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万元
招标联系人陈澄
招标代理机构宏信天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吴女士1386194778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后审)
采购单位: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代理机构:宏信天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项目需求
第四章评审方法和程序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 合同授予
第七章质疑提出和处理
第八章响应文件组成及格式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1月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南通市医疗保障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预算金额:4万元/年
最高限价:4万元/年。(超过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采购需求:具体内容详见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
服务期限:2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声明函: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其他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正常进行年检;
2、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必须提供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必须提供法定代理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和被授权人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3、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参见第八章)。
(四)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具体资格要求详见第八章中的“资格审查文件”。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3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方式:自行下载
售价:300元/份,随投标响应文件递交。
有关本次招标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的信息或更正公告。
四、投标报名函的递交和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
1、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请于2023年11月2日17:00前将报名函(格式见采购文件最后一页)盖章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515793169@qq.com。2023年11月2日17:00后将不再接受报名,未按时间要求报名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2、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及评审开始时间:2023年11月3日14时30分。
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址及开标地址:南通市政务中心综合楼15楼东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请各供应商提前做好准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对本次磋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
联系人:陈澄
联系电话:0513-590016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宏信天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江海大道488号金贸国际2501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方式:13861947787
邮箱:515793169@qq.com
七、特别说明
本项目不接受为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单位投标,否则作无效响应文件拒收,相关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说明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宏信天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竞争性磋商活动及因本次磋商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宏信天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4、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内容中有页码短缺、资格要求以及任何设置有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应在磋商文件发布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询问或疑问,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询问或疑问的,视同理解并接受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因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负,而且供应商不得在磋商结束后针对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提出质疑事项。非书面形式的不作为日后质疑提出的依据。
5、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被拒绝参与项目的磋商。
二、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1、本单位有权对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形式发布,并以本公告发布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
3、本单位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响应磋商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4、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到响应文件编制的,本单位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之日5日前,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不足5日的,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5、除非本单位以书面的形式对磋商文件作出澄清、修改及补充,供应商对涉及磋商文件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所造成的结果,均由供应商自负。
6、采购单位视情组织答疑会。如有产生答疑且对磋商文件内容有修改,本单位将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以补充通知(公告)的方式发出。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及装订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并牢固装订成册。响应文件均需采用A4纸(图纸等除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增删,如修改错漏处,须经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由:①资格审查文件、②技术响应文件3商务报价响应文件共3部分组成(以下由文件序号代称)。
2、响应文件均为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和“副本”贰份。
3、在每份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标注项目名称、对应的响应文件名称、供应商的全称、日期、“正本”、“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若有差异,概以“正本”为准。
4、供应商可将响应文件正副本统一密封或分别密封,如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的,应在封袋上标明正、副本字样。
5、响应文件中的所有“正本”,其正文内容须按磋商文件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但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供应商须将本项目响应文件:①、②、③单独密封。
2、密封后,应在每一密封的响应文件上明确标注磋商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各自对应的名称、供应商的全称及日期。
3、在边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骑缝签字。
【特别提醒】响应文件中的①和②的“正本”或“副本”中,均不得含有商务报价响应文件中报价表(报价单)内的任何项目价格,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六、磋商报价
1、本项目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2、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为报价的币种。
3、磋商报价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若有差异,将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1条的规定。
4、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内项目需求的全部采购内容计算总价。
5、磋商报价的总价中应包含:差旅费、人员费、交通费、咨询费、技术支持与培训、食宿费、税金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即响应磋商项目服务中的全部工作量和服务及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6、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准确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等,必须对本采购项目全部进行报价,如有漏项,视同对本项目的优惠。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导致报价无效,作无效标处理。
7、竞争性磋商的最终报价为成交价。同时,供应商的最终成交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七、本项目付款方式
法律顾问费每年分两次支付。合同期内每个服务年先预付50%,服务年结束付尾款。涉及诉讼案件超过部分服务费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案件数结案后支付。服务供应商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
八、响应文件及磋商费用
1、磋商文件每套售价300元(现金,请自备零钱),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代理服务费1000元,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无论何种情况,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等费用不予退还。
