改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按图施工将会发生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执行,但对此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负责任。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审图纪要、开工报告、施工月报、工程签证、当月进度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竣工报告、竣工资料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1)工程开工后10个日历天内提供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及专项施工、安全方案,每项每次延期支付违约金2000元。 (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组织设计如发生变更的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按10000元/项.次处罚;因承包人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到位而拖延工期的按5000元/次.日历天处罚。 (3)技术交底前3日历天提供施工图审图纪要;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1日历天提供开工报告;每月25日提供当月施工月报、进度报表及次月施工进度计划报表。 (4)工程竣工自检合格后7日历天提供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28日历天提供竣工资料,延迟违约金执行专用条款16.2.2相关约定。 上述违约金累计计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不少于5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发包人的要求。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现场准备2套完整施工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工程现场发包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施工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接收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工程监理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指定的接收人。 1.8严禁贿赂 通用条款增加:承包人应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待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第三方评估检查,评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测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第三方人员公平公正开展工作,包括不得宴请第三方评估人员;不得向第三方评估人员发放礼金、红包、财物;不得对第三方评估人员采取威胁、恐吓或人身攻击手段。若有上述现象,经查实,项目当次评估成绩判为零分,并对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若同一项目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上述情况的,在季度奖罚中对相应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的处罚,并写入履约评价。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10.2 场外交通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需要办理交通特别通行证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红线为准,红线范围内为场内交通,施工红线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均由承包人承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外,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外的使用费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均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其他情形:详见12.1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14 招标控制价错误的修正 关于招标控制价错误修正的其他约定:不予修正。 2. 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删除通用条款: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待定; 身份证号:待定; 职 务:待定; 联系电话:待定; 电子信箱:待定; 通信地址:待定。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现场协调管理,质量、安全、成本和工期的控制,现场工程有关的资料签证,对经济及工期签证资料及时提出建议意见并交由公司统一组织研究后签字。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陆续提供施工作业面,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工期及经济索赔要求。合同总价及合同工期已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件(与各专业工程平行交叉施工)。用地范围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如租用场地,包含但不限于办公生活场所、材料设备堆场等),所需费用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不得以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为由要求更改合同总价和合同工期。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通用条款约定的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时间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 7 日历天。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视为具备施工条件。 (2)电讯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与电讯部门联系,水、电、通讯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场地平整、开口及路面硬化由发包人协助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行道及绿地拆除考虑、临时道路施工、市政开口、围墙改造等费用)由承包人根据自身能力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包干使用不再调整。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提交承包人,将周边地下管线现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尽管发包人提供有关资料,但承包人必须通过现场实地考察及必要的技术分析,对其进一步做出独立判断和结论,并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受到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日期前提供办理质监申报、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所需资料。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 5 日历天内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后 5日历天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应将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要求书面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其费用承包人已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包干使用不调整。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②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③协调其它专业承包人的进度计划;④所有正式设计变更图、技术联系函、工程签证单等变更和签证文件均在加盖发包人变更签证专用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名后方为有效,任何未加盖变更签证专用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名的该类文件不能作为签证、结算和付款的依据,章样另行通知。 2.4.3 提供基础资料 (1)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进场后 7 日历天内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承包人对水准点与坐标点承担保护责任。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已将周边地下管线现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但发包人不承担因实际地下管线与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图不一致的责任及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燃气、自来水、供电、电信等)确认,通过现场实地考察及必要的技术分析,对其进一步做出独立判断和结论,并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受到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通用条款增加: 2.4.5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 (2)其他: /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否。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按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应保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及时排除雨水和污水,并应将承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做妥善安放;及时从现场清理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工程完工交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拆除、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将按照工程所在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对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若检查不合格且不能在整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发包人有权按文明与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要求扣除承包人违约金;若多次整改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按现行价格委托其他单位实施整改,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违反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和罚款由承包人承担;以上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承包人自行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周边地方关系,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当地居(村)民或其他地方因素干扰和影响并承担费用,任何此类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均不得顺延工期。 (8)设立专款专用帐户,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 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费;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2)承包人应自行安排一切劳务雇用,并自行安排这些人员的交通、居住、膳食及劳务费等事项。 a、在合同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工人的安全和劳动保护,其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包括保险费)。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b、承包人应在每月工程进度款拨付前,提交表明承包人在现场雇用的各类工人人数和工资总额的详细报告。 c、发包人根据现场实际进度情况,可安排合同外的第三方班组介入现场施工,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阻挠,且要积极配合,减少因工期滞后而给发包人带来的重大损失。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具体方式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3)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所有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供应合同、班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合同,承包人必须提供。 4)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管理班子到场、现场各类工人是否符合投标书承诺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资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属承包人违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5)因承包人违约致使工程因资金问题无法顺利实施时,发包人有权启动低价风险担保或履约担保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有权自主将工程进度款用于偿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并且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交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不得以劳资纠纷为由缓、停施工或要求支付超出当期约定应支付的工程款。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城建档案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向发包人移交4套,向城建档案馆移交1套、市档案局 1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经竣工验收评定合格后14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一起移交。 (%1)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无偿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相关手续。上述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协助办理且政府文件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费用或享受返还费用的,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或享受。 ②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活动房,共2 间(40平米/间);要求提供的现场办公和休息用房为八成新以上的彩钢板房及办公设施(采用阻燃材料),一楼地面采用地砖、二楼地面采用强化木地板,顶棚吊顶处理,提供1套办公桌椅、配置空调及饮水机,并免费提供以上房间的用水用电。 ③ 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 ④ 承包人应自行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周边各方面关系,保证工程施工不受当地居(村)民或其他地方因素干扰和影响并承担费用,任何此类影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均不得顺延工期。 ⑤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建筑废土、沙石、材料运输过程中的运输管理、运输距离、安全问题、施工干扰等问题,制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建筑废土的处置方案,制定详细的保证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建筑废土砂石的处置和运输须按照工程所在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运输。以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均已计入在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同总价中。 ⑥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国家、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和维护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安全网、指示牌等)。满足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并为施工现场提供一切方便。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非夜间施工照明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⑦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诚信守法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具体详附件1。 ⑧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在项目移交上部主体总包单位前30天之前,将施工现场内的材料、设备、人员、施工临时设施等撤离现场,并完成与发包人或物业移交。 ⑨ 本项目临电施工围墙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承包人须充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本工程安全文明工地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对现场实际要求进行现场围墙施工及广告饰面、灯饰等维护、改造相关工作,相关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 ⑩ 本工程承包人在报价时已充分考虑雨季及台风对本工程的影响,并考虑施工道路硬化、文明施工等需要支出的各项费用,并将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 ? 本工程量清单中的机械设备的配置(含措施费清单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中的设备)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已结合自身实力及各自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上述费用,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 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和考虑厦门地区受台风影响频繁,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充分考虑停水、停电、限电、台风等的影响,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应急措施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再调整。 ? 各种相关检测费内容规定及管线测量费用(除桩基检测费用、基坑监测费用)、挖孔桩及深基坑的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和投标总价之中。 ? 发包人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开发建设融资相关事项,承包人应予以配合,但不影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8)其他: /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待定; 身份证号:待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待定; 建造师注册编号:待定;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待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待定; 联系电话:待定; 电子信箱:待定; 通信地址:待定;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本工程施工合同所赋予的职权和工作。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5日,项目负责人离开现场时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作好工作安排。 项目经理不具备相应专业资格或同时担任其他项目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承包人并应就该等违约情形存续期间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未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除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补交社会保险以外,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6.2.2执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6.2.2执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00元/次,并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至项目经理更换到位为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5000 元/人次承担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6.2.2执行。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每月20日前提供项目管理班子到场的考勤情况(壹式伍份)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建设主管部门及备查,若单方面提出变更中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需经发包人同意并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及进度,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置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须每天到现场办公,夜间施工时应保持联系渠道的畅通,及时到场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且必须确保为本公司职工,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同意,其它原因需要更换的,都不在免除责任范围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16.2.2执行。 通用条款增加: 3.3.6承包人必须指派一名本企业在职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领导担任本项目的总指挥人,该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应经得发包人同意,且拟更换人员应为承包人同等职位或以上领导。该负责人应定期(施工期间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 3.3.7承包人必须对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将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书面授权书及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经审核确定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全部到位。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发包人不承担因实际地下管线与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图不一致的责任及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燃气、自来水、供电、电信等)咨询确认,通过现场实地考察及必要的技术分析,对其进一步做出独立判断和结论,并采取措施确保地下管线不受到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已充分进行现场考察,发包人对其参考资料的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承包人需自行协调好建设地点及相关方面各种可能影响工程的不利因素及承担相应的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认为已经查得以下方面: (1)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 (2)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运输和加工; (3)包含但不限于进出场道路、水、电、雨污排放、食宿供应等施工现场条件; (4)承包人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5)承包人已清楚施工现场及周边所有地下管线对工程施工可能产生的一切影响; (6)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转包部分的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将其工程随意分包,如确需分包,承包人需将分包人的资质、分包内容和分包合同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准后方可分包。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款的 10%的违约金。(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违法转包部分的工程款的 10%的违约金。(3)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负有总包管理责任。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5.3分包管理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实际用于该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与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一致,如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擅自更换管理班子中任何一个成员。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并有权解除合同;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 的违约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分包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该部分工程款。若到施工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核定)的各节点开始时间,承包人仍未与符合要求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发包人有权直接选择相应分包商,并将该部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相应分包商。 (2)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由建设方、承包人、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合同的除外。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必须承担本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等照管责任,加强现场临时施工或已完工的用水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做到专人维护,专人看管巡查,若发生用电及泡水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全权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 中间验收工程的照管:在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性质需分阶段施工和移交承包人照管时,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的分阶段施工工程即为中间验收工程。对每个中间验收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发包人、设计单位、承包人和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质量验收评定。若验收合格,则移交给承包人负责照管,时间至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下次开始施工时止;若不合格,则专业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内返修或更换材料后再验收。在承包人负责照管的期限内,承包人应对这些中间验收工程做好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而在专业施工单位继续进行施工后,承包人对已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不负责照管,其照管责任移交至专业施工单位。 已竣工验收的专业工程的照管:从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承包人手续起,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之日止,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已按合同完工并移交承包人的专业工程的成品并承担相关费用。 (2)如果在承包人负责的照管期内,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导致承包人照管工程的任何部分损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经济损失,并通过修补使该工程或设备质量达到该专业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若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移交的已完工程并导致工程损坏的,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给予修复,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成品保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看管、成品保护、保洁、维修等)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包干使用。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成品保护等工作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其中在总承包范围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一方单方或双方共同指定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项目,承包人同意和该分包人共同负责成品保护,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侵权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成品保护工作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物业之日止。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对其施工安全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所有可能发生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费用,并承担因保护不当发生损坏时的赔偿费用。特别强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红线外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3.7 履约担保 (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2)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担保方式可采用:①现金形式;②银行保函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应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以上级别的银行,且出具的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③担保书形式,出具担保书的担保机构应为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国有绝对控股的商业担保公司(含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且出具保函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其有效期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30日历天。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 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如需),金额为 / 元,担保方式同履约担保方式,低价风险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有效期。 预付款担保金额 同预付款金额 ,相应凭证采用方式同“履约保证金”,并作为申请预付款的必要条件和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提交要求同“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到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款为止;预付款全部扣回后15日历天内,发包人将预付款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 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竣工验收,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为现金方式的,报请终止后发包人无息返还。 (%1) 工期延长的,承包人应负责承担费用继续提供履约担保以覆盖延长的工期。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权限:发包人委托 负责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的监管。 (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的全权负责人,行使《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授予的权限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的其它权限,并领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其工作对发包人负责,具体在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 (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执行。但下列事项的职权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 1) 设计变更; 2) 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 3)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付款凭证及主要管理人员更换; 4) 主要材料的确定、进场审核; 5) 需要进行二次设计及专业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分包单位的确定; 6) 工程试验单位资质审核; 7)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批准; 8) 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能实施的其他重要事项; 9) 工程开工、复工令的批复。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专用条款3.1款执行。 (3)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历天内,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待定; 职 务:待定;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待定; 联系电话:待定; 电子信箱:待定; 通信地址:待定;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进度; (2)现场工程量和费用签证; (3)工程质量。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本工程质量应满足招标文件附件及合同附件中发包人的各类技术规定、标准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1.4 如发包人或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标准,且承包人无法对该质询提供有效证明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满足发包人要求为止。 5.1.5承包人须负责配合发包人向业主进行交付并承担相应整改费用。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隐蔽前24小时内通知现场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施工。如工程师在对隐蔽工程验收后未书面签字认可验收记录的,视为该工程尚未验收。隐蔽验收资料必须一式肆份,现场签字、现场分发给发包人代表1份、监理人1份,承包人2份。未经现场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签字的资料不予纳入工程结算。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 5.3.3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5质量争议检测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判定,并以其最终意见为准,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质量评定标准为准。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相关法规条款及厦门市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严格执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编写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安全防护图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确保达到厦门市文明标化工地的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1)现场治安管理结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工程建设周期内发包人及监理人办公和休息区的保安、保洁等职责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a、 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充分重视; b、 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在合同价中综合考虑; c、 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必须与发包人进行联系,熟悉并接受发包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追究由此引起的责任和相关费用; d、 施工照明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需满足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我省和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规定施工单位应履行安全职责的工作以及发包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均为承包人的安全工作内容,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2)同时承包人应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3)为安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给承包人的专项费用,承包人应当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的此项费用开支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承包人未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做好安全工作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费用。 (5)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存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 (8)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定,按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必须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7]11 号)的要求和标准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并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费用。 (9)承包人除履行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外,还必须严格按厦建工〔2015〕36 号《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及发包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0)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施工组织及安全措施,严格现场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设施投入以确保施工安全,若因施工组织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得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第三者人身安全不受到伤害,若因承包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合理等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索赔、诉讼和其他一切费用等。 (11)执行厦建工[2010]51 号《厦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评选与管理暂行规定》的评分标准,如未达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的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将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若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文明施工措施,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不能达标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价款中所包含的全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且发包人有权另行选择施工单位实施,其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除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费用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 2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承包人除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的费用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每次不少于 5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支付费用将从工程款中扣除。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使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专用条款第12.4.1款、第12.4.4款执行。 。 6.3 环境保护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外,还应按照《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8]29号)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或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及相应罚款均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书面文件一式四份,同时须提供相应电子版文本。