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4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公告
金额
500万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1/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浙江宏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电力金具56万套建设项目 | 浙江宏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 | 本项目总投资500万元,选址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租用浙江鑫宏威科技有限公司约1500平方米的闲置厂房,购置铝型材挤压机、铝型材时效炉子、铝合金棒加热炉子、电炉加热炉、牵引机、仿形切割机、锯床、注塑机、压力机、自动钻床、履带式抛丸机、低压铸造机、高压铸造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本项目建成后,具备年加工电力金具56万套的生产能力。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切实根据要求做好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工作,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抛丸粉尘有效收集后经相应废气处理设备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标准,沿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熔化、压铸废气有效收集后经相应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其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的相关标准,氯化氢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标准,沿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注塑废气有效收集后经相应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其中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的相关标准,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标准,沿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燃气废气有效收集后须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标准,同时企业承诺达到《湖州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深度治理实施方案》(湖治气办[2021]20号)中的相关要求。废气排放口须设置规范的采样断面和平台。同时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要求。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须按照污水零直排建设要求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应标准,其中氨氮、总磷(仅来自生活污水)纳管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应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由长兴新源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企业应设置一个废水总排放口,并满足标准化排污口要求。 3.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帐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有关规定。一般包装材料、次品、废布袋、废钢丸及收集的抛丸粉尘、废金属边角料、收集的粉尘等一般工业固废由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铝渣、铝灰、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切削液、含油金属屑、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冷镦油、含油污的废抹布及废手套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沾染废液金属废渣及边角料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或对其静置使其达到无滴漏后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打包压块转移至有资质的厂家用于金属冶炼;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平面合理布局,生产过程中需加强厂房的密闭性,对机械设备安装减震垫,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检修,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应标准。 |
2 | 长兴永成橡胶制品厂(普通合伙)技改项目 | 长兴永成橡胶制品厂(普通合伙) | 长兴县洪桥镇王家坝村 | 本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选址于长兴县洪桥镇王家坝村,利用现有闲置厂房3600平方米为项目营运用房,新增密炼机、开炼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本项目投产后,具备年产环保设备配件1500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10万件、高分子精密塑板1050吨及输送架1000件的生产规模。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切实根据要求做好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工作,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喷砂除锈废气有效收集后经相应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颗粒物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的相关标准,沿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拆包、投配料、密炼、开炼、挤出、压延、硫化废气有效收集后经相应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丙烯腈、氟化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CS2、苯乙烯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相关标准,沿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涂粉、浸粉、固化工序、涂胶、晾干工序废气有效收集后经相应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达到《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的相关标准,沿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燃烧尾气有效收集后经相应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颗粒物、SO2、NOx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相关标准,同时企业承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13号)控制要求,尾气沿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排放口须设置规范的采样断面和平台。同时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要求。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须按照污水零直排建设要求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应标准,其中氨氮、总磷(仅来自生活污水)纳管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 2013)中的相应标准后,经相关部门通过吸粪车清运至长兴新源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固废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帐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固废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本项目收集的金属粉尘、废钢砂及收集的喷砂粉尘、废布袋(含粉尘)、滤芯、废胶料、一般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由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收集的原料粉尘、橡胶制品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含硫磺废包装袋、废液压油、液压油废包装桶、废润滑油、润滑油废包装桶、胶粘剂废包装桶、沾染胶粘剂的废刷、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滤芯(含油污)、废水处理污泥、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固废等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平面合理布局,生产过程中需加强减振措施,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检修,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应标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1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2-6053273; 传真:0572-6237089
通讯地址:长兴县雉城街道锦绣路8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环评科,邮编3131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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