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bfjaz01164
预算金额2419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277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设备工程
项目法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项目地址: 合经区北区
立项批文名称: 关于同意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 项目审批单位: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平台: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项目建立时间: 2022-06-02 11:05:38
公告正文
无标题文档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合经投【2018】104号

1.4 招标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1.5 项目业主: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设备工程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2BFJAZ01164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2BFJAZ01164
2.5 建设地点: 合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2.6 建设规模: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设备工程,详见招标文件
2.7 合同估算价:2419万元
2.8 招标范围: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设备工程,详见招标文件
2.9 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2.10 交货及安装周期:自招标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20个日历日完成供货及安装,并调试合格
2.11 项目类别:工程货物
2.12 其他:本招标项目概算2419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3.2 业绩要求: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竖式工艺垃圾转运站成套压缩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该业绩的垃圾处理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
(2)该业绩合同清单中需至少包含压实器系统。
3.3 财务要求: /
3.4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
3.8 其他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2年06月03日00:00至2022年06月24日12: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277、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06月24日12时00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2年06月24日12时00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6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合经区翠微路1710号

邮 编:230000

联系人:李长青

电 话:13965040430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1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7、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9. 其他事项说明

9.1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 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9.3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标段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76700188013076132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23701021000135582259465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4001468608059666888-214697 请填写完整的账号信息,包括‘-”及后6位数字!

开户银行: 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设备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2BFJAZ01164

原公告日期:2022年06月03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设备工程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JAZ01164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部分内容

1、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关于投标人业绩的要求存在不合理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P43关于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如下:

投标人业绩

9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竖式工艺垃圾转运站成套压缩设备业绩合同清单中需至少包含压实器系统供货及安装业绩:

(1)垃圾处理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的,每个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2)垃圾处理规模为500吨/日及以上的,每个业绩得 3 分,最多得9分。

注:

1.本项满分 9 分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同一业绩以最高分计取一次,不重复计分,本项最多计取3个业绩得分;

3.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公示网站截图;

(3)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供货范围、处理规模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垃圾处理规模、合同供货范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因垃圾站不同于普通的环卫设备,其实施周期很长,且需经过合同签订、土建施工、产品供货、验收等漫长的诸多环节,3年内能够完成3个500吨/天的项目交付的厂家寥寥无几。而招标文件还特意指出将已签合同但未实际履约的项目排除在外,评审要求中将业绩设置为评审要求是用来衡量投标人合同履行能力,但垃圾站因其特殊性,其能否履约完成并不由投标人决定,其中需要土建施工方等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本项目将业绩证明文件设置的如此苛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该设置几乎没有厂家可以满足,结合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设置明显是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量身订制,限制其他厂家公平参与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该设置也属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所禁止的行为。

建议修改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垃圾转运站成套压缩设备供货及安装业绩:(1)垃圾处理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的,每个业绩得 2分,最多得6分;垃圾处理规模为500吨/日及以上的,每个业绩得 3分,最多得9分。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中标通知书;”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部分内容。

2、招标文件商务评审中关于投标人业绩的要求存在不合理性。

投标人实力

4

2.投标人(或所投压实器系统生产厂家或所投转运容器生产厂家)具有激光切割机的,每提供1台得 1分,最多得 2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设备发票和现场设备照片的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因各个设备厂家制造工艺不同,均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采购不同的设备,如设备制作厂家的下料可以采用激光切割机也可以采用等离子切割机,还可以购买已经成型好的材料,但采用何种机器对产品的性能并没有任何影响,将投标厂家要具有激光切割机,业内招投标实为罕见,严重背离了《工程项目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公平竞争精神。且设备厂家购买何种设备是其权利,并非只有激光切割机才能下料,招标文件中设置此种评审因素的目的是什么?是强制要求设备厂家去购买激光切割机,还是说因为某些厂家现在所使用的的设备为激光切割机,为了将其他非“心仪”厂家排除掉,而设置的与本项目采购标的资格、技术、商务都完全无关的针对性评审因素。

该种评审办法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赤裸裸的将该项目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制其他优秀厂家参与到本项目的公平竞争中来。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执行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属于《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所禁止的“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建议:删除此项或者修改为投标人(或所投压实器系统生产厂家或所投转运容器生产厂家)具有激光切割机或等离子切割机的同等设备及以上,每提供1台得1分, 最多得2分。