按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不修改的,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执行。若有修改,须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执行;若未经审定批准,视为承包人违约。。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最迟不迟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 提出修改意见。以上材料一式伍份,审核后返回承包人叁份,发包人、监理人各壹份。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每月 18 日必须与报送每月完成量同步报送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并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确保各节点工期目标和最终工期目标的实现。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承包人每月核对工程的进度,如施工的进度与前次报送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在当月的5号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及措施方案报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相关文件后3日历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日历天内予以审批。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须提出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之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2)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其它要求:1)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必须服从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及安排,并根据发包人需要做出进一步深度计划;2)对明显预计实际进度无法满足计划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增加人员、设备、调整班组等,以保证施工进度,承包人拒绝采取有效措施的,发包人将视工期滞后情况对承包人进行处罚;3)配合发包人做好本项目的进度信息管理。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4天内,最迟不迟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5日历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日历天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同意不提出价格调整要求、不解除合同且不主张费用和合理利润等补偿/赔偿。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进场后7日历天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专用条款16.2.2款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 7.5.3 合同当事人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通用条款第7.5.1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影响关键线路施工并对总工期(或关键节点工期)造成实质性延误,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仅影响关键节点工期而不影响总工期的承包人只能申请延误关键节点工期),并严格按照通用条款要求进行签证确认,未提出的或逾期提出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补办工期顺延。对于法定节假日(如国庆、元旦、中秋、春节)、中考、高考、国际马拉松比赛、文明城市评比期间、五一、九·八贸洽会等等可预见的可能对施工有影响的特殊时间段,承包人应预先做出安排,发包人不会因有关部门采取施工限制措施而顺延合同工期,期间由此原因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协议书中由发包人发包给其它承包人的无论由承包人或其他单位施工时,本合同总工期均不做调整。 发包人单独发包给其它承包人的工程,发包人与总包单位、承包人应当共同督促其他承包人按承包人的总进度计划相应合理安排单独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进行确认合理进度计划,若其他承包人确实因客观条件无法按照共同确认的计划时间完成相关施工任务,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审核确定情况属实,承包人可依据分包工程对其关键线路工期造成的实际影响获得工期顺延。但总包单位不能因此免除其对其它承包人的总承包管理责任。 凡涉及需要发包人确定的材料品牌及样品,承包人应在采购前30日历天将样品、产品合格证、相关检测等资料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样品及品牌报验后应于 14 日历天内提出明确的意见; 28 日历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无法确认的,工期相应顺延。 若发包人移交给承包人的工作面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合同工期可按实际延误情况予以顺延,但由此引起增加的经济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发包人根据现场及进度安排等实际需要而暂缓提交相关承包范围工作面或因场地内多家施工单位同时交叉作业而造成的工效降低等产生的费用,如有发生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因工作面移交滞后于施工总进度计划(须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方可根据合同条款中相关约定提出工期签证,但不予确认相应的工期费用索赔。 (2)工期调整的原则: 1)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合同约定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含在合同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另计。 2)在特殊情况下,合同中约定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且其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方可进行工期关键节点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7日历天内,另行与发包人进行书面确认,并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抄送与工程相关各方备案。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气候条件以厦门市级政府气象台站公布的数据为准。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书中应结合本工程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停水、停电、限电、台风、雨季等的影响,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该方案和措施,由此所发生的应急措施费用已计入本合同总价内,包干使用不调整。承包人未按此方案和措施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7.8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8.3指示暂停施工 因下列原因,监理人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1) 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但承包人又进场施工的。 (2) 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3) 不可抗力。 (4) 质量事故。 (5) 安全生产事故。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 8.1.2发包人按甲供材料清单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接收阶段派专员进行质量及数量的验收工作,并对有隐患的材料进行筛选及退换,保证材料使用的合格性,减少返工及材料浪费。 8.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重新确认、调整。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但承包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4)到货点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现场交货,卸货和搬运均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外交货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运杂费。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以实际供应验收的数量为准。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由于发包人供货时间拖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证;提前到货,交由承包人保管,不计任何费用。 8.1.4本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将部分材料、设备等作为甲供产品而单独采购或将部分项目专业分包,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同意,结算时甲供产品或专业分包项目按投标所报价格扣除,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8.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通用条款修改为: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或发包人指定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凡属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附件2《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及选用表》中发包人明确品牌/厂家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选用该附件中的品牌/厂家。发包人未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品牌/厂家的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同档次、不同品牌/厂家的样本供发包人审核。 (2)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约定的主要材料品牌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3)承包人应在材料采购前30日携带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进口材料需要提供报关单)、厂家针对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样品须报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批量采购进场施工,且全部施工材料样品应与投标封样一致。若未经发包人确认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由此产生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保证所使用产品均为符合质量要求的正品。若所用产品与本合同及招标要求不符,除应无条件全部更换外,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4)承包人应以满足正常施工进度为前提,迅速而有序地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运至工地现场,并应承担提供全部试验、试样及检测调试的费用。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材料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材料承担保管责任,包括与甲供材料清单不符部分的材料、设备,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且需满足设计及使用的要求。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并按该批材料、设备价格总额的10%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由发包人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抵,由此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报送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2)承包人已在投标时核实现场条件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样品送样要求,承包人承诺所有主材的品牌、材质、效果等达到设计及发包人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其投标响应的材料品牌及报送材料样品同标准供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样品,承包人须给予更换至符合要求为止,同一材料样品更换次数两次以上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违约金。投标送样样品由发包人封存,作为施工材料进场及工程验收的检验标准之一。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区域内搭建临时设施,承包人承担,价格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临时用电及水应由承包人自行从发包人指定地点接入自己的临时设施中,并安装水表及电表,使用过程中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文件执行。 10. 变更 10.2 变更权 增加条款:承包人不得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设计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按专用条款第12款相关约定执行。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未按通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出确认意见时,视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或对报告中的变更价款额度有异议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发包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合同内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当价格发生争议时,承包人必须先按发包人要求实施,其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或由社会审价机构审定,承包人不得以价格未达成一致为借口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否则承包人因此不执行或拖延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按专用条款第12.4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约定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通用条款修改为: (1) 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变更,必须由承包人按监理单位、发包人相关流程等办理签证手续,否则发包人在结算时有权将其不列入结算内容。