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购质疑复函〔2019〕82号
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8日,我中心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深圳疫苗仓储配送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深圳市疫苗仓储配送”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9193324)有关问题,我中心已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投标人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广州公司)提供的ISO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三级证书信息不完整,不能证明此证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不应作为评分项“投标人通过相关认证情况”的得分依据。
1.国药广州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ISO9001:2015》中列明“本证书只有与编号为90511269/4的主证书一起使用时才有效”,但其投标文件中未见提供主证书,此证书不能作为有效的材料,此项不能得分。
2.国药广州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明单位为北京优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帆科技公司),系统为:QingCloud云计算基础设施信息。国药控股上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优帆科技公司签订了战略协议。国药控股上海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为国药广州公司提供“全溯”信息系统服务。投标文件中并未说明“全溯”信息系统与QingCloud云计算基础设施的关系,所以不能以QingCloud云计算基础设施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证明“全溯”信息系统。不能说明国药广州公司拟采用的系统符合招标文件中“医药仓储配送所需信息系统安全三级或以上等级认证”的要求。投标文件中信息安全等级证书所有人非投标人国药广州公司,证书所有人实际为优帆科技公司,且投标人国药广州公司无法证明其与优帆科技公司的合作关系。
3.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具有以下资质认证证书并提供证明:投标人通过药品ISO方面认证,得60分;医药仓储配送所需信息系统安全三级或以上等级认证,得4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
1.招标文件中评分准则只需要投标人提供“ISO方面认证”,并未要求提供配套主证书,国药广州公司所提供的证书有效;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医药仓储配送所需信息系统安全三级或以上等级认证”,但并未指出信息系统产权必须自有。国药广州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第29至第30页提供了优帆科技公司与国控合作QingCloud云平台的合作协议证明材料,因此本项得分有效。
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国药广州公司拟投入的备用冷库分别位于惠州208?O和东莞143?O,单体面积较小,而且在出现应急情况时,要分别转移到2个冷库的运作风险和难度较大,所以此项不能按照达到300?O得分。
1.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1.冷库:承诺提供给本项目具备符合GSP要求的普通冷库(2-8℃)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低温冷库(-20℃以下)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得40分。2.应急备用冷库:承诺提供本项目使用的,在深圳及深圳市外100Km(以投标人在深圳的仓库地址辐射)内具备符合GSP要求的应急备用冷库,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平面图。其中普通冷库(2-8℃)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得40分;150-300平方米,得20分;150平方米以下,得0分3.冷藏车数量:承诺提供本项目使用的,深圳24小时不限行通行证的冷藏车辆12辆以上,得20分;8-12辆,得10分,8辆以下不得分。(二)评分依据: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均不得分。”
2.国药广州公司拟采用分别位于惠州和东莞的两个仓库作为备用冷库,两个冷库每个单体冷库的面积都较小,只有两个仓库的总面积总和才符合300平方米的得分水平,标书上未体现接受异地的合并面积的情况。且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例如需要将疫苗紧急转移到备用冷库中,则会出现单个冷库面积不足以存放的情况;如果要将疫苗分配到两个冷库,对于同一疾控中心,相同批号的产品被存放在不同的地址,不利于相同批次产品的追溯,存在库存管理的重大风险;同时会增加运作难度,对疫苗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因此此项不应按照满足300平方米得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明确表明“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因此,本项评分只需要提供承诺即可得分,并未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而国药广州公司已在投标文件第152至第156页提供了相关承诺。本项质疑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国药广州公司拟投入的17台冷藏车辆仅粤AU1X8和粤A2TP07为国药广州其自身所有,其余均为向国药控股广东物流有限公司租赁的。国药广州公司没有足够的司机驾驶所租用的车辆,如果使用国药控股广东物流有限公司的司机,则应属于委托行为,此行为违反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办法》中“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的相关规定。
1. 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1.冷库:承诺提供给本项目具备符合GSP要求的普通冷库(2-8℃)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低温冷库(-20℃以下)总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得40分。2.应急备用冷库:承诺提供本项目使用的,在深圳及深圳市外100Km(以投标人在深圳的仓库地址辐射)内具备符合GSP要求的应急备用冷库,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平面图。其中普通冷库(2-8℃)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得40分;150-300平方米,得20分;150平方米以下,得0分;3.冷藏车数量:承诺提供本项目使用的,深圳24小时不限行通行证的冷藏车辆12辆以上,得20分;8-12辆,得10分,8辆以下不得分。(二)评分依据: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均不得分”。
2.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此项应按照8辆以下不能得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明确表明“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因此,本项评分只需要提供承诺即可得分,并未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而国药广州公司已在投标文件第160页至第175页提供了相关承诺。本项质疑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4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国药广州公司拟投入疫苗质量管理人员、验收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的要求。
1.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中“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1.项目主要团队配置架构包括且不限于质量管理人员、疫苗验收人员、养护员、仓储员、配送员、信息人员、客服人员,项目团队架构完整,资料详实,得40分。2.本项目配送员应经接受疫苗或药品配送培训合格,且具备从事疫苗或药品配送服务经验。符合以上要求的配送员,提供社保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在12人以上,得40分;7-11人,得20分;7人以下,不得分。3.承诺项目团队在合同签定后保持稳定(人员年流动比例低于15%),并在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近2公里范围内设置固定办公地点,得2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购买的该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的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的社保证明、相关证书、工作经验证明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3.社保证明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医疗保险,证明资料可为社保收缴部门盖章证明资料、社保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官网截图。4.工作经验证明为项目合同关键信息,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可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2.国药广州公司拟投入的疫苗验收员冯娴所学专业为工业分析,毕业学校为广东工业大学,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办法》中“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关于学历专业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投标文件“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要求。
