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
乙方:福建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ZSZB[GK]2019007的省农科院水稻所采购PCR仪等仪器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2 | 2-1 | A02100603 | 试验箱及气候环境试验设备 | 植物生长室智控制系统 | 1 | 台 | 国内 | 715000 | 715000 | 洛普 | PGCS-12 | |||||
合计: | 715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壹万伍仟元整(¥715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省农科院高新大楼7楼;
4.3交付条件:无。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植物生长室智控制系统 1台。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要求:中标人所提供设备、平台必须完全吻合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要求,逐一验证验收。 (2)检验依据:①招标文件;②投标文件;上述标准若有不一致时,以较高标准为准。 (3)检验程序:货物检验分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与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①出厂检验:中标人在本合同货物交付给招标人后,必须向招标人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 ②安装调试检验:中标人在货物到货之前须提供一份详细的货物清单及验收方案报告。中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所要完成的工作和准备、进行验收的项目种类及验收开始时间,此通知书需经招标人认定后方可执行。招标人与中标人一起对所验收的项目进行测试。货物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试验)过程,中标人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并将检验记录提交给招标人。 ③最终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结束后,双方按合同有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验收。 (4)验收各方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确认。 (5)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解锁编辑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95% |
2 | 5 | 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款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
10、违约责任
10.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或因甲方原因导致采购产品无法及时到场安装调试验收,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付款交货期及收取误期违约赔偿费。 10.2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期及收取误期违约赔偿费。 10.3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需按本合同总金额的3‰/天支付给守约方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因违约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时,守约方有权进一步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10.4本合同中对于买方付款和卖方交付使用有先决条件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六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 | 乙方: | 福建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247号福建省农业科学院高新大楼7层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生活区金祥路517号金山海悦园2号楼C1401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燕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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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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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60780697 |
联系方法: | 18759146744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新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3121101040001562 |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