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ZJJY2022-107
二、项目名称: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专用车辆及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州市环城西路319号、湖州市中南大厦A座18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专用车辆及设备购置(项目编号:ZJJY2022-107),于2022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8月27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响应性”中,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事实依据:本项目第37页相关内容如下:
附件:评分表格式(技术分、商务分、资信及其他分,共70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技术指标 | 1、设备技术参数中打“★”参数为重要参数,重要参数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总分18分,扣完为止; 2、剩余非“★”“▲”设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2分,总分16分,扣完为止。 | 0-34分 |
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评分项要求规定“1、设备技术参数中打“★”参数为重要参数,重要参数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总分18分,扣完为止;2、剩余非“★”“▲”设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2分,总分16分,扣完为止。”不合理。
招标文件参数中“★”号技术参数及性能总计有8条,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合计分值为24分;非“★”“▲”的技术参数及性能总计有12条,每有一项负偏离地扣2分,合计分值应为24分,总计为48分,明显大于该项评审总分值34分。
可见,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技术指标并未一一赋予分值,未将所有应考核指标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和财政部行政裁决及指导意见相悖。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九十一号)摘要: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海南博岳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评审因素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逾期退还保证金等问题。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海南博岳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七十五号)摘要: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设备的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利、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逾期退还保证金、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以及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采用扣分模式,总扣分大于采购文件设置的总分值等问题,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附件3)
财政部多个留言均表明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①留言编号:0423-3601530的留言,财政部亦支持:对于评审标准应细化和量化到相应区间。(财政部留言截图,略。)
②留言编号:5381-3502780的留言,财政部也表明: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财政部留言截图,略。)
③留言编号:6668-3490971的留言,财政部明确指出:关于评审因素的指标分值设置问题,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对每一个指标赋予具体分值,每项分值不一定相同,但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财政部留言截图,略。)
我司曾就类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评审因素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的问题向京山市财政局、辽阳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附件4、附件5)。综上,请财政监管部门依法对此事项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产品总体性能对比”“售后服务承诺”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分值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等;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
事实依据:本项目第37-38页相关内容如下: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2 | 产品总体性能对比 | 投标车辆的选型和详细配置质量情况(包括底盘等各设各部件和随车器材配置等),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工艺、技术可靠性等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要求且优化的得5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使用要求得4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的得3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得1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使用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 | 0-5分 |
4 | 售后服务承诺 | 3.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故障解决方案;人员配备充足和解决方案充分得4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较合理得3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一般2分,人员配备不充足和解决方案差1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 4.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各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 | 0-17分 |
(一)(一)评审因素的采用“先进充分满足使用要求且优化的、较先进满足使用要求、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使用要求差距较大的”等,均是“优、良、差”的变种,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属于评分标准不量化,根本未提供事实上可行的评分标准。
首先,招标文件第37-38页的“产品总体性能对比”“售后服务承诺”评审因素的采用“先进充分满足使用要求且优化的、较先进满足使用要求、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使用要求差距较大的”等此类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投标人该如何准确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又是依据什么标准对方案进行评判?
其次,财政部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明确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招标文件的“产品总体性能对比”“售后服务承诺”评审项不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抽象描述作为评审因素,采购需求没有做出详细的要求,根本未提供事实上合法可行的评审依据。
例如,在“售后服务承诺”评审项中,规定“人员配备充足和解决方案充分得4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较合理得3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一般2分,人员配备不充足和解决方案差1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评标委员会是如何判定投标人提供的人员配备方案和解决方案是“充足、充分”还是“较充足、较合理”呢?具体的评判标准是什么?然而招标文件并没有对此项评分进行评判标准的阐述。因此上述一系列没有具体的衡量指标,且无法清晰定义,无法进行量化,无法提供事实上合法可行的评审依据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有悖公平竞争原则。采购人、代理机构的修改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我司对该回复不满意。
另外,参考财政部多个留言,财政部答复中亦支持对于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的指标:
①财政部留言编号7833-3511677:所提供案例的评审标准是“全面、科学、合理、可行”四个等级,评审标准没有量化。这四个等级都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什么样的方案属于全面,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财政部留言截图,略。)
②财政部留言编号2078-3282466:“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综合评分法等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积采购需求对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由的自由裁量权。(财政部留言截图,略。)
③财政部留言编号:8380-3524426的留言,财政部亦支持: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合理、先进、稳定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财政部留言截图,略。)
(二)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上述评审标准和评分项的设置,充斥着评审因素未量化的问题,招标文件未量化的主观分值达11分,在当前如此激烈的竞争中,1分已能决定是否中标,更何况是11分!这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评委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但又因招标文件未依法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评委如何公平公正地对各项内容进行评分?
