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宁乡市卫生健康局2025—2027年文印广告类服务采购标段三
项目编号:NXCG-202411130036
项目内容:宁乡卫生健康局2025年—2027年文印广告类服务采购,包括录入、打印、复印、广告制作、装订等其他内容,具体详见分项价格表。
按甲方要求提供录入、打印输出、黑白/复印、打印、彩色打印/复印、彩色/黑白印刷、刷胶、胶装、打孔装订、封面制作/输出、扫描、修图、PPT 设计、座位牌、广告制作安装等服务。
为保证项目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乙方安排专人负责进行业务对接,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并开展相关工作。如果遇到紧急工作任务,能配合加班等相关工作。专业对接人员:刘芬,电话号码:15084831500
乙方设备能满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文印广告采购要求,有雕刻机、折弯机、条幅机、喷绘机、写真机、胶装机、制版机、四色印刷机、骑马钉机、切书机等机器。
满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文印广告采购要求。
甲方在合同期内依据服务验收情况及业务实际数量与乙方办理服务价款结算,服务价款原则按季度支付,甲方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按财政集中支付程序支付乙方上一季度已经结算的服务价款。
(1)乙方要求甲方付款前,应当先提供相应的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正式发票。
(2)乙方应对银行账户信息之准确性负责,如银行账户信息变更,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变更后的账户信息;任何因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信息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之损失(无论是甲方之损失或乙方自己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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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提供的纸张以及服务须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及甲方要求。
2、乙方保证用纸、印装质量稳定,无污垢,无墨点,无缺页,无破损,不透色,广告所用材质、材料和配件必须符合广告行业、广告材质及采购标准,并确保安全、合格,满足国家行业相关要求。
3、乙方应及时将成品送到或安装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服务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整改、返工、重做,整改、返工、重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项目实际需求量不确定,甲方不保证乙方的最低业务量,甲方按实际需求选择服务并按实结算。
1、乙方保证项目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并承诺在20分钟之内能响应甲方要求。
2、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分次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单作为乙方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4、为乙方项目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和条件,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5、及时对乙方所提交的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进行审定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6、及时提供乙方服务所需的各类图片和文字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符合甲方及行业规范要求且服务成果经验收合格。
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服务转包或肢解分包给第三方实施。
6.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指导,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对甲方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及时整改。
7.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服务安全规范、规程,制定、完善各类安全措施,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凡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概不负责,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双方均应完全履行本合同,如有一方违约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本合同实质不能继续履行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责任。
4、乙方服务须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及甲方要求,每出现一次质量问题,甲方按每次2000元的标准扣减服务价款。
5、乙方在服务年度内服务质量不合格达到五次或五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条第三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若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达成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合同解除。
3.通知与送达
(1)甲、乙双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甲方地址:宁乡市玉潭镇春城北路249号。
收件人:李萍联系电话:15111018037邮政编码:410600
乙方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城社区三环路学府花园D1栋101号
收件人:刘芬联系电话:15084831500邮政编码:410600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