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春川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3017.64万元债权转让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0/12/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0sc1000078-3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长春川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3017.64万元债权转让

挂牌日期:2020-12-03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G32020SC1000078-3
项目名称 长春川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3017.64万元债权转让
转让方名称 绵阳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100
挂牌价格 88,504,331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0-12-03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一、以下重要事项说明出自四川中天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川中天浩审【2020】字第483号): (一)存货-土地方面情况 1、2013年11月19日通过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德惠市米沙子长德新区一级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3746平方米、德惠市米沙子长德新区一级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5591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长春川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年限:70年,约定交地时间2013年11月19日,约定开工时间2014年11月18日,约定竣工时间2016年11月17日。 2、2014年2月21日取得(长国用【2014】第2510000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31841平方米,座落:长德南至长德乙五路、西至长德乙一街、北至四家子河,取得(长国用【2014】第2510000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47529平方米,座落:长德东至长德丙七街、南至长德乙五路、北至四家子河,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83年11月18日;取得(长国用【2014】第25100000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8388平方米,座落:长德东至长德丙七街、南至长德乙五路、北至四家子河,取得(长国用【2014】第251000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5619平方米,座落:长德南至长德乙五路、西至长德乙一街、北至四家子河,地类(用途):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3年11月18日。 3、2014年6月23日将上述待开发土地均进行了抵押登记并办理土地他项权证,他项权证记载日期: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土地他项权利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义务人:长春川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应缴税费方面情况 截止2020年7月31日川吉公司账面计提土地使用税2,365,550.67元,未及时申报缴纳,应交税费金额最终以税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三)或有事项说明 川吉公司截止2020年7月31日账面存货-待开发土地余额50111700.82元,经了解为2014年取得未及时开发土地的账面成本。依据(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二、重大债权债务 依据四川中天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状况专项审计报告(川中天浩会审【2020】字第483号),截止到审计基准日2020年7月31日,长春川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3015.68万元、波鸿集团有限公司2.06万元,共计欠款3017.64万元债务(该债务为本金,不计算利息)在本次转让中与长春川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一起捆绑转让。除上述债务外,标的企业其它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承担和享有。 三、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为绵阳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长春川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关联方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波鸿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春川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17.64万元债权。 2、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3、本次股权转让与长春威斯汀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捆绑转让。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应同意待长春威斯汀项目满足工商变更登记条件后,同时办理本项目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不得以长春威斯汀项目股权质权的存在和由此导致的暂时不能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最迟在2021年1月31日,因股权质权原因导致仍不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可要求解除合同,转让方无息返还股权及债权转让款,受让方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服务费由转让方承担。但受让方应放弃追究转让方违约责任,不要求转让方赔偿除服务费外的其他损失。 4、从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的损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和享有。 5、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时,需同时报名参与长春威斯汀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及9376.99万元债权转让项目。本项目与威斯汀项目将作为捆绑标的同时组织交易,投资方需同时受让两个项目。如采用网络竞价方式溢价成交的,则各股权转让项目的成交金额按照溢价率分别计算(股权价值部分)。 6、本次股权转让为长春威斯汀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长春川吉房产100%股权两个标的捆绑转让。成交后,如其中任一标的因非受让方原因无法完成过户的,则另一标的转让事项亦不成立。但转、受双方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服务费的义务不得免除。 7、前述重大债权债务中,标的企业欠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3015.58万元、波鸿集团有限公司2.06万元,共计3017.64万元的债务;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波鸿集团有限公司仅有债权债务确认书,无其余相关佐证材料。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视为认可前述债务,受让债权后,不得以前述债权佐证材料有瑕疵,无法实现债权而向出让方追偿。 8、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做好对标的的情况、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等进行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须认真考虑所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行政审批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成功竞得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时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9、其它内容详见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产权交易合同》等资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接受联合体受让。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及债权款。
返回顶部