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fcj00788
预算金额61.96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林工0551-66223642
中标联系人林工
公告正文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

出让公告 补充/变更公告 候选人公示 结果公告 进场交易见证书 合同及履约
开标倒计时
小时 分钟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租赁
项目法人: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见证时间: 2023-12-13
公告正文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租赁

项目编号

2023BFFCJ00788

委托方

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312149:00始至202413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3149:00至10:00止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

2

框架

约356

(业务用房)

6

10.0268

1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润河路以北、辉山路以东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及车辆土地证无房产证房产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及车辆以现状移交,本次租赁包含的车辆为2辆解放牌白色冷藏车

房屋及车辆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标的的用途为业务经营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及车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及车辆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每期租金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三十日前支付先支付后使用第一、二、三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四、五、六年租金均在第三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6%

2.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3个月租金总和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及车辆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及车辆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及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及车辆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燃油、保险、年检、维修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及车辆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及车辆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及车辆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特别约定:

(1)租赁期内,承租人使用出租车辆应确保安全驾驶,出租车辆发生的一切交通违章、安全事故及赔偿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负责购买车辆保险,每年每辆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300万(必须向正规保险公司购买,不得通过互保公司等方式购买保险)。

(3)委托方对承租人租期内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不限于食品及原料安全、人员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加工安全、消防安全、动火安全、作业安全、车辆安全等)概不负责,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承租人直接或间接造成委托方人员、财产、租金、物品等损失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并负责赔偿委托方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委托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4)因本项目具有军民两用属性,承租人租赁上述办公用房和车辆,须同样遵守“听党指挥、军队优先”等有关应急保障原则,紧急情况下应无条件服从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调配。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4479356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承租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承租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0551-64488929

主体库登记

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车辆及房屋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出租人以下简称委托方):

承租以下简称“承租人”):

 

乙方于2023年 月 日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取得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承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业务用房及车辆的地址、面积、数量及用途

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为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接受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出租事宜。本合同所指业务用房及车辆租赁为“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用房及车辆租赁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及车辆),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润河路以北、辉山路以东安徽悦诚食品有限公园区内。业务用房面积:356㎡(内含两台美的空调柜机),租赁用途:用于业务洽谈场所。车辆数量:解放牌白色冷藏车2辆(皖AN02K1、皖AN80Q7),租赁用途:用于大米加工车间和准低温库(冷库)日常运输。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进行现场踏勘,确认使用租赁的房屋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使用要求、车辆符合使用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和车辆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计 6 年整。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计:      。如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违约行为或者周期结束存在相关应缴费用未结清行为,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乙方租赁权属甲方的业务用房356㎡、白色解放牌冷藏车2辆。首年租金为      元整(¥:    

(二)乙方应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平路支行 账号:1302010709006201970)。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六个月租金,计:      元整(¥:    元),以后每期租金均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三十日前向甲方支付(第1、第2、第3年租金均为成交价,第4、第5、第6年租金均在第3年租金基础上递增6%。)

第五条:房屋及车辆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首期租金后,应于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和车辆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和车辆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和车辆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车辆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和车辆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及车辆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4、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因主体结构存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因乙方自行装修改动部分产生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和解决。

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故障,全部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完好;无法修复的,乙方应全额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或者其他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返还的,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承担违约金。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年检手续由乙方负责,保险费用、车船税、违章罚款等均由乙方自行缴纳。因为乙方不及时年检、足额缴纳保险费、罚款和税费等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及车辆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和车辆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3、乙方交还车辆时应保证车辆本身处于完好状态,各项功能性能正常,外观无明显破损,无违章违法记录未消除,且未脱保。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及车辆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自行添加设施导致的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业务用房及车辆供乙方租赁期间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房屋附属设备及车辆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及有关纠纷、违法行为等,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和车辆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车辆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甲方负责保证并协调乙方租赁期间所需的水电、热力、通讯等基本供应,协调经营过程中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如因供水公司、电力公司、网络运营商等停水、停电、断网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8、甲方对在经营管理中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和车辆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油费、保险费年检、维修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承租期间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或上下管道改造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线路改造须符合供电、供水管理规范要求消防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上述安装和改造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和车辆日常维护管理(含对墙体屋面地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安全、保卫、消防、保洁、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每年每辆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300万(必须向正规保险公司购买,不得通过互保公司等方式购买保险),车辆使用期间发生的一切交通违章、安全事故及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墙体隔断、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8、租赁期内,乙方车辆及人员出入厂区,须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执行。

9、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0、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甲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11、乙方对在经营过程中获悉的甲方或者国家重要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漏。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甲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车辆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未经甲方同意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三十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壹万元(¥:10000.0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和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7、租赁期内,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导致甲方被起诉并被强制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与车辆有关的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和车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2、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10000.00元)。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10000.00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壹拾万元(¥:100000.00万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或缴纳其他费用的,除须补交租金费用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年租金数额的1%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和车辆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交车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壹仟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7、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租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和车辆后,该处租赁房屋及车辆、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 甲乙双方仅为房屋及车辆租赁关系,甲方不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甲方对乙方租用甲方房屋和车辆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不限于食品及原料安全、人员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加工安全、消防安全、动火安全、作业安全、车辆安全等)概不负责,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乙方直接或间接造成甲方人员、财产、租金、物品等损失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同时甲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 项目具有军民两用属性,乙方租赁上述办公用房和车辆,须同样遵守“听党指挥、军队优先”等有关应急保障原则,紧急情况下应无条件服从国家及相关部门的应急调配。

3、乙方进场前,甲乙双方按照租赁房屋和车辆现场交接清单清点,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后,甲方将房屋和车辆、钥匙移交给乙方使用。   

4、乙方在使用期间如需改变改变房屋布局,必须提前7日书面向甲方报备,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5、乙方在租赁期间导致房屋及车辆配套设备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6、合同生效后,一方违约的,守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为实现债权或减少损失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市军粮供应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8号)。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相关部门备查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附件1: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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