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采购项目概况
对采购人处食材原料等物资进行配送,包括:鲜肉类;冻货、水产及禽蛋类;蔬菜类、部分干货类;粮油类;豆制品类;调料类。
 
二、相关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采购内容
技术要求
执行标准
(一)鲜肉类
猪肉(前腿肉、后腿肉、腰方肉)
1、猪肉要求提供定点屠宰场的新鲜猪肉。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薄膘肥,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有光泽,瘦肉呈红色或粉红色,无异味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严禁供应猪内脏、冷冻肉和注水、注胶、病猪、死猪、老母猪肉。
2、其他要求:去板油、去肉淋巴等不可食用部分。
冷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GB18406.3-2001);
5) 鲜畜肉卫生标准(GB 2707-2005 );
6)《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7)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方不另行提供。
 
牛肉(前腿肉、后腿肉、腰方肉)
1、牛肉要求提供定点屠宰场的新鲜牛肉。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有光泽,瘦肉呈红色,无异味等。严禁供应牛内脏、冷冻肉和注水、注胶、病牛、死牛,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其他要求:去板油、去肉淋巴等不可食用部分。
羊肉
1、羊肉要求提供定点屠宰场的新鲜牛肉。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无斑点,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有光泽,瘦肉呈红色,无异味等。严禁供应羊内脏、冷冻肉和注水、注胶、病羊、死羊,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其他要求:去板油、去肉淋巴等不可食用部分。
鸡(鲜活)
1、鸡、鸭肉鲜活宰杀,肉质紧密,富有弹性,皮无斑点,有光泽,无异味等。严禁供应整只冷冻鸡鸭、注水、注胶、病和死鸡鸭、内脏。
2、其他要求:脱毛去内脏后整只配送,不要内脏。
鸭(鲜活)
(二)冻货、水产及禽蛋类
冻货类(仅鸡/鸭腿、翅、脚类)
国内正规厂家生产,要求冷冻鸡(鸭)腿、翅、脚类产品厂家具备完善的溯源体系,能追溯鸡(鸭)腿、翅、脚类鲜活宰杀日期,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净含量、批次、规格、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且质量符合《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等国家相关规定。每次供应冷冻鸡(鸭)腿、翅、脚类产品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时间(货到采购人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
冻货需属于食品安全达标且未过期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
水产类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1、鲜活宰杀时间:夏季不超过6小时,冬季不超过12个小时,春季和秋季不超过8小时(货到采购人食堂时间开始往前算起),肉质紧密,富有弹性;无异味、臭味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2、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
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
 
基围虾、圣子、花螺、虾蟹等海鲜类水产品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禽蛋类
鸡蛋、蛋制品
仅鲜蛋,不含咸蛋。要求外壳完好、新鲜,质保期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3、真空软包装卤蛋制品SB/T 10369-2012
4、皮蛋GB/T 9694-1988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三)蔬菜类、部分干货类
蔬菜类
1、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2、感官要求:所供蔬果应具有新鲜蔬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及机械损伤。
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GB/T 5009.38-2003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 2762要求;
4)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的要求;
5)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干货类(包括干空心粉、干烫皮丝、干薯粉等其他干货)
要求“三无”(无过期、无霉变、无腐败),干货类可溯源到批发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
干货制品的质量要求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食品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四)粮油类
大米、食用油、面条、面粉等
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食用油需非转基因产品。
符合GB 1354-2009、GB/T 17756—1999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五)豆制品类
水豆腐、百页、油豆腐、腊八豆、香干等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符合《GB 27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六)调料类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酱、料酒、调料、淀粉、酵母、糖等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符合《GB 27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一、服务要求
1.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成交供应商需按质按量按时按地给采购人供货。
2.送货质量:
蔬菜类应保持良好的色泽和新鲜度,农药不能超过国际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有腐烂、黄叶、偏老等现象,并提供安全执行标准、规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其中蔬菜检验报告必须由质量技术部门认定的具有检验检测相关资质(CMA)的单位提供。
鲜肉类及禽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联厂,同时保证每批次有检疫合格证,确保每日新鲜。
水产品必须鲜活。
米、面制品、豆制品、副食等(干货类不能有异味、霉点,应确保干货类的原有气味,同时保证色泽良好)、调料由大型正规厂家供货,相关证件齐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严禁出售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供应的货物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属供应商原因造成食物中毒,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按时送货: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每天上午八点之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4.退换货处理
对于货不对板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品种,采购人要求退换货,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送到。若未按时送到处以当天菜款的10%罚款。
5.采购人临时加货处理
当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成交供应商要尽力确保供货,以使采购人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采购人附近市场购买,补货的货品价格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6.接到采购人的订菜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成交供应商应及时知会采购人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采购人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
7.在供货过程中,对采购人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二、采购价格约定
1.成交人每周向采购人提供一次市场报价,经采购人确认后,每个月月末的货款将在确认后的市场价基础上按最终报价的优惠率进行结算,供货期内价格优惠率固定不作调整。投标报价见下表,以下价格已包含税费、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详见下表:
产品类别
报价(优惠率)
鲜肉类

