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4273]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市政施工总承包室外给排水暖通安装智能化弱电燃气景观园林绿化咨询服务余泥渣土运输工人工资分账管理采暖泵组潜污泵水锤消除器静态平衡阀消防卷盘灭火器水流指示器喷洒系统湿式报警阀组客房边墙扩展覆盖快速响应喷头新风机组风机盘管各类风机消声器静压箱定风量阀排气扇电动风阀低压配电柜真空断路器浪涌保护器防火门监控系统余压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急照明控制系统UPS广播系统客房门大便器淋浴器卫生纸盒毛巾杆紫外线消毒器温度表中轴建钢建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档案移交相关资料整理工程量清单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监理施工许可证批件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工程地质地下管线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城乡公共道路公共道路通道主要道路施工运输电讯线路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处理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有关费用施工图设计水准点高程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办公设施生活房屋消防设施提供维修围栏安全保卫工程进度计划统计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代用材料地下障碍物平面控制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地拆迁安全监督报建监督抽检第三方检测临建搭设临建场地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施工垃圾施工现场布置材料机械施工场地清洁第三方监测架空线技术资料机械设备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人材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洁围墙场地硬化简单装修电脑网络规划空调桌椅投影会议室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备水表厢式变压器布线网络设备维护计算机网络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施工组织设计物料进场仓储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半成品器具附件小五金制配材料机具围蔽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劳护用品喷淋洒水设备洒水车档案验收防水工程钢筋抽料表钢绞线钢板水泥专业分包工程监理预验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系统的试运行功能性试验运行参数竣工文件资料机电系统编制培训工程竣工档案竣工资料整理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竣工图工程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签证工程洽商记录设计变更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材料检验报告调试方案调试记录钢筋用量表手工抽料施工机械设备材料设备抽检劳务劳动力物件钻桩排水沟基坑勘探性探测钻孔桩地下任何管线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旅游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贵重物品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消防设备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技术服务音乐博物馆建设音乐博物馆配套区喷泉提升室内装修智能化安装音乐配套设备设施装饰装修供配电室内外施工改造休闲娱乐文创办公精品公寓招标代理服务摇珠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7/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2-14273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7月25日 14时45分~2022年8月15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2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2148.223882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C3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登记信息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登记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信息登记的信息,若招标人延长投标登记时间,企业信息登记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 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交易中心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8月15日 10时0分 - 2022年8月15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03开标室(中心本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7月25日 14时45分 - 2022年8月15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8月15日 9时45分 - 2022年8月15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03开标室(中心本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严工
- 代理联系人:彭工
- 联系方式:020-28079070
- 代理联系方式:020-8363007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监督电话:020-85536908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 图纸.rar
- 招标公告盖章版.pdf招标公告盖章版.pdf
- 招标文件盖章版.pdf招标文件盖章版.pdf
- 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参考品牌清单.docx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参考品牌清单.docx
-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pdf
-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 关于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的说明.pdf关于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的说明.pdf
- 关于资金说明.pdf关于资金说明.pdf
- 图纸证明.pdf图纸证明.pdf
- 招标人声明.pdf招标人声明.pdf
-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 招标申请函.pdf招标申请函.pdf
-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合同.doc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合同.doc
-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清单编制说明.doc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清单编制说明.doc
- 代理合同.pdf代理合同.pdf
- 立项.pdf立项.pdf
-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稿】.doc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稿】.doc
-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发布稿】.doc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发布稿】.doc
- SL202207240009-202207251417.GZZB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 | 市政工程 | 施工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 | JG2022-14273 |
招标单位 |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 项目类别 | 施工 |
建设单位 |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 |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该类项目不需要选择诚信得分类别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市政工程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点击查看全部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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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发布 | 2022-07-25 14:45:00 | 2022-08-15 10:00:00 | |
投标登记 | 2022-07-25 14:45:00 | 2022-08-15 10: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07-25 14:45:00 | 2022-08-15 10: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07-25 14:45:00 | 2022-08-15 10:0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07-25 14:45:00 | 2022-07-28 10:00:00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2022-08-15 9:45:00 | 2022-08-15 10:00:00 | 第03开标室(中心本部) |
一阶段开标 | 2022-08-15 10:00:00 | 2022-08-15 11:00:00 | 第03开标室(中心本部)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2-08-15 10:00:00 | 2022-08-15 10:30:00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
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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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相对应数据! |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
市政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轴建
中
州新
an
招标单位:兰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建成工程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7房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2019-440106-50-03-052006)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
公司现对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
人。
一、工程名称: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
项目代码:2019-440106-50-03-052006
二、招标单位: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工,联系电话:020-28079070
联系地址:广州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5号馆
招标代理机构: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工联系电话:020-83630072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2楼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85536908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6号210室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海心沙岛
四、项目概况: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部分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给
排水、暖通、弱电、燃气、景观园林绿化工程。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标段划分:只设1个标段。
2、招标内容、规模:本次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给排水、暖通、弱电、燃气、景
观园林绿化工程,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3、最高投标限价为:¥21482238.82元。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
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最
高投标限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注: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
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2、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00时00分;截止时间:2022年月 |
日10时00分。 |
3、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9时45分;截止时间:2022
年月日10时0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
4、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月日10时00分。
5、定标开始时间:另行通知。
6、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 |
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截止时间后,开标时 |
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截止时间的信 |
息为准。 |
7、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
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
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人拟担
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
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
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
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
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
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
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
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
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
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
称,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C3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
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登记信息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登记取自投标截
止时间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信息登记的信息,若招标人延长投标登记时间,企
业信息登记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
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
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
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
标。
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
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
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
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
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
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的,则投标人选择企业库中记录的该部分
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
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020-28079070
地址:广州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5号馆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
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
(http://ygcg.gzggzy.cn)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
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根
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
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
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
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
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
一致的(如有)。
招标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
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
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
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
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1)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投标的;
(22)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列入建筑
市场主体“黑名单”;
(23)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
网站中列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
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
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
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
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
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
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
