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6]HY[GK]2021001的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山县城垵污水处理厂(一期)特许经营权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60201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 污水治理及其再生利用服务 |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 30 |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 82344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亿贰仟叁佰肆拾肆万元整(¥82344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 年;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所有服务要求及考核。若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服务要求及考核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3.2 运营服务费 3.2.1 本项目运营服务费预算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中标单价3.76元/吨×20000吨/日×365 天×30年=82344万元。 3.2.2 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按以下方式计算: (1)项目出水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连续15个日历日出水水质满足国家现行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排放标准,供应 商应书面通知采购人,申请开始商业运营,经项目的采购人同意之日起,开始商业运营,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污水处理厂按实际处理污水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3)项目试运行期为2个月,如果供应 商无法在试运行期限内连续15个日历日污水出水达标,并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供应 商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4)运营公司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采购人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采购人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等情况运维报告作为支付依据,申请核拨运营费,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拨上月核实的运营费。 3.2.3 运营服务费是指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维护产生的电费、药剂费、人工费、管理费(含污水处理厂所有设备、设施的大修、设备置换、抢修、抢险费等)、污泥转运及处理费。 3.3调价机制 3.3.1供应 商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计算下一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采购人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要求,采购人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给予答复是否调整的答复。协商期间的污水处理费不变。 3.3.2如进水水质长期超过设 计标准,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污水处理费,采购人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给出明确是否调整的答复,协商期间的污水处理费不变。 3.3.3 如进水水质长期低于设 计标准,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污水处理费,采购人可以根据污水厂实际运营成本进行调整,降低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协商期间的污水处理费不变。 (四) 运营服务内容 4.1、运营方案 4.1.1 供应 商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完成一次性谈判购买城垵污水厂一期土地和一期设施,并与采购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及时在污水处理厂内设置办公地点,设 计服务方案,供应 商应有完善的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供应 商全权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工作。 4.1.2 污水处理厂内管网的维护及设备设施、日常所需要的水电及污泥处理费用、人工湿地维护、绿地维护、厂内监控设施等污水处理厂内所有的设施、设备、财产的维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 商自行负责,所需的办公设施(空调、窗帘、办公用品等)、生活用品由供应 商自行负责采购,采购费用含在运营服务费中。 4.1.3 供应 商应建立水质检测实验室,实验室须达到国家相关行业关于实验室的规范要求,确保出具的数据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 4.1.4★污水排放标准:处理后污水要达到环保部门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执行国家现行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 排放标准。如相关环保部门有要求污水处理厂将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排放标准提升到更高级别的排放标准时,供应 商应按标准要求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供应 商与采购人另行协商。由于污水处理结果未达标不能排放,由供应 商按法律赔偿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4.1.5 污水处理厂运行需执行《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DBJ/T13-88-2010。 ①要保证污水处理厂系统正常运行,做好设施的维护,保证设施性能完好,污水达标排放。 ②在运营期内,应建立运营日记,记录每一设施的运营情况、处理效果、事故、设施的检修等事项,每月要向采购人上报一份完整的运行记录。要及时上报污染物监测情况(1 次/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③污水处理厂设施污泥是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须有鉴定报告明确定性,污水厂交付供应 商运营后首次鉴定费用由供应 商负责。园区新增排污企业必须根据环保的要求对自己企业产生的污泥进行鉴定,需有鉴定报告明确定性后运营商方能接受企业产生的污泥,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供应 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处置。转运需办理废物转运审批联单并和有资质的处理单位签订好委托处置合同后方可转运。 ④本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须达到环保要求。 ⑤运行要求:年运行天数 365日,且符合技术规范。人员要求每天值班巡逻并签到。 4.1.6 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 4.1.7 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采购人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采购人。 4.1.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采购人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应及时通报采购人,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4.2 运营管护 供应 商是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置符合环保要求和厂内污水管网畅通,运营管护等要求: 4.2.1 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营管护运营方案,报备给采购人。运营管护运营方案中需含年度大修方案,明确污水处理厂每年设备设施大修时间天数,设备抢修和系统异常停运时限等内容,报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4.2.2 建立污水处理厂运维工作制度,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污水处理厂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保养手册。 4.2.3 建立运维管理队伍,落实专业管理人员、巡检人员和维护人员,持证上岗,向采购人报备该项目的运营人员。 4.2.4 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检查及养护,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指标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 4.2.5 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运维报表,定期上报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包含但不限于 CODcr、氨氮、总磷、SS、PH 值五项等)的材料整理建档和备检工作。 4.2.6 建立运维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解决突发性问题,防止事态扩大。 4.2.7 建立运维档案,落实专人负责。 4.3 做好日常联络工作 在运营服务合同签订后,供应 商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与采购人、园区企业及环保部门等的联络工作。 