3、磋商程序顺利进行后,除供应商的原件可退回外,其余所有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代理机构均不退回。
4、无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参加项目磋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与本次项目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九、其他内容
1、投标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之日前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供应商自己承担。
2、采购人向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并认为能使投标供应商可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供应商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供应商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3、投标供应商应认真踏勘现场。在现场勘察时,熟悉现场及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的直接资料。投标供应商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
4、投标供应商由于对磋商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供应商自负。
十、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需求
一、项目服务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
1. 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南通市区范围;
2. 能够组建相对固定且不少于3人的优秀律师团队,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3. 律师事务所及所内律师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及行业协会纪律处分。
(二)律师
1. 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勤勉尽责的职业素养,未受过刑事处罚。
2. 持有律师执业证且在年度检查考核中无不称职、基本称职的情况;
3. 主办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政府行政工作。
二、项目服务内容
担任南通市医疗保障局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法律服务内容:
1. 我局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根据要求提供口头意见或书面意见。
2. 参与起草、修订我局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或法律性文书;
3.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我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依法出具合同审查意见;
4. 根据我局要求,出席内部会议,并讨论与日常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论证,为我局内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依据;
5. 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对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6. 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审查、论证;
7. 为我局重大信访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8. 受委托参与我局招标、投标活动,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9. 对涉及我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0. 应我局要求,就已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
11. 作为我局的代理人参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12. 对我局员工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法律培训,协助我局进行法治宣传;
13. 完成我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服务期限:
2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
四、服务要求:
供应商应保证24小时响应采购人,接到采购人书面或口头通知后,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采购人通知的地点提供法律服务。供应商未按照服务响应要求执行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已发生的服务费用按2000元/月进行结算,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付款条件:
法律顾问费每年分两次支付。合同期内每个服务年先预付50%,服务年结束付尾款。涉及诉讼案件超过部分服务费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案件数结案后支付。服务供应商须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资料费、咨询费、复印费、邮寄费、通讯费、南通市区范围内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由供应商自理。因案件办理确需离开南通市范围的,律师的交通费、住宿费由采购人承担,凭票报销结算。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费、翻译费、查询费由采购人承担。
2、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内,每年2个(含)以内的行政案件代理(以委托书为准)不再另行收费(含一审及可能发生的二审及再审);2个以外的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审代理费5000元,二审、再审及非诉强制执行每阶段减半分别另行收取2500元。专项法律服务(立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或公平竞争审查专项、针对疑难复杂案件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等)及民事案件代理另行协商。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程序
一、代理机构组织磋商
1、本次竞争性磋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2、磋商小组的职责:
(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4)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5)配合采购单位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评审有关记录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名,存档备查。
4、供应商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须持身份证准时参加磋商开标会。
二、磋商的原则及方法
1、磋商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磋商评审。
2、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独立对每个进入打分程序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以打分的形式进行评审和评价。技术分取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单位代表确认。
6、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7、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被授权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8、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9、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0、除非在磋商中磋商小组对采购单位需求内容作了调整增加,或对采购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否则采购单位不接受供应商高于自己前一轮的磋商报价。
11、对于在磋商顺利开始后至最终报价前,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的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说明退出磋商的原因,经磋商小组同意可以退出磋商。
12、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响应磋商的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及其他信息。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都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中同时参加磋商,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14、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磋商竞标。对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磋商竞标的报价做无效报价,按无效标处理。
15、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则由磋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则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磋商评定结果的方法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本次项目磋商的技术和商务报价评审总分值为100分。两部分评审因素比重如下:
技术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80%(权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商务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20%(权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技术分按算术平均值计算,分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5、商务报价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直接取得,与技术分相加为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6、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推荐为项目预成交人并出具评审磋商报告。
7、确定成交候选人的特殊情况处理:
(1)若总分相同,则按最终报价响应得分高者优先中标。
(2)若总分且最终报价响应得分相同,则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投标供应商的抽签顺序分别为各投标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签到顺序号)。
8、磋商评审时,评委对评审的细则若有争议,由磋商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并对未尽情况有最终解释权。
9、对落标的供应商不做落标原因的解释。
四、综合评分评审标准
(一)技术分:(80分)