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
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
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
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
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
98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广州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农民
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的通知(穗建筑[2020]43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
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
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
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
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
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
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
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
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
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
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
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
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
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
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公章)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
市政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中轴
X
招标单位: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建成程咨询股盗都
司
2月
日期:2022年
青
2
目录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三、投标须知通用条款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
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
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
(一)总则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可选办法七(适合综合评分法四,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
二、经济标投标文件格式
三、定标文件格式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声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
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表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对范本
《投标须知通用条款》和《开标、评标和定标办法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的选择使用,
均已在本表中注明,通用条款可选择部分中未被本投标须知前附表选择的部分无效。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1 | 定义 | 招标人(即发包人/代建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广州瀚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中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 | 2.2 | 工程名称 |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 |
3 | 2.2 | 建设地点 | 广州市天河区海心沙岛。 |
4 | 2.2 | 建设规模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5 | 2.2 | 承包方式 | 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有关资料,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工程性质、工程特点等要求,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量。 |
6 | 2.2 | 质量标准 |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7 | 2.2 | 招标范围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8 | 2.2 | 工期要求 | 60个日历天(计划工期为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 |
9 | 3.1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 |
10 | 4.1 | 投标人资质等级及项目负责人等级要求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11 | 资格审查方式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
12 | 13.1 | 报价以及单价和总价计算方式 | 工程量清单计价。 |
13 | 15.1 | 投标有效期 | 120日历天(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计起) |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4 | 16.1 | 投标保证金 | 20万元人民币,缴纳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1)投标保证金可采用转账、现金、支票、投标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交,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2)如采用转账、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操作指引详情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缴纳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询为准。收款单位: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润路支行3)如采用银行保函、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或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交的,在开标前不需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如递交纸质原件,时间及地点同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的时间及地点)。4)如采用非现金电子化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通电子保函服务功能的通知》操作。详见:http://ggzy.gz.gov.cn/zxgg/822128.jhtml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
15 | 5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现场详细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
16 | 8 | 投标答疑 | 1、疑问提交时间: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8日;2、形式:投标人的疑问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具体要求: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提问一律不得署名。 |
17 | 20.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8 | 20.1 | 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 | (技术标和经济标同时开标)1、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部第开标室。注:投标文件解密问题。投标人只用执行一次解密,招标人执行解密次数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次数确定。2、递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2022年月日时分至2022年月日时分;递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建议安排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分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投标人应制作纸质版定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及与其一致的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一套,并将纸质版定标文件及其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一起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①项目名称②招标人名称③定标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4.递交定标文件时间(与递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一致);递交后由交易中心见证人员进行封存,定标会开始时在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开封。递交地点:(与递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一致)。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交易活动安排时间、地点具体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准。 |
19 | 35.10 | 采用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对投标人进行评审。若通过技术标及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大于等于3家且少于等于7家的,则推荐全部合格的投标人不排序进入定标阶段。若通过技术标及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大于7家的,按投标人总得分由高至低推荐7名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进入定标阶段;投标人总得分=技术得分(100分)×20%+经济得分(100分)×80%。开标评标办法:方式一:选取方法七(适合综合评分办法四,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定标办法:介绍答辩评定法+票决定标法。 |
20 | 29.1 | 履约担保 | 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 |
21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21482238.82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将不通过经济标有效性审查。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作出调整出现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价与最终结算价有较大偏差的,中标单位不得有任何异议。 |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22 | 非竞争费用 | 本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715483.01元,暂列金额为/元,暂估价为/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 |
23 | 保修期 |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 |
24 | 计算评标参考价的等分点值 | 本款不适用。 | |
25 | 工程成本警戒价 | 工程成本警戒价为19334014.94元(最高投标限价的90%)。对低于该警戒价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必须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单价、措施性费用、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投标人成本分析供评标委员会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判定其是否低于企业自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成本警戒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注:为充分体现招标人意愿及落实项目招标人负责制,警戒价由招标人决定。 | |
26 | 48 | 进入定标阶段定标候选人 | 若通过技术标及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大于等于3家且少于等于7家的,则推荐全部合格的投标人不排序进入定标阶段。若通过技术标及经济标有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人大于7家的,按投标人总得分由高至低推荐7名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进入定标阶段。 |
27 | 45.4 | 评标阶段分值构成及权重 | 投标人总得分=技术得分(100分)×20%+经济得分(100分)×80%计算各投标人得分(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
28 | 37.1 | 评标委员会人数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
28 | 39 | 定标委员会 |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
29 | 定标会时间及地点 | 时间: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7日内组织定标工作。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 | |
30 | 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分数 | 本款不适用。 | |
31 | 13.4、13.5.2 |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 详见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条款。 |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32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不列入本次招标范围。招标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以此条为准。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均不得委托近二年(从招标公告发布年度起逆推2年的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检测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检测工作。 | |
33 | 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要求: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分包金额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按国家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对分包人的其他要求:/。 | |
34 | 电子招标投标解密失败及突发情况的补救 | 1、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2、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投标人可制作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PDF格式)刻入光盘(1份),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备用。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应写明项目名称和招标人名称。递交的光盘不得加密。光盘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未提交备用投标文件光盘。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不再读取提交的光盘。投标人也可不提交备用光盘。3、补救方案(1)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因投标人之外原因(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导致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在开标现场读取光盘内容,继续开标程序。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光盘内容为准。因投标人之外原因解密失败且未递交电子光盘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2)评标时突发情况的补救方案若遇不可抗力发生(指网络瘫痪、服务器损坏、交易系统故障短期无法恢复等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开启投标人递交的全部投标文件光盘,并按光盘内容进行评审。(3)除发生上述情况外,开标评标均以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
35 | 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 本项目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实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 |
项目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36 | 其他 | 1、中标人按《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7〕811号)文件的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缴交易服务费,其费用包含在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2、领取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签前,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独立装订成册的纸质投标文件(评标部分)一式两份,纸质投标文件(评标部分)内容须与投标时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评标部分)内容一致。 |
二、投标须知修改表
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
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
自行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www.gzcc.gov.cn/)下载查阅。
条款号:5.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
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
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
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现文:5.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
踏勘,投标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投标人获取那些须投标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
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投标人不进行踏勘的,视为已熟知现场条件,自行
承担相关风险。投标人需根据现场踏勘情况以及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如有疑问的应在招标答疑时提
