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高要区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开选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8/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高要区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开选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2-08-04 17:30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肇庆市高要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选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项目采用多选一的直接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将在报名的若干家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应有任何异议。
- 项目业主
肇庆市高要区卫生健康局
- 采购项目名称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高要区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 中介服务事项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 投资审批项目
否
- 采购项目编码
441204MB2D119442208020024
- 项目规模
其他
- 项目规模说明
监测重点行业用人单位间数为50家。
- 所需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 服务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并选取部分上一年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 中介机构要求
- 其他要求说明:
无
- 服务时限说明
2022年10月30日前
- 服务金额
¥255,000.00元
- 金额说明
5100元/家
-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直接选取
- 是否选取中介
是
- 选取的中介服务机构
广东汉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金泰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诚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选取理由
价格最低,2021年曾在我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截止报名时间
2022-08-04 17:30
- 业主单位咨询电话
肇庆市高要区卫生健康局 (登录后查看)
- 采购需求书下载
关于开展高要区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的通知.pdf 关于开展高要区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的通知.pdf
高要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2022年版).pdf 高要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2022年版).pdf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已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和中介专属网页发送通知,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登录中介专属网页进行报名。
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要分中心
2022-08-02
肇庆市高要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开展2022年高要区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肇庆市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方案》要
求,我局将在全区范围内随机抽取50家企业作为2022年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监测点。
经肇庆市卫健局批准,根据工作量和工作进度要求,现决定聘
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此项监测任务;由区疾控中心负责监测质量
控制。
特此通知。
区卫健局联系人:李志楚,联系电话:0758-8392765
区疾控中心联系人:严怡超,联系电话:0758-8398812
附件:《肇庆市高要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
(2022年版)》
卫生
区
高要生局
肇庆市高
肇庆市高要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技术方案(2022年版)
为做好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切实提升
监测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病及危害
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11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
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安排的通知》(粤卫办职健函〔2022〕
4号,以下简称《任务安排》)、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
中毒控制所下发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广
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下发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
案(2022年版)》,和肇庆市疾病预防控中心下发的《肇庆市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技术方案(2022年版)》,特制定《肇
庆市高要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技术方案(2022年
版)》(以下简称《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调查我区
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用人
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
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为监管执法、研究制
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提供参考,进一步推动职
业健康保护行动有效开展。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一)监测范围。
根据肇庆市监测方案的任务分配要求,我区应监测重点行业
用人单位数为50间。
-1-
(二)监测对象。
根据我区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数量及分布的实际情况,合理
统筹重点行业和/或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监测用人单位的数量。我
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名单详见附录A。
优先选择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开展监测。对于纳入监测的重点
行业用人单位,选取重点岗位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监测(见
附录B)。2021年存在粉尘和化学毒物监测结果超标和/或出现重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
(当由噪声所致的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但不存在粉尘和化学毒
物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不应纳入监测)全部纳入本年
度监测范围。将所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
金属矿采选业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监测。