序号

评分项

分值

评审标准

1

供应商实力

20分

1、规模(5分):事务所人数50人(含本数)以上的,得5分,20人(含本数)至49人的,得3分,20人以下的,得1分。
2、荣誉(5分):近三年(2020-2022)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的,每次得3分;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每次得2分;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每次得1分。满分5分。
3、管理制度(10分):提供供应商内部人员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内部管控制度规范,满分10分。优秀得7-10分;良得4-6分;差得0-3分,未提供不得分。

2

拟派本项目主办律师实力

35分

1、拟派本项目的主办律师执业年限满5年的得2分,8年以上的得4分,主办律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得1分,满分5分。(提供执业证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2、拟派本项目的主办律师近三年代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每件计1分,案件胜诉的每件计2分,满分20分。
(提供主办案件列表、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拟派本项目的主办律师近五年担任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法律顾问的,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10分(同一单位的多份法律顾问合同不重复计算)。
(提供聘书或顾问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注: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显示具体人员信息,同时须提供服务单位(甲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3

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

25分

服务方案应包括: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团队成员;围绕采购单位工作所需要的服务内容;工作响应及实施方案;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特殊事件或紧急情况的响应方案、服务承诺等。
服务方案全面详实,科学合理,可行性、针对性强,完全符合整体工作需求的得18-25分;
服务方案比较全面详实,科学合理性较强,可行性、针对性较强,基本符合整体工作需求的得9-17分;
服务方案不够全面,科学合理性一般,可行性、针对性一般,不够符合整体工作需求的得1-8分;
内容较差或未提供的得0分。

