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年第2225号)标的128:水岸华庭三期32#楼3041房屋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10/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n2024df102679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LN2024DF102679 监测编号 GR2024DL1001303
    标的名称 (2024年第2225号)标的128:水岸华庭三期32#楼3041房屋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万元) 13.828530
    公告日期 2024-10-10 公告截止日期 2024-10-22
    现场展示时间 2024-10-17至2024-10-18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
    网络竞价时间 2024-10-24 (1.自由竞价期:开始时间2024年10月24日10:00,截止时间2024年10月24日11:00; 2.限时竞价期:开始时间2024年10月24日11:00,每个限时竞价周期180秒; 3.网络竞价的加价幅度:人民币0.05万元及其整数倍。)
    统一展示时间 2024-10-17至2024-10-18 (欲现场勘查房屋的,须提前1个工作日与大连产权交易所预约登记: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15840679133 展示时间:2024年10月17日至10月18日 展示地点: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水岸华庭小区)
    房产具体信息
    房产证号 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结构
    建成时间 已用年限
    经度 纬度
    详细信息
    1、标的资产的详细信息见《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水岸华庭三期161处住宅房地产转让项目-挂牌交易明细表》(以下简称“挂牌交易明细表”)。

    2、本公告对标的资产的描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际情况及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现状为准,转让方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标的资产的所有信息,意向受让方应亲自实地现场踏勘,了解此标的资产相关信息。意向受让方决定参与受让即视为对标的资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资产信息
    资产概述
    本项目标的资产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位于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水岸华庭小区内的161处住宅房地产,每套房地产单独对外转让,每套房地产的详细信息见“挂牌交易明细表”。


    资产地图位置

  • 交易条件
    公告期 1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5)个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标的资产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位于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水岸华庭小区内的161处住宅房地产,每套房地产单独对外转让,每套房地产的详细信息见“挂牌交易明细表”。 2、本项目标的资产原为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根据《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辽03执恢41号裁定,鞍山市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标的资产抵偿对应债权给转让方,目前标的资产归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但转让方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若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应先由转让方将标的资产登记到转让方名下,登记期间若涉及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由受让方承担缴纳。 3、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辽宁九州房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23年08月30日为价值时点的《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水岸华庭小区的437处住宅房地产转让估价项目房地产估价报告》(辽九房估字[2024]第03067号)。 4、税、费承担: (1)房屋交接之前所欠的煤气、水、电、维修基金由受让方自行了解并承担。 (2)房屋成交后(即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交易或竞价结果通知后)的物业费由受让方自行了解并承担。 (3)取暖蹭热费从转让方取得裁定日即2022年7月12日至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交易或竞价结果通知期间由转让方承担,其他年度欠缴的取暖蹭热费用由受让方自行了解并承担。 (4)标的资产为抵债资产,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5)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纠纷、费用等一切责任,转让方不负任何责任。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据此主张受让无效或向转让方索偿。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完毕相关移交手续后方可提取标的资产。
    与转让/出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期限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配合转让方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批程序,《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具体时间以接到转让方通知为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正式签订交易合同。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配合转让方将标的资产先登记到转让方名下,登记期间若涉及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由受让方承担缴纳。 (5)同意在标的资产登记到转让方名下(具体时间以接到转让方通知为准)后3个日历日内将标的资产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视为受让方单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户名: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200000000017374 开户行: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备注:“标的名称”交易价款 (6)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支付完毕标的资产的全部交易价款后90个日历日内,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基金、登记费、手续费、图纸资料费等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时间、限购等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参与受让前自行向有关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资产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多次过户造成费用增加的后果,由受让方自负,转让方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应由受让方承担的费用。 (7)同意按照转让方要求支付完毕标的资产的全部交易价款后90个日历日内,与转让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也视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8)同意承担标的资产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纠纷、费用等一切责任,转让方不负任何责任。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据此主张受让结果无效或向转让方索偿。 (9)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在本项目信息公告期内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房地产的全部现状,已详细了解当地购房政策,承诺自身主体身份及资产情况符合房地产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意向受让方承诺其主体身份及个人资产情况符合房地产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如不符合则意向受让方构成单方违约,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让方不予退还,转让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追索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律师费、责任保险费等)、风险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由此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愿意自行承担购房资格问题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转让方与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处置方案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交易方式说明 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报价方式 多次报价
    处置方案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受让/竞买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受让方/竞买人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允许
    保证金交纳规则
    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38万元。
    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交纳(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收款账号 详见个人中心--报名信息中查看缴款账号
    保证金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受让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的;⑦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保证金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服务费的等额部分,超出部分(如有)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原路径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名称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出让方/出租方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晓云 注册资本(万元) 304,535.0000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2103002426679835 经营规模 大型
    内部决策情况 其他 党委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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