监测用人单位应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
除采矿业外,其他行业小、微型用人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监测总
数的70%。除重点行业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外,2021年已开展监测
的用人单位中监测结果均合格或未出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
的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不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
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
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
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
放及使用情况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
调查,并选取部分上一年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
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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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掌握其重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二)监测方法。
1.现场调查。
由监测人员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
(见附录C),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
2.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
重点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检测应在岗位正常生产情况下进
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
监测岗位和工作地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2021年监测结果中粉尘或化学毒物超标岗位及相应的工
作地点应纳入监测范围;
(2)除2021年监测超标岗位和工作地点外,连续2年纳入监
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
作地点。
(3)每个用人单位监测粉尘或化学毒物时,应选取不少于4
个重点岗位(附录B),且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当存
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
并将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其他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
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
(4)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
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个岗位进行监测,且每个岗位应至少
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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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职业病危
害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
进行检测。
(6)除石棉粉尘和电焊烟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其游离
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
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
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的粉尘类
型为GBZ2.1中有呼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仅上报呼尘浓度,仅有
总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尘浓度。
(7)粉尘和化学毒物的短时间浓度(CSTE)、最高接触浓度
(CME)或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
(15min)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
的时间段。
(8)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采样方式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
物的岗位CTWA进行检测:①固定作业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
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应保证采样时间
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②流动作业岗位,应采用个
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且应保证采样
时间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
(9)监测使用有机化学品的岗位,当不能确定有机化学品中
是否含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
正己烷和三氯乙烯时,应对有机化学品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
只有检出上述任一因素时才可纳入监测,并且只需检测定性出来
的因素。
(10)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
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应选取不
少于4个重点岗位(附录B)进行监测,并对监测岗位涉及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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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
噪声接触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工作地点噪声原则上选择
80dB(A)以上的工作地点测量,如工作地点的噪声≥85dB(A)时,
应作频谱分析,测量中心频率为31.5、63、125、250、500、1000、
2000、4000和8000Hz的九个倍频带的Z计权声压级,如测量仪器只
能读取A计权倍频程或C计权倍频程结果时,注明倍频程结果的计
权方式(A计权或C计权)。
(11)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测量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的8
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进行测量:
①劳动者在固定地点接触稳态噪声时,在作业地点测量3次瞬时噪
声或等效声级(LAeq),取平均值,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
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若每周
工作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
者在固定地点接触非稳态有规律噪声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
式,测量时长应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应覆盖所有接触噪声
的工作内容,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
效A声级(LEX,8h/LEX,W);③劳动者在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
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个体测量的时长
应不少于劳动者每个工作班实际工作时间的50%,并保证测量时间
已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