注:投标供应商提供以上所需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二)商务报价分:(20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上述需由供应商提供佐证材料,因供应商未提供而导致不利后果的,由供应商承担。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处理
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要求签署、盖章及主要资料不齐全的;
2、响应文件的资料有虚报或者谎报的;
3、响应文件中资格审查文件及技术响应文件出现磋商报价的内容;
4、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5、响应文件有重大漏项或重大不合理的;
6、项目技术、方案不满足项目需求中的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
7、磋商响应报价超出项目预算的;
8、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磋商竞标的;
9、供应商的磋商报价高于自己前一轮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
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可以认定为无效响应的其他情况;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2、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所适用情形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可以认定为废标的其他情况。
七、成交通知
成交结果在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示1个工作日。《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成交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通知书》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合同授予
一、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15个工作日内须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两份、供应商两份。所签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二、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中标人履约,中标人履约到位后,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采购单位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质检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三、采购单位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中标人串通或要求中标人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中标人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由采购单位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
六、不响应付款方式的,视同响应文件无效,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七、付款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八、以上项目款的支付不计息。
第六章合同主要条款
采购单位全称:(简称甲方)
成交供应商全称:(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通市医疗保障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项目
本合同项目为南通市医疗保障局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服务期限:年月日—年月日。
二、价格
1.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 )/年。
2.合同总价包括了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等。包含但不限于如人工、专用设备、耗材、通讯和专用工具费用、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加班费、税费、运输、保险、技术支持与培训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即响应磋商项目服务中的全部工作量和服务及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案件办理确需离开南通市范围的,律师的交通费、住宿费由甲方承担,凭票报销结算。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费、翻译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
3.合同总价中包括本项目需求的所有服务内容。
4.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
5.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期内,每年2个(含)以内的行政案件代理(以委托书为准)不再另行收费(含一审及可能发生的二审及再审);2个以外的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审代理费5000元,二审、再审及非诉强制执行每阶段减半分别另行收取2500元。专项法律服务(立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或公平竞争审查专项、针对疑难复杂案件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等)及民事案件代理另行协商。
三、服务要求:
乙方应保证24小时响应甲方人,接到甲方书面或口头通知后,乙方应在2小时内到达甲方通知的地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未按照服务响应要求执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已发生的服务费用按2000元/月进行结算,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接受本合同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付款
1.法律顾问费每年支付2次,合同期内每个服务年先预付50%,服务年结束付尾款。涉及诉讼案件超过部分服务费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案件数结案后支付。
(以上均不计息,乙方应出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
2.付款方式:采用银行汇付(含电汇)等形式。每笔款项支付时,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六、不可抗力
1. 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或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合同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服务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交付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付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付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所交的服务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服务成果,乙方愿意更换服务成果但逾期交付的,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乙方拒绝更换服务成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八、合同变更
1.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发现合同原计划或方案不尽合理,确实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服务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变更理由、修正方案,经双方协商并签署有关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后实施。
2.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服务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将对合同价、服务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天内提出。
3.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提供服务,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所提供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1.合同自然终止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2.合同因甲方便利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甲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3.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参见本合同有关逾期交付的条款);
3.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评标等行为。
如果甲方根据本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采购乙方未交付的类似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采购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因乙方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面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十、争端的解决
1.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2.本合同的诉讼管辖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3.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十一、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十二、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达对方的地址,电传或传真要经对方的书面形式确认,以电报形式通知的,以邮电局发出电报的第二天视为送达。
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迟的日期为准。
十三、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署日期以较迟签注的日期为准。
十五、其它
成交通知书、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往来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
本合同合计 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0二三年 月 日 二0二三年 月 日
第七章 质疑提出和处理
一、质疑的提出
1、质疑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当事人。
2、下载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根据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中第一条第4款的约定提出;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后,供应商未进行磋商登记的,不能就响应文件接收截止后的招投标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在磋商过程中,凡主持人或评审小组明确提出须由供应商确认的事项,供应商当场无异议的,事后不得提出质疑。
3、提出质疑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臆测。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
4、对本次招标有质疑的,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质疑人应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函》(格式请下载),《质疑函》内容应包括质疑事项、主要内容、事实依据、适应法规条款、佐证材料等。同时,质疑人应保证其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涉及商业秘密的、非书面形式的、非送达的、匿名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相关佐证材料要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不能作为佐证材料。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负责搜集相关佐证材料等工作。
二、《质疑函》的受理和回复
1、《质疑函》须由质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参加本次磋商被授权人送达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
