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习云终端租赁服务合同公告
金额
113.6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21108006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学习云终端租赁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1108006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学习云终端租赁服务项目租赁服务年限为6年,所签合同周期为6年,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制定考核细则每年六月对运维情况进行考核,甲方根据考核情况一次性支付当年租赁服务费用696983元,2023年7月一次性支付1136858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10 —— 2029-02-1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3.3.1.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3.1.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甲方提供产品的存放区域,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1.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3.2 施工要求 3.3.2.1乙方对工程实施进行详细深化设计。 3.3.2.2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学校只负责电到教室墙上,乙方将强电分成对应组数从总开关接出,分组控制,计算机教室内所有布线均由乙方负责,不采用原有的旧设备(含网络线、电源线、管槽等);布线应整齐、规范,墙上线材应加装PVC管(槽),如果在地板上走线要求过道部分加装钢槽板,所有网线用号码牌或号码管按列座位顺序作好标记,交换机与云终端网线上号码一一对应且合理。 新铺静电地板要求符合施工规范,活动地板下面应清洁、无灰尘、无遗物;地板表面无划痕,无涂层脱落,边条无破损;铺装后整体平整稳定牢固;地板边条成直线。 原本铺有静电地板,利旧的教室,要求合理规划布线,地板还原由乙方负责。 3.3.2.3乙方按照中学、小学教学对软件的不同要求,为云终端安装操作系统及常用教学软件。在运维服务期间,按中学、小学教学对软件的不同要求进行调整。 3.3.2.4乙方在正式施工前按甲方要求的施工工艺和辅材标准做样板工程,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能全面实施。其它工程施工标准不低于该样板工程施工标准,甲方有权随机进行中期抽检与督查。 3.3.2.5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3.2.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采购人。 3.3 售后服务要求 3.3.1产品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产品出现问题报修后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维修处理,72小时内解决问题。若故障检修三个工作日后仍无法排除的,乙方在故障报修三个工作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供不低于故障规格型号档次的替代产品 供甲方使用,直至原产品故障排除为止。 3.4培训要求 3.4.1 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由甲方组织教师培训,乙方负责培训所需的合理开支。 3.5 完成时间及地点 3.5.1完成时间:2023年2月10日前 3.5.2实施地点:按到校清单上的学校送货上门并安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3685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于2023年7月一次性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含租赁部分)是原厂正货且原厂原装的全新产品,租赁主要设备(教师云终端、学生云终端、显示器、交换机、路由器等)要求原厂三年质保,并且所有租赁设备在租赁期内提供全免维修服务;工程整体质保一年;键鼠按生产厂商保修。 5.2.2 安装的云机房在机柜前玻璃门内侧张贴售后服务卡,要求注明:施工公司、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厂家售后服务期及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售后服务卡应制作精美,粘贴牢固、可靠,保证非人为因素在租赁期间不会丢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甲方提供长沙县地图,供乙方参考送货路线。 5.3.2甲方提供送货学校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3.3甲方提供学校验收单及金额样表,送货安装后由各校分别填写验收单并加盖学校公章;乙方在项目实施完成时提供到校清单及金额汇总表和各校的验收单(学校验收单需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到校清单及金额汇总表需加盖公司公章),由长沙县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织专家组验收后填写政府采购统一格式的总验收单。 5.3.4项目验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可以提出建设内容变更要求,双方照变更管理流程解决,若变更导致相应费用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 (2)甲方有义务负责内部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货物存放点、工具存放点、工人休息室),以使乙方顺利开展建设工作并提供质保、运行维护服务。 (3)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时,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支付应付款项。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项目必要的资料、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以使乙方能顺利提供运维服务,同时甲方还应提供乙方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合同正常终止时,协调所选定的新的服务商配合乙方完成过渡性服务。 (5)甲方有义务负责将可能影响乙方服务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告知乙方。 (6)甲方有义务及时完成初验、及时提请竣工验收。 (7)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有义务保障由甲方提供的其他支持按时到位。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技术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对第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 (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完成甲方采购服务各项内容,交付并通过项目验收,乙方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所有工作及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所交付的产品中附带其他非合同项下的需另行付费产品。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并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6)乙方遵守甲方告知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如果违反相关内部政策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7)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甲方人员正确使用、管理、维护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本合同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12.30 生效 11.其他条款 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制定考核细则每年六月对运维情况进行考核,甲方根据考核情况一次性支付当年租赁服务费用。考核细则在工程验收后双方协商拟定,考核内容拟定为五个方面:1. 安全性;2. 稳定性;3.服务的及时性;4.服务的态度;5.服务的综合评价。考核评价等第为:≥85分为“优秀”;≥75分且<85分为“良好”;≥60分且<75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考核等第为“优秀”的支付租赁服务年费的100%;为“良好”的支付80%;为“合格”的支付60%;考核等第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没达到“良好”的,不支付当年租赁费用,且后续年度合同终止。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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