答:符合本项目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要求根据招标人提供货物清单要求,对本项目成套设备进行演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中关于方案演示的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方案演示

5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货物清单要求,对本项目成套设备进行演示,演示时间不多于4分钟。由评委根据以上内容酌情评分:
优秀的3<F≤5分;

良好的1<F≤3分;

一般的0<F≤1

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

1.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演示 U 盘(U盘内应包含以上演示内容),单独密封,并在封套上加盖投标人公章。演示 U盘中如采用视频,则材料格式建议采用 mp4 格式或 avi格式(建议分辨率<1080p),评委自行播放, 若 U 盘中的电子文件在评标现场无法播放或打开,由此造成的相关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代表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门口文件签收台递交。若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或未按规定地点递交,则演示方案不予接受。

3.具体位置从合肥市要素大市场东门乘手扶电梯至2楼平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门口签收台。4.入场前,所有人员应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合格口罩,主动配合做好健康码扫码、体温检测、实名登记等防控工作。未正确佩戴合格口罩、体温超过 37.2℃、或健康码非绿码的,不允许进入。具体疫情防控要求以开标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新公告要求为准。

该评审因素中要求提供本项目成套设备演示,众所周知垃圾站成套设备不同与车辆类设备有统一的标准,而是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来进行定制,因此不可能出现跟本项目技术参数及性能等完全一致的成套设备,除非该技术参数及性能等设置是根据某厂家已建成的成套设备进行设置,否则不可能有厂家能够提供与本项目成套设备完全一致的设备进行演示。且我公司经大量的市场调研,具有与本项目技术结构等完全一致的成套设备只有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可以满足,该设置涉嫌为中荷环保提供有利条件,以此能在评分上拉开与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差距,再结合技术及其他评审因素,从而达到其他供应商无法中标的目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货物清单要求,对本项目类似成套设备进行演示,演示时间不多于4分钟。由评委根据以上内容酌情评分:优秀的3<F≤5分; 良好的1<F≤3分; 一般的0<F≤1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

答:符合本项目需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招标文件中大量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涉嫌将产品指向特定供应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P84投标人P85、P87、P88、P107技术要求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次采购中的设备支撑平台、压头主体材质、溜槽材料或转动料斗、转运容器额定装置质量与防腐工艺、维护作业升降机并非国标检测项目,对于非强制性检测项目,各委托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检测。且关于设备支撑平台、压头主体材质、溜槽材料或转动料斗材质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作为正规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在没有任何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是依照什么标准进行检测?如果是没有任何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根本就没有任何公信力,无任何的证明作用。除非某厂家已经针对此项进行了检测,并取得了没有公信力的检测报告,否则招标文件中非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的技术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就构成了政府采购法所禁止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其次,提供检验报告是变相要求供应商在开标前必须具有与本项目技术要求完全一致的样品,而设备支撑平台为非标件,它的主要作用是对设备进行支撑与承载的作用,根据现场建筑的实际尺寸等会各有不同,因此即使该项具有检测报告,也对本项目不具有任何参考意义。只会增加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成本的急剧增加,不符合促进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同理,压头主体材质、溜槽材料或转动料斗材质和维护作业升降机因各供应商的设计工艺不同,所使用的材质不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并未强制要求设备厂家必须使用何种材质,转运容器额定装置质量与防腐工艺也无统一的标准,一般正规的检测机构在没有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根本不可能针对此项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如检测报告违规出具检测报告,将受到应有的处罚。要求提供此类检测报告,明显是为心仪厂家量身定制的技术要求。技术的设定应当与项目的实际需要与具体特点相适应,各投标人如可满足则自会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响应,各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后期交货后还需经过采购人等的专业的验收,此处设置检测报告完全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建议将本项中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要求删除。

(2)招标文件中其他技术参数设置也限制了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招标文件要求

修改建议

事实依据

P87投标人实力第4点(9)电机功率:≤20kW

电机采用节能降噪伺服电机或变频电机

根据设计计算,要满足相应的压缩力要求,需匹配相应功率的电机,而对应的电机有伺服电机,变频电机和普通电机,各款电机对应的功率各不相同,目前市场上配套的变频和伺服电机普通功率标定功率在20 kW以上,而实际产生的功率却远小于20 kW普通电机,因此,此项电机功率的设置要求极其不合理,使用普通的电机而排除更加先进的伺服电机、变频电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供应商,不利于采购人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