2、对符合提出质疑要求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签收并出具《质疑受理通知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质疑人进一步补充相关佐证材料的,请质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质疑回复时间相应顺延。质疑人不能按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
3、对不符合提出质疑要求的,出具《质疑退回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补充材料要求,质疑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佐证材料的,视同放弃质疑。
4、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将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相关材料提供给相关专家或评审小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回复质疑人。
必要时,可向被质疑人转发《质疑函》及相关佐证材料。被质疑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被质疑事项。
5、因质疑情况复杂,组织论证或审查时间较长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可适当延长质疑回复处理时间。
三、质疑处理
1、质疑成立的处理。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并建议有关部门给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理。
2、质疑不成立的处理。
1)质疑人书面《申请撤回质疑函》的,不作违约处理。
2)质疑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处理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函》处理。
3)质疑人不按《质疑函》格式就提出质疑的,作违约处理。同时,视情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4)质疑人虽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但不能证明其质疑成立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请质疑人补充相关佐证材料,仍不能证明其质疑成立的,作违约处理。并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5)质疑人不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已指出,质疑人仍然坚持提出质疑的,作违约处理。同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6)对明显有违事实的、经相关专家或评审小组认定无依据的、经其他供应商举证无依据的质疑,作违约处理,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同时,对其中每一项不成立的质疑给予质疑人1年内禁入本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违约处理,依次类推;视情在南通政府采购网、省、国家级相关媒体予以披露。
7)质疑人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四、无佐证材料的举报作违约处理。供应商不得进行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含无法查实的如宣传册、媒体报道、猜测、推理等)向有关部门的举报,否则作违约处理。同时对其在1至3年内禁入由采购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违约处理。
五、投诉不成立的作违约处理。供应商进行质疑后,采购单位回复质疑不成立,供应商仍进行投诉的,并最终投诉不成立的,作违约处理。采购单位有权对其在1至3年内禁入由采购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违约处理。
六、《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质疑、举报、投诉不成立的等相关情况,视情在南通政府采购网、省、国家级等相关媒体予以披露。并建议相关政府采购机构对该供应商同步实施1至3年内禁入。
七、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八章 响应文件组成及格式
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技术响应文件、商务报价响应文件三部分组成。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供应商须将资格审查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按磋商文件要求装订密封后一起递交。
一、资格审查文件(壹正贰副制作、密封):
1、投标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格式参见附件);
2、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正常进行年检。提供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必须提供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必须提供法定代理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和被授权人两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参见附件);
4、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参见附件)。
5、磋商文件其他必要的材料。
注: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特别提醒:“资格审查文件”所须提供的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按磋商文件要求装订,密封,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所涉及到的复印件、扫描件请务必复印、打印清楚,因资料不清楚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二、技术文件(壹正贰副制作、密封)
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提供的主要技术规范,服务要求标准等,仔细阅读并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第四章“评审方法和程序”内的评审细则,编写编制投标文件。以下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有缺项或漏项。否则将有可能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而作无效投标处理,或可能直接影响技术评审的得分;
1、磋商文件中所涉及的事项需提供的所有资料;
2、磋商文件中未涉及的事项,投标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特别提醒:“资格审查文件”、“技术响应文件”所须提供的材料按磋商文件要求装订,密封,递交。
三、商务报价响应文件(壹正贰副制作、密封;且不得出现在资格审查及商务技术文件中)
1、竞争性磋商响应函(格式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2、磋商响应报价表(格式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
3、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
我单位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声明:
1.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理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2、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如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参加磋商,须出示此证明):
我公司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的磋商活动,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竞争性磋商的有关事宜。
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手机:传真: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此处)
注:参加磋商时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将身份证原件带至磋商现场备查。
3、授权委托书
(如被授权人参加磋商,须出示此证明)
:
兹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代表我公司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磋商有关的事务。其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被授权人情况:
姓名: 性别: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手机:传真: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此处)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粘贴此处)
注:参加磋商时被授权人将身份证原件带至现场备查。
4、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本公司愿就由贵单位组织实施的 (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采购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二○二三年 月 日
5、竞争性磋商响应函(格式不得变动):
依据贵单位组织的(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竞争性磋商的邀请,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为全权代表参加该项目的磋商工作,全权处理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有关事宜。同时,我公司声明如下:
1、同意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
2、我公司已经详细阅读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已完全清晰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含糊不清和误解之处,同意放弃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表述的内容提出异议和质疑的权利。
3、我公司已毫无保留地向贵方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
4、我公司承诺在本次磋商响应中提供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真实有效,绝无任何虚假、伪造和夸大的成份。否则,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5、我公司尊重磋商小组所作的评定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报价最低并非意味着必定获得成交资格。
6、一旦成交,我方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合同项目。
竞争性磋商响应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二○二三年 月 日
6、磋商响应报价表
项目名称:

序号

报价轮次

磋商报价(万元/年)

服务期

1

首次报价

大写(人民币):
小写(¥):

2年

2

第二次报价
(磋商现场填写)

大写(人民币):
小写(¥):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日期:
注:
(1)本表为格式表,不得自行改动,必须提供。
(2)投标总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人工、差旅费、人员费、交通费、咨询费、技术支持与培训、食宿费、税金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投标人企业利润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即响应磋商项目服务中的全部工作量和服务及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案件办理确需离开南通市范围的,律师的交通费、住宿费由采购人承担,凭票报销结算。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费、翻译费、查询费由采购人承担。
(3)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和不可变更的,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供应商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风险因素。
注:第二次报价将在开标现场填写,响应文件密封提交时只需填写磋商报价(首次)。
7、报价明细表
(格式自拟)
8、报名函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贵单位的磋商文件我单位已从南通市医疗保障局网下载。我单位报名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的磋商。
报名单位:(盖公章)
联系人:电话:
年月日
注:
(1)报名单位请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此报名函盖章将扫描件发送至邮箱:515793169@qq.com。
(2)未按时间要求报名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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