出,招标答疑后经招标单位修正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综合单价包干的结算依据,投标单位必须按
此清单统一报价。一旦中标,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中标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
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条款号:8.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通过交易
平台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形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现文: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中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通过广州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提交形式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具体要求: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操作指引。提问一律不得署名。
条款号:8.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8.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交易平台“项
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现文:8.2招标答疑会会议纪要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
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条款号:9.2,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交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区公开发布。答
疑纪要一经在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以交易平台上网发布时
间作为送达时间。
现文:9.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
区公开发布。答疑纪要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网发布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条款号:9.4,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的文件为准。
现文:9.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均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项目答疑纪要”专
区公开发布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文件为准。
条款号:11,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含资格审查文件)和经济部分两部分投标文件组成。
11.2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技术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
11.2.2资格审查文件:
(1)投标人声明;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本投标文件授权委托证明书;
(3)企业营业执照(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4)企业资质证书(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6)项目负责人(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
(7)专职安全员(按网上投标登记时选择拟投标的专职安全员)
(8)拟委托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书、资料(具体要求由招标人明确)
(9)拟委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小型项目负责人相关证明(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10)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
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格式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本部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格式三: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单位名称 | 投标单位名称 |
姓名 | 职务 | 所承担工作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签名栏 |
注:参与编制经济标书所有人员名单应包括如编制各种专业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负责
清样校对、负责打印及复印等所有人员在内的人员名单。
格式四: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对投标文件编制的承诺
本公司授权(身份证号:,)负责对投标文件的
编制及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并承诺以下事项:
1.被授权人清楚投标文件编制的具体情况,包括技术方案文件、工程量清
单、以及投标文件的加密打包的理解;
2.在本项目开标至评标结束前,努力确保被授权人在项目评标所在地附近;
3.从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起二小时内,被授权人应如实地书面澄清。
如由于未遵守上述承诺内容之一导致无法进行澄清的,我公司认可和接受
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论。
附件:《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1.投标文件报价编制方式:□自行编制的,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
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委托编制的,受委
托单位,编制的负责人:(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章,执业
单位应与受委托单位一致)。
2.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情况
投标文件加密打包的电脑自有□外包□其他□
电脑类型
电脑所属单位
电脑所在地址(如××市××区(县)××街(路)××号××大厦×
×房)
三、定标文件格式
格式一:定标文件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
(定标部分)
投标人:(填写投标人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格式二:
价格因素、履约能力、项目重视程度介绍与服务保障能力介绍等(电子及纸质文件),格式自
拟。
注:相关要求详见定标附表的《定标因素表》。定标辅助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形式由投标人按照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及本须知第18条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1、按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及本项目施工图纸要求执行。
2、《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参考品牌清单》另册。
第六章图纸及勘察资料
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另册。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注:本章由招标人自行制定,另册。
第八章最高投标限价
(另册)
中标单位在材料、设备实际采购前需报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此要求同样适用于下表中没有体现的主要材料、设备或数量大的机电材料、设备。本项目主要材料、设备发包人不指定品牌,但中标单位采用的材料、设备品牌应为下表的参考品牌或与参考品牌同档次、同标准、同质量、价格相当的其他产品。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参考品牌清单
序号 | 专业 | 设备及材料 | 推荐品牌(优于或相当于) |
1 | 给排水 | 生活给水、热水循环泵冷冻泵组、采暖泵组、潜污泵(含配套控制设备) | 格兰富、凯士比、赛莱默 |
2 | 给排水 | 一体化提升装置 | 凯瑟尔、亚科、米亚 |
3 | 给排水 | 空气源热泵(含燃气/电热水器、闭式热水罐) | A.O史密斯、芬尼克兹、纽恩泰、中广欧特斯 |
4 | 给排水 | 油脂分离器 | 凯瑟尔、亚科、米亚 |
5 | 给排水 | 不锈钢水箱 | 广州洁能、广州康为、上海森松 |
6 | 给排水 | 薄壁不锈钢管及配件 | 四川共同、金羊、正康、民乐 |
7 | 给排水 | 铸铁管(含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 | 新兴铸管、山西金晋秋、山西弦氏、河南新光 |
8 | 给排水(各水专业) | 闸阀、蝶阀、球阀、截止阀、止回阀、遥控浮球阀、Y-型过滤器、水锤消除器、防污隔断阀/倒流防止器、遥控浮球阀、减压阀/泄压阀、 | 上海冠龙、浙江良精、中核苏阀、上海高压阀门 |
9 | 给排水、暖通 | 电动阀、电磁阀、静态平衡阀 | 盖勒仕、欧文托普、霍尼韦尔 |
10 | 消防 | 消防水配件(含室内消火栓箱、室外消火栓、水带/水枪(接口)、水泵接合器、消防卷盘、灭火器、信号蝶型阀、水流指示器等) | 广东胜捷、广东平安、广州市消防器材厂 |
11 | 消防 | 喷洒系统湿式报警阀组、客房边墙扩展覆盖快速响应喷头 | 泰科、威景、 可靠、唯特利 |
12 | 消防 | 厨房湿式化学灭火系统 | 安素、凯德、北京华卫建兴 |
13 | 消防 | 气体灭火装置(含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 广东胜捷、广东平安、广州市消防器材厂 |
14 | 消防 | 火灾自动报警主机(含火灾探测器、模块、声光报警器、声光报警器等) | 诺蒂菲尔 3030 、西门子 FS720、安舍 IQ8 、爱德华 EST3 、霍尼韦尔 XLS1000 |
15 | 暖通 | 风冷热泵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 | 约克、开利、麦克维尔 |
16 | 暖通 | 多联机 | 大金、三菱电机、日立 |
17 | 暖通 | 离心式风机、各类风机 | 南方风机、东莞飞达、广州百成、科禄格、孚雷克伍兹 |
18 | 暖通 | 静电油烟净化器 | 垂恩、普恩富特、霍尼韦尔 |
19 | 暖通 | 风路系统阀门(手动及电动风量调节阀、止回阀)、散流器及普通风口百叶、消声器/静压箱 | 南方风机、东莞飞达、九洲普惠、广州百成 |
20 | 暖通 | 风口(条缝型、喷流、旋流及球形等特殊风口)、定风量阀 | 妥思、空研、雷诺、昆山开思拓 |
21 | 暖通 | 管道式风机、排气扇 | 南方风机、东莞飞达、广州百成、科禄格、孚雷克伍兹 |
22 | 暖通 | 电动风阀执行机构 | 西门子、霍尼韦尔、江森、施耐德 |
23 | 强电 | 高低压柜、低压配电柜/箱 | 白云电气、江苏正泰、新会电器、顺开电器 |
24 | 强电 | 高低压元件(含:真空断路器、塑壳断路器、微型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隔离开关、双电源转换开关、浪涌保护器) | 施耐德、ABB、西门子 |
25 | 强电 | 变压器 | 施耐德、西门子、通用电气、ABB |
26 | 强电 | 封闭母线与插接箱 | 施耐德、西门子、通用、ABB |
27 | 强电 | 低压电缆 | 广东电缆、广州电缆、江苏宝胜电缆 |
28 | 强电 | 矿物电缆 | 湖州久盛、江苏宝胜电缆、沈阳特种电缆、广州澳通 |
29 | 强电 | EPS | 航天柏克、北京动力源、青岛创统 |
30 | 强电 | 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余压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急照明控制系统 | 珠海派诺、上海安科瑞、深圳中电、上海零线、深圳泰和安 |
31 | 强电 | 精装区照明光源 | 艾罗,RISE、巴赫、VF,华艺 |
32 | 强电 | 非精装区照明光源 | 三雄电器、欧普、浙江阳光、佛山照明、雷士 |
33 | 强电 | 开关面板/插座 | 西门子、施耐德、罗格朗 |
34 | 弱电 | 综合布线系统 | 西蒙、康普、安普 |
35 | 弱电 | 视频监控系统 | 海康威视、宇视、华为 |
36 | 弱电 | 入侵报警系统 | 霍尼韦尔、海康威视、西门子 |
37 | 弱电 | 门禁控制系统 | 海康威视、霍尼韦尔、西门子 |
38 | 弱电 | 无线对讲系统 | 摩托罗拉、建伍、海能达 |
39 | 弱电 | 楼宇自控系统(含DDC、传感器、电动执行机构等) | 西门子、施耐德、霍尼韦尔 |
40 | 弱电 | 能耗计量系统 | 广州柏诚、艾科、兰吉尔、派诺 |
41 | 弱电 | 卫星电视系统 | PBI、九州、深圳迈威、北京四通 |
42 | 弱电 | 客房控制系统 | 日顺、施耐德、西门子 |
43 | 弱电 | 智能调光系统 | 路创、飞利浦、西门子 |
44 | 弱电 | 不间断电源系统UPS | 爱默生、山特、航天柏克、易事特 |
45 | 弱电 | 信息发布系统 | 禾麦、神州视翰、鸿合 |
46 | 弱电 | 背景音乐系统、广播系统(含:广播控制主机、功放、扬声器、音频处理设施等) | TOA、博世、霍尼韦尔、松下电器、IED、德国安舍 |
47 | 弱电 | 电子巡更系统 | 霍尼韦尔、爱迪尔,兰德华、蓝卡 |
48 | 弱电 | 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网) | 华为、H3C、神州数码 |
49 | 弱电 | 计算机网络系统(客房网) | cisco Meraki、hpe aruba、Ruckus |
50 | 弱电 | 机房环境工程 | 航天柏克、艾默生、易事特 |
51 | 弱电 | 客房门锁 | Assa Abloy :Ving Card Allure、Ving Card Essence、Ving Card Signature RFID、Ving Card Alfa、Ving Card Classic;Onity:790、Quantum、Saflok RT、Saflok MTKaba Saflok:Advance RFID (including Trilium models)、HT RFID (including Trilium models) |
52 | 弱电 | 智能化系统集成 | 中创立方、新基点、广州技安 |
53 | 给排水 | 洗脸盆、大便器、淋浴器、卫生纸盒、毛巾杆(架) | TOTO、科勒、 汉斯格雅 |
54 | 给排水 | 泳池用水紫外线消毒器 | 英国海诺威、德国威德高、加拿大特洁安、德国普罗名特、荷兰博生、德国倍世、英国ATG、美国EST、西班牙亚仕图、美国喜活 |
55 | 给排水 | 生活用水紫外线消毒器 | 滨特尔、世保康、溪渭洁、北京科净源、重庆瑞郎电气、北京同力紫光、北京华夏源洁 |
56 | 给排水 | 压力表、温度表 | 北京仪表三厂、天津仪表厂、上海仪表厂 |
57 | 强电 | 智能电表 | 珠海派诺、深圳中电、河南许继 |
58 | 强电 | 变频器 | ABB、西门子、施耐德 |
59 | 强电 | 软启动器 | ABB、西门子、施耐德 |
60 | 强电 | 电梯 | 三菱、奥的斯、通力 |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工程名称: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市政施工总承包期)
最高投标限价(元):21,482,238.82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18,421,142.60
土方场外运输,运距35公里,综合单价为80.86元/m3
土方场外运输每增减1Km,综合单价2.02元/m3
措施项目费(元):922,614.15
程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715,483.01
工
中量
(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详见附件
其他项目费(元):329,151.09
其中暂列金额(元):0.00
保险费(元):0.00
税金(元):1770,561.71
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绿色旅施
学
费、暂列金额及保险费报价。
有限
建设
中
7
建设单位(公章)
工程益
量
中
编制单位(公章)
民共和国一级往浙造价
回
7许雪微
A114400005450
中家
编制人(造价员专用章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咨询
公司
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7日
民共和国一级注册造价
金海
复核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400010962
程咨询
有司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2年7月22日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附件
程名称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第页其中:(元) | 第页其中:(元) | 第页其中:(元) | 备注 |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暂估金额 | 设有 | 备注 |
1 | 市政工程 | 582614.68 | |||
1.1 | 室外排水工程 | 245348.35 | |||
1.2 | 道路工程 | 62215.61 | |||
1.3 | 隔油池工程 | 10613.1 | |||
1.4 | 安装工程 | 155694.92 | |||
1.5 | 燃气管道工程 | 86321.47 | |||
1.6 | 给水工程(热水系统) | 5743.56 | |||
1.7 | 暖通工程 | 16677.67 | 中 | ||
2 | 园林绿化工程 | 132868.33 | |||
2.1 | 绿化工程 | 50569.93 | |||
2.2 | 园建工程 | 74895.25 | |||
2.3 | 屋顶花园 | 7403.15 | |||
合计 | 合计 | 715483.01 |
注: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
表-02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4906039J,电话:
020-83630072。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海
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被
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
电子文件,委托人确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
委托人审核和认可,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
电子签名,其代理签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
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轴建设有
X
委托
2022年7月22
关于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的说明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负责的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
总承包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特此说明。
建设有
轴由建
新
限公
广州新中轴建
2022年7月
)E
关于资金的说明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负责建设的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
施工总承包,建设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已落实到位。
特此说明。
设有
中轴建
广州新中衡建设有限公
202年7月22
E
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施工需要的说明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拟建设的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
工总承包设计已完成,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施工需要。
特此说明。
轨建设
广州新电轴建设有限
司
2022年7月22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我单位就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进
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中企业
资信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名]。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
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
报。
广州新华轴建设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5日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项
目的招标工作,我单位授权彭伟华作为招标人代表,专职负
责确认、联系招标事宜,特此证明!