3.国药广州公司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质量管理人员和验收人员郭小莹、陈冬梅、刘家敏、冯娴资料中仅提供了工作年限、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社保证明等材料,未提供相关工作证明等材料,不能证明拟投入的疫苗质量管理员和疫苗验收员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办法》中“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标书中“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的相关要求。
4.国药广州公司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质量负责人郭小莹、质量管理员陈冬梅、项目技术组组长林纯、信息技术员周浩能、配送员罗海峰、配送员王骏杰的医保都只提供了2019年7月份的缴纳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购买的该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社保证明、相关证书、工作经验证明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3.社保证明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医疗保险,证明资料”要求。
5.疫苗质量管理员和验收人员为此项目的关键人员,国药广州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人员,属于对《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第9条关于疫苗质量管理员和验收人员的要求未实质性应答,应作投标无效。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
1.关于“本科证书”的质疑:国药广州公司提供了的疫苗验收员冯娴工业分析专业的本科证书,而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条款中对专业的要求是“人员配置之质量管理人员和疫苗验收人员应承诺满足: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此处未严格限定为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专业,而是用“等”字包含了相关专业,因此无法确定该专业属于没有实质性响应,且冯娴提供了执业药师的职称证明,证实其药学专业相关性。因此,质疑不成立。
2.关于“工作经验证明”的质疑:国药广州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合同,但未在合同中列明配送员名单资料,因此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同时,投标文件也未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因此质疑成立,本评分因素中的第2项“配送员配送服务经验”得分应做相应扣除。
3.关于“社保证明”的质疑:国药广州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郭小莹、陈冬梅、林纯、周浩能、罗海峰和王骏杰的社会保险证明时间段都是涵盖了2019年1月至7月的。经查阅资料,了解到广州市的社会参保证明与深圳市的不同,社会参保证明和个人医疗保险需分别打印,且广州市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历史汇总表在缴费历史单位不变的情况下,从当年的7月开始按年度进行汇总统计或者从7月开始到打印日期前的一个月进行汇总统计,因此国药广州公司提供的医疗保险缴费历史仅有2019年7月的是情有可原。经核对国药广州公司提供的附件,认定国药广州公司提供的社保证明材料有效,质疑不成立。
五、关于质疑事项5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国药广州公司提供的广州市黄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仅为某个区提供服务,不属于“地级市以上城市所有疫苗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实际案例”,且投标文件仅体现为“物流服务协议”,不能体现出所有疫苗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此项不能得分。
1.招标文件评标信息部分中“投标人同类业绩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1.投标人具备区以上城市所有疫苗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服务经验,提供证明(以合同为准)。每提供一份得50分,最多得100分。2.投标人具备医疗机构配送服务经验,提供证明(以合同为准)。每提供一份得10分,最多得3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和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作为得分依据。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也可以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公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
2.国药广州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的案例为广州市黄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黄浦区仅为广州市的其中一个区,此案例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地市级以上城市所有疫苗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实际案例”的要求。
)3.国药广州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物流服务协议”,仅为合同文件的封面和签章页,无合同关键信息,既不能反映出是疫苗服务内容也不能具体体现出该项目为所有疫苗仓储配送一体化运营项目。提供案例信息不全。
4.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此项不能得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国药广州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情况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国药广州公司此评分项在评审时已作不得分处理。本项质疑不成立。
六、关于质疑事项6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国药广州公司提供的获奖情况为网页证书的形式,不符合评分依据中“提供奖项照片或获奖(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此项不应得分。
1.招标文件评标信息部分中“投标人获奖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投标人获地市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关于医药质量、医药物流、医药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的获奖情况。获奖级别为国家级,每获一项得50分;省级,每获一项得25分;地市级,每获一项得15分。本项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奖项照片或获奖(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
2.国药广州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2018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广东省供应链管理第二批试点示范企业》、《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研发机构建设-医药供应链工程技术中心》、《医疗机构WEEM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奖项均为网页截图,《广东省现代化产业500》奖项的牌匾上没有体现获奖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依据“要求提供奖项照片或获奖(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的要求。
3.国药广州公司此项不能得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国药广州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获奖情况为截图,截图本身可以作为照片使用,况且政府机构规定有些是网络公示证书,无纸质证书,评审委员会已认真核实内容,并给予实际分值。本项质疑不成立。
七、关于质疑事项7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你司投标文件在“投标人资格情况及通过相关认证情况”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资料佐证,但评分结果为0分。你司投标文件提供的ISO证书是顺丰速运公司所获得ISO证书,覆盖的产品和过程是全部托运产品的快递物流服务,包含药品的物流运输。顺丰速运公司与你司为关联公司,你司已经提供药监部门认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备案资质文件。参考国家GB/T22239-2008《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以及实施指南、测评要求,该证书中涉及到的核心运营系统包括了医药业务领域的仓储、配送等所需的信息系统。证书所有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你司为关联公司。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你司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质量认证证书均不属于你司,而是属于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速运公司)等其他独立法人公司。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八、关于质疑事项8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你司投标文件在“投标人同类业绩情况”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资料佐证,但评分结果为0分。