P87投标人实力第5点(4)每泊位配备2台电机且每台电机功率≤1kW

每泊位可采用液压或电机驱动溜槽,溜槽采用中控自动操作

该招标文件中电机配置形式和功率要求为手动操作溜槽特有模式,其特点为不智能,冲击大;相对于市场上出现液压驱动的可中控自动操作溜槽启闭方案,已经属于落后淘汰模式,为上海中荷特有的模式,此项电机和功率要求对市场上更优方案形成了实质性的限制。排斥其他更加优秀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且极易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不符合政府采购立法的初衷。

P87投标人实力第5点(7) 上口尺寸(长X宽):(3300~3900)×(3300~3500)mm。

上口尺寸(长X宽):(3300~4000)×(3300~4300)mm

由于垃圾站设备是非标产品,制造厂家制造工艺与设计依据有少许不同,制作出来的产品尺寸也有所差异,且尺寸的微小差距并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且现招标文件中上口尺寸只有少部分厂家满足,其他厂家无法满足,具有排他性,违背了招标公平原则,建议适当放宽该项技术参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P87投标人实力第5点(11)★卸料槽应采用防腐措施,板材及小型零部件采用酸洗磷化电泳工艺,使用寿命不低于5年。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厂区内的酸洗磷化电泳工艺及设备实物照片;(2)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

★卸料槽应采用防腐措施,板材及小型零部件采用酸洗磷化电泳或者喷丸工艺或其它工艺,使用寿命不低于 5年。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厂区内的酸洗磷化电泳工艺或者喷丸工艺等的设备实物照片

各厂家防腐处理工艺各不相同,本次招标对此项要求的是能够满足设备防腐和使用寿命5年的要求,而能够满足该要求的工艺有很多种,并不是只有酸洗磷化电泳工艺,且每个设备厂家引起技术设计等的不同,而使用的工艺不同,但工艺的不同并不会导致寿命的减少,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酸洗磷化工艺照片,且还必须具有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完全与项目的实际需求无关,试问卸料槽防腐措施不是为了保证其寿命还是为了保证其使用何种工艺吗?且卸料槽的防腐措施与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的关联性在哪里?设置一些与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无关的条件来限制其他供应商参与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的通知。且技术参数在设置时应当是经过大量的调研,专家的论证,而不是根据某一家的参数进行设置。参数设置是一个严肃而谨慎的工作。

P87投标人实力第6点(4)高度:≤2550mm

≤2700mm

由于垃圾站是非标产品,各个厂家的设备型号也有所差异,垃圾箱的高度尺寸因各厂家设计工工艺的不同,导致外形尺寸各有不同,但该偏差并不影响产品的实际使用性能,建议将该参数适当放宽,确保更多优秀的厂家参与到公平竞争中来,保证政府采购法中公平公正,以及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P89投标人实力第7点(4)中:

整车整备质量≤13500kg

外形尺寸(长×宽×高)(8300~8800) ×(2300~2600×(2900~3300)mm

整车整备质量≤13650kg

外形尺寸(长×宽×高)(8300~8900) ×(2300~2600×(2900~3300)m

整备质量是车辆自重,自重越小,将直接导致特种车辆重要部件的用料减少或降低钢材等材质的厚度,造成强度不够而变形,造成质量、安全等安全隐患,故在总质量一定的前提下,将整备质量设置如此严苛,极易导致某些厂家一味的追求额定载质量而削减整备质量,发生车辆侧翻的安全事故。

招标文件中车身尺寸作为一般技术参数,在满足工信部公告参数和满足上牌的前提下,设置值不宜过于严苛,尽可能满足更多潜在投标人参与,增强投标竞争性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本项目车辆外形尺寸的设置值过于苛刻,限制了更多优秀潜在投标人参与,限制了采购人更多的选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根据质疑事项4中的修改建议,修改技术参数。

答: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具体内容详见变更部分。

5、暂停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待修改后重新开展。

答:不予延期,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变更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变更内容如下:“

投标人业绩

9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竖式工艺垃圾转运站成套压缩设备业绩合同清单中需至少包含压实器系统供货及安装业绩:

(1)垃圾处理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的,每个业绩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2)垃圾处理规模为500吨/日及以上的,每个业绩得 3 分,最多得9分。

注:

1.本项满分 9 分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不得分;

2.同一业绩以最高分计取一次,不重复计分;

3.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公示网站截图;

(3)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供货范围、处理规模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2)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垃圾处理规模、合同供货范围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二、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四)核心关键参数”变更如下“

序号

货物名称

关键性能指标

1.