设有
中轴建
广州新中轴设有限公
2022年7月22
招标申请函
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拟建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
包已具备招标条件。按照国家、省、市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拟委托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上述项目的施工总承包
招标代理工作并申请启动招标程序,请给予协助办理为盼。
专此函达。
钢建设管
广州新天轴建设有限
蚕司
2022年722日
目录签订日期:2022年月日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
4、质量标准、目标63、合同工期62、承包范围、方式61、工程概况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6目录2
10、争议解决99、承诺88、词语含义87、组成合同的文件86、合同价款7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7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1、词语定义11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12、合同份数911、合同生效9
7、项目经理15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45、工程师14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44、图纸13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3
12、暂停施工1811、开工及延期开工1710、进度计划17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79、承包人工作168、发包人工作16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16、检查和返工1915、工程质量19四、质量与检验1914、工程竣工1813、工期延误18
22、安全防护2221、安全施工与检查2120、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21五、安全文明施工2119、工程试车2018、重新检验20
27、工程量的确认2326、工程预付款2325、合同价款及调整22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223、事故处理22
31、工程设计变更25八、工程变更25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5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4七、材料设备供应24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4
36、竣工结算2735、工程移交2734、竣工验收27九、竣工验收与结算2733、确定变更价款2632、其他变更26
十一、其他3040、争议3039、索赔2938、违约28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837、质量保修28
4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324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244、担保3243、保险3142、不可抗力3141、工程分包30
总则3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450、补充条款3349、合同份数3348、合同生效与终止3347、合同解除32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374、图纸37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7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71、词语定义34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34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469、承包人工作418、发包人工作407、项目经理38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385、工程师37
四、质量与检验5014、工程竣工5013、工期延误4812、暂停施工4811、开工及延期开工4710、进度计划46
21、安全施工与检查542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54五、安全文明施工54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6、检查和返工5115、工程质量50
26、工程预付款5925、合同价款及调整57六、合同价款与支付57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623、事故处理5622、安全防护55
八、工程变更65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63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63七、材料设备供应63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6127、工程量的确认60
35、工程移交6934、竣工验收67九、竣工验收与结算6733、确定变更价款6532、其他变更6531、工程设计变更65
十一、其他8340、争议8239、索赔8138、违约73十、违约、索赔和争议7336、竣工结算70
50、补充条款8847、合同解除8644、担保8543、保险8542、不可抗力8441、工程分包83
5、保密协议964、廉政协议943、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932、施工组织架构图及投入主要人员汇总表921、中标通知书91第四部分合同附件91
11、投标报价清单10410、承包人项目经理联系方式1039、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1028、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如有)1017、工程质量保修书996、安全生产协议书9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就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本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3、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参考品牌清单106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105
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给排水、暖通、弱电、燃气、景观园林绿化工程。具体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2.1承包范围:2、承包范围、方式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部分建设内容包括但限于:室外给排水、暖通、弱电、燃气、景观园林绿化工程。1、工程概况
3.2开工日期具体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为准。3.1计划施工总工期:日历天。3、合同工期(2)除专用条款25.3.2约定以外,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等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1)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其他项目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进行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承包范围内相关报批手续及缴费、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施工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的实施工作、包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及相关资料整理等。2.2承包方式:
(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要求的通知》(穗建质〔2015〕134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2.0版)的通知》等相关现行文件要求。(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2)质量目标:一次竣工验收合格。(1)质量标准:满足设计文件要求、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设计规范、标准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及投标文件承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等,并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如有新规范标准按新的执行)4、质量标准、目标
(2)合同价款的结算(1)本合同价款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后续由甲方、乙方、项目业主单位三方签订补充合同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合同请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支付依据及相应增值税发票;发票抬头为项目业主单位,甲方持发票复印件做辅助帐及核算等),甲方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项目业主单位申报支付,项目业主单位对请款资料进行审定后直接支付给乙方。6.3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6.2本合同价款含税为¥(大写:)。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6、合同价款
(3)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7、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历天内,承包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的结算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的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并审核确认后,由发包人按其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结算终审,结算以有权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8)合同通用条款;(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6)发包人的各项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包括工程管理办法、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5)合同专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词语含义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合同生效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分歧或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及时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0、争议解决(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申报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申报支付的其他款项。(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以下无正文)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四份。12、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各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
发包人(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 承包人(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签订日期:2022年 月 日 |
下列词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词语定义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合同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图纸(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合同通用条款(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3.1语言文字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6)工程量清单
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3.3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3.2适用法律和法规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1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图纸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工程师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改正。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合同附件。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7、项目经理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8、发包人工作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1项目经理的姓名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8.1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4)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9、承包人工作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架空线、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0.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进度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3、工期延误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自己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暂停施工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顺延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6)不可抗力;(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工程竣工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7)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检查和返工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工程质量四、质量与检验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工程试车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重新检验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19.5双方责任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20.1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照其与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施工平面图给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场地范围。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确需临时征用场地或道路的,必须事先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20、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五、安全文明施工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21.2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1承包人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安全施工与检查20.4承包人应当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并对管理不善之处及时予以全面整改。20.3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了移交与接收手续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从施工场地搬走或清除其设备、临时设施以及多余的材料、余泥、垃圾,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20.2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方方面面的管理工作,并应对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3、事故处理2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安全防护
25.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25、合同价款及调整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4.2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他问题而对周边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干扰、损失或者损害。因承包人环保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4.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创建文明施工现场。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5.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5.2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6、工程预付款25.4承包人应当在25.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价格调整;
28.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7.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7.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7.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7、工程量的确认
29.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七、材料设备供应28.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8.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8.2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9.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9.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9.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0.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0.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3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31、工程设计变更八、工程变更3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3、确定变更价款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2、其他变更
3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33.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3.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4、竣工验收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移交办法。35、工程移交34.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4.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34.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6.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进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6.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6.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6.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6.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6、竣工结算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37.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37.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1。37.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7、质量保修36.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通用条款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8.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38、违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3)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期;
38.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3)合同通用条款第36.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1)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9、索赔38.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扣减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1)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39.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39.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0.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40、争议39.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9.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十一、其他(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4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42、不可抗力41.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1.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1.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1.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务部分分包。41、工程分包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42.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42.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2.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3.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3、保险42.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4、担保43.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3.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3.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3.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5、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4.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合同附件。44.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4.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46.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6.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46、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5.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5.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7.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7.3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41.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7.2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7.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7、合同解除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8、合同生效与终止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7.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7.5一方依据本条第47.2、47.3、47.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9.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9.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9、合同份数48.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8.2除合同通用条款第40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8.1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通用条款。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对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合同(本部分条款的序号与合同通用条款的序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0、补充条款
5、为保证本工程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向发包人报告并得到书面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4、发包人根据工程推进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进驻施工现场,协调各种事项。3、考虑到本工程的重要性,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2、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单位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单位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工程管理实际,本合同工程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以及进行合同、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等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总则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2)符合对本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定的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是:1.6设计单位(2)合法继承人: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将工程移交给其承接使用的产权管理单位。在继承生效后,合法继承人享有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1.3发包人1、词语定义
节点工期:指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14工期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监理等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现场工作机构的负责人。1.8工程师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1.7监理单位
1.26安全事故等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25缺陷责任期:整体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1.24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除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才有效。(2)严重违约责任。指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其违约行为足以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或实质性的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1)一般违约责任:指虽然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但其违约行为不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严重影响而应承担的责任。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质量事故等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34专业承包单位:指与发包人直接签订专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格和资质的承包单位。1.33单位工程:指一个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每个专业工程,如: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1.32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1.30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合同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1.29元:指人民币元。1.28“综合单价(合价)包干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列金额”等费用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定义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执行。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37本工程综合考评小组:指在本工程建设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的机构。1.36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未使用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
4、图纸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3.3适用标准、规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工程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为准。5.1监理单位5、工程师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2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项目或者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8套图纸(其中4套为编制竣工图所需)。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姓名:。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为发包人代表。5.3发包人代表姓名:。5.2.1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5.2总监理工程师