以大润发网上超市的平均价格(当月内四周的市场报价平均值)为基准价,填报优惠     %(百分之 %)。
冻货、水产及禽蛋类
蔬菜类、部分干货类
粮油类
豆制品类
调料类

优惠率是指:采购人与投标人在服务期内每月确定的各类食材公示平均价格的基础上进行优惠,如:大米的公示平均价格为3.5元/斤,大米的优惠率为5%,即实际结算的大米单价为:3.5*(1-5%)=3.325元/斤
结算价=基期获取的基价*(1-投标报价优惠率),数量以实际数量(即配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且经采购方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为准。
2.成交方有责任根据采购方的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日期时间,向采购方提供商品的价格信息,如采购方对供货方提供的商品价格有异议,采购方出具有效凭证与成交方协商,供货方需及时调整。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一、服务时间和地点
1、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一年。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商务要求
一、服务时间和地点
1、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一年。
2、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验收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供应商提交的最终成果必须能够符合国家相关规程和规范要求,并且通过采购人审查。
三、付款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办事处
2、付款方式:每月供货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和其他法律纠纷)凭发票一次性支付。按月按实结算,不超过预算及限价。(具体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
 
四、本项目采用(单价)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和具体情况,将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涵盖在报价中,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六、验收标准:
二、验收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按照长沙采购【2024】5号文标准执行,供应商提交的最终成果必须能够符合国家相关规程和规范要求,并且通过采购人审查。
 
七、其他要求:
3.4其他要求
1、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2、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3.5考核要求:
中标人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承诺、食品准入质量查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准入台账登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投诉处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等,参与食品配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采购人有权不定期抽查中标人的执行情况,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情况要求整改、处罚,直至解除服务合同。考核内容如下:
1、配送质量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单方终止供应商的供货资格,解除服务合同,造成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①配送的食材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②配送的食材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含重金属超标)、可能对人体健康的。
③配送的食材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配送的食材掺假、掺杂、伪造或超过保质期限的。
⑤配送的食材没有检验合格证的。(蔬果类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猪肉瘦肉精检测、其他原料、食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测标准)
⑥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加入非食用化学物质的或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⑦政府部门禁止出售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⑧因配送食品质量问题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⑨与食堂承包商串通,配送假冒伪劣食品的。
(二)服务质量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单方终止供应商的供货资格,解除服务合同:
①当发生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未按时、按质、按规格品牌及数量(缺斤少两)将所定物资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三次以上的。
②当月配送需冷藏、冷冻食品未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车辆运输,运输过程中未保持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范围一次以上的。
③当月送货清单未详细注明配送物资的名称、单价、数量及送货清单标记不清三次以上的。
④当月配送公司指定的送货专员未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或配戴胸卡三次以上的。
⑤当月因配送公司送货专员服务态度不好,被采购人投诉三次以上的。
⑥当月因配送公司违反采购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办法、违规停车三次以上的。
⑦擅自转包、分包的。
⑧一个月内验收不合格三次及以上的。
⑨配送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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