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原始记录表应保存
监测岗位噪声的计算过程。
(12)粉尘应按照GBZ/T192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
物质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
噪声应按照GBZ/T189.8方法进行检测;有机化学品挥发性有机组
分定性检测可参照附录D《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
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方法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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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组织与运行
(一)组织实施。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及《监测方案》,组织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本地区监测技术方案。
(二)技术保障。
按《管理办法》要求,监测工作原则上由承担职业病防治职
责的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以下统称监测技术支
撑机构)。县区级监测技术支撑机构因监测能力不足或职责范围限
制等原因不能承担监测工作的,可在上级监测技术支撑机构的支
持和指导下,联合开展监测工作。
因监测任务重、监测项目有部份未认证;区疾控中心提请区
卫生健康局,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采取政府采购等形
式实施本年度的监测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要与监测机构以书面形
式明确监测的内容、范围、要求及违约责任。
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参加市疾病预防中心组织
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各监测
项目承担机构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要求开展
监测工作;区疾控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数据信息收集、
核心数据验证复核和现场验证复核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监测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组织对项
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数据报送。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监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后1个
月内完成数据上报;区疾控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分析监测数据,
于2022年10月30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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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系统。
(四)经费管理与使用。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
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
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
开展监测工作。
附录:A.拟纳入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
重点行业用单位名单
B.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
D.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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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拟纳入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名单
序号 | 用人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所属行业 | 用人单位规模 |
1 | 广东古宝斯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61553005P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2 | 广东瑞朗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MA4UQP2G5R | 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3 | 广东特高特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76908657X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4 | 广东圣晖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62907119H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5 | 肇庆市纯一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615968650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6 | 广东永圣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61594157y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小型企业 |
7 | 广东维特利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 91441283MA4X4GLJ96 | 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小型企业 |
8 | 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9117513XL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9 | 肇庆奥米龙建材有限公司 | 91441200797709163B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10 | 肇庆德一建筑陶瓷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 91441283MA4UQHRJ79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11 | 肇庆市来德利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65730494D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12 | 肇庆市金欧雅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96273169W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小型企业 |
13 | 广东陶一郎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6494372X1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14 | 肇庆朗丰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59211911R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小型企业 |
15 | 肇庆市宏润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701543217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16 | 肇庆市高要区石湾恒威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75096327K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小型企业 |
17 | 肇庆市高要区顺胜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62903337U | 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 小型企业 |