6.6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该有总监理工程师的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本项目驻场地机构印章。6.5除特别指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未提出否定意见的,不应视为已获批准,也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设备的权利。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6.5、6.6:6.3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6.2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口头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若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该口头指令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6现场管理机构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7.6至7.9:7.3合同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姓名:。7.1本工程项目经理7、项目经理
7.8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达不到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必须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变更手续,后任人员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7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管理机构主要组织管理人员不得有在其他项目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2)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现场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并积极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离场2天以上(含2天),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同意,并经发包人主管部门领导批准;(2)离场1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1)离场半天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7.9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须妥善安排工作交接,并按以下约定执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或者承包人主动要求以实际工作能力较高的人员调换实际工作能力较低的现场人员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且经实践检验证实、或者承包人有合法的理由提出申请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关人员的,承包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如承包人既不立即撤换,也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则视同拒绝执行发包人的指令,承包人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8、发包人工作现场管理机构主要组织管理人员现场办公天数,由监理人员按实考勤。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管理机构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承包人若违反上述约定,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7款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经发包人分管领导批准的除外)。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后7天内进行。(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4)发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批文。(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的开通时间和要求:工作内容已包含在本标段工程内,由中标单位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考虑。(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具备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的条件(合同及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8.4:8.3合同通用条款第8.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手续等工作。(9)所有监督抽检及第三方检测由发包人另行委托,自检部分由中标单位负责。(8)发包人不提供临建搭设场地,承包人需要搭设临建场地,由承包人组织,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7)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承包人在开工后1个月内完成手续。(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9.1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9、承包人工作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分类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权利,若进行调整时,发承人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8.4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发包人保留下列权利: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做到工完料清,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对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8)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或实施第三方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7)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铁除外的架空线、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6)未移交后续施工单位或发包人使用前,对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
4)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2)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1)进场后每月按审定格式申报人材机投入量及实物工程量完成量,以此作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9.3至9.9:9)场地平整费用已包含在本标段的合同总价中。8)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员现场办公区域的安全、文明及保洁管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标段投标报价中。7)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员提供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现场办公场所(包周边围墙、场地硬化及简单装修),并配备发包人使用的办公场所内必需的办公设施(如电脑、网络、空调、桌椅、投影、会议室设备等),须满足办公需要,费用含于合同总价中。6)承包人进场后,负责接收产权属于发包人的有关临时用水、临时用电设备(含水表、厢式变压器及线路等),并进行管理,按有关规定按时缴纳水、电费。5)承包人应努力创建节能减排和节约型工地。
(3)信息内容、格式及信息传递要求承包人须以宽带形式接入发包人网站以保证信息传输速度要求,网络规划、布线、网络设备、维护由承包人负责。(2)计算机网络承包人应运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对合同项目进行科学管理,全面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1)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内容和基本要求9.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具备网络办公能力,以便同发包人、监理、政府工程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2)承包人应当建立实名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报送、审核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对其承包管理范围内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工程建设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作业工人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和施工进度情况等信息登记建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以上信息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1)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9.5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的管理。9.4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建设廉洁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等文件。承包人应及时准确地按政府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时限、内容和格式将相关工程信息录入并上传。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及时上传信息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不良影响均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施工人员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的规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划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到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承包人在申请每期工程进度款时,填报申请表中需加以说明,“申请进度款的总金额中,其中:工程项目支付金额(/%)为:/元,工人工资支付金额(/%)为:/元”,由发包人审核后分别出单分账汇入。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渠道。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台账管理,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工资账户并在收到进度款的一个月内发放工人工资。1)承包人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4)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因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的行为受到国家、省、市、区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承包人应按月向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报送实名制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实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3)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8)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7)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4(2)款的约定扣回相关款项作为补偿。6)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施工人员工资。4)承包人应每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在其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3)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统计时段从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2)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含有完成金额),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当月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须同时报政府相关部门),当月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统计时段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1)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统计时段从上上月25日至上月24日),并提交已支付分包及材料设备供货单位价款凭证复印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并报发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用于本工程。9.6承包人须于每月28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综合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计划、报表或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4)承包人必须对项目管理人员实行刷卡考勤制度,并每月将考勤情况交监理审核备案。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建设期间不发生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9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合同施工工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之内(以时间短者为限)完成工程量清单复核工作,即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工程量清单出现的错误、缺项、重复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将核查结果提交监理、发包人审核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9.8承包人管理人员不得存在“挂证”投标行为,如存在上述行为,承包人需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人员资格要求进行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第38条的约定承担违约金,发包人将保留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的权利。承包人须于进场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新增工程等情况导致工程内容发生变化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分部验收原则上按分部工程为界面划分,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为界面来划分。9.7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所有计划、报表及报告的具体格式,应按照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纸质文件前填报电子文件传送给发包人。
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及仓储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1)各分部分项工程完整的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应于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的进场通知后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10.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0、进度计划
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且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5)架空线、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处理措施;4)季节性施工措施;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施工道路平面图、各种临时设施、施工用水、监控设施、施工机具、材料构配件存放位置);
10.4计划的执行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0.4:施工组织设计、第三方监测方案及应急预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及发包人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既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支护及高支模等施工方案),则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合同范围内的各专业平行分包工程及建筑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力机械组织及材料消耗量。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11、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11条的约定,代之以:(4)发包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要求承包人提前完成施工计划。承包人不得拒绝,也不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3)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他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2)不可抗力;(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2、暂停施工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的约定,代之以:承包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材料或设备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正式开始计算工期,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8款的有关约定处理。
(1)拒绝监理等相应管理单位的管理;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仅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8(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1)、(2)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调整适用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的有关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项原因而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款、第38.1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安全生产事故。(3)质量事故;
(7)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6)转包工程;(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1)本工程工期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两类控制,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3.1工期控制与调整13、工期延误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的约定,代之以:(9)未按双方约定的要求上报所需的资料。(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1)不可抗力;(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3.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应当同意工期调整。(2)工期调整的原则: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通过后工期可顺延。承包人应确保合同工期的实现,并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及设备,由此引发的措施及投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6)发包人指令(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工;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会造成工期延误的;
14、工程竣工13.4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的,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13.3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补偿承包人由此产生的窝工、二次进场等相关损失,如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赶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赶工费补偿。(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消化延误工期。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8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四、质量与检验(4)其他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达到30天以上;(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14.1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或者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调整的竣工日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
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争议,由工程所在地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政府主管机构或部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系列各专业验收规范及设计文件等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承担责任。15.2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2)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本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协议书第4条的约定执行。15.1工程质量标准15、工程质量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对职工分级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和工艺要求(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企业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及工艺进行操作。(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控制、样板间制度等,以及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送检试验的方法或检测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必须附有项目架构人员名单,各类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承包人还应建立并完善各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及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等。同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工作,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GB/T19000-2016)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不限于):15.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5.3:
(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16.5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6.5至16.10:16、检查和返工(5)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1]941号)、《关于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985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的要求,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室或放置标准养护箱。(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内容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和发包人制定的材料标准及技术要求[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排序在前者优先):(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述约定。(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的,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16.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应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09)等现行文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9(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包括样板房等)[不符合下列第4)项标准要求的除外];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17.4、17.5: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按《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监字[2001]68号)文执行,验收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及其他有关单位。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0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由承包人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9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采用甲供、甲招乙供、甲管乙供,还是乙供,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16.8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的任何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0.3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人民币1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20.2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全面负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2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五、安全文明施工17.5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工程特点确定的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其他分部(子分部)工程,须《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1063号)文规定,加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17.4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3承包人必须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配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21.2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1、安全施工与检查20.4承包人必须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
22.4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等相关现行文件要求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应当做到:22.3本工程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款、第22.2款所列明的费用,所有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2.3、22.4:22、安全防护21.5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4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自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1(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3、事故处理(5)承包人必须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等最新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实施合同内所涉及的危险性较大或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4)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工程所在地疾病控制中心报告。(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2)保护所有在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1)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管理工作。
24.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尚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24.1承包人应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否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3.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三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项中予以扣除。23.3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11(3)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3.3、23.4:
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款项执行奖罚。24.3承包人承诺:所有施工所需的安全设施设备、机具以及围蔽、护栏、临边防护、施工通道、劳护用品等全部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等国家、省、市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统一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的内容按中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批准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投标总报价不变。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4.3: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裸土覆盖物资、喷淋洒水设备、洒水车等防尘降尘措施,做到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标准。
