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六财诉决〔2024〕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06/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szc-320116-zhjz-c2024-0004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04/23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六财诉决〔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6-19
投诉人:南京华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紫晶未来城南京华邦
法定代表人:崔红梅
被投诉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中科创新广场2栋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璞
投诉人南京华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对被投诉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六合区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检查防治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116-ZHJZ-C2024-0004)的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1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有法不依。
2、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投诉请求
1、采购文件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审查情况
2024年4月12日,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4月15日因提交响应文件及开启地点变动,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4月19日,华邦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第一次质疑(扫描件),4月22日因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代理机构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并延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点20分(北京时间)。4月26日代理机构对华邦公司的第一次质疑作出答复(扫描件),纸质资料于2024年4月28日寄出,华邦公司同日收到。
4月26日华邦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第二次质疑(扫描件),4月28日代理机构对华邦公司的第二次质疑作出答复(扫描件),纸质资料于2024年4月28日寄出,华邦公司同日收到。
华邦公司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5月15日投诉至本机关,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条件和要求并正式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27分)、投入设备及材料(7分)、安全文明保证措施(7分)、售后服务方案及应急方案(18分)”的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是“投标人具有2021年3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揽并完成类似项目(项目合同内容包含河道堤防或水库大坝白蚁检查防治)的成功案例”,是指项目内容包含河道堤防或水库大坝白蚁检查防治,并非指与合同名称一致;履约能力方面,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经市场调研,参加过省市及以上白蚁防治标准或技术规程编制的潜在投标人较多。以上两者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1)代理机构的两次质疑答复均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3)代理机构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并延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未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述情形没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六合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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