18 | 肇庆市高要区鸿顺达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61590340N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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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肇庆市高要区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61558113C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20 | 肇庆市金成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680562671P | 其他房屋建筑业 | 中型企业 |
21 | 肇庆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52068526C |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 小型企业 |
22 | 肇庆市玉山陶瓷工业有限公司 | 914412837583317006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23 | 肇庆市高要区兴达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99399787T | 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小型企业 |
24 | 肇庆市高要区日月陶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83773072401U | 陶瓷制品制造 | 小型企业 |
25 | 肇庆彩亮建材有限公司 | 91441283770193873N |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小型企业 |
26 | 广东萨米特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00794673740P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大型企业 |
27 | 肇庆市振鹏陶瓷有限公司 | 914412007444637968 |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 中型企业 |
28 | 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 | 914412837455235002 | 水泥制造 | 中型企业 |
29 | 广东金鼎黄金有限公司 | 91441283195473675Q | 金矿采选 | 中型企业 |
30 | 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东村瓷砂场有限公司 | 91441283075125414L | 土砂石开采 | 微型企业 |
31 | 肇庆市高要区莲塘镇银山石业有限公司 | 91441283079508850C |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 中型企业 |
32 | 肇庆市高要区华茂石业有限公司 | 91441283574514369H |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 中型企业 |
33 | 肇庆市高要区长顺石业有限公司 | 91441283690549470E |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 | 小型企业 |
34 | 肇庆市华昇矿业有限公司 | 914412020917778343 | 锰矿、铬矿采选 | 微型企业 |
35 | 广东华锋碧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441283MA4W5MWB46 | 危险废物治理 | 小型企业 |
36 | 肇庆市定江康宇有色金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91441283671581571E | 铅锌冶炼 | 小型企业 |
37 | 肇庆市高要区伟昌化工有限公司 | 914412837848753143 | 涂料制造 | 微型企业 |
38 | 肇庆市金晟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 91441283566667293M | 无机盐制造 | 中型企业 |
39 | 肇庆市哈力化工有限公司 | 914412837993500860 | 涂料制造 | 小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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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肇庆市新荣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91441283686393768G | 危险废物治理 | 中型企业 |
41 | 肇庆亿图化工有限公司 | 914412836665081691 | 涂料制造 | 小型企业 |
42 | 广东金鼎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914412837321578397 | 无机盐制造 | 小型企业 |
43 | 广东天龙油墨有限公司 | 91441283MA4ULQ5682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小型企业 |
44 | 太尔胶粘剂(广东)有限公司 | 91441200735033073P |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小型企业 |
45 | 肇庆昆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91441200743657257Y | 金属结构制造 | 中型企业 |
46 | 肇庆昌隆电子有限公司 | 914412006178478500 | 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 中型企业 |
47 | 肇庆北新建材有限公司 | 91441283665005666B |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 | 小型企业 |
48 | 肇庆市通产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 914412836844274855 | 玻璃包装容器制造 | 中型企业 |
49 | 肇庆市捷胜五金企业有限公司 | 91441200742996046Q | 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 | 中型企业 |
50 | 广东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1441200769349981F | 有色金属铸造 | 小型企业 |
51 | 肇庆市中杰鞋业有限公司 | 91441200707517871F | 其他制鞋业 | 大型企业 |
52 | 肇庆维信实业有限公司 | 91441200766555632R | 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制造 | 小型企业 |
53 | 光丰(肇庆)钢业有限公司 | 91441200797787751M | 钢压延加工 | 中型企业 |
54 | 广东鸿劲金属铝业有限公司 | 91441283686387384L | 铝压延加工 | 小型企业 |
55 | 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14412007829660609 | 有色金属铸造 | 中型企业 |
56 |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1441200725995439Y | 铝压延加工 | 大型企业 |
57 | 广东嘉利车灯有限公司 | 91441200MA4UN5GU85 | 汽车零配件零售 | 大型企业 |
58 | 肇庆钜晨化工有限公司 | 91441283MA4UL68E89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 小型企业 |
59 | 广东恒和永盛集团有限公司 | 91441283595840702Q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 小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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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联用定性分析原始记录
单位名称 | 检测任务编号 | 检测任务编号 | ||||
检测项目 | 检测类型 | 检测类型 | ||||
收样日期 | 检测日期 | 检测日期 | ||||
检测依据 | ||||||
实验室环境条件 | ||||||