采用合同协议书第2.2款约定、本条第25.3款的约定执行,消纳费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9〕53号)相关规定执行,最终按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25.1合同价款按照合同协议书第6条和本条第25.2款的约定执行。本合同价款含税为¥(大写:),其中,暂估价为¥元;暂列金为¥元;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元;人工费为¥元。25、合同价款及调整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1)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25.3.1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25.3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5.3、25.4款的约定,代之以:
(2)发包人发起的材料改变,应按实际价格标准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B、所有材料的调整都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必须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符合调整原则的材料厂家供发包人选定。A、调整原则:计价单价不能高于承包人在投标时经审定的投标报价;品质不能低于招标文件原要求。(1)承包人造成招投标时所定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的:25.3.2材料的计价调整(2)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3条执行。
5)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价格或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价格。4)以上3点都没有的主材价要求承包人报送三家以上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资料和报价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确定材料价。3)按招标当期的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综合价格下浮20%执行计价。2)按招标当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即广州市造价站颁发的信息价)税前综合价格执行计价。1)合同内有的材料、设备价则沿用原价格。(3)合同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调整顺序。
25.6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的实施,否则,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且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38.8款承担违约责任。当发包人书面指令必须进行工程签证时,所有工程签证必须在发生后3天内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并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工程签证确认的工程量7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7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并由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工程签证,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结算时工程签证的计价以结算终审部门的审定为准。25.5工程签证的计价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5.5至25.7:25.4暂估价确定价格的方式:暂估价发生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并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898号)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招标当期)计算综合单价;缺少信息价的主材,套用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综合价格(招标当期)下浮20%计算材料(设备)价;材料差价按《专用条款》第25.3.2条的约定执行。按承包人投标文件“未列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各项费率计算出综合单价后进行下浮(下浮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限价下浮率8%)*100%),其中中标价及最高投标限价需扣除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发包人、承包人据此签订补充协议;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4)本项目不调整材料价差。
26.5预付款按市建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2012版)〉的通知》(穗建计〔2012〕686号文)规定从工程进度款中分期全部扣回,扣回的时间和比例为:26.4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设备及人员费用,同时立即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26.1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4条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金额与预付款申请金额一致)后可申请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26、工程预付款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代之以:
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扣除暂列金额及暂估价)之比 | 扣回预付款的比例 | 累计扣回比例 |
20%≤a<30% | 10% | 10% |
30%≤a<40% | 20% | 30% |
40%≤a<50% | 30% | 60% |
50%≤a<60% | 40% | 100% |
(1)隐蔽工程无验收记录表的;27.3不予计量的情况: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的提交应按发包人工程的要求执行。27.1承包人每次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表。27、工程量的确认注:a=已完工作量/合同承包价(扣除暂列金额及暂估价)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27.4、27.5:(6)设备到货无监理、发包人书面确认的。(5)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4)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3)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2)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
(1)按月支付,一月一次。28.1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如下: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的约定,代之以:27.5工程的计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7.4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或工程签证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若干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
(7)发包人已支付的累计金额大于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的,承包人应在工程结算定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多收的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承包人除应足额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应每天按多收款项总金额的2‰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6)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工且由承包人配合完成本工程涉及到工程质量验收、档案验收等,并取得相关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通过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及本合同工程结算经终审部门定审、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完整移交工程且不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3)、(4)款的违约情形的,发包人累计支付至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97%,留下本合同结算定审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无息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并取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70%,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防水工程保修期满并取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尾款。(5)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37号)的规定,按照%的比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划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到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承包人在申请每期工程进度款时,填报申请表中需加以说明,“申请进度款的总金额中,其中:工程项目支付金额(/%)为:/元,工人工资支付金额(/%)为:/元”,由发包人审核后分别出单分账汇入。(4)各次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发包人按经监理及发包人认可的完成工作量支付80%,直至本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不含原清单减少或未实施内容)的80%为止。(3)已完工项目的计量与支付需得到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他方面违反合同的行为等),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2)任何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及规定完成,包括合同约定的与项目计量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28.5.1内容、范围和金额28.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规费、税金按政府及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根据当期进度款按月支付。(1)规费及税金项目的支付方式28.2其他
经发包人按上级部门规定的变更款审核程序完成审核后纳入下期进度款中一并支付。28.6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支付方式(1)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付按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发包人批准后,支付该项费用的50%;施工期间,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组织两次安全文明施工考评,两次考评合格后支付该项费用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该项费用余下的尾款。如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责令其改正,停止该项费用的划拨,同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誉档案,与其量化考评办法挂钩。承包人申请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时,须提交实际已发生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实后与进度款同期支付。28.5.2约定支付方式(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此项费用合同内实行总价包干,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调整。
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七、材料设备供应补充合同签订后暂列金额归零,在特殊情况下,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定后可予支付,但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价款的80%。28.8发包人原则上按每个季度统计并计算一次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暂列金额支付情况,当发包人统计的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总金额大于本合同价款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按有关规定报项目业主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暂估价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就此签订补充协议后纳入合同进度款中一并计量与支付。28.7因暂估价发生引起的工程项目支付方式
30.7对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要求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30.7:3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但承包人需在采购前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报审并取得相应书面同意。主要材料设备的报审资料需包含厂家对本项目开具的供货授权函,以便于维保工作。30.1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均为乙供材料设备(即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承包人承诺:所有的材料设备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用户需求书选用,并保证材料设备参数的真实性、有效性,如发生材料设备货不对板、或以低品质材料设备冒充高品质材料设备、或以低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冒充高技术档次系列的产品的情况,该材料设备不得在本工程使用。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设备。
①招标文件未列明推荐供货厂家的,承包人必须注明所选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等级,如未列明,则按发包人的要求采购,且发包人保留调整其材料价格的权利。(2)招标文件未列明品牌的材料设备③钢筋、钢绞线、钢板供应商要求:国家免检厂家产品,年产量100万吨以上,且二年内无有效投诉。②水泥应符合现行通用水泥国家标准,选用质量稳定,低水化热和含碱量、含氯离子量偏低的水泥,不得使用硫铝酸盐水泥、铁铝酸盐水泥和高铝水泥,结构部位不得使用立窑法生产的水泥。①混凝土生产厂要求: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且一年内没发生质量事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1)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材厂家要求
2)出于为保证本工程的整体质量和效果等特殊原因,发包人决定将某种材料设备的供货方式由乙供改为甲供或甲招乙供时,承包人应提前做好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给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材料到货及使用时间计划确定购买时间后将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将以设计图纸结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乘以合同中的相应材料设备价格后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及其相关取费。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含定额规定的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不由承包人安装,安装费也相应扣除。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角度考虑,发包人有权对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如甲供改乙供,或乙供改甲供,或乙供改甲招乙供),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对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的变更并予以积极配合。(5)材料设备采购的变更(4)承包人在投标时所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和供应商,一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报发包人备案后,承包人不得对此进行更改。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生产厂商破产)确需变更供应商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关于乙供材料设备、工程变更及设计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品牌),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参考品牌清单详见附件。(3)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选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是与承包人有长期合作关系、有良好商业信誉和雄厚实力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能力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按项目的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以合理的价格和可靠的供货来源,获得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有关服务。②承包人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品牌;中标后只要发包人未有对各专业主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则均不因承包人改变选用的品牌而调整其中标价。
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31.4、31.5:31.1工程设计变更是指任何改变这类工程的性质、质量、种类、数量。31、工程设计变更八、工程变更4)对装饰、装修或景观效果可能产生影响的乙供材料设备(如开关插座面板、景观灯具及装饰灯具等)的品牌确定须同时按照发包人看样定板的相关规定执行。3)材料设备采购方式改变后,发包人将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调整甲供、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材料设备采购方式由甲供改为乙供的,其主材费按合同换算综合单价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确定方式执行。
33、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的约定,代之以: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执行。32、其他变更31.5所有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31.4如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认可后,按设计变更实施。
(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主要材料同时改变时,同时调整相应项目的工程量及主材费用,其计费原则不变。材料价格按《专用条款》第25.3.2条的约定执行。(2)只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材料(包括规格)改变时,主材价格按《专用条款》第25.3.2条的约定执行,调整相应项目的主材费用。(1)只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改变时,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沿用相应项目的单价及计费原则和程式。33.2.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发生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其中1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单笔工程签证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有关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为:33.2对于合同承包范围及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新增工程等,包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的其他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化会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出现上述变化需计算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33.1在发生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内容编制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按程序报审。
33.3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发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同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行增加,1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单笔工程签证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3.2.2税金的调整和结算方式:按施工同期国家税务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最终以结算终审意见为准。(7)当以上提及的变更计价方式均不适用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另行协商调整办法。(6)本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5)如本工程中使用到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因此而发生的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项目,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定额中无可供参考的,则该新增项目的主材通过发包人询价、竞价的方式确定价格,或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价格;该新增项目的其它施工费用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谈判确定,若协商、谈判不成时则由发包人另行选定分包人。(4)对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重新报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并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州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898号)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招标当期)计算综合单价;缺少信息价的主材,套用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综合价格(招标当期)下浮20%计算材料(设备)价;材料差价按《专用条款》第25.3.2条的约定执行。按承包人投标文件“未列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各项费率计算出综合单价后进行下浮(下浮率=(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限价下浮率8%)*100%),其中中标价及最高投标限价需扣除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34、竣工验收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代之以: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3.5在变更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在发生变更的必要工序提请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以此作为将来费用结算的依据,否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计量,发包人无须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负。33.4凡图纸会审记录涉及工程实体内容变化的,均须经发包人同意转变成设计变更后才能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34.7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条的约定办理。34.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4.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2)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承包、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试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2013年8月发布)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34.11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34.10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9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34.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5.1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35、工程移交34.15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组织的专项验收工作。34.14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分包单位、承包人、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验收。34.13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34.12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本工程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5)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3)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清单;(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35.2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35.3承包人应在进行本条第35.2款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本条第35.2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6)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
(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35.4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包括:(7)对于某些在操作上有专门要求的机电系统编制培训计划,并按合同要求对项目产权管理单位人员进行培训。(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
35.9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35.8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35.7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5.6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35.5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
36、竣工结算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的约定,代之以:35.13需提前使用的工程或部位,按建设单位发出的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提前移交手续,承包人要全力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5.12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35.11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后,由项目产权管理单位替代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的地位,承继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35.10由承包人先移交给发包人、然后再由发包人移交给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上述约定予以协助。
(1)工程结算书;36.4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6.3发包人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总结算报告后6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出具初审意见,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对结算进行终审。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历天内。36.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36.1结算方式:本合同按照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结算管理办法进行结算;按照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编制办法》的具体要求编制结算书,并提交分段结算及竣工结算资料。
(7)图纸会审记录;(6)工程竣工资料(必要时提供电子版);(5)工程竣工图(必要时提供电子版);(4)合同文件;(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2)工程签证;(11)会议纪要;(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9)工程洽商记录;(8)设计变更单;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工程签证及其他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36.5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6)移交资料签收表。(15)其他结算资料;(14)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8)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7)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6)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以上资料以国家规范或竣工图编制指南为准。(5)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图纸专用章、设计院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4)合同文件: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3)钢筋抽料表(建筑、市政、园林景观等工程适用):用电脑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用手工抽料的钢筋用量表要求提供详细的抽料表和明细汇总表,详细的抽料表应注明钢筋所在构件名称、施工部位、钢筋编号等。
(14)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时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发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的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要、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12)工程签证:要求根据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11)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10)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9)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规定。