发包人逾期完成审批不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签证估价申请。 (2) 施工期间,所有设计变更或暂定价、暂定价工程量均须按照发包人管理制度办理书面工程签证,签证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引起签证的设计变更单、设计确认的变更前后对比图纸或签证原因资料。 2) 符合发包人规定表格要求的《工程签证单》。 3) 签证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底稿。 4) 计价方法(明确套价、取费标准等;提供换算方法,并根据需要提供单价构成细节及主材盖章版询价单等)。 5) 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附图、照片,隐蔽工程等不能在事后复核工程量的事前须由承包人、监理、发包人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量,如没有事前确认,以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3)承包人应在承发包双方确定变更后14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报送由于变更产生的工程造价及工期变化情况说明,附变更清单、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算书、所涉及变更的依据资料;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及工期调整报告时,视为该项目变更不涉及增加合同价款及工期调整;因变更而减少合同价款时,承包人在变更确定后14个日历天内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同意发包人依据本合同条款对该项目变更价款的核减。同时,承包人不得以价格处于协商过程等任何理由为托辞而推诿、延缓变更的进展,否则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并直接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发包人将不予计量。 (5)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任何的变更、签证都须经由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初步审核后,按发包人审核后确定;并以发包人核定金额为准进行申请按相关约定与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6)变更签证双方执行一月一结原则,每月25日前,承包人应上报截止上月末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或指令等由发包人、监理人进行签证确认,并同时提交签证结算书,若承包人延期上报,则视为承包人让利放弃此变更、联系单或指令的签证事项,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扣除此签证审定价的1%,直至全部扣完为止。 (7)所有正式设计变更图、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等变更和签证文件,均仅在相应文件上盖发包人变更签证专用章并由发包人授权工程师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未盖变更签证专用章并由发包人授权工程师签字的该类文件不能作为签证、结算和付款的依据,变更签证专用章样如下: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后 7 天。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后15 天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所指的变更应指发生在施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的工期进度计划,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设计变更工作量的增加,本条顺延的工期计算方式为:仅对因关键施工线路上的由承包人施工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且累计增加造价在500万元以上时,进行工期顺延。顺延工期=设计变更工程量累计增加造价/合同审核造价×合同工期。协议书中其他专业分包的工程无论由其他单位或者承包人施工时,工期均不做调整。 10.7 暂估价 暂估价分包工程、服务的明细详见: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应当提前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承包人;确定承包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或由承包人与承包人直接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专用条款10.7.1约定的方式确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在实施前30日历天内,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将不予纳入工程结算。 10.9 计日工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计日工”的,发包人按专用条款12.1.4(1)7)予以签证并计取相应造价,承包人在报价中已充分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价格低作为托辞而推诿、延缓施工。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钢材、铝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市政交通水利工程中的结构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吹填造地和岸线整治工程中的柴油、汽油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准价的±10%的部分。 施工期间人工费调整指数: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厦门市建设局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及调整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增加条款:若相关政府部门调整增值税税率时,则不含税价款不变,增值税税额及含税总价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但在相关政府部门调整增值税税率前,承包人已依约开票的部分,双方同意不予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 方式确定。 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 / 。 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 / 。 12.1.2总价合同。 (1)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在报价时清单未列明的项目及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少算、漏算的部分,承包人均已综合考虑在合同清单中其它有价款的项目中; 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不含人工费、燃料动力材料价格变化在本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 ③材料价格变动(不含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钢材、铝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市政交通水利工程中的结构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吹填造地和岸线整治工程中的柴油、汽油的施工期材料价格平均波动幅度超过基准价±10%的部分。材料基准价按投标截止日当月《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发布的相应材料价格信息价确定,下同); ④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2)综合12.1.2所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自行考虑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足够的风险费用计入合同总价中。风险包干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再调整。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2、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 3、在施工期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指数、厦门市建设局发布了厦门市人工费调整指数; 4、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钢材、铝型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市政交通水利工程中的结构钢材、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或吹填造地和岸线整治工程中的柴油、汽油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准价的±10%的部分。 5、在项目实施期间,税务等部门发布了新的税率,结算时税金按照承包人实际缴交情况按实调整。。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出现风险范围以外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下情况,合同价款可以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出现风险范围以外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下情况,合同价款可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① 出现风险范围以外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签证且变更签证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增减工程量的造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a、增减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有定额子项的,以定额子项综合单价为准;无定额子项的,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为准;下同)在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中标降幅系数=中标价÷控制价,下同)后偏差±10% (含)幅度范围以内,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清单(定额子项)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 b、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若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高于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后10%的,增加工程量时按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减少工程量时按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所减少的工程造价。 c、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若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后10%的,增加工程量时按其投标报价书中的综合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减少工程量时按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所减少的工程造价。 d、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若承包人在不同栋号(取费标准一致的前提下)同一项目计取的综合单价不一致,发生工程量增减时,增减工程量计价均按对应栋号投标报价与控制价水平进行对比,并按上述a-c条约定进行计取所增减的工程造价。 e、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计价标准套用招标时编制控制价所使用的定额,按照发包人编制控制价的取费标准及采用的价格信息价折扣标准×中标降幅系数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 f、若定额缺项的,参照上述标准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不计取风险费),审核过程有争议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包人应先按发包人要求先行施工,同时双方提请当地(或更高一级)造价站协商解决,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消积怠工,否则承包人应承担一切后果。 g、工程变更签证的措施费用调整方式: 按项(或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为固定总价包干,变更签证中不再另行计取;按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按中标价的费率包干计算变更签证相应措施费;采用综合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按照变更签证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上述“a至f”的规定确定单价计算措施项目费。 ② 补充协议的签订及结算,计价标准套用定额的,其工程量计价应按主体合同中标降幅系数下浮。 ③ 材料品类变更时价格确定: a、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若其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单价在控制价相应项目材料单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后偏差±10% (含)幅度范围以内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单价计算所增减的工程造价; 若其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单价高于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后10%的,增加材料用量时按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减少材料用量时按其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单价计算所减少的工程造价; 若其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项目材料单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后10% 的,增加材料用量时按其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单价计算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减少材料用量时按控制价中相应项目的材料单价乘以中标降幅系数计算所调减的工程造价。 