你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赛诺菲巴斯德疫苗仓储配送案例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配送案例中,主体为成都顺意丰医药有限公司,是你司全资子公司,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国生物技术集团仓储配送案例主体为顺丰医药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是你司全资子公司,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满足评分标准。你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鹏新区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中心合作项目都是仓储配送一体化项目,你司参与了配送环节的服务以及库房疫苗药品仓内运输包装服务,合同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满足评分标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你司所提供的相关业绩佐证材料均不属于你司,而是属于顺丰速运公司等其他独立法人公司。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九、关于质疑事项9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你司投标文件在“投标人获奖情况”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材料,但评分结果为0分。
你司投标文件提供的国家级获奖情况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法颁发的《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2018包装可持续发展包装大奖》、《2018年度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和《成为中国云安全与新兴技术安全创新联盟理事单位》,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快运分会颁发的《中国快运十年优质服务奖》,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颁发的《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中国快递协会颁发的《2018年度邮政行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省级获奖情况有:《2018科创先锋企业技术应用奖》、《2018第九届“省长杯”CMF专项产品设计组CMF绿色设计奖》、《2018中国无人机行业创新奖》和《2018年广东省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称号》;市级获奖情况有:《深圳智慧物流大数据工程研究中心称号(2018年第二批扶持计划(数字经济产业类)资助500万元)》。
你司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为关联关系,实际为同一集团公司,责任主体很明确,由于民营企业运行成本和效率原因,各分子公司发展方向分工不一样,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专注做药品物流相关的服务,顺丰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系统技术方面研发,为顺丰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输出相关系统和技术,信息共享。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你司所提供的获奖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均不属于你司,而是属于顺丰速运公司等其他独立法人公司。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十、关于质疑事项10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你司提供的“拟安排项目负责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评分结果为0分。
你司项目负责人段琢具备医药与物流管理相关的资质,医药物流管理经验社保缴纳合规合法,且为你司在册员工,员工个人履历表也能证明项目负责人段琢所属你司。你司《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段琢本人执业药师注册证上都清楚写明段琢为你司的质量负责人。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查,招标文件评标信息部分中“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为:“(一)评分内容:1.项目负责人具备医药与物流管理相关的资质(如执业药师、执业医师、物流师等)。具备医药执业资格,提供证书材料,得25分;具备物流相关资质,提供证书材料,得25分。2.项目负责人具备医药物流管理经验,同时提供社保证明和工作经验证明,得5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购买的项目负责人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社保证明、相关证书、工作经验证明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3.社保证明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医疗保险,证明资料可为社保收缴部门盖章证明资料、社保窗口打印资料或社保官网截图。4.工作经验证明为项目合同关键信息,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可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你司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声明项目负责人为你司所属员工,并且有执业药师证,但此项目负责人社保缴纳公司不是你司而是广州顺丰速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社保缴纳单位为前提判定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因此此项不得分。本项质疑不成立。
十一、关于质疑事项11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你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评分结果为0分。
你司投标文件拟安排的质量经理刘志华、项目经理陈宜平、专项客户龚常义、仓库经理薛晶,信息专员阴建意、综合文员吴露、订单管理蔡建会、高伟涛、仓库管理员黄贤达等人相关项目主要团队成员合同及社保购买均合规合法;你司提供的配送员均是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你司为行业领先的药品物流企业,相关员工均经过培训并合格,且具备疫苗或药品配送服务经验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你司所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中,团队成员的社保缴纳公司不是顺丰医药公司而是顺丰速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社保缴纳为前提判定项目团队人员所属单位,因此此项不得分。本项质疑不成立。
十二、关于质疑事项12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你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相关资料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评分结果为0分。
你司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之间为关联关系,实际为同一集团的公司,责任主体很明确,由于民营企业运行成本和效率原因,各分子公司发展方向分工不一样,你司专注做药品物流相关的服务,顺丰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系统技术方面研发,为你司、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输出相关系统和技术,信息共享。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你司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佐证材料均不属于你司,而是属于其他独立法人顺丰速运公司。因此,本项质疑不成立。
十三、关于质疑事项13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你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网点”相关资料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评分结果为0分。
你司及关联单位已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是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认可的合格供应商,且已为深圳市坪山区、罗湖区等5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疫苗配送服务,售后服务能力没有任何问题。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向我中心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意见
经核,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你司所提供的服务网点的相关佐证材料均不属于你司,而是属于顺丰速运公司等其他独立法人公司。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你司质疑事项1-3、5-13均不成立,质疑事项4部分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投诉。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948143)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