36.10若承包人不按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至工程结算迟迟不能定案或承包人对终审部门的审核结果拒不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又提不出正当理由的,则最终的审核结果由发包人与终审部门共同盖章确认。36.9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与承包人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双方严格按照工程结算工作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36.8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相应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6.7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先行审核。36.6承包人迟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完成审核相应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15)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38.4至38.1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申报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发包人应尽快申报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38.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8.1款的约定,代之以:38、违约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本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发包人有权从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被解除部分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同时,承包人应在部分解除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被解除部分工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100000元/次。(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50000元/次。(1)书面警告。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或者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10000元/次。承包人必须在书面警告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领导驻场办公,直至改正为止。38.4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总则第2条、第5条的约定,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管理,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和书面通知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38.7工程组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款、第38.1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若相关违约责任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或相关违约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或承包人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已采取足够措施来弥补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的,由承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可予以免除。38.6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8.10款“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第38.11款“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38.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累计承担三次严重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6)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如承包人违背投标承诺,私自更改投标承诺,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外,还应同时无条件按下表约定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承包人投入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直至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为止。而且,不能满足本工程建设要求的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按缺勤处理。(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投入现场组织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或者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擅自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1次严重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因缺勤而被扣除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人员不再给予违约处罚。(2)承包人不遵守发包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总则第6条约定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由承包人按所触犯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触犯制度、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发包人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处理。
序号 | 承诺项目 | 违约说明 | 承包人承诺的违约金额(元) |
1 | 施工项目部 | 更换项目经理 | 250000 |
1 | 施工项目部 | 更换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 150000 |
1 | 施工项目部 | 更换专职安全员、测量工程师、质检、造价管理或其他主要人员 | 50000 |
2 | 各阶段投入劳动力 | 每少1人 | 10000 |
3 | 各阶段投入主要材料 |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每少10% | 100000 |
4 | 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 |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 | 50000 |
4 | 各阶段投入施工设备 | 没有按发包人审定的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 | 10000 |
(9)承包人单方面擅自部分终止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款约定的标准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及赔偿损失。(8)承包人单方面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5)款约定的标准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及赔偿损失。(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每发生1次,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6)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的考评中不合格的,必须按照考评通报的要求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5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对于监理人或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参加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进场会、现场问题处理会议、工程验收会议、结算问题处理会议、质保期工作的相关会议等),被通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同意自行缺席的,每缺席一人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5(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按每人次500元的标准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减违约金并要求立即改正。
(4)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造成本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天,应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本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款的约定,延期交付施工组织设计,延期3天以内的(含3天),发包人给予书面警告;延期4~7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延期8~10天的,承包人应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延期11天以上的(含11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单方面停工的,每停工1天,应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本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连续停工超过5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3.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本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38.8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0)如承包人违反合同协议书第9条、第10条的约定,未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的,经发包人每确认1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价值不到5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3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1)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委托的材料设备检验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主要为乙供材料设备),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根据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8.9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2)由发包人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从本合同价款中支付,同时由承包人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未完工程量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1)承包人按上述约定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如承包人仍不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竣工,承包人除按上述约定扣减违约金外(直至本工程全部竣工为止),还在工程结算时按本合同结算总价款下浮2%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结算价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5)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约定造成本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延期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天,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价款的0.1‰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同时由发包人按照对本工程最有利的原则,按如下约定选择处理:
38.10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3)承包人不按合同专用条款第七章的约定对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进行管理的,视同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管理,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7(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本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为止。(2)承包人必须保证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的要求。如发生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事由造成的除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全部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由承包人按所需更换的符合要求的货物价款的20%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通过媒体公开披露,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如因此致使发包人需要另行采购符合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要求的货物的,由承包人按另行采购的货物总价款的120%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D、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C、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10万元不到5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价值达到5万元不到10万元的材料设备抽检不合格的,每发生1例,由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一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8.11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的(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按所在工程合同价款的5%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2)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或者未能实现一次验收合格的,承包人除应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本工程合同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1)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且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4)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8%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3)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0%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0万元;2)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2%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0万元;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造成损失金额的15%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0万元;(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或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类似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限期届满未改正的,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38.12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后,所扣减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须补偿发包人的其他损失。发生上述安全事故,发包人给予承包人1次严重违约处罚,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情节较轻的,给予1次一般违约处罚。
(3)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2)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包括施工专业分包、供货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等)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施工人员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施工人员工资金额的120%作为补偿。(1)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9.5(2)款的约定,被施工人员投诉或上访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施工人员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阻塞交通要道、围堵或破坏、拆除已移交发包人的工程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8.14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发包人将严格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因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38.13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签收。(2)送达程序:发包人以下列方式之一将书面违约处理决定送达承包人:(1)认定方式:以发包人发出的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38.16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方式、送达程序及违约金的处理38.15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书面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4)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施工人员工资致使施工人员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9.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39.2、39.3款的约定,代之以:39、索赔(3)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违约处理决定一经送达承包人立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属不需扣减违约金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属需要扣减违约金的,应在工程结算报告送达监理单位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正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3)发包人邮寄送达。2)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签收。
(1)发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抄送其担保银行),要求承包人在限期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否则发包人将考虑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39.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发包人按如下约定向承包人索赔:(4)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14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2)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40、争议39.4在任何索赔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39.4:(4)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以及直接扣取工程款等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形式支付剩余索赔额,否则发包人将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3)如果通过向银行索赔的方式依然不能完全弥补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4.5款的约定向发包人补充提交履约担保。(2)限期届满,承包人没有用实际行动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纠正行为不能使发包人满意或者纠正行为无法弥补发包人的损失的,则发包人直接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向银行发出正式书面索赔通知。
41.1本工程的主体及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分包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或者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41、工程分包十一、其他40.3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发包人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0.3:40.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1)承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41.6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41.5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1.5至41.11:41.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和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分包管理工作,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41.10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本工程的所有分包单位(含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全部纳入发包人统一组织的考评,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考评结果中涉及对本合同价款的转付或扣取的,承包人承诺无条件服从。(2)属材料设备供货的,应向发包人提交供货商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1)属专业工程分包的,应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提交给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文件复印件(应同时携带原件供发包人复核),具体按招标文件或发包人要求执行。41.9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各种工程、劳务及材料设备款项,并向发包人提交下列资料:41.8承包人应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第9条的有关约定,在发包人批准分包后5天内将分包单位工程现场组织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报送发包人且负责落实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41.7承包人虽然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管理人员、核算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2)里氏5级(含5级)以上的地震。(1)异常天气:仅指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10级(含10级)以上的台风。因异常天气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的,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当地气象部门索取工程所在地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如下约定执行:42.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本工程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工程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42、不可抗力41.11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填报或经发包人审核后认可的专业分包单位,承包人承担50万元/次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承包人投标时填报的专业分包单位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必须另择符合要求的专业分包单位,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担专业工程任务(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并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及义务)。
(5)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属发包人供应的由发包人承担;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2)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4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的,工期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的有关约定执行,费用承担按如下约定执行: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足额购买);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43.6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购买工程保险,工程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3、保险(7)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6)为本合同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人身意外保险;5)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4)施工机械设备保险;3)承包人雇主责任险;工伤险;
承包人如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出的履约银行保函原件,或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担保公司开出的履约担保原件,或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开出的履约保证保险原件。招标文件有载明履约担保参考格式的,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44.3双方同意,承包人按如下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合同价的10%):44、担保承包人不按上述约定购买保险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补偿。
44.8预付款担保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出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原件,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担保公司开出的预付款担保原件,或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开出的预付款保证保险原件。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预付款担保之日起至预付款完成扣回之日止;预付款完成扣回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预付款担保。44.7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担保。44.6如果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履约担保,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或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5)及47.9、47.10、47.11款的有关约定执行。44.5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导致发包人依据履约担保向担保人索赔履约担保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履约担保,使得本合同履行期间有效的履约担保金额等于承包人第一次提交的履约担保金额。44.4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是对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违约后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担保,承包人的任何一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4.4至44.8:
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47.9部分解除合同47.8发包人有权依据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增加47.8至47.11:47.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47、合同解除
(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本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5)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4)承包人在收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4(4)款的约定执行。
(4)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后,发包人就该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单位进场施工。(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他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及因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并立即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8.4(5)款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47.10解除合同
