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芙蓉区2022年公务车辆燃油采购
金额:0.3元(大写:叁角)
3.3.1甲方于乙方定点加油,履行地点为甲方指定加油站;
3.3.2乙方油站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3.3.3乙方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3.3.4 乙方加油站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加油站员工必须做到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全天营业、随到随加。
3.3.5 乙方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提供有效期不低于90天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3.6 甲方公务车加油刷卡要求:乙方系统支持公务车专用加油IC卡,IC卡为一车一卡。加油IC卡制作根据甲方要求,可提供一个总油账户下设多个车辆专用加油卡,车辆专用卡限额,资金均在总有账户下,且每张专卡能够满足设定为每天加油不超过2次,单笔金额不超过700元。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办理加油卡;临时加油车辆,需甲方单位负责人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通知乙方,甲方车辆加油站点的调整需经过甲方同意或以甲方事先告知乙方为准,乙方管理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加油;
3.3.7 乙方制定长沙市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燃油品质和服务质量。乙方加油站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并严格遵守加油站程序规定;
3.3.8 乙方在甲方公务车加油前,应请甲方公务车持卡人出示专用的IC加油卡,查验卡的真伪(发现假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发卡单位),核对实际车牌号码与卡上注明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乙方加油站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规定。乙方加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刷卡加油完毕后请甲方持卡人在加油站加油登记本上面签字;
3.3.9 乙方油站油价以本次招标加油结算价格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3.3.10 乙方遇到除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市场油品紧缺,应优先保证对甲方用车供油。
乙方所经销油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产品技术标准的GB17930-2016汽油、GB19147-2016柴油,具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油品检验报告;
甲方在加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燃油质量问题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不符合要求等,乙方知悉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界定原因,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并在3天内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
6.1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充值卡仅对甲方指定公务车加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对甲方计划外车辆油箱以外的任何容器加油,并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认真核对车牌号码;
6.2乙方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等;
6.3如乙方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甲方将追究法律责任;
6.4甲乙双方出现纠纷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质量纠纷问题,由加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无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 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1.4 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乙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站地点或者暂缓履行合同,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1.2 合同变更
11.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 服务, 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 乙方不得拒绝。
11.2.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 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 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 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并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11.4.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4.6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因政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5.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 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