b、若承包人在不同栋号计取的材料单价不一致,发生材料用量增减时,均按对应栋号投标报价与控制价水平进行对比并按上述a条约定进行计取所增减的工程造价。 c、承包人投标报价书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施工期间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单价及发包人编制控制价采用的价格信息价折扣标准(或投标时同类材料的折扣标准),分项工程定额子目套用控制价取费标准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d、如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失的材料,参照上述标准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不计取风险费)。 ④ 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变更造价调整原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调整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产地、产品型号、品牌的,需发包人工程师审查书面批准:变更后的材料设备高于原材料设备合同价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低于原材料设备合同价的,按实调整减少的价款并从原合同价中扣减;在材料设备技术规格要求类似的前提下,若调整的品牌在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中的,不予调整造价。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材料设备品牌(技术规格要求应类似)的变更,若变更的品牌在发包人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列表中,工程造价不予调整;若变更的品牌,不在发包人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列表中(或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列表中但技术规格要求发生变化的),材料设备价格差价调整按照材料设备变更时点两品牌(同时考虑技术规格要求)之间的信息价价差(或询价价差)进行计算,若在信息价刊物中找不到类似材料设备的按发包人市场询价价差(不考虑投标报价)进行计算,以上差价调整均不受投标报价影响,且价差只计取差价及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⑤ 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分项工程实际没有发生(含承包人实际未施工部分)或数量减少的,在签证及工程结算时予以扣减,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因发包人调整承包范围由此可能造成对承包人潜在利润减少和因投标产生的低价风险金、管理费、措施费等相关费用分摊的影响。因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人损失,以投保理赔确定价款为准,理赔金额不够弥补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1.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无 。 支付预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发包人支付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定额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工程量确认的时间:本工程按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在每月18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截至每月18日)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报告后2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工程师在2日历天内完成审批确认,并把审批意见反馈给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按月确认的的工程量仅作为进度款付款依据,不做最终结算依据。 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发包人,致使发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适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款(进度款)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1)关于付款周期、支付比例、方式和时间的约定: 工程进度款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4日历天内以转帐的方式进行支付,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完工后付款累计达到合同工程价款的90%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后,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办理完交接手续及结算完毕后28日历天内,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扣除工程总结算3%的保修金后的工程余款(需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发票额)。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二年期满后28日历天内扣除维修不及时违约金后剩余的保修金(不计利息)一次支付完毕。 b、其他工程款项的支付: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缴交与扣回: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并在第二次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承包人在上报工程进度款报表时,需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须专款专用。发包人将视承包人安全文明投入及措施是否合格、到位等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有权决定是否支付该阶段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如合格,支付该笔费用给承包人;如不合格,整改合格后再支付给承包人;如承包人在限期内不予整改,发包人将委托他人整改,整改费用从专项费用中抵扣。 ②不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时漏报少报措施费,措施费的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90%时,发包人暂停支付。 ③代扣、代支付、违约罚金的扣除时间:发包人代为支付的劳保费、水电费以及承包人的违约罚金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但发票额应按扣除前金额开具。 ④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承包人应专款专用,严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挪用到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项目或其它用途,若经核实承包人挪用工程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的施工队伍中工资及一切支出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工资,发包人对承包人拖欠任何应付款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⑤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罚金的情况: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需支付的违约金/罚金金额向发包方足额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发票且认证抵扣后28日历天内支付相应款项。 ⑥农民工工资专户须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8号)、《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8〕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按实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出现5人以上的群体讨薪上访,每次处罚承包人10万元,并从后续进度款中先行扣除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再行支付进度款。 (3) 上述付款一旦累计至合同价款(不含有效签证)的90%时(双方办理完成竣工结算的除外),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 (4) 承包人需在各阶段付款前按当次付款申请已完成产值的100%提供足额增值税发票,竣工备案后,须按发包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发包人估算结算金额的100%提供足额增值税发票,若后续实际结算金额,与估算结算金额不等造成的税费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承包人须在满足付款条件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相关付款资料并提供相应金额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结算尾款须包含保修款额度在内的发票),发包人在申请当月支付申请款项,如承包人未在限定日期提出申请及相应发票或其他原因,发包人有权顺延至隔月予以支付。首次付款需附上履约担保。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对通用条款补充竣工验收条件: (1)承包人完成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所示的全部工程及本合同所约定的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内容。 (2)已完成整个项目所有工程(包括其实际承包范围、承包人进场前已完工程和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内业资料的收集和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汇编与归档,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前已移交上述符合要求的相关竣工资料至发包人审查,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全部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和现场人员(除少数维修人员、维修设备外)均已按发包人要求撤离工程现场。 (4)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的约定: ①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 ②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已难以作为竣工图,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向发包人报审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份数为:5份;提交的时间是:竣工验收后30日历天。 ④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进行验收。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外, 还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承包人承担保管费用外,还应当按照签约合同价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上限为签约合同价的10%。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第3.1相关约定时限内及时将施工现场内的材料、设备、人员、施工临时设施等撤离现场,并向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和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拒收竣工结算报告,由此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概由承包人负责。若承包人不能按时移交施工场地和工程,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每延期一日支付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 。 14. 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 14.2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应符合下述结算申请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竣工报告经发包人批准,且完成在政府相关部门竣工备案。 (2)工程现场整理干净,承包人全部机械设施和施工人员撤离工程现场,工程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单位。 (3)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资料(含全部的工程量计算书及与现场情况一致的竣工图等,含电子文件)。 (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视为完整的资料,任何后补的资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 (5)工程已办理完整的交付发包人的全部手续且工程无条件全部移交。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以上要求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除发包人要求补充的资料外,其余任何后补的资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如承包人未能按上述要求提供结算资料且时间超过竣工时间3个月的,经发包人书面催促14日历天内无合理理由解释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其掌握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作为结算依据进行单方面结算(或委托第三方中介咨询单位办理结算),对此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签证资料若属于合同承包范围(或招标文件约定的风险包干范围)内或不合理签证,即使发包人代表在管理过程中失误签字认可,发包人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有权予以剔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4.3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28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特别说明: 承包人报审的签证总价如超出发包人最终实际审核结果的10%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超出部分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承包人签证报审总价-发包人签证审定总价×1.10)×5%。