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大数据中心长沙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0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10/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技术响应偏离表.pdf
商务响应偏离表.pdf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10726012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大数据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726012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0-18 —— 2023-05-31 3.2 履行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7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交相关支付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27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经初步验收合格(完成系统部署、上线后),乙方提交相关支付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31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相关支付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系统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 ,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乙方提交相关支付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 。(每次付款的前提条件还包括:财政资金指标下达、乙方己经提供相应数额发票)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长沙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43110188801300088573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在达到招标文件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符合: 1.平台性能要求 (1)平台向社会公众及企业提供数据开放能力,结合长沙市人口与企业规模,以及参考其他城市开放平台用户数量,系统应支持30000个外部开放用户,支持1000用户并发,支持1000访问并发,支持4000项数据开放服务,支持单接口500并发,支持每日500万次数据开放接口服务调用能力。 (2)长沙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在(带宽128K以上)网络稳定的环境下,在操作性界面执行单一操作,系统响应时间应小于2秒,一般控制在1秒内。WEB应用程序简单功能不超过3秒,复杂功能最大不应超过8秒,百万条数据的查询及统计不超过10秒,复杂综合性跨模块查询及统计不超过30秒。 (3)长沙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应支持一天24小时,一周7天,一年365天不间断运行;系统在连续一年的运行中软件故障导致停机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单次系统修复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系统不出现大的程序错误,没有数据错误,无网络安全、信息安全或数据安全漏洞;系统在瘫痪后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系统有相应的检修和自动恢复功能;系统在用户出现错误操作时能进行提示,并自动停止该操作。长沙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应支持应用不断的添加而不至于程序大量的修改或推翻重来;随着用户数的增长及功能应用的增加,系统应该能够保持足够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运行。 2.标准规范体系建设要求 标准规范体系建设要求依据长沙市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和长沙城市超脑数据中台标准规范体系,提供数据开放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方面,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技术标准 制订《长沙市政务开放数据格式规范》、《长沙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接口规范》等相关标准,明确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的分类组织方式、元数据、数据格式、数据使用策略、数据更新及数据质量要求;着重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第三方合法权益,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或不当利用,并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开放数据,实现数据保护和开放之间的平衡,对开放数据进行精细化分类管理,推动高质量数据的有序安全开放;明确各类数据的开放属性(公开、限制公开、不公开),统一政务数据开放、指标口径、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等关键共性标准,规范接口标准、应用标准、开发标准等开放技术标准。 (2)服务规范 制订《长沙市政务数据开放分级分类指南》明确长沙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数据分类分级的原则以及数据分类分级的要素、规则和过程。根据公共数据遭到破坏后的影响后果将公共数据开放级别分为严重、中等、轻微、无影响4级,并将严重、中等影响级别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轻微影响的数据有条件开放、无影响的数据无条件开放。 (3)管理制度 制订《长沙市政务数据开放服务审核流程标准规范》,建立全流程数据开放审核服务制度及对应的审核流程,规范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流程,保证开放数据的规范性,保障成果展示的统一性。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一般程序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可以提出建设内容变更要求,双方按照变更管理流程解决,若变更导致相应费用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 2.甲方有义务负责内部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使乙方顺利开展建设工作并提供质保、运行维护服务。 3.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时,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支付应付款项。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项目必要的资料、数据和其它相关信息,以使乙方能顺利提供运维服务,同时甲方还应提供乙方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合同正常终止时,协调所选定的新的服务商配合乙方完成过渡性服务。 5.甲方有义务负责将可能影响乙方服务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告知乙方。 6.甲方有义务及时完成初验、及时提请竣工验收。 7.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有义务保障由甲方提供的其它支持按时到位。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配合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并达到双方约定标准,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达到标准乙方应承担责任。 3.乙方应遵守甲方告知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如果违反相关内部政策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乙方应协调内部资源,确保为甲方提供服务人员的数量、业务素质满足要求,且乙方在建设、质保、运维及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甲方人员正确使用、管理、维护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釆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 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二)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釆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 息5%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三)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四)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①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②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③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安全要求 (1)本项目的安全建设根据《GB/T 22239-2019信息安全 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等级保护要求,确保本项目动态的符合公安、网信等监管部门的合规准则。同步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明确安全责任边界、安全责任范围和责任主体,并强化安全组织、管理、技术和安全运营服务四个方面的保障能力。 (2)数据安全要求:系统建设要符合政府对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可靠安全保障体系,对非法入侵、非法攻击和网络计算机病毒应具有很强的防范能力。确保软件经过严格的身份认证,并有相应的技术手段对数据安全和操作安全加以保护,提供统一的系统入口,实现单一登录,提供集中的用户认证和权限控制,严格规范使用权限,杜绝非授权操作,避免数据信息遗失或被篡改。采用集中存储和集中备份,保证系统数据的安全。 (3)网络安全要求:在网络安全要求方面,除采用内外网逻辑隔离,还需配套入侵检测系统、漏洞扫描系统、杀毒软件等来保障本项目的网络安全。 (4)密码安全要求:需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要求,新建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国产密码进行保护, 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在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等阶段,遵循《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M/T0054-2018)标准规范,依托长沙市政务云的统一身份网络信任安全服务平台、利用国产密码技术实现安全接入、身份认证以及数据加密等安全需求。 2.安全保密要求 (1)乙方应承诺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满足采购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2)乙方在项目建设、质保运维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涉密数据或接触涉密相关文件、资料、软硬件的,需制定涉密管理办法,规定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的管理。 (3)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有关方的信息、资料、数据均属于保密的内容(不论是否定密),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除非该信息、资料、数据已经合法公开。 3 .运行维护及质保服务要求 (1)运行维护: 项目验收后进入一年免费运维服务期,应配备驻场运维人员至少2人,以保障数据开放平台持续安全、稳定运行。乙方并负责运行维护体系建设方案,包括基础网络维护、安全系统维护、应用系统维护和数据库维护,质保运维期满后承建单位应完成所有质保运维期资料移交工作。 ① 对平台功能稳定性的运行维护 为平台的稳定运行,提供相关的运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门户网站日常维护、门户网站数据丰富、系统及相关数据检查及巡检、应急恢复等服务,确保网站能正常有序运行,为政府数据开放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② 对市直部门管理的协助,丰富开放数据 为市直部门提供数据开放协助,确保开放数据可用性,提高数据开放质量。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开放目录信息归集、数据开放资源池数据归集、数据开放目录编目、数据开放接口生成和共享数据文件生成等服务。 ③ 为开放平台的服务对象提供运行服务 对登录开放平台的公众用户或企业用户所提出的数据申请、咨询建议纠错、评论等需求,提供日常的及时处理和跟踪服务,构建起平台与用户之间良好的交流互动体系,提升平台的互动性,提高用户体验,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④ 制订中国开放数林指数的提升方案 基于中国开放数林指数评估维度,分析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的功能需求,制订中国开放数林指数的提升方案。 ⑤ 运维服务考核 本运维项目由甲方对乙方工作实行月度考核,并根据以下考核结果支付运维服务费,具体规定如下: 服务考核计分表
注:考核计分表扣分项,当服务不满足要求进行时,进行扣分,扣至该项分数为零时止; 甲方对乙方运维服务工作进行月度评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以上评价结果将与第四次应付款项的支付直接挂钩。允许5%的扣分,即年度平均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不扣减服务费。 (年度平均得分低于95分时)甲方实际支付乙方费用=合同总金额 ×(年度平均得分/100) (2)质保 质保要求:原则上要求本项目提供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不少于1年免费质保服务,保证交付的产品的质量持续符合验收要求,改正产品瑕疵。在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不可抗力除外),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提供全免费的维修、更换或升级等服务。当出现重要或紧急情形时,应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支援和备品备件服务。其中,全免费是指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一切费用。 质保期满不能视为采购人对合同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产品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负责任的解除。产品寿命期内出现潜在性缺陷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产品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 免费质保运维期结束后,采购人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再行采购运维服务。 4. 部署要求 (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完成系统的部署及实施,在安装、部署和调试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流程,做好安装、部署和调试记录。 (2)系统部署、上线完成后,乙方应根据前期相关设计文件及深化需求调研成果编制《需求规格说明书》及《详细设计》,并通过采购人(或有权机关)组织的评审,按照《需求规格说明书》以及《详细设计》中明确的所有功能以及性能指标进行逐一测试。包括阶段性测试、终验测试、安全测评。测试结果均应得到采购人认可,并作为验收文档之一。 ①试运行测试:乙方完成相应系统的单元测试及系统测试,系统部署、上线后,提交测试报告,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项目进入为期三个月的试运行。 ②终验测试:试运行期结束后,根据终验测试方案进行测试,现场提交测试报告,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③软件安全测评:试运行期结束后,由第三方对项目中软件进行安全测评,提供安全测评报告。 ④本项目验收需通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相关评测费由采购单位列支,但是经测评不合格的,该等测评费用由乙方承担。 (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三)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内相关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达到提供服务的能力并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釆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 理的通知》和《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暂行)》长数管发〔2020) 8号两份文件,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在项目验收前,乙方应提交本项目的所有成果,以及项目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安装调试、操 作和维护技术手册、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釆购人,应以存储介质提交项目全套软件产品以及配套的文档,对于定制开发软件产 品,还应提交源代码。 3.系统部署上线稳定运行3个月后第三方出具软件测试报告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组织进行终验。 4.项目验收中,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或存在异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釆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 验收不合格的,釆购人可终止合同。 5、培训要求 (1)投标人必须提供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培训服务。投标人提供高水平的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及相关安排必须与用户单位协商,在征得用户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2)投标人必须为所有被培训人员提供培训所需的文字资料和讲义等相关用品。所有的资料必须是中文书写。 (3)由于系统涉及到的业务人员数量多、范围较广,因此在实施培训阶段,投标人应针对不同对象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分步的组织培训工作;对于其他未能参加集中培训的人员,应整理相应的资料放在网站上供下载学习。从而实现对本项目中涉及到的各类人员全面展开实施培训工作。 (4)投标人应组织系统使用人员对应用系统中不同角色进行分角色培训,不同角色操作系统的界面和功能各不相同,针对角色的培训方便对系统操作的掌握。 (5)投标人必须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培训。为了使系统管理维护人员能对系统安装、应用及维护和故障的处理有全面的了解和认识,投标人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各阶段为系统管理员安排有针对性的软件系统培训。 6、知识产权及数据相关约定 (一)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有使用第三方产品必须获得正式授权,且包含在投标价格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第三方软件费用,如因此发生法律纠纷,投标人承担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二)本项目承载和产生的数据资源归采购方所有,未经采购人书面授权,中标单位无权在本项目之外使用上述数据资源,否则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单位法律责任。 (三)在合同本项目中,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订制开发的软件及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该部分软件源代码和开发文档,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诀窍、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文件,不得以任何商业性地利用上述规定的资料和技术。 (四)甲方拥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新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乙方须协助甲方办理知识产权登记。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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