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办事处黑臭水体设备运行及维护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56.54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30130001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博水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黑臭水体设备运行及维护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0130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20 —— 2024-03-19 3.2 履行地点:捞刀河街道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设备运行中所产生的电费、微生物费、设备维修、常用耗材、人工等费用全由中标人负责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在区农水局对水质检测合格后,每半年按验收单的实际使用天数与台数按实进行结算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大支行(湖南博水科技有限公司:43189999101000326620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最少配备4名常驻工作人员每天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每台设备每天都能正常运行。 2、在整个运营期内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始终按谨慎运营惯例负责本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使本项目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使之达到以上合格标准。 2.1日常检测:应自行检测与记录当日的设备运行。 2.2定期抽检:环境监测部门将对水质进行实时监测。每季度采购人将委托具有水质监测资格的第三方进行排放水的水质检测,具体时间由采购方安排,此检测数据作为运营管理的考核依据。检测的具体时间由采购人安排,并提前通知。如两季度水质检测(含两季以上)不达标,采购人将扣除半年度委托运营费用并与终止采购合同。 3、须在运行后第二个月起,每月向采购人提交设备上一月份的运营记录。 4、设备运行中所产生的电费、微生物费用、设备的维修、常用耗材、人工费等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所有费用。 5、负责培训、考核上岗操作人员,使其尽快掌握设备使用性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 6、必须建立各方面应急预案,包括停电、安全生产事故等。 7、在运营期间内,在承包期内如出现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概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民事责任;必须依法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意外险和工伤责任险均由供应商负责,一概与采购人无关。 8、认真做好与本项目相关的日常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时,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9、不得将该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二承包人。 10、若服务期满,未能继续获取运维资格时,要积极配合与下一运维单位交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接,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 11、在运维服务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12、在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微生物处理符合标准。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生产事故,导致设备损坏及影响污水正常处理而导致经济损失,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14、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5、水质达标标准要求:水质指标达到表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V类水质标准(GB3838-2002)。 16、水质治理达标指标参考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采购人按照考核细则每月进行考核。 2、本项目采购简易程序验收。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和每月考核汇总资料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执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采购方的监督管理员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每一天每一台设备运行时间按实进行台账管理并签字确认。如有设备未运行或者运行时间不足,付款时根据单价按设备实际运行时间付款,设备未正常工作时间的款项采购方有权扣除不付,供应商不得有异议。 2、成交供应商和采购方提供设备运行维护台账不一致时,以采购方提供的台账明细为准。 3、设备如出现故障,供应商应及时报告采购方并维修维护好。故障设备从出现故障到维修好后正常工作时间的设备运行费用按实际停止工作时间按单价扣除。 4、如遇上级检查,发现设备未正常运行,(因为设备出现故障已经报备给采购方并在进行维修的除外)每台未运行设备根据规格每次扣款分别为500元至2000元。 5、采购方不定时对水质进行检测,如水质检测同一地点两次不达标,采购方将扣除设备半年度运营费用并终止采购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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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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