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综合体艺馆设备采购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12/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17759108263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第一技师学院

乙方:福建精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ZK[GK]2020020的综合体艺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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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单位) 单价(元) 金额 产地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2-1 A033708 活动辅助设备 综合体艺馆中央空调机组 约克等 1(批) 3251800 3251800 国内 YSE33VS、YGFC12CK等 节能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伍万壹仟捌佰元整(¥3251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60天内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大学城溪源宫路99号(福州第一技师学院);

4.3交付条件: 现场交付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中标人自检后,中标人与采购人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若发现未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需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最终验收。中标人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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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95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将全部货款交由第三方银行冻结,待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通知第三方银行支付95%的货款给中标人。
2 5 质保期结束后,由采购人通知第三方银行支付余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投标人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投标人违约,中标投标人违约对使用单位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中标投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投标人违约,对使用单位造成的损失的,中标投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中标投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使用单位有权保留更换中标投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使用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使用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使用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给使用单位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投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迟,甲方应承担乙方增加的误工费;工程每延迟一天, 甲方支付1‰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迟,工程每延迟一天,乙方支付1‰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5%。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全部货款交由第三方银行冻结,待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凭工程竣工验收单通知第三方银行支付95%的货款给乙方。 14.2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为4年,质保期结束后,乙方凭工程竣工验收单通知第三方银行支付5%的货款给乙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第一技师学院 乙方: 福建精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闽侯县上街溪源宫路99号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林浦路红星大都汇2#343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陈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陈伟
联系方法: 17759108263 联系方法: 1370698771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账号: 账号: 3560 1012 0100 9002 7789

签订地点: 闽侯县上街溪源宫路99号 签订日期: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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