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腾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第5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9/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腾冲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第5号
一、项目编号:CXZB2024-TP12
二、项目名称:腾冲市公安局污水毒情监测站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2024-07-24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波华仪宁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谷中路(东)288号A幢1-6层、F2幢1层
被投诉人:云南承鑫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街道观音塘社区花园小区100号
当事人:腾冲市公安局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街道砚湖社区和谐小区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波华仪宁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机构云南承鑫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谈判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二、技术参数要求-(一)液相色谱仪配置及性能指标-2.自动进样器-2.1样品瓶数”中要求:2*48位2ml样品瓶,或两块96孔微孔板。评审结果显示宁波华仪宁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审查结果不符合,自动进样器样品瓶数不满足采购需求,被拒绝进入二轮谈判报价,属于不合理行为。投诉请求:请求重新组织项目谈判,邀请各谈判申请人进行现场磋商,并请业内专业人士进行评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核查,认定投诉人宁波华仪宁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给予驳回投诉。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腾冲市公安局、云南承鑫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即可恢复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冲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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