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苏0583破3号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裁定招标公告
金额
242.92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11/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42.9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吴长辰
公告正文





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裁定
公开时间:1小时前 公 开 人: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 0583 破 3 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黄洁,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4 日裁定受理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案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担任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经审查查明,截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共有 6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另有 19 家职工债权。经管理人审核
认定 25 家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 4712432.62 元,其中职工债权 1524011.48 元,税款及社保债权 14838.18 元,普通债权3172882.96 元,劣后债权 700 元。管理人对上述申报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核查。异议期内,债权人、债务人未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2024 年11 月 1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请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核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视为其接受债
权审查结果,故管理人将债权表中记载的无争议的债权申请本院裁定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金丹等 25 家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胡凡青
审 判 员 欧 平
审 判 员 苏军伟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洁
附: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

江苏洁士宝日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
(截至2024年10月9日,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元)

1


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

税款及社保债权

14,838.18

普通债权

1,657.15

劣后债权

700.00

2

吴长辰

职工债权

196,544.43

3

侯小玲

职工债权

19,588.20

4

刘松松

职工债权

125,931.66

5

洪云

职工债权

76,335.83

6

孔莉莉

职工债权

62,942.92

7

赵露雨

职工债权

43,716.53

8

梁军翠

职工债权

145,061.97

9

丁通

职工债权

56,300.14

10

金丹

职工债权

139,782.71‬

11

芮丽娜

职工债权

59,549.68

12

李振

职工债权

58,403.79‬

13

王梦茹

职工债权

20,348.12‬

14

李冬

职工债权

62,260.35‬

15

周伊铭

职工债权

20,537.72

16

刘静

职工债权

50,154.32

17

喻韩伟

职工债权

34,666.67

18

李丹

职工债权

236,570.45

19

丁意

职工债权

82,315.99

20

杨保林

职工债权

33,000.00

21

常熟市佳合纸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129,816.40

22

昆山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482,009.00

23

昆山安冠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2,429,258.30

24

昆山市圆诺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94,763.00

25

南昌万隆化妆品有限公司

普通债权

35,379.11

合计

4,712,432.62






附件


洁士宝日化公司新无争议债权表裁定书(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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