4.4 履行安全环保责任 接受政府部门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按照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保财函【2017】172 号文)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职责和义务。 4.5 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方式取得运营服务费。 4.6 运营期满后确保污水处理站系统正常运行,保证设施性能完好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并且出水达到国家要求标准,交还采购人。 (五)违约责任 在服务期内供应 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 商的经营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保留依法追究供应 商和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其违约金计算方式由采购人列出执行,供应 商还需另行支付因违约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违约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5.1 供应 商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未完成一次性谈判购买城垵污水厂一期土地和一期设施。 5.2不按国家(地方)标准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处理设施设 计标准)的; 5.3 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5.4 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随意倾倒污泥的; 5.5 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 5.6在污水厂运营期内须24小时有人值班,一个月内发现污水厂重要岗位无人值班5次以上,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7在供应 商运营期间,供应 商必须保证污水的达标排放。如污水处理不达标,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因硫酸等高危物品的泄漏、遗失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或被相关部门处罚,供应 商应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失,也由供应 商承担全部责任。 5.8 供应 商必须严格按污水处理厂各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并保证人身安全。如果在服务期内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供应 商负责。 5.9 未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无证上岗,无法提供、伪造设施管理日常记录,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供应 商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5.10 污水处理实际正常运行中出现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六)运营绩效考核 6.1服务期内由采购人组织按月对供应 商的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定期考核方式:采购人于每月 5 日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水处理厂上月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6.2绩效考核按照《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评分。 6.3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与考核评分挂钩,得分A≥93分按100%付费,得分85分≤A≤92分按85%付费,得分75分≤A≤84分按70%付费。得分A<74分按60%付费。得分连续三个月低于74分,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七)其他要求。 7.1 供应 商在服务期内,不得利用采购人的场所和设备,为第三方处理污水或者经营其他活动,若被采购人发现有此情形,采购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2 污水处理厂厂区内,供应 商每月正常生产生活合理使用的所有水电费由供应 商承担; 7.3若供应 商在运营服务期内,如进水水量或纳管水质超出本污水处理项目设 计的处理能力,供应 商应及时填写工作联系单通知采购人,同时提出应对处理的措施。 7.4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购人依法进行临时接管供应 商所承包运营服务的污水处理厂,供应 商应予无条件配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验收标准、按采购人验收考核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验收考核结果应符合采购人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服务质量有问题中标人应无条件免费采取挽救措施。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运营公司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采购人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采购人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检测等情况运维报告作为支付依据,申请核拨运营费,业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拨上月核素的运营费。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运营服务期限:本项目运营期限为 30 年,供应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供应商与采购人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须在采购人规定工作日内进场接收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工作。因供应商延误进场,导致排污企业损失,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供应商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供应商将污水处理厂以正常运行的状态下(无任何债务、担保,并不涉及任何第三者权益)的厂内所有资产(含土地)无偿地移交给采购人或东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10、违约责任
在服务期内供应 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 商的经营资格,终止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保留依法追究供应 商和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其违约金计算方式由采购人列出执行,供应 商还需另行支付因违约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违约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5.1 供应 商必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未完成一次性谈判购买城垵污水厂一期土地和一期设施。 5.2不按国家(地方)标准规定排放污染物或者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处理设施设 计标准)的; 5.3 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5.4 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随意倾倒污泥的; 5.5 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 5.6在污水厂运营期内须24小时有人值班,一个月内发现污水厂重要岗位无人值班5次以上,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5.7在供应 商运营期间,供应 商必须保证污水的达标排放。如污水处理不达标,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因硫酸等高危物品的泄漏、遗失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或被相关部门处罚,供应 商应负责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失,也由供应 商承担全部责任。 5.8 供应 商必须严格按污水处理厂各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并保证人身安全。如果在服务期内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供应 商负责。 5.9 未制定运行管理制度,无证上岗,无法提供、伪造设施管理日常记录,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供应 商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5.10 污水处理实际正常运行中出现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乙方: | 福建省水务发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西埔镇白石街泽园路341号 | 住所: | 西埔镇汇泉一路3号 |
单位负责人: | 陈志雄 | 单位负责人: | 李玉生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6-5883511 |
联系方法: | 18760646768 |
开户银行: | 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 |
账号: | 9080810010010000058867 | 账号: | 35001667607052510838 |
签订地点: 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订日期:2021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