实验用仪器 | 仪器状态 | 仪器状态 | ||||
测定条件 | ||||||
样品处理 | ||||||
样品测定 | ||||||
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计算 | ||||||
样品信息 |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样品编号 | |||
样品信息 | 样品自编号/采样号 | 样品型号 | 样品型号 | |||
样品信息 | 样品颜色 | 样品性状 | 样品性状 | |||
样品信息 | 生产厂家 | 使用车间 | 使用车间 | |||
样品信息 | 使用岗位 | 取样地点 | 取样地点 | |||
样品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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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联用定性分析原始记录(续)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样品编号 |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果 |
顶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组分峰面积百分比(%) | 顶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组分峰面积百分比(%) | 顶空气中空气和水等无机组分峰面积百分比(%) | 顶空气中空气和水等无机组分峰面积百分比(%) | 顶空气中空气和水等无机组分峰面积百分比(%) | ||
序号 | 检出的挥发性有机组分名称 | 检出的挥发性有机组分名称 | 保留时间(min) | CAS号 | CAS号 | 峰面积百分比(%) |
1 | 苯 | 苯 | 71-43-2 | 71-43-2 | ||
2 | 甲苯 | 甲苯 | 108-88-3 | 108-88-3 | ||
3 | 二甲苯 | 二甲苯 | 1330-20-7;95-47-6;108-38-3 | 1330-20-7;95-47-6;108-38-3 | ||
4 | 乙苯 | 乙苯 | 100-41-4 | 100-41-4 | ||
5 | 1,2-二氯乙烷 | 1,2-二氯乙烷 | 107-06-2 | 107-06-2 | ||
6 | 三氯甲烷 | 三氯甲烷 | 67-66-3 | 67-66-3 | ||
7 | 正己烷 | 正己烷 | 110-54-3 | 110-54-3 | ||
8 | 三氯乙烯 | 三氯乙烯 | 79-01-6 | 79-01-6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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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为确保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质量,特制
定本方案。
一、质量控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质量控制机构、所有参与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监测的项目承担单位。质量控制环节包括监测单位、监
测岗位和监测地点的选择,现场调查、现场采样与检测、实验室
分析、数据处理、数据填报等。
二、质量控制原则
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以及监测项目承担机构应严格按
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以下简称《监测技
术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场所监测工作,并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对检测数据负责,不受外界因素的干预和其他内
外部压力影响,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2.科学规范。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规范,合法合规开展监测工作,确保检测操作程序规范,检测结
果科学可靠。
3.真实准确。检测人员应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
事求是,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三、质量控制方法
(一)监测用人单位选择。
1.监测行业的选取原则。必须是《监测方案》中规定的重点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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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单位的选取原则。需经过现场调查或预检测,确定用人
单位存在有《监测技术方案》中规定重点监测岗位和规定的重点
危害因素时或自选行业对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才能纳入为监测
单位。除《监测技术方案》中列出的各类采矿业企业外,其余无
法确认是否存在矽尘的岗位和工作地点必须通过游离二氧化硅含
量检测确定粉尘类型是矽尘时才纳入检测;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
组分化学品的岗位和工作地点当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苯、甲苯、二
甲苯等8种有害因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时,必须通过对化学品挥发
组分进行定性确认含有苯、甲苯、二甲苯等8种有害因素中的一
种或多种时才纳入检测范围。
3.监测岗位的选取原则。必须是《监测技术方案》规定的岗位
/环节才能纳入为监测对象,各用人单位岗位名称表述应统一按照
《监测技术方案》中规定的岗位/环节名称填写。如某岗位有多个
劳动者和多个工作地点时,应选择接触浓度/强度可能最高的劳动
者和工作地点进行监测。
4.监测地点的选取原则。监测地点的选取应严格按照《监测技
术方案》进行。开展监测的工作地点必须是监测岗位的工作地点。
(二)监测机构选取。
政府采购的第三方机构,需通过CMA认证、实验室认可
(CNAS)或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三)现场采样。
1.采样前。
开展监测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需检定、校准或自校合格。监
测工作使用的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和非强制检
定设备的校准证书复印件或自校记录需保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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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因素监测档案内,以供核查。
使用流量计对采样器进行流量校准,流量测量值与设定值的
偏差应在±5%以内,流量校准记录需保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监测档案内,以供核查。
2.采样过程中。
在进行样品采集时,按照GBZ159-2004和相应待测物的检测
标准及《监测方案》的要求执行。采样原始记录表(必须包括采
样/测量时生产负荷或生产状况的记录信息)需规范填写,并由校
核人进行校核后存入监测档案,以供核查。
3.化学毒物样品空白。
现场化学毒物采样时须制作样品空白,每批次样品不少于2
个样品空白,制作样品空白的收集器需与样品同一批次。
(四)样品运输和保存。
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
样品空白应与采集的样品一并放置、运输、储存和测定。样品运
输和保存的条件按各有害因素标准检测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当
同一空气收集器同时采集多种化学有害因素时,样品的保存条件
和保存时限应按要求最严格的化学有害因素执行。
(五)样品实验室检测。
1.化学毒物检测。
化学毒物检测按照GBZ/T160系列标准和GBZ/T300系列标
准执行,有机化学品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按《化学品
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
质谱法》执行,包括样品处理、样品称量、样品检测、浓度计算
等,上述操作的原始记录和谱图存入监测档案,谱图中应标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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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唯一性编号和样品分析时间,同时应保留电子文件以备核查。
监测机构应保存开展定性分析的有机化学品,保存期1年,用于
质量抽查复核。
2.粉尘浓度检测。