(三)我司曾就类似评审因素不量化、不细化问题向辽阳市财政局、巩义市财政局、淄博市博山区财政局、京山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
一则,《京山县财政局关于对京山市氢能源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分标准的扣分值大于应得分值,评审因素与量化指标不对应;且技术培训、售后服务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附件4)。
二则,辽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LYZFCGTS202204),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附件5)
三则,针对上述评分未量化未细化的不合理内容,巩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发布《巩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第1号》,对于供应商投诉关于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的情况,巩义市财政局表示原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中使用“合理”、“详实”、“一般”、“可行”、“可靠”等词,评审标准未进行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投诉人的此项投诉成立。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附件6)。
四则,淄博市博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博财(2022)61号),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优于”不明确,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附件7)。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产品总体性能对比”“售后服务承诺”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存在横向比较、区间分等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在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下,招标文件的设置应更多关注供应商是否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而不是设定如此多不量化、不客观、不务实的评审因素来为特定供应商排除竞争,为其“顺利”中标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请财政监管部门依法对此事项展开调查,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依法暂停、整改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我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见附件8)。
(1)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请财政监管部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真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见附件8)。
二、被投诉人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申辩: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响应性”中,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相关事项内容,在招标过程中我单位也接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此项内容的质疑,经我单位讨论后将原评分标准“设备技术参数中打“★”参数为重要参数,重要参数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剩余设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2分,扣完为止。”修改为“设备技术参数中打“★”参数为重要参数,重要参数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总分18分,扣完为止;剩余非“★”、“▲”设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2分,总分16分,扣完为止。”,其中打“★”参数共8条,非“★”、“▲”参数共12条。根据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查询结果(留言编号:7463-3556769):“87号令规定,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编制招标文件时,只要招标文件内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4304-3364570):“上述规定并不强制要求平均分配技术、服务指标分数,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科学合理设置每条技术、服务需求分值”(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页面附后)。综上,该评审项的评审内容是客观的,评审方法是量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该评审项中没有自由裁量权,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没有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也是合理的。
关于投诉事项2申辩:招标文件“产品总体性能对比”“售后服务承诺”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分值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等;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
我单位设置的“产品总体性能对比”和“售后服务承诺”分别为“投标车辆的选型和详细配置质量情况(包括底盘等各设备部件和随车器材配置等),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工艺、技术可靠性等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使用要求且优化的得5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使用要求得4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的得3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得1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使用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和“3.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故障解决方案;人员配备充足和解决方案充分得4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较合理得3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一般2分,人员配备不充足和解决方案差1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4.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故上述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本项目的需求相关,且在采购需求中对上述技术服务内容有相应的采购要求;且已量化到相应分值。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设定的相关要求。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库司留言反映评分情况为:“……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采用设置优3分、良2分、合格1分的量化分值设定违法吗?……”,上述情形与本项目的评分情形并不一致。
