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医保发〔2022〕33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落地执行工作,根据《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1〕2号)和《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结果落地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挂网价格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等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军队驻苏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公布的中选结果。
(三)中选产品挂网价格。中选胰岛素产品按中选价格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挂网,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供应清单价格中已增加)。
(四)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原则,保持非中选产品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医保支付标准
中选胰岛素产品以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支付标准在全省统一执行。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纳入政策范围内统计口径。
三、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执行时间。2022年5月17日前,相关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申报供应产品;5月15日至24日,购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5月24日24时,省平台切换采购价格;5月31日24时开始执行。
(二)采购周期。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周期为 2 年,采购合同一年一签。首年合同采购量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合同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工作要求
(一)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合同量有序采购,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医师应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及医保药品目录管理等相关要求合理开具处方,在保证医疗安全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督促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指导和衔接。要加强胰岛素使用宣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
(二)压实中选企业供应责任。各级医保部门要督导中选企业与配送企业落实供应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对接,按照合同约定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和注射用具,保障临床使用。中选企业要在5月18日前,通过省平台报送年度生产、本省供应计划,承诺执行首月备货量不得少于合同量的20%(承诺函样张见附件1);之后每月5日前报备上月产能、库存、供应及本月生产供应计划等情况。中选企业应做好风险预判和防范,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对于医疗机构在合同釆购量范围内或超量在合理区间采购中选药品,相关企业要保障供应。
(三)落实医保激励约束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总额预算管理,指导统筹地区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在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关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一线医务人员。
(四)强化履约情况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辖区内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合同有计划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合同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出现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医保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评估机制,并对有关问题及时应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对不能有效履约的中选企业,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执行中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附件1:产能承诺函(格式样张)附件1:产能承诺函(格式样张)
附件2: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供应品种清单附件2: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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