该违约金直接从实际审核结果中予以扣减,主要用途为支付审核人(或机构)的超量工作、补偿发包人增加结算管理工作量及因结算审核周期过长影响发包人的内部汇算的损失。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36个月(结束日期同保修期)。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为签约合同价的3%;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的方式。 发包人在质保期限完成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中标后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质量保修书》要求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以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款为基数,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可以顺延,费用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均不予调整。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可以顺延,费用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均不予调整。 (7)其他: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详见16.2.2款相关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3.5.2执行。 (2)承包人供货到现场的材料设备与投标时承诺、封样的要求不符的,除无条件更换成投标时承诺的厂家/品牌型号的以外,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批次违约金。 (3)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由承包人负责返工,直至通过验收,并承担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且承担合同总价5%的质量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交房延期引起的费用)。经返工或补救后通过验收但造成永久性缺陷的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该部分工程不计入竣工结算工程量,同时发包人视缺陷的程度可予以罚款,承包人不得有异议;上述违约可累加处罚。 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承包人整改未达到标准,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结算价款中该部分工程价款5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可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5%的罚金。因整改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承担相应工期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工程师提出后应立即整改至符合验收要求。 (4)承包人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关键节点计划和总工期计划,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 累计(关键节点工期与合同工期均延误可累加处罚)计取;工期延误超过一个月的,则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 累计(关键节点工期与合同工期均延误可累加处罚)计取,并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权可与收取违约金、罚金同时行使),未完工程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它施工单位承包,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清退离场,如上述违约金及罚金尚不足以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则承包人按发包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开工准备工作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承包人违约,工期不予顺延;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应承担其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后续工程承包人的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开工,每耽误1日历天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且工期不得顺延。 若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历天内仍无法组织或有效组织人员、机械和材料进场并开始实质性施工,则视为承包人不能如期开工,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对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送达的文件,承包人无权拒绝接收,如对接收的文件有异议的须及时反馈协商。如承包人拒绝接收或接收后7日历天内未提出异议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认同文件的内容。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施工联系单后3日历天内仍未书面联系、回单或采取整改措施,致使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第二次发出工程联系单,发包人有权从工程合同价款中扣违约金5000元/次,并且直至合同解除也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工程的质量责任、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其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无法实现;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违背招标文件要求、违背强制性标准、施工操作规程,致使工程质量明显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3)现场文明施工条件未达到主管部门(包括市质量安全监督站)相应规定的。 4)由于承包人的问题,收到监理工程师下发监理通知书的。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指令后7个日历天内仍未按指令执行,工程师经发包人同意后有权另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其它人员执行指令内容的工程,所有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工地例会、专题会议、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上形成的关于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即为发包人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情况对承包人的指令性要求,承包人必须予以重视,积极落实实施,不得无故拖延延误,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背发包人指令性要求,发包人有权直接进行每次金额500~20000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罚或进行考核评分,并做为项目后评估的基础依据,项目后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将不再进入发包人合格供方库。 (6)若发生在合同风险包干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报价原则同12.1款),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审核过程有争议的,承包人同意先按发包人要求先行施工,同时双方提请当地(或更高一级)造价站协商解决。若承包人以此为借口消积怠工,发包人可以采取除合同其他约定违约(如工期)处罚外,另行每天按该项变更报价总额的1%进行累计罚款。 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书面指令首先应无条件服从,应在书面指令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设计变更或签证的事项。涉及经济签证的事项按第12.1款的约定办理,但不能以设计变更或签证的造价未签发,而拒绝执行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书面指令内容。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5000元/次进行罚款,承包人同时要承担因指令执行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罚款及相关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7)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和监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管理规定及管理制度,并遵从发包人和监理对现场总平面布置的管理,进行相应的施工平面布置,违反总平面规划将受到处罚,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必须提前插入环境工程施工时,发包人和监理有权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应部分临设或让出场地,承包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并配合做好环境施工的成品和绿化工程的成品保护。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指令,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应部分临设或让出场地,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发包人工作正常进行,由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全面落实成品、半成品保护的具体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及损坏的成品保护及时整改修复。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对成品保护进行不定期检查,若检查不符合成品保护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处以每次0.2~2万不等的罚款。 管理人员不到位违约: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书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承包人若在工程开工时未能按投标承诺的人员安排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发出停工令,并对承包人处以项目经理未到位罚款10000元/天·人,其他人员未到位罚款2000元/天·人,直至缺员进场为止;承包人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每个月至少需25天到现场办公,每天至少8小时,在现场夜间施工时应保持联系渠道的畅通;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30%以上,在监理工程师发出3次书面警告后5日历天内,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对工程正常施工不造成影响的除外。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此产生的工期顺延不得签证。 所有隐蔽报验的部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时,承包人项目经理、质检员及施工员必须到场,如未到场的从工程款中扣除1000元/人﹒次。以上人员累计被处罚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人员;若本项目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被处罚超过三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人民币,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缺员20%以上,在监理工程师发出3次书面警告后5日历天内,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管理人员变更违约: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得更换。如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更换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才可更换,且变更人员必须是同等资历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的按合同金额50万元/人·次罚款,更换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的按合同金额20万元/人·次罚款,从当次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更换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罚款5000元/人·次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则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100万元人民币;擅自更换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的,则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人次。承包人擅自更换上述人员的,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当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执行合同中玩忽职守、不能胜任或做出了一些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他人接替工作,并按上述更换人员的有关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发包人可以随时撤回他对现场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批准,如果此批准被撤回,承包人在接到书面撤回通知后应立刻调离更换该人员,不得雇佣该人员担任该现场的任何职责。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此产生的工期顺延不得签证。 安全文明施工违约:承包人的有关安全施工的投入、配备、措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符合施工安全论证提出的要求,并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认可。