50.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50.3双方一致同意,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移交前所有工程资料均归发包人所有,并必须在现场存放保管,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负责看管,在未得到发包人同意前,上述资料不得移出工地现场。50.2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和招投标文件规定履行义务,并同意发包人将其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和履行合同、招投标文件义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发包人组织的考核、考评通报、违约处理决定等)在发包人网站和广州市建设项目业主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并且不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50.1施工水电费(包括承包人本身及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单位、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缴纳,发包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不提供临水、临电及接驳口,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50、补充条款47.11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项目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50.6.3已明确架空线、地下管线的,承包人有责任保护其安全,如因施工损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凡标明有地下管线的地方,应挖探坑查明管线的具体位置并作出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为保护好地下管线,要求承包人在钻桩开钻及排水沟、基坑开挖前,先进行勘探性探测(钻孔桩施工时应挖相当桩截面不少于3.0米深的探坑),确认没有遇到地下任何管线后,才允许开钻及开挖,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50.6.2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主要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合同对承包人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的施工管理,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业主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工程师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50.6.1本着施工企业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到底的精神,承包人自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或工程未验收之前由发包人通知交付使用之日起)对工程质量实施保修。发包人扣留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确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返修工作及修复费均由承包人负责,为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避免发生事故,承包人在接到返修通知后一星期内必须进场返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工程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按国务院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50.6.补充条款鉴于本工程的重要性,为确保本合同工程质量,发包人将对参与本合同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5综合考评
50.6.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制定的《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档案整理验收管理办法》及《市政工程结算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50.6.6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在建重点工程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3]1799号)的要求,承包人应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运输管理,落实具体管理措施,与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并认真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一不准进”是指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不准进入工地现场运输建筑废弃物,“三不准出”是指超载、无遮盖、未冲洗干净车轮和车身的车辆,坚决不准驶出工地)。必须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建筑废弃物监督员)并履责,监督管理建筑废弃物的装载、运输车辆出入工地等。如因措施不力导致受到个人或有关部门投诉或处罚,发包人经核实后每次处罚承包人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整改。50.6.5根据《关于新建重点桥隧工程做好工程视频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路桥[2012]1038号)的要求,为强化施工现场过程监督,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按上述通知要求须对工程实行视频监控管理的,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高点全局监控,基本无盲点覆盖的要求,具体以建设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为准。(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发包人可能会分期提供场地,承包人应据此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只有承包人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发包人拖延其关键工序的开始,这种拖延才被视为补偿事件,并获得发包人批准。(1)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承包人如需占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以外的场地,须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及支付相关费用。50.6.4施工场地的管理和责任
附件2、施工组织架构图及投入主要人员汇总表附件1、中标通知书附件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协议。乙方: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4、廉政协议附件3、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3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双方权利和义务
2.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义务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乙方义务2.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2.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参建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5其他约定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违约责任3.5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乙方: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5、保密协议附件本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与检查。
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 乙方:(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乙方对已知悉的甲方保密信息,在此同意:二、乙方的保密义务不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都视为甲方的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在本保密协议中是指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工作的过程中所获取的重要工作信息。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项目规模、项目计划、项目相关数据和图纸、招标文件资料及信息、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会议资料和文件。一、保密信息的范围为做好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保密工作,乙方同意遵守下列保密条款:
四、违约责任保密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从获知甲方保密信息时起,至保密信息已由甲方通过合法途径让普通公众知悉时止。三、保密期限(三)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保护保密信息。(二)一旦服务工作终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将退还保存的属于甲方的所有机密资料,如方案、制度、报告、合同等。(一)未经甲方事前书面批准,不论服务期间或以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保密信息。
乙方: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6、安全生产协议书附件乙方违反本保密协议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通过任何合理方式追究乙方的责任并终止服务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或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 乙方:(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四)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二)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一、甲方职责为确保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
(三)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施工人员)及各职能部门都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二、乙方职责(六)协助与促进乙方创建“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五)依据甲方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及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有针对性地悬挂安全标志牌。(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处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佩带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五)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所在岗位(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对于从事电气、起重、登高作业、焊接等特种作业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四)有责任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本安全生产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如因甲方或乙方失职违约,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协议书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三、违约责任(十一)遵守甲方工程管理办法及政府、主管部门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 乙方:(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就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7、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三、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四、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附件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缺陷责任期满并取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70%,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防水工程保修期满并取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支付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土石方工程、护坡工程、道路改造工程等质量保修期限2年。五、其他
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 乙方:(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负责人:(签字) |
项目经理:10、承包人项目经理联系方式附件9、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附件8、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如有)
附件11、投标报价清单附件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
13、主要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参考品牌清单附件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编制依据:工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工程名称: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概况编制说明
淤泥与清表土、余泥废渣外运距离按20km考虑。编制情况说明该工程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898号),增值税销项税率按9%计取。主要材料价格执行穗建造价[2022]48号文,2022年5月份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部分缺项材料参考同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情况调整。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市政、建筑与装修、安装、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根据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施工图设计编制
2022年7月20日
合同登记编号:XZZ-HB-B-002
技术服务合同书
项目名称:湾区音乐博物馆建设项目、湾区音乐博物馆配套区项目、海心沙东区
微改造项目、海心沙喷泉提升项目等施工类招标代理
委托方(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程
服务方(乙方):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广州市
签订时间:2020年3月8日
有效限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双方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止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
委托方(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服务方(乙方):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湾区音乐博物馆建设项目、
湾区音乐博物馆配套区项目、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海心沙喷泉提升项目等施工类招标代
理项目的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湾区音乐博物馆建设项目、湾区音乐博物馆配套区项目、海心沙东区微改造
项目、海心沙喷泉提升项目等施工类招标代理
地点:广州市猎德街道海心沙岛
规模
(1)湾区音乐博物馆建设项目总改造面积为5737平方米。占地面积为5200平方米建设
内容主要包括:室内装修工程、装修配套的水、电、暖通安装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音乐配套设备设施等。
(2)湾区音乐博物馆配套区项目建筑面积为27775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8568平方米。
包含装饰装修、供配电、智能化弱电等专业的室内外施工改造。
(3)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建筑面积为21534平方米,占地面积为46672平方米。本项
目对海心沙东区现有12栋建筑进行改造,保留现有营地建筑,水岸联动,内部活化注入
休闲娱乐、文创办公、精品公寓等元素。
(4)海心沙喷泉提升项目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2500平方米。对海心沙中
区原有亚运喷泉进行升级改造和维护;在海心沙亲水平台对出江面建造整体喷泉平台
2500平方米,长100米,宽25米。
二、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一)甲方委托乙方全面负责湾区音乐博物馆建设项目、湾区音乐博物馆配套区项目、海
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海心沙喷泉提升项目等施工类招标代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接受本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拟定招标工作计划。
2、负责项目招标前期的市场调查工作。
3、负责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文件须经乙方相关领导审核确认后报甲方审
批,待甲方审核通过后并依照规定向招标办及交易中心报批。
4、办理有关招标登记手续。
5、协助甲方收集部分基础资料。
6、负责在指定的法定媒体(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经甲方审核完成的资格预审公告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
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公告、中标结果等。
4轴
7、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答疑及发布答疑文件。
8、组织发标、开标、评标及定标工作。
9、协助甲方与中标人之间的合同谈判,起草本项目的合同文本,办理中标通知书。传
10、根据招标过程,在评标结束后向甲方提交工作报告。
11、协助甲方办理公示期间、中标后的异议调查取证等工作。
12、办理与招标代理有关的其他工作,以及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二)服务方式和要求
1、乙方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要求,派遣工作人员在甲方指定的地点现场办公。
2、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招标工作的进度情况,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在协助甲方进行招标过程中,对外发布的任何跟本招标项目有关的文件必须经
过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发布。
(三)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须根据招标工作的需要提供有关招标所必须的资料、批文和证件复印件。超出服务
内容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另外协商解决。
三、履约地点、期限
整个招标代理工作在广州市进行,乙方必须严格按经甲方审定的进度计划进行工作。乙
方在完成评标工作向甲方递交招标工作报告并协助甲方签订项目合同后,招标代理工作即告
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乙方在履行招标代理的服务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标法规、条例的规定
来完成甲方所委托的工作内容,所有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接受甲方及广州市有关招投标管
理监督部门的审查监督。
(二)乙方在履行合同的期限内,若被发现有违法或其他不正当行为,影响招投标工作
的公平、公正、公开及诚信原则,给整个招标工作带来损害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甲方将依法
追究乙方责任。
(三)在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中约定的乙方人员应随时配合业主安排办理该项目招标
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备案事宜,以及乙方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负责,若因乙方工作失误
N
影响招投标工作的进行,给整个招标工作带来延后、损害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甲方可根据情
节严重程度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的10%作为惩罚: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招标失败或重新
招标的,乙方须书面报招标投标情况说明给甲方,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扣除招标代理
服务费的50%至100%作为惩罚,并保留追究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作赔偿的权利;情节严
重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四)乙方不得将招标代理工作进行转包或分包。
(五)乙方对所有投标单位登记信息时填写《投标登记申请表》等必须做到一单位一纸
一签,确保投标单位未能获取到其他投标单位的信息。
(六)完成招标工作后,乙方需将招标过程资料按规范汇编装订成册,并刻录光盘存档。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乙方报酬按如下方式计算:
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
格【2002】1980号)、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市城投集团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办法》中招
标的有关计费标准计算。
(二)招标过程中发生其它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三)支付方式:
支付办法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合同费用由甲方向项目业主申报支付给
乙方,并以项目业主最终审定的结果为准。
双方一致同意,将根据乙方在本项目中所承接的所有招标代理服务工作,另行签订招标
代理服务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以乙方完成的各项招标代理服务工作项目的中标价为计算基
数,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待补充合同签订后,根据补充合同约定申请支付款项,在乙方完成所有招标工作内容并向
甲方移交所有招标资料及提交支付申请后,由甲方向项目业主申请支付至合同价的80%。结
算审核手续完成后由甲方向项目业主申报付清余下款项。本合同价款支付时,由乙方开具合
法的发票给甲方。
六、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承担违
约责任。
(一)如属乙方原因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
金额如下:
根据违约部分应收服务费的2倍赔偿给甲方。
(二)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对应支付方式约定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
金额如下:
按违约部分费用以每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办法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解决不成的,双
方商定:首先采用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如果协调未能解决,最后采用以下第(二)种
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八、其它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结清财务各项费用及相关手续后,合同自行终止。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摇珠结果表
2、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3、廉政责任书
4、保密责任书
托委方 | 名称(或姓名)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限公司(盖章) | 名称(或姓名)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限公司(盖章) | 名称(或姓名)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限公司(盖章) |
托委方 | 台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托委方 | 联系人(盖章) | 联系人(盖章) | 联系人(盖章) |
托委方 |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5号馆 |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5号馆 |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5号馆 |
托委方 | 电话020-28079057 | 传真 | |
托委方 | 开户银行 | ||
托委方 | 帐号 | 邮政编码 | |
服务方 | 名称(或姓名)建成程咨 | 份有限公司(盖章) | 份有限公司(盖章) |
服务方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服务方 | 联系人(盖章) | 联系人(盖章) | 联系人(盖章) |
服务方 |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2楼 |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2楼 | 住所(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2楼 |
服务方 | 电话020-8323649 | ||
服务方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广州人民中路支行 | |
服务方 | 帐号200281726210001 | 邮政编码 | 510000 |
项目代码:2019-440106-50-03-052006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申报企业名称: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
项目名称: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建设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猎德街道海心沙岛东区
建设类别:口基建口技改口其他建设性质:口新建口扩建口改建口迁建口其他
建设规模及内容:
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建筑面积为21534平方米,占地面积为46672平方米:本项目对海心沙东区现有12栋建筑进行改造,
保留现有营房建筑,水岸联动,内部活化注入休闲娱乐、文创办公、精品公寓等元素。
项目总投资:30712.90万元(折合万美元)项目资本金:6142.58万元
其中:土建投资:29658.35万元
设备及技术投资:1054.55万元;进口设备用汇:0.00万美元
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08月计划竣工时间:2022
备案机关:
南区发展和政革局
备案日期:2登
专用章
更新日期:2021年09月17日
备注:
提示: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的,备案证自动失效。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开工建设
的,备案证长期有效。
查询网址:http://www.gdtz.gov.cn/query.action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日期:2022年7月招标代理单位: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单位: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招标公告市政施工总承包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
二、招标单位: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项目代码:2019-440106-50-03-052006一、工程名称: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019-440106-50-03-052006)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现对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招标公告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施工总承包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市天河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2楼联系人:彭工联系电话:020-83630072招标代理机构: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州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5号馆联系人:严工联系电话:020-28079070
1、标段划分:只设1个标段。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四、项目概况:海心沙东区微改造项目(三期)市政部分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给排水、暖通、弱电、燃气、景观园林绿化工程。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海心沙岛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66号210室监督电话:020-85536908
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与开标时间:注: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组成费用。3、最高投标限价为:¥21482238.82元。2、招标内容、规模:本次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外给排水、暖通、弱电、燃气、景观园林绿化工程,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4、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月日10时00分。3、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9时45分;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10时00分。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2、递交电子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00时00分;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10时00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7、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6、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5、定标开始时间:另行通知。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市政公用工程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的注册建造师;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C3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不得兼任其他岗位。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十、资格审查方式: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12、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登记信息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登记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信息登记的信息,若招标人延长投标登记时间,企业信息登记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的,则投标人选择企业库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一年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拒绝投标时限由招标人视严重程度确定,最低三个月起,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广州国企阳光采购信息发布平台(http://ygcg.gzggzy.cn)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地址:广州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馆15号馆异议受理电话:020-28079070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投标人声明附件一:2022年7月日招标代理机构: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7)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取的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或劳务班组长与投标时不一致的(如有)。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3)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22)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1)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投标的;(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广州市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总包代发制度的通知(穗建筑[2020]43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年月日技术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企业: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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