设备钢结构及支撑平台

★材质性能:钢结构主体钢板材质不低于国标Q345,设备支撑平台的钢材(材料)总重量大于 60 吨。

注: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2.

压实器系统

★自重:≥5800kg。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产品彩页或官网截图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最大压实力:≥300kN。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压头主体材质:不低于国标Q345,屈服强度≥345MPa。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为避免压实器液压系统故障后对压实器左右行走的影响,压实器上下压缩与左右行走分别采用独立动力单元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使用实物场景的图片扫描件并提供文件说明。

3.

卸料溜槽系统

★溜槽材料或转动料斗:不低于国标Q345,厚度≥4mm,屈服强度≥345MPa。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其中检测报告扫描件可以不体现厚度参数,投标人响应即可。

★卸料槽应采用防腐措施,板材及小型零部件采用酸洗磷化电泳工艺,使用寿命不低于5年。

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下列证明材料:(1)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厂区内的酸洗磷化电泳工艺及设备实物照片;(2)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扫描件

4.

转运容器

★有效容积:≥24m³。

★额定装载质量:≥14000kg。

★使用年限:集装箱刚度、强度好,所有结构件在作业过程中无永久性变形;箱体使用年限不少于5年,在5年内,如产品因质量原因(不包括日常维护保养、补漆、易损易耗件等正常使用损耗)经维修后仍无法使用,则中标人应免费更换,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防腐工艺:使用酸洗磷化和电泳等工艺(如所投产品防腐工艺优于酸洗磷化和电泳工艺,投标文件中另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五年内无明显锈蚀痕迹。

★筒体材质:不低于国标Q345,屈服强度≥550MPa。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转运容器产品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且明确有效容积、额定装载质量、材质、防腐工艺。

5.

转运车

★满载总质量:≥31000kg,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车辆在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相关页截图(并附链接)

★排放标准:国Ⅵ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车辆在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相关页截图(并附链接)

★所投车辆须在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内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公告相关页截图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并附链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投车辆交付给招标人时达到上户要求并由投标人承担车辆上牌费用、购置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若中标后合同签订前不能满足要求,招标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与箱体对接过程中,有摄像头全程显示对接位置的对接情况,方便车辆与箱体的对接。

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实物照片说明

★主要材质: 拉臂钩架结构件主要受力部分材质采用特高强度钢板,屈服极限≥700N/m㎡,保证使用寿命不低于8年。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检测报告扫描件中可以不体现使用寿命,投标人响应即可。

6.

空间雾化喷淋系统

检测结果为合格。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植物液无毒性试验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7.

维护作业升降机

检测结果为合格。

注:投标文件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维护作业升降机产品的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内容变更如下“

7.7.1

履约保证金

(1)形式:

þ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þ银行保函 þ担保机构担保 R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3)退还: 自设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30 日历日无息退还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5)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合经区翠微路1710号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13965040430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7、66223831

2022年6月16日

附件:
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设备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pdf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设备工程

项目编号:2022BFJAZ01164

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3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2年06月24日

新蓬莱生活固废转运中心改造项目设备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佛路8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 壹仟捌佰叁拾陆万元整(¥18360000 元)

质量:合格

工期:120天

备注说明:中标候选人信息表及评标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

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名称:无


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工程货物一批

招标(采购)人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 合经区翠微路1710号

联系人: 李长青

联系方式:1396504043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项目负责人:王宏 联系电话:0551-66223277、66223831

公示期:2022年06月24日至2022年06月27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A区六楼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项目地点在合肥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24日

附件:
中标候选人信息表及评标情况一览表.doc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诉操作手册-投标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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