三、被投诉人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申辩: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中关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响应性”中,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相关事项内容,在招标过程中我司也接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此项内容的质疑,经我司与采购人讨论后将原评分标准“设备技术参数中打“★”参数为重要参数,重要参数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剩余设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2分,扣完为止。”修改为“设备技术参数中打“★”参数为重要参数,重要参数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总分18分,扣完为止;剩余非“★”“▲”设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2分,总分16分,扣完为止。”,其中打“★”参数共8条,非“★”“▲”参数共12条。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7463-3556769):“87号令规定,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编制招标文件时,只要招标文件内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4304-3364570):“上述规定并不强制要求平均分配技术、服务指标分数,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科学合理设置每条技术、服务需求分值”(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页面附后)。综上,该评审项的评审内容是客观的,评审方法是量化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该评审项中没有自由裁量权,满足“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核心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申辩: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分值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等;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
我司设置的“产品总体性能对比”和“售后服务承诺”分别为“投标车辆的选型和详细配置质量情况(包括底盘等各设备部件和随车器材配置等),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工艺、技术可靠性等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使用要求且优化的得5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使用要求得4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的得3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得1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使用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和“3.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故障解决方案;人员配备充足和解决方案充分得4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较合理得3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一般2分,人员配备不充足和解决方案差1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4.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故上述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本项目的需求相关,且在采购需求中对上述技术服务内容有相应的采购要求;且已量化到相应分值。符合政府采购对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评审因素设定的相关要求。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库司留言反映评分情况为:“……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采用设置优3分、良2分、合格1分的量化分值设定违法吗?……”,上述情形与本项目的评分情形并不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JY2022-107),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委托,于2022年7月15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22年7月19日、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15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后于2022年8月30日开标、评审,并于2022年8月30日发布结果公告。2022年8月27日,本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书。投诉人未参加本项目在2022年8月30日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本项目于2022年7月15日发布的采购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如下:
附件:评分表格式(技术分、商务分、资信及其他分,共70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技术指标响应性 | 设备技术参数中打“★”参数为重要参数,重要参数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剩余设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2分,扣完为止。 | 0-28分 |
2 | 项目实施方案 | 1.总体实施方案(0-5分):方案科学、合理、实用可靠,能完全满足采购人的专业需求的得5分,方案中有不合理或不适合本项目开展的内容,每项扣1-2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无项目实施方案不得分。 2.保证工期的方案和措施(0-4分),确保项目交货期、施工组织机构和分工安排、项目过程中各阶段划分和控制等方案和措施切实可行的,得4分;方案、措施不严密扣0-1分,措施、方案不得力扣2-3分。 3.确保供应货物质量的设施及措施(0-4分),有严密的质量监控措施和先进的质量检测设施的得2-4分,其余的根据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检测设施全面性、严密性得0-1分。 4.安装、调试、验收的方案和措施(0-2分),安装、调试、验收的各阶段的方案和措施能结合本项目特点、切实可行的,得2分;方案措施欠佳的,每项扣0.5-1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方案措施存在明显缺陷的,每项扣1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无方案无措施的不得分。 5.应急解决方案(0-2分):方案制定详尽,可实行性高的得2分;方案制定有缺失,可行性不确定的得2分,方案制定简单,对本项目实施无针对性的得0-1分。最高得2分。 | 0-17分 |
3 | 售后服务承诺 | 1.投标人已在项目实施地建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诺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施地建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得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证明材料或不承诺的不得分。 2.接到招标人报修通知(电话、电传等)后3小时现场响应得1分,每减少1小时加1分,最高加2分,本项最高得3分。 3.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技术服务队伍、车辆操作维保方案、主要设备的配套附件、备品备件及技术文档),客观、合理、全面周到,得3-4分;有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方案,但不够全面周到,不能够有效的回应服务需求,得1-2分;有售后服务方案,但存在较大的欠缺,得0-1分;欠缺售后服务方案或不符合本项目招标需求不得分。 4.整车(除动力电池)质保期限12个月,得基础分1分,每延长6个月,加1分,满分3分。(以6个月为评审单位,不足6个月的不予以加分)。 5.投标人承诺供货期每缩短5天的得1分,最高得2分。 | 0-13分 |
4 | 车辆性能 | 根据车辆底盘的各项性能、配置,整车及箱体的防腐材料和防腐措施,整车匹配性能等各项指标综合评比。(0-3分) 车辆底盘可靠性、安全性、舒适性优秀,整车及箱体防腐措施科学到位,整车匹配性能好的得3分,性能欠佳的每项扣0.5-1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 | 0-3分 |
(三)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11日答复质疑,并于2022年8月15日根据质疑答复内容更正采购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后的采购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如下:
附件:评分表格式(技术分、商务分、资信及其他分,共70分)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技术指标响应性 | 1、设备技术参数中打“★”参数为重要参数,重要参数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总分18分,扣完为止; 2、剩余非“★”、“▲”设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2分,总分16分,扣完为止。 | 0-34分 |