相应违约责任按附件5《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若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到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一次未达标,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次20000元人民币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若文明施工三次未达标,除以上处罚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还全部的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14日历天内免费提交伍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善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含电子扫描文件),并开具发包人已付款的证明,每延迟1日历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按发生的整改费用的1.5倍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历天内,承包人应自行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剩余人员,交出所有钥匙。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承包人如逾期移交的,则竣工日期发包人有权按以上工作实际完成之日计算,且有权强行使用已验收的工程,同时可对承包人每日历天罚款人民币3000元。 承包人承诺在发生以下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a、若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及工人)发生聚众闹事(包括在本项目内、售楼处、发包人办公室等)、上访等情况的,每发生一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 b、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因承包人拖欠材料设备供货款而向发包人书面投诉的,则每发生一起,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 由于承包人施工管理不善,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相应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保留暂停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并予以2万元/次的经济处罚。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约责任: a、如承包人开具、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或因发票虚假、无效、不规范、基础信息错误、种类错误、迟延送达等,无法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不能抵扣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承包人应当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认为情节严重的,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除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承包人承诺:不得以虚开增值税发票、对开发票等形式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向发包人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如因此导致发包人最终无法进行抵扣而增加的税费或导致发包人的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支付的款项(如有)中直接扣除。 c、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出现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的情况,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承包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供发包人到税务相关部门进行认证及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其他应付款项。 d、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罚金的情况: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需支付的违约金/罚金金额向发包方足额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在收到上述发票且成功认证抵扣后10日历天内支付相应款项 e、承包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导致发包人最终无法进行抵扣而增加的税费或导致发包人的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将按照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80%进行结算,其他为本工程开办所付出的其他费用均不再进行单独计算,同时承包人承担因违约而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经理部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程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一个月以上。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无法达到福建省优质工程要求,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或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3)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管理班子中的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0日历天内不纠正的。 (5)承包人对工程款专户的使用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管要求,且在15日历天内仍无法整改的。 (6)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7)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因解除合同对发包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结算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参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或抵扣;承包人不配合决算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其掌握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作为结算依据进行单方面结算(或委托第双方中介咨询单位办理结算),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历天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并配合发包人组织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后10日历天内与发包人进行数量造价清算,否则以发包人按现场数量计算出的造价为清算依据。若承包人没有按时退场,发包人将按20000元/日历天的金额提出索赔要求,并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结算中扣除。承包人逾期未撤出现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场的财物视同遗弃物,不得主张所有权或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其他权利。 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发包人均有权直接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保证金或各期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有关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责任,除了支付的违约金外,承包人未能根据合同协议的工程进度表及编制的其他工作计划所规定的日期之前,完成其他工作事项,承包人应对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本合同签章生效后,到本合同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以前,发承包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为违约,违约一方应按本合同价款的5%赔偿给对方违约金。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 级以上的地震;(2)12 级以上台风;(3)24 小时降雨量达到 150 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5)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遇上述不可抗力时,承包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发包人,并应在7日历天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18.1.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 18.1.2承包人投保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甲供材料、设备)及自身的财产险、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险、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及其它一切险,均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包干使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甲供材料、设备)的第一受益人归发包人,保单原件由发包人保管;且须确保投保金额按合同总价足额投保,保险期限结束日期应晚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物业移交日期,否则需在到期日前续保;若承包人拒不投保,发包人有权独立投保,相应保费从工程款中扣除,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内容为自身的财产及施工现场内的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从事高空危险作业员工的意外伤害。。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不采用。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21、补充条款 21.1、关于农民工工资约定: (1)承包方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做好农民工工资月度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不得出现农民工工资支付投诉事件,否则相应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提供农民工工资上一支付周期的工资发放记录及有关资料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承包方未提供的,发包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直到提供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的资料。承包方出现拖欠、挪用农民工工资等情形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拖欠、挪用的金额的 50% 支付违约金。 (2)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通过两个账户分别进行支付,承包方直接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总额少于 200 万元的,发包方有权将应付承包方的工程款优先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如下: ① 发包方按承包方每期进度款的 20% (根据各施工阶段实际情况可调整,由承包方在月进度款申报中明确具体比例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支付至承包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当月25 日前承包方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至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承包人需与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② 每期进度款的剩余部分由发包方直接支付至承包方银行账户。 (3)前述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为1个月。 (4)承包人需确保其委托的分包单位(如有)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并代发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 若出现 5 人以上的群体讨薪上访、围堵售楼处、办公场所、大门等,发包人有权处罚承包人10~20万元/次,并从后续进度款中先行扣除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再行支付进度款。 21.2、工程款监管要求 为确保本项目工程款专款专用,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承包人需在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设立双方共管帐户,并将最终付款审批权限及相关密钥交由发包人保管。除应付至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款项外,承包人可收取的所有该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以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收支均通过该帐户进行,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存在拖欠材料商、劳务班组、分包人进度款情况,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扣减),具体管理要求详见附件《关于设立共管账户对承包人工程款的监管要求》 。 48.5投标书的充分性 48.5.1应当认为在正式提交投标书前,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透彻和充分的理解,并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他的投标文件中。 48.5.2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现有道路或其他与现场有关和进出现场的交通方式、地表和地下的性质、现场的形状和性质、不足、对其财产可能造成伤害或损害的风险、被开挖材料(无论自然的或其他的)性质、工程和工程实施所需材料的性质及货源和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有关的情况全部了解并感到满意,而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经得到了有关影响其投标和工程实施的全部必要资料。 48.5.3应当认为,承包人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以及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1) 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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