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水利局长沙县万亩粮食生产示范片麻林河洪河段生态治理工程可研、勘测、设计编制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长沙县水务局
招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301290017-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水利局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县万亩粮食生产示范片麻林河洪河段生态治理工程可研、勘测、设计编制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县万亩粮食生产示范片麻林河洪河段生态治理工程可研、勘测、设计编制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县
(3)资金来源:县级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主要建设内容为万亩粮食生产示范片路口镇、青山铺镇麻林河4.8公里生态治理工程,金山湖生态治理及麻林河支流治理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1)采购服务范围:全过程服务。
2)本项目的可研编制、地勘、测量、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建设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招标项目所在地关于水利工程可研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成交供应商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采购人或采购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成交供应商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02-14
计划竣工日期:2023-04-15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勘察设计规范要求,并确保成果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686492.73元
总价686492.73元,其中可研编制费57024.00元,工程勘察费56818.08元,工程测量费206152.65万元,设计费366498.00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2.1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的可研成果须取得县发改批复,初步设计成果须获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时完成施工图、预算及后续施工招标工作,支付合同价的70%;工程完工验收后经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报告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成交供应商开具正规税务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按长沙县内财经制度进行支付。
2.2验收方式: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2.3验收标准:所有成果须经采购人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可研成果须取得县发改批复的行政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成果须获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行政审批文件。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书面异议,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否则视为违约,按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其他说明:

3.合同价格形式:以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报告为准。
4.付款人: 长沙县水利局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蔡勇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县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水利局(公章)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11430121006154131w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72999996A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12楼

法定代理人: 栗柱 法定代理人: 朱闻博

委托代理人: 陈宇波 委托代理人: 陈豪

电话: 0731-84012136 电话: 0755-82346961

传真: 0731-84012136 传真:

账号: 41009700040004034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彩田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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