粉尘浓度检测按照GBZ/T192.1和GBZ/T192.2标准执行,
针对石棉纤维粉尘,采用纤维计数浓度的按照GBZ/T192.5执行,
包括采样前后的滤膜处理、滤膜称量、浓度计算等,上述操作的
原始记录存入监测档案。监测机构应保存所有粉尘采样后的滤膜,
保存期1年,用于质量抽查复核。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按照GBZ/T192.4标准执行,
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和样品检测,按照标准中要求记录相关
操作过程,并存入监测档案,监测机构应保存用于粉尘游离二氧
化硅含量检测的粉尘样品,保存期1年,用于质量抽查复核。
4.粉尘和化学毒物最低定量浓度要求。
粉尘和化学毒物CTWA最低定量浓度应达到表1要求。粉尘和
化学毒物CPE、CSTE最低定量浓度应达到表2要求。
表1粉尘和化学毒物CTWA需达到的最低定量浓度
序号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最低定量下限 | 最小采样体积 | 需达到的最低定量浓度(mg/m3) | 最小的PC-TWA(mg/m3) | 备注 |
1 | 煤尘 | <0.1mg/张 | 0.24m3 | <0.4 | 4 | <10%OEL |
2 | 矽尘 | <0.1mg/张 | 0.48m3 | <0.2 | 0.2 | <100%OEL |
3 | 水泥粉尘 | <0.1mg/张 | 0.24m3 | <0.4 | 4 | <10%OEL |
4 | 石棉粉尘 | <0.1mg/张 | 0.24m3 | <0.4 | 0.8 | <50%OEL |
5 | 电焊烟尘 | <0.1mg/张 | 0.24m3 | <0.4 | 4 | <10%OEL |
6 | 苯 | <0.36µg/管 | 6L | <0.06 | 6 | <1%OEL |
7 | 甲苯 | <3.0µg/管 | 6L | <0.5 | 50 | <1%OEL |
8 | 二甲苯 | <3.0µg/管 | 6L | <0.5 | 50 | <1%O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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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乙苯 | <6.0µg/管 | 6L | <1.0 | 100 | <1%OEL |
10 | 1,2-二氯乙烷 | <0.42µg/管 | 6L | <0.07 | 7 | <1%OEL |
11 | 三氯甲烷 | <1.2µg/管 | 6L | <0.2 | 20 | <1%OEL |
12 | 正己烷 | <6.0µg/管 | 6L | <1.0 | 100 | <1%OEL |
13 | 三氯乙烯 | <1.8µg/管 | 6L | <0.3 | 30 | <1%OEL |
14 |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 3.0µg/张 | 240L | <0.0125 | 0.03 | <42%OEL |
15 |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 3.6µg/张 | 240L | <0.015 | 0.15 | <10%OEL |
16 | 镍及其无机化合物 | 12.0µg/张 | 240L | <0.05 | 0.5 | <10%OEL |
17 | 钴及其化合物 | 1.2µg/张 | 240L | <0.005 | 0.05 | <10%OEL |
18 | 锂及其化合物 | 0.6µg/张 | 240L | <0.0025 | 0.025 | <10%O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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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粉尘和化学毒物CPE、CSTE需达到的最低定量浓度
需达到的PC-STEL
职业病危害最低定量或3倍最低定量最小采样体
序号备注
因素浓度PC-TWA下限积
(mg/m3)(mg/m3)
1<0.1mg/张0.3m3<0.3312<3%OEL煤尘
2<0.1mg/张0.3m3<0.330.6<55%OEL矽尘
3<0.1mg/张0.3m3<0.3312<3%OEL水泥粉尘
4<0.1mg/张0.3m3<0.332.4<14%OEL石棉粉尘
5<0.1mg/张0.3m3<0.3312<3%OEL电焊烟尘
6<0.36µg/管1.5L<0.2410<2%OEL苯
7<3.0µg/管1.5L<2.0100<2%OEL甲苯
8<3.0µg/管1.5L<2.0100<2%OEL二甲苯
9<6.0µg/管1.5L<4.0150<3%OEL乙苯
1,2-二氯乙
101.5L<0.2815<2%OEL<0.42µg/管
烷
11<1.2µg/管1.5L<0.860<1%OEL三氯甲烷
12<6.0µg/管1.5L<4.0180<2%OEL正己烷
13<1.8µg/管1.5L<1.290<1%OEL三氯乙烯
铅及其无机
1475L<0.040.09<44%OEL3.0µg/张
化合物
锰及其无机
153.6µg/张75L<0.0480.45<11%OEL化合物(按
MnO2计)
镍及其无机
1675L<0.161.5<11%OEL12.0µg/张
化合物
钴及其化合
1775L<0.0160.15<11%OEL1.2µg/张
物
锂及其化合
1875L<0.0080.075<11%OEL0.6µg/张
物
(六)接触浓度计算。
计算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时,如工作时间超
过8小时的,实际检测浓度即为岗位工作班平均接触浓度,同时
填写工作时间即可;如工作时间小于8小时的,按公式
()计算工作班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
计算岗位短时间接触浓度(CSTE)或峰接触浓度(CPE)时,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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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的检测结果即为CSTE或CPE。
(七)噪声测量。
噪声包括场所噪声检测和个体岗位噪声检测。每次测量前应
对测量仪器进行校准,测量后应以测量模式对标准声源进行测量,
如偏差大于0.5dB,本次测量结果应当舍弃,并更换测量仪器重
新进行测量。校准情况、所用的标准声源型号及编号应记录在现
场测量记录表中。场所噪声检测和个体噪声检测按照GBZ/T
189.8—2007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做好原始记录。最后将经校核人
审核后的原始记录表存入监测档案。如采用场所噪声检测结果和
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或40小时周等效声级,需将岗
位8小时等效声级或40小时周等效声级计算表一同存入监测档案。
个体检测噪声时,应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保存并在省系统
上传各时间段历程数据或时序图。若出现噪声个体检测结果高于
检测岗位对应的作业地点噪声强度定点测量最高值或与检测岗位
工作内容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应与被测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共
同讨论,分析原因,然后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或重新测量。
(八)监测系统数据审核。
区疾控中心应对所有监测用人单位进行系统数据审核,如发
现填报信息或检测信息错误应立即退回并通知填报机构及时修改,
审核要点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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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监测系统数据审核要点
序号 | 审核内容 | 审核要点 |
1 |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 用人单位行业及规模是否填写正确 |
2 | 职业病防治情况调查结果 | ①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大于接害劳动者总人数的情况;②是否存在用人单位体检人数大于接害劳动者总人数的情况。 |
3 | 监测岗位的选择 | ①是否将重点岗位纳入监测;②粉尘、化学毒物及噪声监测重点岗位数量是否满足方案要求;③是否存在只有CTWA检测结果无短时间浓度检测结果的情况。 |
4 | 监测因素的选择 | ①是否按照方案要求选择重点因素进行监测;②是否根据现场调查情况选择监测因素;③是否存在一家用人单位仅检测噪声的情况;④是否存在未对不明成分的有机化学品进行定性分析直接开展定量检测的情况。 |
5 |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①监测结果是否符合企业现场实际情况,如检测结果低于最低定量浓度,或检测结果不符合常理等;③是否存在填写错误,如误加小于号,小数点标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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