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绿化苗木配送服务(第六标段)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74.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3/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31101001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绿化苗木配送服务(第六标段)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3110100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2024年3月10日至2027年3月9日。 服务期限:叁年,第一年合同签订日起至3年后结束,合同一年一签。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2、交货时间:按甲方指定时间交货。 3、乙方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招标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配带的物品,乙方有责任给予补充。 4、如遇恶劣天气、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发生的紧急情况,甲方需要乙方作出紧急响应的,乙方应立即作出响应。 5、乙方为其提供的投标货物提供质保期保障。 6、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标的货物进行转配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并冻结货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结算单价:各中标供应商按统一价格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六家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折扣率*苗木到货价(上限价)。 2、本苗木花卉基准价格表不包含全部采购品种,部分未列入表中的品种,按供货当期长沙市建设造价发布信息价格的八折结算,若需包栽的品种,包栽价为结算价的1.3倍。未发布信息价格的由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定价小组结合市场价商定。 3、本项目货物供应以实际需求为准,按实结算。 4、付款人:长沙市雨花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通过区财政局集中支付) 5、付款方式:按月据实结算,货到验收合格并经采购人审核无误后开据税务发票予以支付。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将项目所需产品的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试用通过验收、培训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考虑到报价中,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湖南森鑫环境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81000000023366666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量保证:乙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供货要求: 1、乙方按费用包干的形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乙方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乙方应当委派1 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甲方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甲方。 3、当甲方需要进行苗木花卉采购时,甲方将所需清单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供货前,乙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甲方的要求制定采购清单:包括 (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供货时间等。采购清单经采购人书面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供货。在特殊情况下,乙方可征得甲方口头同意后进行供货,并及时补签采购清单。 4、在供货时,乙方须按照与甲方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1)对供应苗木的质量负责。如发现苗木有质量问题(规格不符、黄叶、干枯、病害、土球松散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部分苗木更换成符合要求的。甲方给予两次更换机会,每次更换须在两天内完成。如乙方拒绝更换或经两次更换机会后仍未能将有问题的苗木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甲方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苗木的货款。如因供应苗木的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各项问题,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苗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在到货后通知方检查和清点。乙方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苗木不损坏,如因乙方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3)接受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供货通知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供货,不得变更品种。 2、苗木供货标准: 1)乔木:①规格尺寸符合要求;②树干直,冠型饱满,无表皮损伤,分枝点和分枝合理,生长势良好;③土球完整,规格符合要求,土球高度为土球直径的2/3,常绿乔木土球规格为树木胸径7倍以上,落叶乔木土球规格为树木胸径的6-8倍,包装牢固。④树冠在上车前必须修剪完毕,修剪内膛枝、弱枝。保留部分叶片,不偏冠,不失冠。胸径8-10cm 的修剪后冠幅为1.5-2.0 米;胸径13-15cm 的修剪后冠幅为2.5-3.5米;胸径18-22cm 的修剪后冠幅为3.5-4.5 米。⑤除特殊备注外应用田苗全冠树,特殊情况特殊季节特殊品种按甲方要求执行。 2)灌木及灌木球:①规格尺寸符合要求;②冠型饱满,分枝点和分枝合理,生长势良好;③土球完整,规格符合要求,包装牢固。 3)草类:草皮成捆、草毯成卷,无散落现象,长宽尺寸符合要求,厚度均匀,无杂草,草高适度,根系好,草芯鲜活。 4)花卉、地被(大苗):规格尺寸符合要求,株型茁壮,根系基本良好,无伤苗,茎叶无污染,无病虫害,无杂草杂藤。 5)灌木、花卉包栽内容:平整土地,施肥,栽种、第一次养护(不含材料)。 乔木包栽内容:挖树洞,施肥,草绳绕树杆,树桩支撑,第一次养护(不含材料)。 3、甲方有权要求对乙方的苗木进行实地考察,对合格的苗木品种进行标识。乙方必须按已标识的品种进行供货。 4、供货时,乙方应提供该批苗木的经林业部门签发的苗木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5、乙方每次供货完成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甲方根据苗木的品种、规格、胸径(地径)、苗高、分枝情况、枝下高、冠幅等情况,对各品种苗木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苗木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结算手续;不合格的,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如果乙方有三次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苗木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6、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本项目按照简易程序进行验收。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8、苗木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苗木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伴随服务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采购的流程 1、项目分类说明。 1)供应商按设定结算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甲方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备案。 2)甲方负责每批次货物的验收,验收时由采购单位使用部门、纪检(内控)以及相关使用方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实施验收并填写验收清单。 3) 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资料,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必须凭已备案的相关资料方能办理资金的结算支付。 2、权益保护 1)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采购供货产品。采购单位应当维护中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2)采购单位在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时,应在《货物需求详细清单》中注明品种、数量等具体内容。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否则增加的有关费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3)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4)中标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单位的供货。 5)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可交有资质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有关服务纠纷问题,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调解。 6)中标供应商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及时统计采购报表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核实备案。 3 、监督检查 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供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4、违规行为 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供货资格,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2)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4)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承诺的; 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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