2 | 产品总体性能对比 | 投标车辆的选型和详细配置质量情况(包括底盘等各设备部件和随车器材配置等),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工艺、技术可靠性等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使用要求且优化的得5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使用要求得4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的得3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得1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使用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 | 0-5分 |
4 | 售后服务承诺 | 1.投标人已在项目实施地建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诺中标后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施地建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得1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证明材料或不承诺的不得分。 2.接到招标人报修通知(电话、电传等)后3小时现场响应得1分,每减少1小时加1分,最高加2分,本项最高得3分。 3.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故障解决方案;人员配备充足和解决方案充分得4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较合理得3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一般2分,人员配备不充足和解决方案差1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 4.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 5.整车(除动力电池)质保期限3年,得基础分1分,每延长6个月,加1分,满分3分。(以6个月为评审单位,不足6个月的不予以加分)。 6.投标人承诺供货期每缩短5天的得2分,最高得4分。 | 0-17分 |
(四)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于2022年7月28日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并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质疑答复。关于投诉事项的质疑答复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响应性”中,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回复:修改为“设备技术参数中打“★”参数为重要参数,重要参数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总分18分,扣完为止;剩余非“★”、“▲”设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2分,总分16分,扣完为止。”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承诺”“车辆性能”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分值未量化、细化,设置区间分,存在横向对比,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等;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
回复:①项目实施方案修改为“1.保证工期的方案和措施,1分;2.确保供应货物质量的设施及措施,2分;3.安装、调试、验收的方案和措施,2分;4.应急解决方案,1分。”
②售后服务承诺中“3、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修改为“3.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故障解决方案;人员配备充足和解决方案充分得4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较合理得3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一般2分,人员配备不充足和解决方案差1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4、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
③、车辆性能修改为“投标车辆的选型和详细配置质量情况(包括底盘等各设备部件和随车器材配置等),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工艺、技术可靠性等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使用要求且优化的得5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使用要求得4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的得3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得1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使用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
(五)2022年9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采购人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浙江金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送《政府采购活动暂停通知书》,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2022年9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采购人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发送《调查函》,要求其对本项目的开展进度作出情况说明。2022年9月27日,采购人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回函并提供相关证据,称本项目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经履行。本机关就该事实予以确认。
2、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2022年8月15日更正后的采购文件所设置的评审因素中相关内容为:“设备技术参数中打“★”参数为重要参数,重要参数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3分,总分18分,扣完为止;剩余非“★”、“▲”设备技术要求未响应或负偏离的每条扣2分,总分16分,扣完为止。”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于2022年8月15日更正后的采购文件所设置的评审因素中相关内容“3.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情况,提供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情况、故障解决方案;人员配备充足和解决方案充分得4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较合理得3分,人员配备较充足和解决方案一般2分,人员配备不充足和解决方案差1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4.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以及“投标车辆的选型和详细配置质量情况(包括底盘等各设备部件和随车器材配置等),根据其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制造工艺、技术可靠性等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使用要求且优化的得5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使用要求得4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的得3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要求的得1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使用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本机关认定该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人关于湖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环卫专用车辆及设备购置(项目编号:ZJJY2022-107)的投诉事项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10月1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湖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梁先生
3、联系电话:05722150037
附件信息:
湖财处〔2022〕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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